關於被解放的歐洲的宣言

關於被解放的歐洲的宣言
又名:對解放歐洲之宣言
1945年2月11日
本作品收錄於《國際條約集(1945-1947)

關於被解放的歐洲的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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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人民委員會主席、聯合王國首相和美利堅合眾國總統,已經就他們本國人民的和被解放的歐洲各國人民的共同利益,互相會商過。他們聯合聲明:在被解放的歐洲暫時不穩定的時期中,他們互相同意,當使他們三國政府的政策一致,以協助從納粹德國統治下獲得解放的各國人民,以及歐洲的前軸心附庸國人民,用民主方式解決他們迫切的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
  歐洲秩序的確立,以及國民經濟生活的再建,必須憑借足以使被解放的各國人民能夠消滅納粹主義和法西斯主義的最後形跡,井創造自己抉擇的民主制度的程序來達成。這是大西洋憲章的一個原則-所有各國人民有權抉擇他們生活所寄的政府的形式-使那些被侵略國用武力剝奪了主權和自治政府的各國人民恢復主權和自治政府。
  為了造成被解放各國人民可以使用這些權利的條件,三國政府當對於歐洲任何被解放的國家人民或歐洲前軸心附庸國人民予以協助,當他們認為需要:
  (甲)確立內部和平狀態;
  (乙)實行緊急措置賑濟難民;
  (丙)成立臨時政府,使民眾中一切民主分子的代表廣泛參加,並確保儘可能從速經由自由選舉以建立對於人民意志負責的政府;
  (丁)在必要地方助成這種選舉。
  三國政府當與其他聯合國,以及歐洲的臨時當局或其他政府,在考慮到對他們有直接利益的問題時,互相洽商。當三國政府認為歐洲任何被解放國或歐洲任何前軸心附庸國中的情況有採取這類行動的必要時,他們當立刻共同諮商,關於履行本宣言中所舉共同責任所必需的措置應當立即共同諮商。
  我們在本宣言中重申我們對於大西洋憲章中諸原則的信心,重申我們在聯合國宣言中提出的保証,並且重申我們的決心,要和其他愛好自由的各國合作以建立一種在法治下的世界秩序,致力於全人類的和平、安全、自由與普遍的福利。
  在發表這個宣言時,三國表示希望法蘭西共和國臨時政府在所建議的程序下予以協作。

   本譯文與其原文有分別的版權許可。譯文版權狀況僅適用於本版本。

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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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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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9年世界知識出版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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