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制定機關: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9年5月20日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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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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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號)
根據李鵬總理簽署的國務院關於在北京市部分地區戒嚴令,為迅速制止社會動亂,維護首都正常的工作、生產、教學、科研、社會生活秩序,北京市人民政府特發布此令:
一、自1989年5月20日10時起對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石景山區、海淀區、豐臺區、朝陽區實行戒嚴;
二、在戒嚴期間,嚴禁遊行、請願罷課、罷工和其他聚眾妨害正常秩序的活動;
三、嚴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製造和散布謠言,進行串聯、演講,散發傳單;煽動社會動亂;
四、嚴禁衝擊黨政軍領導機關,嚴禁衝擊廣播、電視、通訊等重要單位,嚴禁破壞重要公共設施,嚴禁打、砸、搶、燒等一切破壞活動;
五、嚴禁騷擾各國駐華使館和聯合國駐京機構;
六、在戒嚴期間,發生上述應予禁止的活動,公安幹警、武警部隊和人民解放軍執勤人員有權採取一切手段,強行處置。
以上各項,望全體市民遵照執行。
市長 陳希同
1989年5月2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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