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制定機關: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9年5月20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89年/第9號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編輯
(第1號)

根據李鵬總理簽署的國務院關於在北京市部分地區戒嚴令,為迅速制止社會動亂,維護首都正常的工作、生產、教學、科研、社會生活秩序,北京市人民政府特發布此令:

一、自1989年5月20日10時起對東城區、西城區、崇文區、宣武區、石景山區、海淀區、豐臺區、朝陽區實行戒嚴;

二、在戒嚴期間,嚴禁遊行、請願罷課、罷工和其他聚眾妨害正常秩序的活動;

三、嚴禁任何人以任何方式製造和散布謠言,進行串聯、演講,散發傳單;煽動社會動亂;

四、嚴禁衝擊黨政軍領導機關,嚴禁衝擊廣播、電視、通訊等重要單位,嚴禁破壞重要公共設施,嚴禁打、砸、搶、燒等一切破壞活動;

五、嚴禁騷擾各國駐華使館和聯合國駐京機構;

六、在戒嚴期間,發生上述應予禁止的活動,公安幹警、武警部隊和人民解放軍執勤人員有權採取一切手段,強行處置。

以上各項,望全體市民遵照執行。

長 陳希同

1989年5月2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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