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第十一章 知識產權/附件二 技術援助請求清單
← | 附件一 特定締約方過渡期 |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 第十一章 附件二 技術援助請求清單 2020年11月15日於河內 譯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
第十一章 附件二
技術援助請求清單
相關條款 | 技術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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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第二十二條(商標的註冊和申請)第二款第(一)項 | 為了支持柬埔寨業務需求,支持建立商標電子申請、註冊和維護制度。 |
第十一章第九條(多邊協定)第一款第(五)項和第(六)項
第十一章第十四條(規避有效技術措施) 第十一章第十六條(為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的電子信息提供保護和救濟的限制和例外) 第十一章第十九條(商標保護) 第十一章第二十二條(商標的註冊與申請)第二款 第十一章第四十八條(保護植物新品種) 第十一章第六十二條(銷毀侵權貨物、材料和工具) 第十一章第六十四條(臨時措施)第一款第一項 第十一章第七十四條(刑事程序和處罰)第三款第二項和第三項 第十一章第七十五條(數字環境反侵權的有效行動) |
(一)支持下述能力建設:
1.參與修訂涵蓋聲音商標保護法律程序的工作人員和專家; 2.關於聲音商標的商標審查員; 3.維護和開發商標、專利和植物新品種的電子申請制度的信息技術專家;以及 4.涉及權利管理信息、技術措施和實施的工作人員和專家。 (二)提供關於加入《WIPO版權條約》和《WIPO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專門知識。 |
相關條款 | 技術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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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第二十二條(商標的註冊與申請)第二款第一項 | 為了支持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業務需求,支持建立商標電子申請、註冊和維護制度。 |
相關條款 | 技術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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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第十三條(集體管理組織) | 支持集體管理組織的運作和建立並向集體管理組織的成員提供服務。 |
第十一章第十九條(商標保護)(關於非傳統商標) | 支持對商標審查員進行必要的培訓,使其具備審查所有類型商標的能力,而不限於視覺上可感知的標記的傳統商標。 |
第十一章第二十二條(商標的註冊與申請)第二款第一項 | 為了支持緬甸業務需求,支持建立商標電子申請、註冊和維護制度。 |
第十一章第二十二條(商標的註冊與申請)第二款第二項 | 為了支持緬甸的業務需求,支持建立一個可公開訪問的商標申請和註冊在線電子數據庫。 |
第四節(地理標誌) | 支持實施和發展關於地理標誌保護的制度。 |
第十一章第六十九條(依職權中止放行涉嫌盜版貨物或假冒商標貨物)
第十一章第七十條(權利持有人在依職權採取行動的情況下向主管機關提供的信息) |
支持發展緬甸海關機關的能力,以便其依職權有效地檢查盜版版權貨物和假冒商標貨物。 |
第十一章第七十五條(數字環境反侵權的有效行動) | 為支持緬甸的業務需求,使其有能力採取有效行動打擊數字環境中的侵權行為。 |
相關條款 | 技術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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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第九條(多邊協定)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以及第(七)項
第十一章第十九條(商標保護) 第十一章第二十二條(商標的註冊與申請)第二款 |
(一)支持下述能力建設:
1.參與修訂涵蓋聲音商標保護法律程序的工作人員和專家; 2.關於聲音商標的商標審查員;以及 3.維護和開發電子申請制度的信息技術專家。 (二)提供關於加入《WIPO版權條約》《WIPO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和《馬拉喀什條約》的專門知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