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1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1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01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01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2月2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7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請求,并無不適用之限制,院字第四五四號之電,係就當時法令而為解釋,於民事訴訟法施行後,固非當然適用。惟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適用辦法,在法院組織法未公布施行前,仍應依該號解釋辦理,上訴審對此事件,自亦應依舊法廢棄原判決,自為判決。

  (二)非財產權上之訴訟,本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第二審法院誤為不得上訴之批示,及駁回聲請特許上訴之裁判,自不生法律上之效力,當事人若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上訴審應予受理。

  (三)來文所稱之請求起遷墳墓事件,如係以妨害所有權為原因,即不得謂非財產權上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