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9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94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9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96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2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58 頁

相關法條:法院組織法 第 48 條 ( 24.07.22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法院組織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薦任書記官長、書記官非曾任委任書記官長、書記官二年以上不得任用之規定,參照法文前後意旨,自以具有同條第一項委任書記官長、書記官之資格者為限,惟該法施行前,未具有同條第一項資格,而已任委任書記官長,書記官二年以上者,於該法施行時,既未有特別規定,自不受其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