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01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01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1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01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6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28 頁 | |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29.01.19 ) |
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十條所謂移請法院追繳,係指移請法院為強制執行而言,此際主管徵收機關所送確定欠繳稅額之公文書,即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之執行名義,毋庸另由法院予以審判。
←司法院院字第201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01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01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9年6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728 頁 | |
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4 條 ( 29.01.19 ) |
所得稅暫行條例第二十條所謂移請法院追繳,係指移請法院為強制執行而言,此際主管徵收機關所送確定欠繳稅額之公文書,即為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六款之執行名義,毋庸另由法院予以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