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1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2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76 頁 | |
司法公署之科刑判決未依定式作成判決書,其審判時亦未作成筆錄者,自屬違法,當事人對於此種判決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應撤銷之自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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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月2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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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署之科刑判決未依定式作成判決書,其審判時亦未作成筆錄者,自屬違法,當事人對於此種判決提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應撤銷之自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