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1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1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1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1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2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80 頁 | |
鹽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八條所謂一倍至五倍云者,係指以所倍之數字與當地鹽價相乘之數而言,例如當地鹽價十元處以一倍之罰鍰仍為十元餘由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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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專賣暫行條例第三十八條所謂一倍至五倍云者,係指以所倍之數字與當地鹽價相乘之數而言,例如當地鹽價十元處以一倍之罰鍰仍為十元餘由此類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