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35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3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3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3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8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86 頁 | |
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之軍用品,本應以屬於國軍之軍用品為限,但在與敵國作戰期內,駐在我國與我軍並肩作戰之同盟國軍隊,其所有軍用品,則與我軍之軍用品無異,自應包括在內。至院字第二六七五號解釋,不專指盟軍軍人私有財物而言。
←司法院院字第273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3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3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8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86 頁 | |
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之軍用品,本應以屬於國軍之軍用品為限,但在與敵國作戰期內,駐在我國與我軍並肩作戰之同盟國軍隊,其所有軍用品,則與我軍之軍用品無異,自應包括在內。至院字第二六七五號解釋,不專指盟軍軍人私有財物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