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4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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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4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43 頁 | |
民國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布之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關於上訴期間,並無特別規定,依同章程第四十二條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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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布之修正縣知事審理訴訟暫行章程關於上訴期間,並無特別規定,依同章程第四十二條應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三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