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4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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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0年12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46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769、770 條 ( 19.12.26 ) |
凡不動產曾經丈放或清丈,暨推收過割其號址、畝分、糧賦等,則業戶姓名登入官廳文冊兼繼續納稅完糧者,於登記制度未施行前,以遇有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第七百七十條主張權利者為限,視為與登記之不動產有同等之效力,至其餘臚列具體事實之部分,與統一解釋法令及變更判例規則第三條第二項不合,應不予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