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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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6 頁 | |
(一) 並未告姦不予處罰。
(二)依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二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五條第三項關於刑法第三百十五條第一項之罪,親屬告訴固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如告訴者係被略誘人之本夫,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一項得獨立告訴,並不受其限制,且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係第三百十六條之加重情節,來函所述婦女被略誘後願與犯人為婚之情形,如其略誘時尚無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之意思,即與該條第一項規定未合,應認為普通妨害自由罪,依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論科。
(三)仍許委代,不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