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2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2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2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2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6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08 頁 | |
案經第一審判決,對於罪刑并無異議,既經被告上訴,雖卷宗焚失,應仍由第二審法院進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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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第一審判決,對於罪刑并無異議,既經被告上訴,雖卷宗焚失,應仍由第二審法院進行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