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5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41 頁相關法條:強制執行法 第 115 條 ( 34.05.1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竊盜或侵占公有財物在逃,無從為懲治貪污條例第七條之裁判者,自可對之提起民事訴訟,俟得有執行名義後,再行聲請法院就其財產為查封拍賣之強制執行。又某乙將其經手之公款以自己名義存入郵政儲金匯業局,嗣因他案潛逃者,亦可對之提起民事訴訟,俟得有執行名義後,再行聲請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二項以命令許某乙原隸屬機關向郵政儲金匯業局提取存款。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司法解釋(大理院解釋、最高法院解釋、司法院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憲法法庭裁判,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