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5年9月16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795 頁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5 條 ( 26.07.02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軍政部之監護隊交通警備隊及保安警察隊,如係依照陸軍編制,則其官兵均應認為有軍人身份,至二三兩項因中華民國戰時軍律業經廢止,均無庸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