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大總統請將柯劭忞所著新元史一併列入正史文

大總統府秘書廳函 (民國8年11月7日) 呈 大總統請將柯劭忞所著新元史一併列入正史文
部呈第三十四號
制定機關:教育部
中華民國8年(1919年)11月29日
大總統令 (民國8年12月4日)
本作品收錄於《教育公報·第七年第一期

  呈,為「奉 諭交部閱看之《新元史》精審完善,擬請 仿新、舊《唐書》、《五代史》之例,與《元史》一併列入正史,以廣流傳,而光冊府」恭呈仰祈 鈞鑒事:

  本年十一月七日,准公府秘書廳函開:「柯劭忞所著《新元史》一部,奉 諭交部閱看」等因。查《元史》原書成於明初,距元之亡不過二、三年,元人之說部文集足供史料者,當時或有未著、或著而未成、或成而未出,雖憑採訪以修訂,未合眾說以參稽,《四庫全書總目》論之詳矣。宋濂王褘諸儒,固皆一時鴻博之彥,而兩次開僅及年餘,始事既驟,蕆事又速,倉猝失檢,舛漏實多。顧炎武日知錄》指其沿用誌銘,直引案牘,猶止失於檢裁;朱彝尊曝書亭集》列舉其「一人兩傳」,則尤屬紕繆之大者。厥後中外大通,譯籍叢出,於成吉思汗之偉跡、伊蘭四汗之雄圖,堪以參證發明者,不一而足。柯劭忞所著《新元史》,廣蒐羣籍,旁及金石遺文,復遠譯東西學者撰述,參互考正,力求精當;訂誤、補遺、刪複之外,於正是非、審虛妄兩端尤為加意,用力既勤,閱時又久,覃思竭慮者,凡十有餘年,始克成書。故其精審完善,實遠出於《元史》原書之上。查清乾隆年間頒行「二十四史」,《唐書》、《五代史》均新舊並存,《新元史》足以訂正舊史、饋餉士林,非僅如新、舊《唐書》,新、舊《五代史》文字有繁簡、體例有異同已也。擬請 特頒明令,將柯劭忞所著《新元史》仿照前例與《元史》一併列入正史,用廣流傳,以光冊府。是否有當?理合具文,呈請 鑒核施行。謹呈。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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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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