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一百〇五 大學衍義補
卷一百〇六
卷一百〇七 

○詳聽斷之法

《易·訟》之彖曰:訟,上剛下險,險而健,訟。「訟有孚窒惕,中吉」,剛來而得中也。「終凶」,訟不可成也。「利見大人」,尚中正也。

程頤曰:「訟之為卦,上剛下險,險而又健也,又為險健相接、內險外健,皆所以謂訟也。若健而不險不生訟也,險而不健不能訟也,險而又健是以訟也。處訟之時,雖有孚信亦必難阻窒塞而有惕懼,則得中而吉。訟非善事,不得已也,安可終極其事。成,謂窮盡其事也。訟者求辯其是非也,辯之當乃中正也,故利見大人,以所尚者中正也。聽者非其人則或不得其中正也,中正,大人九五是也。」

九五,訟,元吉。象曰:「訟,元吉」,以中正也。

程頤曰:「以中正,居尊位治訟者也。治訟得其中正,所以元吉也。元吉,大吉而盡善也。」朱熹曰:「中則聽不偏,正則斷合理。」

楊萬里曰:「虞芮爭田之訟,必欲見文王,故其訟之理決;鼠牙、雀角之誠偽,必欲見召伯,故其訟之理明。為聽訟之大人,不尚中正可乎?」

毛璞曰:「使小民無爭,安用有司?使諸侯無爭,委裘可也。然則天下不能無爭者,勢也。所以利見大人者,利其主之也。」又曰:「九五乃聽訟之主,刑獄之官皆足以當之,不必專謂人君,然人君於訟之大者如刑獄,亦豈得不聽?考之《王制》《周官》蓋可見矣。所謂罔攸兼於庶獄,獄事之小,不必聽者也。」

臣按:刑獄之原皆起於爭訟,民生有欲不能無爭,爭則必有訟,苟非聽訟者中而聽不偏、正而斷合理,則以是為非、以曲作直者有矣,民心是以不平。初則相爭,次則相鬥,終則至於相殺,而禍亂之作由此始也。是以為治者必擇牧民之官、典獄之吏,非獨以清刑獄之具,亦所以遏爭鬥之源而防禍亂之生也。

《噬嗑》:九四,噬幹胏(肉之帶骨者,與胾同),得金矢,利艱貞,吉。

朱熹曰:「《周禮》獄訟入鈞金、束矢而後聽之,九四以剛居柔,得用刑之道,故有此象。言所噬愈堅而得聽訟之宜也,然必利於艱難正固則吉。」

臣按:金取其堅,矢取其直,言訟者必堅必直然後聽之,彼其辭理不直而執意不堅者不聽也。幹胏,亦取其堅,言聽訟者亦必剛直而堅固,於事之有梗者能決斷而無難,然後得聽訟之宜也。要必訟者難於訟,非不得已不訟也,而所訟者必據理直而執辭堅;聽者難於聽,非得其情不但已也,而所聽者皆存心正而守理固。如是,則得聽訟之宜而用刑之道亦於是乎得矣。

《康誥》曰:封,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傷厥考心;於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於弟弗念天顯,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於弟。惟吊茲,不於我政人得罪,天惟與我民彝大泯亂。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不率大戛。

蔡沈曰:「大憝,即上文之『罔弗憝』,言寇壤奸宄固為大惡而大可惡矣,況不孝不友之人而尤為可惡者。當商之季,禮義不明,人紀廢壞,子不敬事其父,大傷父心,父不能愛子,乃疾惡其子,是父子相夷也。天顯,猶《孝經》所謂天明尊卑顯然之序也。弟不念尊卑之序而不能敬其兄,兄亦不念父母鞠養之勞而大不友其弟,是兄弟相賊也。父子、兄弟至於如此,苟不於我為政之人而得罪焉,則天之與我民彝必大泯滅而紊亂矣。曰者,言如此則汝其速由文王作罰,刑此無赦而懲戒之不可緩也。戛,法也,言民之不率教者固可大置之法矣。」

蘇軾曰:「商人父子兄弟以相殘虐為俗,周公之意蓋曰孝友民之天性也,不孝不友必有以使之,子弟固有罪矣,而父兄獨無過乎?故曰凡民有自棄於奸宄者,此固為元惡大憝矣,刑政之所治也,至於父子、兄弟相與為逆亂則治之當有道,不可與寇攘同法。我將誨其子曰:『汝不服父事,豈不大傷父心?』又誨其父曰:『此非汝子乎?何疾之深也。』又誨其弟曰:『長幼天命也,其可不順?』又誨其兄曰:『此汝弟也,獨不念父母鞠養劬勞之哀乎?』人非木石禽犢,稍假以日月,須其善心油然而生,未有不為君子也。我獨吊閔此人不幸而得罪於三監之世,不得罪我政人之手,天與我民五常之性,而吏不知訓,以大泯亂,乃迫而蹙之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則民將避罪不暇,而父子、兄弟益相忿疾至於賊殺而後已,雖大戛擊痛傷之,民不率也。」

臣按:蘇氏此說與蔡傳微異,先儒謂其真有補於世教者。昔魯有父子訟者,孔子置之狴犴三月,俟其悔而出之,其意正與此合。蓋聽父子、兄弟之訟不與凡民同,當有教化以感動之,使自悔悟,知其出於天性可也。後之聽訟者遇有關乎倫理之事,一以蘇氏斯言為法,方其構訟也則痛以曉譬之於其初,及其不從也,則緩以感化之於其後,則人之善心油然以生,世之風俗淳然以厚矣。

《呂刑》曰:簡(核也)孚有眾,惟貌有稽。無簡不聽,具(俱也)嚴天威。

蔡沈曰:「簡核情實,可信者眾,亦惟考察其容貌,《周禮》所謂『色聽』是也。然獄訟以簡核為本,苟無情實,在所不聽,上帝臨汝,不敢有毫髮之不盡也。」

夏僎曰:「簡孚有眾,即前『師聽五辭,五辭簡孚』之意,而此簡孚之法又當惟貌有稽,辭或可偽而貌不可掩,不正則毛,有愧則泚,於此稽之,不得遁矣。苟無可簡核,則疑獄明矣。此所以不必聽,竟舍之可也。」

《詩序》:《行露》,召伯聽訟也。其二章曰:誰謂雀無角,何以穿我屋。誰謂女無家,何以速(召致也)我獄。雖速我獄,室家不足。其三章曰:誰謂鼠無牙(牡齒),何以穿我墉(牆)。誰謂女無家,何以速我訟。雖速我訟,亦不女從。

朱熹曰:「南國之人遵召伯之教,服文王之化,有以革其前日淫亂之俗,故女子有能以禮自守而不為強暴所汙者,自述已誌作此詩。言貞女之自守,然猶或見訟而召致於獄,因自訴而言:人皆謂雀有角,故能穿我屋以興;人皆謂汝於我嘗有求為室家之禮,故能致我於獄。然不知汝雖能致我於獄,而求為室家之禮初未嘗備,如雀雖能穿屋而實未嘗有角也。又言汝雖能致我於訟,然其求為室家之禮有所不足,則我亦終不汝從矣。」

臣按:民有血氣之爭,有利慾之嗜,所以不能無訟,雖以文王之化、召公之教,當時之民猶有不曾禮聘而詐為聘女之訟,況後世民偽日滋之後乎?然當是時也,上有文王之聖以為之君,下有召公之賢以為之方伯,民欲為詐而詐卒不行,此《易》之《訟》所以尚乎九五中正之大人也。後世詞訟之興多起於戶婚、田土,然成周盛時田有井授,故無爭者,而所爭者婚姻耳,此蓋訟之最小者,然天下事何嘗不起於細微,聖人刪《詩》所以存之以為世戒。

《周禮》:小司徒,凡民訟以地比正之,地訟以圖正之。

賈公彥曰:「六鄉之民有爭訟之事,是非難辨,故以地之比鄰知其是非者,共正斷其訟。若民於疆界之上橫相侵殺者,則以邦國本圖正之。蓋凡量地以製邑,初封量之時即有地圖在於官府,於後民有訟者則以本圖正之。」

臣按:民生有欲不能無爭,有爭不能無訟,人各執己見,官或徇己私,非有所質證稽考,未易以平斷之也。是以《周官》於民之訟則正之以比鄰,於地之訟則正之以本圖焉。蓋民之訟爭是非者也,地之訟爭疆界者也,是非必有證佐之人,疆界必有圖本之舊,以此正之,則訟平而民心服矣。竊惟今日承平日久,生齒日繁,地力不足以給人食,民間起爭興訟非止一端,而惟地訟為多,蓋有一訟累數十年、曆十數世而不能決絕者,所用之費校其所爭之直殆至數倍,往往廢業破產,甚至聚徒劫奪,因而拒捕,遂至構亂者亦或有之,此非小故也。推原其故,皆由疆界不明、質約不真之故。臣請遇大造之年,乞敕戶部定為版籍式樣,其進呈及布政司、府、縣文冊凡四等,各有等第。縣冊必須詳悉,府次之,布政司又次之,其進呈者略舉大綱如舊可也。所謂縣冊,除戶口外,其田地必須明白開具地名、畝段、四界、價直、租稅,畫於圖本,備細填注,不許疏略,如此,則異日爭競有所稽考矣。又請如國初戶部給散民間戶由之制,每戶給與戶由一紙,略仿前元砧基遺製,將戶口、人丁、田產一一備細開具無遺,縣為校勘申府,府申布政司用印鈐蓋,發下民間執照。此事雖若煩瑣,然十年一度各作於縣,使民自為,亦不為擾。噫,官府稽其圖冊,民庶執其憑由,地訟庶其息乎。

大司寇以兩造禁民訟,入束矢於朝然後聽之。以兩劑禁民獄,入鈞(三十斤)金,三日乃致於朝,然後聽之。

鄭玄曰:「訟謂以財貨相告者。造,至也。使訟者兩至,既兩至使入束矢乃治之也,不至、不入束矢則是自服不直者也。必入矢者,取其直也,《詩》曰『其直如矢』。古者一弓百矢,束矢其百個歟?獄謂相告以罪名者。劑,今券書也。使獄者各齎券書,既兩券書使入鈞金,又三日乃治之,重刑也。不券書、不入金則是亦自服不直者也,必入金者,取其堅也。」

或問朱熹曰:「如此則不問曲直例出金矢,則實有冤枉者亦懼而不敢訴矣。」曰:「此須是大切要事,如平常事又別有所在,如嘉石之類。」

臣按:方言於公者訟也,因而守之者獄也,蓋爭而不已必至於訟,訟而不已必至於獄,方其爭訟之初,彼此有辨而皆至於公,以兩造聽之而無所偏,受則不直者自反而民訟自禁矣。及其成獄之際,彼此各具券書而質於公,以兩劑聽之而無所偏,信則不直者自反而民獄自禁矣。入束矢然後聽之,矢以自明其直,而矢之為利直行者也;入鈞金然後聽之,金以自明其不可變,而金之為物則堅剛而不變者也。既受三十斤之金,又延三日之久,取其所甚愛,使民因惜物以致思,不即聽而待三日,使民因遲滯而自省。古昔先王不輕受民之訟、致民於刑也,非特以全民之生,亦所以厚民之俗歟?

小司寇以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二曰色聽,三曰氣聽,四曰耳聽,五曰目聽。

鄭玄曰:「辭聽謂觀其出言不直則煩,色聽謂觀其顏色不直則赧然,氣聽謂觀其氣息不直則喘,耳聽謂觀其聽聆不直則惑,目聽謂觀其眸子不直則毛然。」

王安石曰:「聽獄訟、求民情以訊鞫作其言,因察其視聽氣色以知其情偽,故皆謂之聲焉。言而色動、氣喪、視聽失則,則其偽可知也,然皆以辭為主,辭窮而盡得矣。故五聲以辭為先,色、氣、耳、目次之。」

臣按:王氏之言,深得聽獄訟求民情偽之要。士師之職,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傅別約劑。

朱申曰:「聽稱責以傅別,聽買賣以約劑,二者皆券書之名,所以正實偽者也。」

臣按:凡民之爭多起於財,財之彼此取予分數多少,其初也必有書契期約以相質正,故有以財致訟起獄者,一以是正之,苟無質正及有所欺偽,則惟正之以公理,罔有偏私焉。民知上之以正實偽者在此,則其有所授受取與不敢苟簡於其始,則獄訟由之而省矣。《易》曰:「天與水違行,訟。君子以作事謀始。」始之不謀,訟所以興也。

子曰:「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情者不得盡其辭。大畏民誌,此謂知本。

朱熹曰:「猶人,不異於人也。情,實也。引夫子之言而言聖人能使無實之人不敢盡其虛誕之辭,蓋我之明德既明,自然有以畏服民之心志,故訟不待聽而自無也。」

金履祥曰:「聽訟固新民之一事,使無訟則新民之至善。曾子為世之為政者其於新民但知以聽訟為事,而不知其本,故引夫子之言。蓋已德既明,民誌自新,故又以此謂知本結之,言有本者固如是也。」

臣按:《大易》有云:「理財正辭,禁民為非曰義。」所謂理財則分別各人之所當有者,正辭則明正各人之所當言者,禁民為非則禁革各人之所不當為者,此三者守寶位之義也,而治爭之大柄在焉。夫守位固在乎仁,而所以行仁而使之各得其宜者則在乎義,反乎義則不仁而刑法之所以必加也。刑生於獄,獄起於訟,訟之所以起者由乎財之不均、言之不順、為之不當乎理也。吾能仁以存心、義以制事,非所有者不敢取,非所言者不敢道,非所為者不敢作,則感其德者心孚,聞其風者意銷,自然有以畏服其心志、攝伏其意氣矣,訟不待聽而自無也。《大學》此章舊本誤在誠意章下,朱子移之於第四章以釋本末。臣考《大學》經文言「物有本末」,《章句》謂「明德為本,新民為末」,於第一、第二章既釋明明德、新民矣,明德、新民即本末也,三章釋止於至善,乃明德、新民之造其極,亦即本末也,且物有本末與事有終始對,乃獨釋本末,不釋終始,何也?臣竊以謂聽訟此章乃治國平天下之要務,當以入第十章,所見如此,未敢以為是,姑記於此以俟正焉。(以上聽獄訟)

《康誥》曰:要囚,服念五六日至於旬時,丕蔽(斷也)要囚。

蔡沈曰:「要囚,獄辭之要者也。服念,服膺而念之。旬,十日;時,三月,為囚求生道也。」

蘇軾曰:「服念為囚求生道也,求之旬時而終無生道,乃可殺。」

臣按:此即《易》所謂緩獄也,唐太宗謂:「死者不可復生,決囚須三覆奏,頃刻之間何暇思慮,自今宜五覆奏。」正得要囚至於旬時之意。

《呂刑》:王曰:「兩造具備,師(眾也)聽五辭;五辭簡(核其實也)(無可疑也)正於五刑。五刑不簡,正(質也)於五罰(贖也);五罰不服,正於五過(誤也)。五過之疵(病也),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其罪惟均,其審克之。五刑之疑有赦,五罰之疑有赦,其審克之。」

蔡沈曰:「兩造者,兩爭者皆至也。具備者,詞證皆在也。五辭,麗於五刑之辭也。五辭簡核而可信,乃質於五刑也。不簡者,辭與刑參差不應,刑之疑者也,疑於刑則質於罰也。不服者,辭與罰又不應也,罰之疑者也,疑於罰則質於過而宥免之也。官,威勢也;反,報德怨也;內,女謁也;貨,賄賂也;來,幹請也。惟此五者之病以出入人罪,則以人之所犯坐之也。審克者,察之詳而盡其能也。刑疑有赦,正於五罰也;罰疑有赦,正於五過也。」

呂祖謙曰:「獄辭所及固欲審度,而兩造辭證復欲具備,蓋不當逮者不可擾一人,當逮者不可闕一人。」又曰:「刑降而為罰,罰降而為過,然以私而故縱則又非天討也,故縱之疵病有此五者。」

臣按:先儒謂古者因情而求法,故有不可入之刑,後世移情而合法,故無不可加之罪。所謂因情以求法者,必備兩造之辭,必合眾人之聽,必核其實,必審其疑,刑有疑則正於罰,罰有疑則正於過,必其有疑者無疑也,然後赦之其審克之者。如此,則人之於入刑者必當其罪,而罪不可入者則必得其情矣。謂之審者察之盡其心,克者治之盡其力,此一言者《呂刑》凡四見焉,其丁寧諄復,忠厚之意、詳慎之心,所以警戒於刑官者至矣,一時典獄之臣又豈有移情以就法者哉?

罰懲非死,人極於病。非佞(口才也)折獄,惟良折獄,罔非在中。察辭於差,非從惟從。哀敬折獄,明啟刑書胥占,鹹庶中正。其刑其罰,其審克之。

蔡沈曰:「罰以懲過,雖非致人於死,然民重出贖亦甚病矣。非口才辯給之人可以折獄,惟溫良長者視民如傷者能折獄,而無不在中也,此言聽獄者當擇其人也。察辭於差者,辭非情實終必有差,聽獄之要必於其差而察之。非從惟從者,察辭不可偏主,猶曰不然而然,所以審輕重而取中也。哀敬折獄者,惻怛敬畏以求其情也。明啟刑書胥占者,言詳明法律而與眾占度也。鹹庶中正者,皆庶幾其無過忒也,於是刑之罰之又當審克之也,此言聽獄者當盡其心也。」

臣按:先儒謂哀矜勿喜即此哀敬也,哀則不忍,敬則不忽。人君存哀敬以折獄,則典獄之官不敢不盡其心;人臣存哀敬以典獄,則受刑之人不敢不服其罪。

明清於單辭,民之亂,罔不中聽獄之兩辭,無或私家於獄之兩辭。

蔡沈曰:「『明清』以下,敬刑之事也。獄辭有單有兩,單辭者無證之辭也,聽之為尤難。明者無一毫之蔽,清者無一點之汙,曰明曰清,誠敬篤至,表裏洞徹,無少私曲,然後能察其情也。」

呂祖謙曰:「不可用私意而家於獄之兩辭,家雲者出沒變化於兩辭之中,以為囊橐窟穴者也。」

臣按:私家之家,如君子不家於喪之家,穆王以此訓刑,蓋欲其於獄訟之單辭者則明清以聽之,於獄訟之兩辭者則以中而聽之。蓋獄辭之初造者必單,單者一人之情也,一人之情各偏其見、各執其是、各掩其非,俗所謂一面之辭也。及夫兩造具備則獄有兩辭矣,即其兩者之辭而折之以中道,用吾前日清明之心,行吾今日中正之道,不於獄辭之間有所偏徇,而假之以為私家之囊橐窟穴焉,則民之情偽得而國之憲典正矣。

大司寇,凡諸侯之獄訟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獄訟以邦法斷之,凡庶民之獄訟以邦成弊之。

鄭玄曰:「邦典,六典也,以六典待邦國之治。邦法,八法也,以八法待官府之治。邦成,八成也,以八成待萬民之治。弊之,斷其獄訟也。」

臣按:六典、八法、八成皆太宰所掌者也,而定之、斷之、弊之則在司寇焉。蓋治邦國以六典,諸侯所當守者也,有戾於其典者,則司寇以刑法定之,定之者定其罪也。治官府以八法,卿大夫所當遵者也,有違於其法者則司寇以刑法斷之,斷之者斷其罪也。經邦治以八成,庶民所當行者也,有犯於其成者則司寇以刑法弊之,弊之者弊其罪也。訟興於下,獄成於上,斷罪雖在掌邦禁之司寇,而憲度則本於掌邦治之塚宰焉,可見王道備於同民心,出治道之禮樂政刑,而刑又所以輔禮樂政之所不及。斷獄者一以輔治為先,則刑行而治道立矣。小司寇以五刑聽萬民之獄訟,附於刑,用情訊之,至於旬乃弊之,讀書則用法。

鄭玄曰:「附猶著也,以情理訊之,冀其有可以出之者,十日乃斷之。」

賈公彥曰:「以囚所犯罪附於五刑,恐有枉濫,故用情實問之,使得真實。」

臣按:此聖人斷獄欽慎之意,即《大易》所謂緩獄、《康誥》所謂服念也。既得其罪附於刑矣,恐其非心服也,又從而用情以訊之,又恐迫急而不盡其明也,必至旬時之久乃敢斷之,既斷之矣,又以其所犯之刑書讀之於囚,審之而弗變,乃用法焉。其謹之又謹如此,此先王之世天下所以無冤民也歟。

士師掌官中之政令,察獄訟之辭,以詔司寇斷獄弊訟,致邦令。賈公彥曰:「致邦令者,以法報之也。」

丘葵曰:「官中之政令,秋官之屬所行政令也。察獄訟之辭者,則刑官之屬若鄉士、遂士、縣士、方士各上其獄訟之不決者而致於士師,士師因其辭而察之,以詔司寇斷其獄、弊其訟,獄訟既審合於邦令,則又以其邦令而致之於鄉士、遂士、縣士、方士。上下聯事,精察如此,此獄之所以得其中也。」

臣按:後世州郡獄訟有不能決者,申達於憲司,憲司審察其情犯,稽考質正於律令而定其罪名,然後報之於下,使處斷焉,是即《周官》此意也。

朝士,凡士之治有期日,國中一旬、郊二旬、野三旬、都三月、邦國期,期內之治聽,期外不聽。

吳澂曰:「治獄之日皆有限期,鄉士旬而職聽於朝,遂士二旬、縣士三旬、方士九旬、諸侯之國以一年為期也。在期內者皆聽其訟,出期之外則不聽之,亦息訟之道也。」

臣按:凡士者謂鄉士、縣士、遂士、方士、訝士也。凡士之治獄者皆有其期,以地之遠近為之差,在期內者則聽而治之,出於期之外則不聽也。蓋民有急遽之患,速達則受患不深而證佐易見、連逮不多,苟迂延歲月則必有為之委曲掩蔽,而負累及人多矣。世有不逞之徒往往捃拾人家數十年前之事以興詞訟,而司政典獄者不以為非而反因之而入人之罪,自喜以為能,昧於《周官》期外不聽之旨也。

凡有責(音債)者有判書以治則聽,凡民同貨財者令以國法行之,犯令者刑罰之,凡屬責者以其地傅而聽其辭。

鄭玄曰:「判,半分而合者,謂別券也。同貨財者,富人蓄積多時收斂之,乏時以國服之法出之,雖有騰踴,其嬴不得過此,以利出者與取者,過此則罰之,若漢世加貴取息坐贓。」

賈公彥曰:「財主出責與生利還主,則同有貨財者也。今以國服之法為之息利,犯令者違國法也,故刑罰之。」

吳澂曰:「屬責謂轉責使人而歸之,而本主死亡,若其親屬貸還貨財,則多寡之數或相抵冒,必以其地之人相比近而能為證者,乃受其辭而治之,否則不聽也。」

臣按:借債取息,三代已前已有之,但必有券書而不可多取息耳。雖有死亡,苟有證佐,亦必追償。先王體悉民情,為之通有無以相資助,使不至於匱乏,固不以為非也。近世乃有惡富人冒利者,一切禁革民間私債,其意本欲抑富強,不知貧民無所假貸,坐致死亡多矣。

司刑,若司寇斷獄弊訟,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而以辨罪之輕重。鄭玄曰:「詔刑罰者,處其所應否,如今律家所署法矣。」

賈公彥曰:「司寇斷律之時,司刑則以五刑之法詔刑罰。刑罰並言者,刑疑則入於罰故也。」臣按:後世於刑部問擬罪囚,而以大理寺平允,亦此意。

《王制》:司寇正刑明辟以聽獄訟,必三刺,有旨無簡不聽。陸佃曰:「聽訟若無簡書可書之實狀可據,則不聽也。」陳澔曰:「有發露之旨意,無簡核之實跡,則難於聽斷矣。」

臣按:《周禮》三刺,注謂「刺,殺也」,考之韻書,刺又訓訊。司刺掌三刺之法,刺之為義當如刺舉之刺,蓋與訊同義也。若如注言,則是周人設官專以殺戮為事,方其聽獄之初已懷殺戮之意,而豫為此官以待之,三代已前恐無此制。況所謂三刺之法,一刺曰訊群臣,再刺曰訊群吏,三刺曰訊萬民,上以刺言,下即言訊,尤為可見。漢人設官以察舉郡國而謂之刺史,蓋亦以訊察為言,若如注言,則謂之殺史可乎?

成獄辭(掌文書者),史以獄成告於正(士師之屬),正聽之。正以獄成告於大司寇,大司寇聽之棘木(外朝之卿位)之下。大司寇以獄之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參聽之。三公以獄之成告於王,王三又(當作「宥」)然後制刑。

陳澔曰:「成獄辭者,謂治獄者責取犯者之言辭已成定也,『又』當作『宥』,《周禮》一宥曰不識、再宥曰過失、三宥曰遺亡,謂行刑之時天子猶必以此三者免其罪也。自上而下咸無異辭而天子猶必以三宥而後有司行刑者,在君有愛下之仁,在臣有守法之義也。」

方愨曰:「獄正特刑官之屬而已,大司寇特刑官之長而已,專以一官之聽猶慮不能無私焉,故王又命三公參聽之,以合乎公議也。三公參聽之而獄之辭又成矣,於是以獄成告於王,若是以五刑治之可也。然以三宥之法原之,或在所赦焉,故三宥然後制刑也。」

臣按:本朝之制,凡有刑獄皆掌於法司而平允於理寺,理寺具成獄上諸朝,及秋後處決,乃集文武大臣會審於外廷,即此制也。

孟氏使陽膚(曾子弟子)為士師,問於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朱熹曰:「民散謂情義乘離,不相維係。」

謝良佐曰:「民之散也,以使之無道、教之無義,故其犯法也非迫於不得已,則陷於不知也,故得其情則哀矜而勿喜。」

輔廣曰:「民之犯罪有二,迫於不得已則使之無其道故也,陷於不自知則教之無其素故也。後世治獄之官,每患不得其情,苟得其情則喜矣,豈知哀矜而勿喜之味哉?且人喜則其意逸,逸則心放,放則哀矜之意不萌,其於斷獄剖訟之際必至於過中失正有不自知者,惟能反思夫民情之所以然,則哀矜之意生而喜心亡矣。詳味曾子之言,至誠惻怛而體恤周盡如此,嗚呼,仁哉!」

臣按:曾子教陽膚以斷獄理刑之道,不言刑罰而以民散為言,朱熹釋之曰:「民散謂情義乖離不相維係。」噫,為國而使民至於情義乖離而不相維係,則其國之亡也無日矣。蓋君之於民相須而成,所以維係之以相安者,以情相孚而義相結也,所以使之至乖違離解而不相維係者,夫豈一日之故哉?蓋民之所以聚而尊君親上者,以上之人養之、教之、治之既有其道,又有其素故也。是以先王之於民,既分田授井以養之,立學讀法以教之,又制為禁令刑罰以治之焉。生業既厚,禮義復明,內有尊君親上之心,外遂仰事俯育之願,有比閭以聚其族,有井邑以聚其人,有室家以聚其父子、兄弟夫婦、親戚,歡然有恩以相愛,秩然有序以相聚,驅之使散不肯也,況肯自散哉?後世民之所以易於散者,以上無聚之之道故也。饑寒迫身則散,徭役煩擾則散,賦斂重多則散,散則無情,無情則無義,無情無義則健訟之風起而爭奪之禍作矣。此治獄者得獄之情,必加之哀矜而不可喜也,哀者悲民之不幸,矜者憐民之無知,勿喜者勿喜己之有能也。嗚呼,聖門教人不以聽訟為能,而必以使民無訟為至,故曾子之於陽膚不以得其情為喜,而以失道民散為憂。後之有天下國家者,其豫思所以保養斯民,使其恆有聚處之樂,而無至於一旦情義乖離而不相維係也哉。

唐德宗時,李巽以私怨奏竇參交結藩鎮,上大怒,欲殺參,陸贄以為參罪不至死,上言:「參朝廷大臣誅之不可無名,昔劉晏之死,罪不明白,至使眾議為之憤悒,叛臣得以為辭。參貪縱之罪,天下共知,至於潛懷異圖,事為曖昧,若不推鞫遽加重辟,駭動不細。」

臣按:王者之刑,刑一人而千萬人懼,刑之可也。唐殺劉晏不以其罪,天下為之憤悒,叛臣藉以稱兵,然則人主於刑戮,其可輕哉?

陸贄言於德宗曰:「夫聽訟辨讒,貴於明恕,明者在辨之以跡,恕者在求之以情。跡可責而情可矜,聖主懼疑似之陷非辜,不之責也;情可責而跡可宥,聖主懼逆詐之濫無罪,不之責也。惟情見跡具,詞服理窮者,然後加刑罰焉。是以下無冤人,上無繆聽,苛惡不作,教化以興。」

臣按:陸贄此言可以為聽訟斷獄之法,而辨讒謗之法亦具焉。人君之聞讒謗、人臣之斷獄訟,皆當以是書於座右。

宋仁宗嘉祐五年,判刑部李綖言:「一歲之中,死刑無慮三千餘,夫風俗之薄,無甚於骨肉相殘,衣食之窮,莫急於盜賊。今犯法者眾,豈刑罰不足以止奸而教化未能導其所善歟?願詔刑部類天下所斷大辟,歲上朝廷以助觀省。」從之。

臣按:天下之治亂驗於風俗之厚薄、衣食之有無,骨肉相殘者多,其風俗之偷也可見;盜賊之劫掠者眾,其人之窮也可知。李綖欲刑部類天下所斷大辟,上朝廷以助觀省,人主於此誠留心觀省,於斯二者之間,風俗之偷則明禮義以化之,衣食之闕則省征輸以寬之。如此,則上和下睦,家給人足,非特刑罰以之而清,而民風亦因之而厚矣。

孝宗時,臣僚上言:「在律言鞫獄者,皆須依所告狀鞫,若於本狀之外別求他罪者,以故入人罪論。比年中外之獄,聞於狀外求罪,推尋愆咎,鞫勘平生,旁及他人,幹連禁係,乞申明法,令自今獄事無得於狀外求罪,如有違戾,重置於法。」

臣按:古人製律不許於狀外求罪,唐宋以來皆然。(以上斷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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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明朝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遠遠超過1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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