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聲明捨棄上訴復於上訴期內聲明不服經控告審駁回之案仍應詳送覆判
將妻絕賣與人非經明示回復關係後不能認為夫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