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旗下巡防營兵士如果與陸軍刑事條例第七條第四款相符應依陸軍審判條例第一條歸軍法會審否則既在內地犯罪應歸普通司法衙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