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4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4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4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現行編製法係採國家訴追主義設有檢察官被害人自不能請律師出庭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