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知事審理判決宣示牌示並製原本其牌示內容固屬有效原本載明理由較詳亦法所不禁控訴審應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