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總統令各部及衛戍總督曁各都督

大總統令各部及衛戍總督曁各都督購閲本報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
普通敎育暫行辦法及課程標準
本作品收錄於《臨時政府公報 (民國元年2月1日)
《臨時政府公報》第4號第1頁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令:臨時政府成立,政事上一種公布性質、宜有獨立機關經營以收其効,則發行公報是也。東西洋各國莫不有之。茲經委令創設,經始出版。應令各行政機關咸有購閱該報之義務。除將暫定則例登載該報一律照辦外,爲此令該部都督、衛戍總督知照,並通飭所屬,一體遵照此令。

本作品來自中華民國《公文程式條例》歷次條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叫做「令」的公文,依據《著作權法》第九條,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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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古籍標點等著作權問題的答覆《權司1999第45號》,認為僅加標點不足以有創作性,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至少應當支付相應的對價。此處民法通則的公平和等價有償原則與著作權是分別的話題。
  3. 中華民國94年(2005年)4月15日,中華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局解釋令函存檔)也認爲僅對古文加標點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權。

另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句讀的著作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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