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隨機
登入
設定
贊助
關於維基文庫
免責聲明
搜尋
學位授予法
語言
監視
編輯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法
。
學位授予法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維基百科
條目:
學位
中華民國 24 年 4 月 12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24 年 4 月 22 日公布
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刊
國民政府公報
第 1722 號並自中華民國二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24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43 年 5 月 21 日
修正第3條
中華民國 43 年 6 月 4 日公布
總統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刊
總統府公報
第
5011
號
中華民國 48 年 3 月 20 日
修正第7條
中華民國 48 年 4 月 1 日公布
總統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 刊
總統府公
第 1006 號
中華民國 61 年 5 月 12 日
修正第3條
中華民國 61 年 5 月 27 日公布
總統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刊
總統府公報
第 2422 號
中華民國 66 年 1 月 18 日
修正全文17條
中華民國 66 年 2 月 3 日公布
總統(66)台統(一)義字第 0376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7 條 刊
總統府公報
第 3156 號
中華民國 72 年 4 月 26 日
修正全文17條
中華民國 72 年 5 月 6 日公布
總統令修正公布 刊
總統府公報
第 4134 號
中華民國 83 年 4 月 14 日
修正全文17條
中華民國 83 年 4 月 27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2235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7 條
中華民國 91 年 5 月 17 日
增訂第7之1, 7之2條
中華民國 91 年 6 月 12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100116880號令
增訂公布第 7-1、7-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3 年 6 月 4 日
修正第2, 3, 13, 17條
增訂第2之1, 5之1條
93年6月4日修正之條文有關授予副學士學位之規定,自93年1月16日施行
中華民國 93 年 6 月 23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300117561號令
修正公布第 2、3、13、17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5-1 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有關授予副學士學位之規定,自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增訂第7之3條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11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21號令
增訂公布第 7-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修正全文20條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129041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20 條;除第 4 條及第 5 條第 1 項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公布日施行
姊妹計劃
:
數據項
本作品來自
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Public domain
Public domain
false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