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都督府准新舊紙幣一律行使完納錢糧關稅之通告
通告 中華民國 廣東都督府 中華民國元年(1912年)3月31日 1912年3月31日 發布於《申報》 |
照得省會前經議決,發行新紙幣一千五百萬元。將現行官銀錢局紙幣一律換回,嗣因軍餉浩繁,待需孔亟,新紙幣一時未能制就,議將舊存成元票,暫時加蓋戳記發行,改為毫子通用,業經先後通告在案。現在新紙幣運到二十餘萬,自應飭令財政司尅期停發舊紙幣,發行新紙幣。惟新紙幣尚未到齊,則舊紙幣一時尚難盡數收回,且舊紙幣通行己久,流通外府州縣者甚多,自應准其仍與新紙幣一律行使,並准照舊一律完納錢糧關稅。其經政府收回者,概不發出,以符原案。此為利便商民起見。
除咨省會、商會查照外,合行通告,一體知悉。待示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
- 第九條(著作權標的之限制)
-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本作品來自上列各款,在中華民國,屬於公有領域。詳情請參見章忠信著作權筆記著作權法第九條釋義。另外請注意司法院釋字第5號解釋:「行憲後各政黨辦理黨務人員,不能認為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所以自從1947年(民國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華民國憲法施行以來,各政黨黨務作品,不能認為公文。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