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證費提高標準條例 (民國58年立法59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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戡亂時期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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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依法律應處罰金、罰鍰者,就其原定數額得提高一倍至二倍。但法律已依一定比率規定罰金或罰鍰之倍數者,依其規定。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 依本條例得提高之倍數,由主管部擬定數額報請主管院核定之。
第五條
- 本條例所定得提高之倍數之規定,於施行後,法律另行修正其數額者,依其規定;法律經全部修正而其數額未予變更者亦同。
第六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