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文獻通考
卷四 田賦考四
卷五 


歷代田賦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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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晉天福四年,敕:"應諸道節度使、刺史,不得擅加賦役及於縣邑別立監徵。所納田租,委人戶自量自概。"

  吳越王錢弘佐年十四即位,問倉吏:"今畜積幾何?"對曰:"十年。"王曰:"然則軍食足矣,可以寬吾民。"乃令復其境內稅三年。

  致堂胡氏曰:"錢氏當五代時,不廢中國貢獻,又有四鄰之交,史氏乃謂:'自武穆王鏐常理重斂以事奢侈下至魚雞卵鷇必家至而日取每笞一人以責其負,則諸案吏各持簿立於庭,凡一簿所負,唱其多少,量為笞數,已,則以次唱而笞之,少者猶積數十,多至百餘,人不堪其苦。'信斯言也,是取之盡錙銖,用之如泥沙,安得倉廩有十年之積,而又復境內三年之稅,則其養民亦厚矣。故以史所載,則錢氏宜先亡,而享國最久,何也?是故司馬氏記弘佐復稅之事,而《五代史》不載;歐陽公記錢氏重斂之虐,而《通鑒》不取,其虛實有證矣。"

  吳徐知誥用歙人汪臺符之策,括定田賦,每正苗一斛,別輸三斗,官授鹽二斤,謂之"鹽米"。入倉則有"䕠米"。

  吳氏《能改齋謾錄》曰:"今所在輸秋苗,一斛之外,則別納'鹽米'三斗,亦始於《五代史》南唐耳。《江南野史》:李先主世括定田產,自正斛上別輸三斗,於官廩受鹽二斤,謂之'鹽米',百姓便之。及周世宗克淮南,鹽貨遂艱,官無可支,至今輸之,猶有定製,此事與太宗朝和買絹無異。"余考《東齊記事》載夏秋沿納之物,如鹽鈔之類,名件頗碎,慶歷中有司建議並合歸一名,以省帙鈔。程文簡公為三司使,獨以為仍舊為便,若沒其舊名,異日不知,或再敷鹽麯,則致重復。此亦善慮者也。

  宋咸淳六年,江東饒州樂平縣士民白劄子陳:"恭惟公朝勤恤民隱,比年以來,寬恩屢下,有如郊禋則預放明年之租,秋苗則痛除斛面之取,快活條貫,誠前所無,惠至渥也。今有五代以來所未蠲之苛政,四海之內所未有之暴賦,而獨於小邑不得免焉。倘不引首一鳴,是疲民永無蘇醒之期矣。竊見五季暴政所興,江東、西釀酒則有'麯引錢',食鹽則輸'鹽米',供軍須則有'鞋錢',入倉庫則有'䕠錢'。宋有天下,承平百年,除苛解饒,麯、鹽、鞋、䕠之徵,一切削去。獨鹽、䕠米一項,諸路皆無,而江東獨有之;江東諸郡皆無,而饒州獨有之;饒州六邑皆無,而樂平獨有之。照得本州元起催苗額十有八萬,此正數也。樂平正苗二萬七千五百餘石,每石加'鹽米'四斗、'䕠米'二斗八升二合,於是一石正苗,非三石不可了納。夫所謂正苗者,隸之上供,籍之綱解,顆粒不敢言蠲減者也。加鹽、䕠米者,上供綱解未嘗取諸此,徒以利郡縣而已。夫均為王土,而使此邑獨受橫斂,豈理也哉!士民懷此,欲陳久矣。徒以前此版籍不明,苗額失陷,政復哀籲,必遭沮格。今推排成矣,租額登矣,正賦之毫髪不遺者,民既不敢虧官,則加賦之苦樂不均者,官稍捐以子民,宜無不可。且此項重斂,利歸州郡,害在閭閻,其於朝廷綱解,曾無損益。用敢合詞控告,欲望特賜指揮,行下本州,契勘樂平每年輸納鹽、䕠米一項,詣實供申,從朝廷斟酌蠲減施行。"

  右鹽、䕠米為南唐橫賦,藝祖平南唐,首命樊知古將漕江南,訪求民瘼,而樊非其人,訖不能建明蠲除。繼而運使陳靖言之於祥符間,提舉劉誼言之於元豐間,蓋南唐正賦之外,所取不一,宋因之,名曰"沿納",鹽、䕠米其一也。在後沿納之賦多從蠲減,至中興後,內翰洪公、敷文魏公又嘗言之,則專指鹽、䕠米而言。而此米獨饒州有之,而饒州所徵,則樂平獨重。洪、魏以鄉寓公知之為詳,言之亦懇切,而未有中主其事者,遂抑不復行。先公丁卯居憂,時與郡士李君士會討究本末,戊辰入覲,繼登揆席,諷李拉邑之士友請於郡,俾郡上其事,而久之未有發喙者。先公乃自草白劄子,作士民所陳,徑自朝省下本州契勘。而郡守回申,止欲少作豁除,具文塞責。蓋此米雖不系上供綱解,而州縣經費所仰,故郡難其事。先公卻回元奏,俾從實再申。守知不可拒,乃再詣實申上,即進呈,奉旨蠲除。蓋自晉天福時創例,至是凡三百一十四年而始除雲據吳虎臣《能改齋謾錄》稱,今所在有之。虎臣此書,作於紹興間,則知南渡後此賦之未減者,非獨饒州而已。而洪、魏二公則謂獨饒有此,當考。此宋咸淳年間事,《通考》所載,本不及咸淳,但欲見此項蠲除之難,故述其本末,附創法之後。

  漢隱帝時,三司使王章聚斂刻急。舊制,田稅每斛更輸二斗,謂之"雀鼠耗",章始令更輸二斗,謂之"省耗"。舊錢出入皆以八十為陌,章始令入者八十,出者七十七,謂之"省陌"。

  致堂胡氏曰:"百姓輸稅足,雀鼠耗蠹倉廩,乃有司之責,而亦使百姓償之,斂稅重矣。然稱之曰'雀鼠耗',尚為有名,章乃使十倍而償。十、百、千、萬,有定數矣。以八十為百,既非定數,然出入皆然,尚為均一,章乃於出者特收其三。省耗不已,於是有一斛之稅,又取其三斛者。省陌不已,於是有一千之省,又取其頭子者。故曰作法於貪,敝將若何!章以此佐國用於一時,信號為能臣,然國所以興而遂亡,身所以貴而遂殺者,乃自於此。故言利之臣,自以謂時之不可少我,而不知人之不多我也,可不戒哉!"

  周廣順二年,敕:"約每歲民間所收牛皮,三分減二,計田十頃,稅取一皮,餘聽民自用及買賣,惟禁賣於鄰國。"先是,兵興以來,禁民私賣牛皮,悉令輸國受直。唐明宗之世,有司止償以鹽。晉天福中,並鹽不給。漢法,犯牛皮一寸抵死。然民間日用,實不可無,帝素知其弊,至是,李榖建議均於田畝,公私便之。

  顯德二年,敕:"應自前及今後有逃戶莊田,許人請射承佃,供納租稅。如三周年內本戶來歸業者,其桑土不以荒熟,並莊園交還一半;五周年後歸業者,三分交還一分;其承佃戶自出力蓋造到屋舍,及栽種樹木園圃,並不在交還之限。如五周年後歸業者,莊田除本戶墳塋外,不在交付,如有荒廢桑土,承佃戶自來無力佃蒔,祇仰交割與歸業戶佃蒔。其近北諸州陷番人戶來歸業者:五周年內,三分交還二分;十周年內,還一半;十五周年內,三分還一分;此外不在交還之限。應有冒佃逃戶物業不納租稅者,其本戶歸業之時,不計年限,並許總認。"

  洪氏《容齋隨筆》曰:"國朝當五季衰亂之後,隨宜損益,然一時設施,固亦有可採取。"今觀周世宗顯德二年射佃逃田詔敕,其旨明白,人人可曉,非若今之令式文書盈幾閣,為猾吏舞文之具,故有捨去物業三五十年,妄人詐稱逃戶子孫,以錢買吏,而奪見佃者,為可嘆也。

  三年,宣三司指揮諸道州府,今後夏稅以六月一日起徵,秋稅至十月一日起徵,永為定例。又敕:"舊制,織造絁、紬、絹、布、綾、羅、錦、綺、紗、縠等,幅闊二尺。起來年後,並須及二尺五分,不得夾帶粉藥。宜令諸道州府,來年所納官絹,每匹須及十二兩;其絁、紬只要夾密停勻,不定斤兩;其納官紬、絹,依舊長四十二尺。"

  洪氏《容齋隨筆》曰:"今之稅絹,尺度長短闊狹、斤兩輕重,頗本於此。"

  顯德四年,敕節文:"諸道州府所管屬縣,每年夏稅徵科了畢,多是卻追縣典上州會末文鈔,因茲科配斂掠。宜令今後科徵了足日,仰本州但取倉場庫務納欠文鈔,如無異同,不在更追官典。諸道州官管內縣鎮,每有追催公事,自前多差衙前、使院職員及散從、步奏官。今後如是常程追催公事,祇令府望知後承受遞送,不得更差專人,若要切公事及軍期,不在此限。"

  按:五季離亂之時,世主所尚者,用兵爭強而已。其間唐明宗、周世宗粗為有志於愛民重農者。有如農務未開而受理詞訟,徵科既足而追會科斂,皆官吏奸貪之情,為閭里隱微之害。而天成、顯德之詔敕,丁寧禁切之,於倥傯日不暇給之時,而能及此,可謂仁矣。

  顯德五年,賜諸道均田詔,曰:"朕以干戈既弭,寰海漸寧,言念地征,罕臻藝極,須議並行均定,所冀求適輕重。卿受任方隅,深窮治本,必能副寡昧平分之意,察鄉閭致弊之源,明示條章,用分寄任。佇聆集事,允屬惟公。"乃命左散騎常侍艾穎等三十四人使諸州檢定民租。

  先時,上因覽元稹《長慶集》,見在同州時所上《均田表》,因令制素成圖,直考其事,以便觀覽,遍賜諸道,議均定民租。至是,乃詔行之。

  宋太祖皇帝建隆二年,遣使度民田。周末,遣使度田不實,至是,上精擇其人,仍加戒飭。未幾,館陶令坐括田不實,杖流海島,人始知畏。

  五代以來,常檢視見墾田,以定歲租,吏緣為奸,稅不均適,由是百姓失業,田多荒萊。上憫之,乃詔禁止,許民闢土,州縣無得檢括,止以見佃為額。

  止齋陳氏曰:"按孔氏《闕里志》云:先是,歷代以聖人之後,不預庸調,至周顯德中遣使均田,遂抑為編戶。又按:太平興國中,遣左補闕王永、太僕寺丞高象先均福建田稅,歲蠲偽閩錢五千三百二十一貫、米七萬一千四百餘石。用知周朝均田,孔氏抑為編戶,本朝至蠲偽閩之斂以數千萬計,以其政之寬猛,足以卜其受命之長短矣。"

  又命課民種樹,每縣定民籍為五等,第一等種雜樹百,每等減二十為差,桑棗半之,令、佐春秋巡視。宣州言州境無隙地種蒔,慮不應詔旨。乃令諸州隨風土廣狹,不宜課藝者,不須責課。太平興國二年,又禁伐桑棗為薪。

  遣使監輸民租,懲五代藩鎮重斂之弊。閻式等坐監輸增羨貶杖,常盈倉吏以多入民租棄市。

  建隆四年,詔令逐縣每年造形勢門內戶夏、秋稅數文帳,內頑滑逋欠者,須於限內前半月了足系見任文武職官及州縣勢要人戶。雍熙四年,又詔形勢戶納租於三限前半月足。

  詔諸州勿得追縣吏會末即周顯德四年所禁

  令諸州受民租籍,不得稱分、毫、合、勺、銖、釐、絲、忽,錢必成文,絹帛成尺,粟成升,絲綿成兩,薪蒿成束,金銀成錢。

  詔曰:"自頃兵荒,人民流徙,州縣未嘗檢覆,親鄰代輸其租。自今民有逃亡者,本州具戶籍頃畝以聞,即檢視之。"

  乾德四年,詔曰:"出納之吝,謂之有司。倘規致於羨餘,必深務於掊克。知光化軍張全操上言,三司令諸處倉場主吏,有羨餘粟及萬石,芻五萬束以上者,上其名,請行賞典。此茍非倍納民租,私減軍食,何以致之?宜追寢其事,勿頒行,除官所定正耗外,嚴加止絕。"

  大中祥符八年,復詔禁諸倉羨餘。

  開寶三年,詔諸州府兩稅所科物,非土地所宜者,不得抑配。

  六年,詔諸倉場受納所收頭子錢,一半納官,一半公用,令監司與知州、通判同支使。頭子錢納官始於此。

  止齋陳氏曰:"是歲,令川陜人戶,兩稅以上輸納錢帛,每貫收七文,每匹收十文,絲綿一兩、茶一斤、稈草一束各一文。頭子錢數始略見於此。"

  謹按:咸平三年十月,三司權判孫冕等奏:"天下諸夏秋稅斛斗收倉耗例,並夏秋稅斛斗、匹帛諸般物色等收頭子錢,遍令檢尋,不見元定宣敕。"又按:後唐天成二年,戶部奏:"苗子一布袋,令納錢八文,三文倉司吃食補襯。"長興元年,見錢每貫七文,稈草每束一文盤纏,其所收與開寶數同,則頭子舊有之,至此稍條約之耳。康定元年三月,三司劄子,除利、益、梓、夔四路外,餘路自今頭子錢並令納官。頭子錢盡納官始於此。熙寧二年十月,提舉河北常平廣惠倉皮公弼請今來給納,欲每貫、石收五文足。諸路依此。則給納並收頭子錢始於此。政和四年四月,湖南轉運司奏,應給應系省錢物,許每貫、石、匹、兩各收頭子錢五文,乞專充補助。直達綱之費增收錢始於此。自增收之請,起宣和六年閏三月,發運判官盧宗原欲於淮、浙、江、湖、廣、福九路應出納錢物,每一月交收頭子錢一文,充糴本。靖康元年罷。紹興五年四月,總制司狀:"賦入之利,莫大於雜稅、茶鹽出納之間,若每貫增頭子錢五文,有益於國計。"專切措置財用所看詳:"系省錢物,依節次指揮,每貫共收二十三文省,一十文作經制起發。今相度將雜稅出納每貫收見錢上增作二十三文足,除漕司并州縣舊得一十三文省,經制一十文省,餘入總制窠名。"十年七月,應官司收支錢物,量添頭子錢每貫一十文足。至紹興十年,諸司錢物不復分別,並每貫收四十三文矣。乾道元年十月,復添收一十文足,至今為定製。

  八年,詔今後民輸稅紬不滿半匹,絹不滿匹者,許計丈尺納價錢,毋得以三戶五戶聚合成匹送納煩擾。

  三月,詔曰:"中國每租二十石輸牛革一,準千錢。西川尚存偽制,牛驢死者,革盡輸官,宜蠲去之,每民租二百石輸牛革一,準錢千五百。"

  太平興國二年,江南西路轉運使上言:"諸州蠶桑素少,而金價頗低,今折稅,絹估小而傷民,金估高而傷官。金上等舊估兩十千,今請估八千;絹上等舊估匹一千,今請估一千三百,餘以次增損。"從之。

  景德五年,知袁州何蒙上言,本州二稅請以金折納。上曰:"若是,則盡廢耕農矣。"不許。

  端拱元年,詔納二稅於各路元限外,可並加一月限元限見後唐天成四年。或值閏月,其田蠶亦有早晚,令有司臨時奏裁。納租,官吏以限外欠數差定其罰。

  淳化元年,詔江南、兩浙承偽制重賦流亡田廢者,宜令諸州籍頃畝之數,均其賦,減十分之三,以為定製。召遊民勸其耕種,給復五年,州縣厚慰撫之。

  淳化四年,詔曰:"戶口之數,悉載於版圖;軍國所資,咸出於租調。近年賦稅減耗。簿書糾紛,州縣之吏非其人,土地之宜不盡出,小民因以多辟,下吏緣而為奸,乃有匿比舍而稱逃亡,挾他名而冒耕墾,征役不均於苦樂,收斂未適於輕重。宜示詢求,以究情偽。今諸路知州、通判,限詔到具如何均平賦稅,招輯流亡,惠恤鰥窮,窒塞奸幸,及民間未便等事,限一月附疾置以聞。"

  先時,知封邱縣竇玭上言:"畿甸民苦稅重,兄弟既壯乃析居,其田畝聚稅於一家即棄去。縣案所棄地除其租,已而匿他舍及冒名佃作。願一切勘責。"上頗聞其弊,乃賞擢玭,俾案察京畿諸縣田租。玭專務苛刻,以求課最,民實逃亡者,亦搜索於鄰裏親戚家,益造新籍,甚為煩擾,凡數月,罷之。

  五年,宋、亳諸州牛多死,官借錢令市牛。有太子中允武允成獻踏犁,不用牛,以人力運之。詔依其製造成以給,民甚賴之。

  五月,詔曰:"作坊工官造弓弩用牛筋,歲取於民,吏督甚急,或殺耕牛供官,非務農重榖之意。自今後官造弓弩,其縱理用牛筋,他悉以馬筋代之。"

  至道元年,除兗州歲課民輸黃𦵿、荊子、茭芟十六萬四千八百圍,因令諸道轉運使,檢案部內無名配率如此類者以聞,當悉蠲之。

  六月,詔曰:"近歲以來,天災相繼,民多轉徙,田卒汙萊,招誘雖勤,逋逃未復,宜申勸課之旨,更示蠲復之恩。應州縣曠土,並許民請佃為永業,仍蠲三歲租,三歲外輸二分之一。州縣官吏勸民墾田之數,悉書於印紙,以俟旌賞。"

  開封府言:"京畿十四縣,自今年二月以前,民逃者一萬二百八十五戶。訪聞多有坐家申逃,及買逃戶桑土,不盡輸稅,以本戶挾佃詭名,妄破官租,及侵耕冒佃,近居遙佃,妄稱逃戶,並以己租妄保於逃籍者。"詔殿中丞王用和等十四人分行檢視,限一月,許其首露,不復收所隱之稅。詔下,歸業者甚眾。

  二年,以陳靖為勸農使。

  靖時為直史館,上言曰:"謹按天下土田,除江淮、湖湘、浙右、隴蜀、河東等處,地裏夐遠,雖加勸督,未能遽獲其利。古者強榦弱枝之法,必先富實於內。今京畿周環三二十州,幅員數千里,地之墾者十才一二,稅之入者又十無五六。復有匿裏舍而稱逃亡,棄耕農而事遊惰。逃亡既眾,則賦稅歲減而國用不充,斂收科率,無所不行矣。遊惰既眾,則地利歲削而民食不足,寇盜殺傷,無所不至矣。臣望擇大臣一人有深識遠略者,兼領大司農事,典領於中,又於郎官中選才智通明,能撫字役眾者為副,執事於外,皆自京東、京西擇其膏腴未耕之處,申以勸課。臣又嘗奉使四方,深見民田之利害,汙萊極目,膏腴坐廢,亦加詢問,頗得其由,皆詔書累下,許民復業,蠲其租調,寬以歲時,然鄉縣之間,擾之尤甚。每一戶歸業,則刺報所由。朝耕尺寸之田,幕入差徭之籍,追胥責問,繼踵而來,雖蒙蠲其常租,實無補於損益。況民之流徙,始由貧困,或避私債,或逃公稅。既亡遯則鄉里,檢其資財。至於室廬什器桑棗材木咸計其直,或鄉官用以輸稅,或債主取以償逋,生計蕩然,還無所詣,以茲浮蕩,絕意歸耕。如授臣斯任,則望備以閑曠之田,廣募遊惰之輩,誘之耕墾,未計賦稅,許令別置版圖,便宜從事。耕桑之外,更課令益種雜木、蔬果,孳畜羊犬、雞豚。給授桑土,潛擬井田,營造室居,使立保伍,逮於養生送死之具,慶吊問饋之資,咸俾經營,並令條制。俟至三五年間,生計成立,戀家懷土,即計戶定征,量田輸稅,以司農新附之名籍,合計府舊收之簿書,斯實敦本化人之宏量也。若民力有不足,官借緡錢,或以市餱糧,或以營耕具。凡此給受,委於司農,比及秋成,乃令償直,依時價折估,納之於倉,以成數開白戶部。"上覽之喜,謂宰相曰:"靖此奏甚有理,可舉而行之,正朕之本意。"因召對獎諭,令條對以聞。靖又言:"逃民復業及浮客請佃者,委農官勘驗,以給授田土收附版籍,州縣未得議其差役。其乏糧種、耕牛者,令司農以官錢給借。其田驗肥瘠為三品;上田人授百畝,中田百五十畝,下田二百畝,並五年後收其租,亦只計百畝,十收其二。其室廬、蔬韭及桑棗、榆柳種藝之地,每戶及十丁者給百五十畝,七丁者百畝,五丁七十畝,三丁五十畝,二丁三十畝。除桑功五年後計其租,餘悉蠲。令常參官於幕職州縣中各舉所知一人堪任司農丞者,分授諸州通判,即領農田之務。又慮司農官屬分下諸州,或張皇紛擾,其事難成,望許臣領三五官吏於近甸寬鄉設法招攜,俟規畫既定,四方遊民必盡麇至,乃可推而行之。"呂端曰:"靖所立田制,多改舊法,又大費資用,望以其狀付有司詳議。"乃詔鹽鐵使陳恕等共議,請如靖之奏。乃詔以靖為勸農使,按行陳、許、蔡、潁、襄、鄧、唐、汝等州,勸民墾田,以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副之。選、亮上言功難成,願罷其事。上志在勉農,猶詔靖經度。未幾,三司以為費官錢多,萬一水旱,恐遂散失,其事遂寢。

  按靖所言,與元魏孝文時李安世之策略同,皆是官取荒閑無主之田以授民。但安世則仿井田,立還授之法,而此則有授無還,又欲官給牛、種等物貸之,而五年後,方收其租,責其償,此所以費多而難行。然前乎此,有至道元年之詔;後乎此,咸平二年之詔。至道之詔,勸誘之詞意懇切;咸平之詔,關防之規畫詳明。雖不必如靖所言張官置吏,計口給田,多費官錢,而自足以收勸農之效矣。

  真宗咸平二年,詔曰:"前許民戶請佃荒田,未定賦稅,如聞拋棄本業,一向請射荒田。宜令兩京諸路曉示,應從來無田稅者,方許請射系官荒土及遠年落業荒田,候及五年,官中依前敕,於十分內定稅二分為永額。如見在莊田土窄,願於側近請射,及舊有莊產,後來逃移,已被別人請佃,礙敕無路歸業者,亦許請射,州縣別置籍鈔上,逐季聞奏。其官中放收要用田土,及系帳逃戶莊園、有主荒田,不得誤有給付。如拋本業,抱稅東西,改易姓名,妄求請射者,即押歸本貫勘斷。請田戶吏長常切安撫,不得攪擾。"

  咸平六年,廣西轉運使馮璉上言:"廉、橫、賓、白州民田雖耕墾,未嘗輸送,已命官檢括,令盡出常租。"上曰:"遐方之人,宜省徭賦。"亟命停罷。

  大中祥符元年,詔:"版籍之廣,賦調方興,尚慮有司有循舊式,資一時之經費,俾鄰郡以均輸。況稼穡之屢登,宜庶民之從便,宜蠲力役,用示朝恩。應諸路今年夏稅賦,止於本州軍輸納。"又詔:"河北罷兵,其諸州賦稅,止於本處送納。"

  詔:"夏稅,諸州軍所納大小麥,納外殘欠,許以秋色斛斗折納。"

  四年,詔諸州所須繁碎物折便以正稅折斛者皆罷。大中祥符五年,上以江、淮、兩浙路稍旱即水田不登,乃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萬斛,分給三路為種,擇民田之高仰者蒔之。蓋旱稻也。內出種法,令轉運司揭榜示民。其稻比中國者穗長而無芒,粒差小,不擇地而生。

  六年,知濱州呂夷簡請免稅河北農器,諸路農器悉免輸算。

  天禧四年,詔諸路提點刑獄朝臣為勸農使,使臣為副使,取民籍視其差等,不如式者懲革之。勸恤農民,以時耕墾,招集逃散,檢括陷稅,凡農田事悉領焉。自景德中置勸農之名,然無職局,至是,始置局案,鑄印給之。

  開寶末,天下墾田二百九十五萬三千三百二十頃六十畝。

  至道二年,墾田三百一十二萬五千二百五十一頃二十五畝。

  天禧五年,墾田五百二十四萬七千五百八十四頃三十二畝。

  大凡租稅有榖、帛、金鐵、物產四類。榖之品七:一曰粟,二曰稻,三曰麥,四曰黍,五曰穄,六曰菽,七曰雜子粟之品七:曰粟、小粟、梁榖、鹼、〈廣禾〉粟、秫米、黃米。稻之品四:粳米、糯米、水榖、旱稻。麥之品七:曰小麥、大麥、青稞麥、〈麥廣〉麥、青麥、白麥、蕎麥。黍之品三:曰黍、蜀黍、稻黍。穄之品三:曰穄、秫穄、{麻黍}穄。菽之品十六:曰豌豆、大豆、小豆、綠豆、紅豆、白豆、青豆、褐豆、赤豆、黃豆、胡豆、落豆、元豆、蓽豆、巢豆、雜豆。雜子之品九:曰脂麻〈廣禾〉子、稗子、黃麻子、蘇子、苜蓿子、萊子、荏子、草子。布帛絲綿之品十:一曰羅,二曰綾,三曰絹,四曰紗,五曰絁,六曰紬,七曰雜折,八曰絲線,九曰綿,十曰布葛。金鐵之品四:一曰金,二曰銀,三曰鐵、鑞,四曰銅、鐵錢。物產之品六:一曰六畜,二曰齒、革、翎毛,三曰茶、鹽,四曰竹木,麻草、芻菜。五曰果、藥、油、紙、薪、炭、漆、蠟。六曰雜物六畜之品三:曰馬、羊、豬。齒、革、翎毛之品七:曰象牙,麂皮,鹿皮,牛皮,狨、鵝翎、雜翎。竹之品四:曰{竹冉}竹、箭簳竹、箬葉、蘆䕠。木之品三:曰桑、橘、楮皮。麻之品五:曰青麻、白麻、黃麻、冬、苧麻。草之品五:曰紫蘇、茭、紫草、紅花、雜草。芻之品四:曰草、稻草、穰、茭草。油之品三:曰大油、桐油、魚油。紙之品五:曰大灰紙、三鈔紙、芻紙、小紙、皮紙。薪之品三:曰木柴、蒿柴、草柴。雜物之品十:曰白膠、香桐子、麻鞋、版瓦、堵笪、甆器、苕帚、麻翦、藍澱、草薦。至道末,歲收榖三千一百七十萬七千餘石,錢四百六十五萬六千餘貫,絹一百六十二萬五千餘匹,絁、紬二十七萬三千餘匹,布二十八萬二千餘匹,絲線一百四十一萬餘兩,綿五百一十七萬餘兩,茶四十九萬餘斤,芻茭三千餘萬圍,蒿二百六十八萬餘圍,薪二十八萬餘束,炭五十三萬餘秤,鵝翎、雜翎六十二萬餘莖,箭簳八十九萬餘只,黃鐵三十萬餘斤,此皆逾十萬之數者,他物不復紀。天禧末所收:榖增一百七萬五千餘石,錢增二百七十萬八千餘貫,絹減一萬餘匹,絁、紬減九萬二千餘匹,絲線減五十萬五千餘兩,布增五萬六千餘匹,綿減一百一十七萬五千餘兩,茶增一百一十七萬八千餘斤,芻茭減一千一百萬五十餘圍,蒿減一百萬餘圍,炭減五十萬四千餘秤,鵝翎、雜翎增一十二萬九千餘莖,箭簳增四十七萬餘只,黃鐵增五萬餘斤。又鞋八十一萬六千餘量,麻皮三十九萬七千餘斤,鹽五十七萬七千餘石,紙十二萬三千餘幅,蘆䕠二十六萬餘張。大率名物約此,其折變及移輸比壤者,視當時所須焉。

  歲時其類有五:曰公田之賦,官莊、屯田、營田賦民耕而收其租者是也;曰民田之賦,百姓各得專之者是也;曰城郭之賦,宅稅、地稅之類是也;曰雜變之賦,牛革、蠶鹽、食鹽之類,隨其所出,變而輸之者是也;曰丁口之賦,計丁率米是也。其輸有常處,而以有餘補不足,則移此輸彼,移近輸遠,謂之"支移"。其入有常物,而一時所須,則變而取之,使其直輕重相當,謂之"折變"。其輸之遲速,視收成早暮而寬為之期,夏有至十月,秋有至明年二月者,所以紓民力也。自祖宗承五代之亂,王師所至,首務去民疾苦,無名苛細之斂,剗革幾盡,尺縑斗粟,無所增益,一遇水旱徭役,則蠲除、倚閣,殆無虛歲,倚閣者,後或歲凶,亦輒蠲之。而又田制不立,畎畝轉易,丁口隱漏,兼並偽冒者,未嘗考按,故賦入之利,視古為薄。丁謂嘗曰"二十而稅一者有之,三十而稅二者有之",蓋謂此也。

  乾興元年十一月時仁宗已即位,未改元,詔限田:公卿以下毋過三十頃,衙前將吏應復役者毋過十五頃,止於一州之內。而任事者以為不便,尋廢詳見《差役門》。又禁近臣置別業京師,又禁寺觀毋得市田。

  天聖初,詔民流積十年者,其田聽人耕,三年而後收賦,減舊額之半。後又詔流民能自復者,賦亦如之。既而又與流民期,百司復業,蠲賦役五年,減舊賦十之八,期盡不至,聽他人得耕。

  時天下生齒日蕃,田野多辟,獨京西唐、鄧間尚多曠土,唐州閑田尤多,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請徙戶實之,或議以卒屯田,或請廢為縣。嘉祐中,趙尚寬守唐州,勸課勞來,歲餘,流民自歸及自他所至者二千餘戶,引水溉田或數萬頃。詔增秩賜錢,留再任。

  寶元中,詔諸州旬上雨雪,著為令。

  皇祐中,作寶岐殿於苑中,每歲詔輔臣觀刈榖麥,罕復出郊矣。

  皇祐中,墾田二百二十八萬餘頃。

  治平中,四百四十餘萬頃。

  皇祐、治平,三司皆有《會計錄》,其間相去不及二十年,而墾田之數增倍。以治平數視天禧則猶不及,而敘《治平錄》者,以為此特計其賦租以知頃畝之數,而賦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率而計之,則天下墾田無慮三千餘萬頃矣。蓋祖宗重擾民,未嘗窮按,故莫得其實,姑著其可見者如此。治平中,廢田見於籍者,猶四十八萬餘頃。景祐時,諫官王素言,天下田賦輕重不等,請均定。而歐陽修亦言:"秘書丞孫琳嘗往洺州肥鄉縣,與大理寺丞郭諮以千步方田法括定民田,願召二人者。"三司亦以為然,且請於亳、壽、蔡、汝四州擇尤不均者均之。於是遣諮蔡州。諮首括一縣,得田二萬六千九百三十餘頃,均其賦於民。既而諮言州縣多逃田,未可盡括,朝廷亦重勞人,遂罷。

  自郭諮均稅之法罷,論者謂朝廷徒恤一時之勞,而失經遠之慮。至皇祐中,天下墾田視景德增四十一萬七千餘頃,而歲入九榖乃減七十一萬八千餘石,蓋田賦不均,故其弊如此。其後田京知滄州,均無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唐田。歲增賦榖帛之類,無棣總千一百五十二,聊城、高唐總萬四千八百四十七。既而或言滄州民以為不便,詔如舊。嘉祐時,復詔均定,命三司使包拯與呂居簡、吳中復總之,繼以命張掞、呂公弼,乃遣官分行諸路,而秘書丞高本在遣中,獨以為不可均。已而復罷,才均數郡田而已。

  天聖時,貝州言:"民析居者,例加稅,謂之'罰稅',他州無此比,請除之。"詔可。自是州縣有言稅之無名若苛細者,所蠲甚眾。

  自唐以來,民計日輸賦外,增取他物,復折為賦,所謂"雜變之賦"也,亦謂之"沿納"而名品煩細,其類不一。官司歲附帳籍,並緣侵擾,民以為患。明道中,因詔三司,"沿納"物以類並合。於是三司請悉除諸名品,並為一物,夏秋歲入,第分粗細二色,百姓便之。

  凡歲賦,榖以石計,錢以緡計,帛以匹計,金銀、絲綿以兩計,槁稭、薪蒸以圍計,他物各以其數計。皇祐中比景德之數,增四百四十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五,治平中又增一千四百一十七萬九千三百六十四。其以赦令蠲除,以便百姓,若逃移、戶絕不追者景德中總六百八十二萬九千七百,皇祐中三十三萬八千四百五十七,治平中一千二百二十九萬八千七百。每歲以災害蠲減者,又不在此,蓋不可悉數雲。

  神宗熙寧元年,京西轉運使謝景溫言:"在法,請田戶五年內,凡科役皆免。今汝州四縣,如有客戶不過一二年,便為舊戶糾決,與之同役,以此即又逃竄,田土多荒,乞仍舊法五年內無差科。"從之。

  初,趙尚寬、高賦為唐州守,流民自占者眾,凡百畝起稅四畝而已。稅輕而民樂輸,境內無曠土。至是,轉運司以土辟稅百畝增至二十畝。御史翟恩言,恐再致轉徙,宜戒飭使者,量加以寬民。詔從之。

  唐、鄧、襄、汝州,自治平以後,開墾歲增,然未定稅額。元豐中,乃以所墾新田差為五等輸。元祐元年罷之,大觀三年復元豐法,俄又罷之。

  二年,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利事。應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垾、堤堰、溝洫之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隨功利大小酬賞。

  六年,司農寺請立勸民種桑法,天下民種桑柘,毋得增賦。先時,河東等戶以桑之多寡為高下,故植桑者少,蠶織益微。至和中,詔罷之。時又立法勸民栽桑,有不趨令,則仿屋粟、裏布為之罰,民以為病。既而詔罷之。

  五年,重修定方田法。八月,詔司農以《方田均稅條約並式》頒之天下。以東西南北各千步,當四十一頃六十六畝一百六十步為一方。歲以九月,縣委令、佐分地計量,隨陂原平澤而定其地,因赤淤黑壚而辯其色。方量畢,以地及色參定肥瘠而分五等,以定稅則。至明年三月畢,揭以示民,一季無訟,即書戶帖,連莊帳付之,以為地符。均稅之法,縣各以其租額稅數為限,舊嘗取蹙零,如米不及十合而收為升,絹不滿十分而收為寸之類,今不得用其數均攤增展,致溢舊額,凡越額增數皆禁之。若瘠鹵不毛,及眾所食利山林、陂塘、路溝、墳墓,皆不立稅。凡田方之角,立土為埄,植其野之所宜木以封表之。有方帳,有莊帳,有甲帖,有戶帖,其分煙析生、典賣割移,官給契,縣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為正。令既具,乃以濟州鉅野尉王曼為指教官,先自京東路行之,諸路仿焉。六年,詔土色分五等,疑未盡,下郡縣物其土宜,多為等以期均當,勿拘以五。七年,詔從鄧潤甫之請,京東十七州選官四員,各主其方,分行郡縣,各以三年為任。又詔每方差大甲頭二人、小甲頭三人,同集方戶,令各認步畝,方田官驗地色,各勒甲頭、方戶同定。詔災傷路分權罷。司農寺言:"乞下諸路及開封府界,除秋田災傷三分以上縣權罷外,餘候農隙。"河北西路提舉司言,乞通一縣災傷不及一分勿罷。

  元豐元年,詔:"京東東路民訴方田未實,其先擇詞訟最多一縣,據各等第,酌中立稅,候事畢無訟,即案以次縣施行。"

  五年,開封府言:"方田法,取稅之最不均縣先行,即一州而及五縣,歲不過兩縣。今府界十九縣,準此行之,十年乃定。請歲方五縣。"從之。其後必歲稔農隙乃行,而縣多山林者或行或否。

  七年,京東東路提舉常平等事燕若古言:"沂、登、密、青州田訟最多,乞擇三五縣先方田。"詔候豐歲推行。

  八年,帝知官吏奉行多致騷擾,詔罷方田。天下之田已方而見於籍者,至是二百四十八萬四千三百四十有九頃雲。

  五年,都水使者范子淵奏:"自大明抵乾寧,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頃,乞募人耕植。"從之。先是,中書言:"黃河北流,今已淤斷,恩、冀下流,退皆田土,頃畝必多。深慮權豪橫占,及舊地主未歸,乞詔河北轉運司,候朝廷專差朝臣同司職官同立標識,方許受狀,定租給授。"

  天下總四京一十八路,田四百六十一萬六千五百五十六頃,內民田四百五十五萬三千一百六十三頃六十一畝,官田六萬三千三百九十三頃。

  右此元豐間天下墾田之數,比治平時所增者二十餘萬頃。按:前代混一之時,漢元始定墾田八百二十七萬五千餘頃,隋開皇時墾田一千九百四十萬四千餘頃,唐天寶時應受田一千四百三十萬八千餘頃,其數比之宋朝或一倍,或三倍,或四倍有餘。雖曰宋之土宇北不得幽、薊,西不得靈、夏,南不得交趾,然三方之在版圖,亦半為邊障屯戍之地,墾田未必多,未應倍蓰於中州之地。然則其故何也?按:《治平會計錄》謂田數特計其賦租以知其頃畝,而賦租所不加者十居其七,率而計之,則天下墾田無慮三千餘萬頃。蓋祖宗重擾民,未嘗窮按,故莫得其實。又按:《食貨志》言天下荒田未墾者多,京襄唐、鄧尤甚,至治平、熙寧間,相繼開墾,然凡百畝之田,起稅止四畝,欲增至二十畝,則言者以為民間苦賦重,再至轉徙,遂不增。以是觀之,則田之無賦稅者,又不止於十之七而已。蓋田數之在官者,雖劣於前代,而遺利之在民多矣,此仁厚之澤所以度漢唐歟!

  二稅:熙寧十年見催額五千二百一萬一千二十九貫、石、匹、斤、兩、領、團、條、角、竿。

  夏稅一千六百九十六萬二千六百九十五貫、匹等: 內銀三萬一千九百四十兩錢 三百八十五萬二千八百一十七貫 斛斗三百四十三萬五千七百八十五石 匹帛二百五十四萬一千三百匹 絲綿五百八十四萬四千八百六十一兩 雜色茶鹽 蜜 麯 麩 面 椒 黃蠟 黃蘗 甘草 油子 菜子 藍 紙 苧麻 楠木 柴 茆鐵 地灰 紅花 麻皮 鞋 板 瓦百二十五萬五千九百九十二斤、兩、石、角、筒、秤、張、塌、條、檐、團、束、量、口。

  秋稅三千五百四萬八千三百三十四貫、匹等: 內銀二萬八千一百九十七兩 錢一百七十三萬三千二貫 斛斗一千四百四十五萬一千四百七十二石 匹帛一十三萬一千二十三匹 綿五千四百九十五兩 草一千六百七十五萬四千八百四十四束 雜色茶 鹽 酥 蜜 青鹽 麯 油 椒 漆 蠟 棗 苧麻 柿子 木板 瓦 麻皮 柴 炭 蒿 茅 茭 草 蒲蓆 鐵 翎毛 竹 木 蘆䕠 鞋一百九十四萬四千三百一斤、兩、石、口、根、束、領、莖、條、竿、只、檐、量。

  開封府界田一十一萬三千三百三十一頃六十七畝,官田五百一十六頃六十四畝,見催額四百五萬五千八十七貫、石、匹、兩、束、量夏稅九十九萬八千九百二十四貫、石、匹、兩、束、量。秋稅三百五萬六千一百六十三貫、石、束、斤、量、兩

  京東路田二十五萬八千二百八十四頃六十畝,官田八千九百九頃一畝,見催額三百萬九百一貫、匹、兩、石、束、量夏稅一百五十五萬五千八百八十貫、匹、兩、石。秋稅一百四十四萬五千二十一貫、石、束、量

  京西路田二十萬五千六百二十六頃三十八畝,官田七千二百八頃八十八畝,見催額四百六萬三千八百七十貫、石、匹、兩、量、角、束夏稅一百四十四萬九百三十二貫、石、匹、兩、量、角、個。秋稅二百六十二萬二千九百三十八貫、石、匹、束、量、兩、個

  河北路田二十六萬九千五百六十頃八畝,官田九千五百六頃四十八畝,見催額九百一十五萬二千貫、石、匹、兩、量、斤、束、端夏稅一百三十九萬三千九百八十三貫、石、匹、兩、量、斤。秋稅七百七十五萬八千一百七貫、匹、石、斤、束

  陜府西路田四十四萬五千二百九十八頃三十八畝,官田一千八百五頃二十二畝,見催額五百八十萬五千一百一十四貫、石、匹、端、兩、斗、量、口、斤、根、束夏稅一百一十一萬一百五貫、石、匹、端、兩、斗、量、口、斤。秋稅四百六十九萬五千九貫、石、匹、端、量、束、斤、口、根

  河東路田十萬二千二百六十七頃三十畝,官田九千四百三十九頃三十畝,見催額二百三十七萬二千一百八十七貫、石、匹、量、兩、斤、束夏稅四十萬三千三百九十五貫、匹、石、兩、量。秋稅一百九十六萬八千七百九十二貫、石、匹、量、兩、斤、束

  淮南路田九十六萬八千六百八十四頃二十畝,官田四千八百八十七頃一十三畝,見催額四百二十二萬三千七百八十四貫、石、匹、兩、斤、秤、角、量、領束夏稅二百五十五萬八千二百四十九貫、石、匹、兩、斤、秤、角、量。秋稅一百六十六萬五千五百三十五貫、石、匹、束、領、量

  兩浙路田三十六萬二千四百七十七頃五十六畝,官田九百六十四頃四十二畝,見催額四百七十九萬九千一百二十二貫、石、匹、兩、領夏稅二百七十九萬七百六十七貫、石、匹、兩、斤。秋稅二百萬八千三百五十五貫、石、匹、領

  江南東路田四十二萬一千六百四頃四十七畝,官田七千八百四十四頃三十一畝,見催額三百九十六萬三千一百六十九貫、石、匹、兩、斤、束、領夏稅二百萬四千九百四十七貫、石、匹、兩、斤。秋稅一百九十五萬八千二百二十二貫、石、束、匹、領、斤

  江南西路田四十五萬四百六十六頃八十九畝,官田一千七百六十四頃五十七畝,見催額二百二十二萬六百二十五貫、匹、石、兩、斤、領夏稅七十四萬八千七百二十八貫、匹、石、兩、斤。秋稅一百四十七萬一千九百三十七貫、石、斤、領

  荊湖南路田三十二萬四千二百六十七頃九十六畝,官田七千七百七十二頃五十九畝,見催額一百八十一萬六千六百一十二貫、石、匹、串、斤、束、莖、兩夏稅四十四萬八千三百六十四貫、石、匹、兩、串、斤。秋稅一百三十六萬八千二百四十八貫、石、匹、斤、束、莖

  荊湖北路田二十五萬八千九百八十一頃二十九畝,官田九百三頃七十八畝,見催額一百七十五萬六千七十八貫、石、匹、兩、張、量、塌、條、束、斤、領、竿、只夏稅五十一萬五千二百七貫、石、匹、兩、張、量、塌、條。秋稅一百三十六萬八千二百四十八貫、石、匹、斤、束、莖

  福建路田一十一萬九百一十四頃五十三畝,官田五頃三十七畝,見催額一百一萬六百五十貫、石、匹、斤夏稅一十八萬六千二百九十二貫、石、匹、斤。秋稅八十四萬四千三百五十八貫、石

  成都路田二十一萬六千六十二頃五十八畝,官田六十五頃一十九畝,見催額九十二萬六千七百三十二貫、石、匹、兩、張、斤、擔夏稅七萬五千八百貫、石、匹、兩、張、斤。秋稅八十五萬九百三十二貫、石、匹、束、斤、擔

  梓州路田為山崖,難計頃畝,見催額八十三萬四千一百八十七貫、石、匹、兩、斤、擔、束、量夏稅二十三萬八千九百八十三貫、石、匹、兩、斤、擔。秋稅五十九萬三千二百四貫、石、匹、束、量、斤、擔

  利州路田一萬一千七百八十一頃五畝,官田一千九十九頃八十四畝,見催額六十六萬五千三百六貫、石、匹、兩、斤、束、等夏稅一十八萬六千七百二十四貫、石、匹、兩、斤。秋稅四十七萬八千五百八十二貫、石、匹、束、斤、

  夔州路田二千二百四十四頃九十七畝,官田二百二十三畝,見催額一十四萬一千一百八十二貫、石、匹、兩、團、斤、角、束夏稅七萬四千二百九貫、石、匹、兩、團、斤、角。秋稅六萬六千八百七十三貫、石、匹、束

  廣南東路田三萬一千一百八十五頃一十八畝,官田二百七十頃七十二畝,見催額七十六萬五千七百一十五貫、匹、斤、石夏稅一十三萬五千七百六十四貫、匹、斤。秋稅六十二萬九千九百五十一貫、石

  廣南西路田一百二十四頃五十二畝,官田四百二十七頃二十八畝,見催額四十三萬八千六百一十八貫、石、斤、束、領夏稅九萬五千三百四十二貫、石、斤。秋稅三十四萬三千二百七十六貫、石、束、領、斤

  右以上係元豐間檢正中書戶房公事畢仲衍投進《中書備對》內所述天下四京一十八路墾田並夏、秋二稅見催額數目,《國朝會要》及《四朝食貨志》並不曾登載如此詳密,故錄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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