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三 日知錄
卷十四 論禮制
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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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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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先王之治地也,無棄地,而亦不盡地。田間之塗九軌,有餘道矣。遺山澤之分,秋水多得有所休息,有餘水矣。是以功易立而難壞,年計不足,而世計有餘。後之人一以急迫之心為之。商鞅決裂阡陌,而中原之疆理蕩然。宋政和以後,圍湖占江,而東南之水利亦塞。[1]於是十年之中,荒恆六七,而較其所得,反不及於前人。子曰,無欲速,無見小利。夫欲行井地之法,則必自此二言始矣。

斗斛丈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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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帝王之於權量,其於天下則五歲巡狩而一正之。虞書同律度量衡是也。其於國中,則每歲而再正之。禮記月令,日夜分,則同度量,鈞衡石,角斗甬,正權概是也。[2]故關石和鈞,大禹以之興夏。謹權量,審法度,而武王以之造周。今北方之量,鄉異而邑不同,至有以五斗為一斗​​​​​者。一閧之市,兩斗竝行。至其土地,有以二百四十步為畆者,有以三百六十步為畆者,有以七百二十步為畆者。[3]其步弓,有以五尺為步,有以六尺七尺八尺為步,此之謂工不信度者也。夫法不一,則民巧生。有王者起,同權量而正經界,其先務矣。後漢書,建武十五年,詔下州郡,簡覈墾田頃畆,及戶口年紀。河南尹張伋及諸郡守十餘人,坐度田不實,下獄死。而隋書趙煚為冀州刺史,為銅斗鐵尺,置之於肆,百姓便之。上聞令頒之天下,以為常法。儻亦可行於今日者乎。

地畆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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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近郭為上地,遠郊為中地下地,蓋自金元之末。城邑丘墟,人民稀少。先耕者近郭,近郭洪武之冊田也。後墾者遠郊,遠郊繼代之新科也。故重輕殊也。

廣平府志曰,地有大小之分​​​​​者,以二百四十步為畆。自古以來,未之有改也。由國初有奉旨開墾,永不起科者。有因洿下鹻薄而無糧者,今一概量出作數,是以元額地少,而丈出之地反多。有司恐畆數增多,取駭於上,而貽害於民,乃以大畝該小畝,取合元額之數。自是上行造報,則用大地以投黃冊。下行徵派,則用小畝以取均平。是以各縣大地,有以小地一畝八分折一畝,遞增之,至八畝以上折一畝。旣因其地之高下而為之差等,又皆合一縣之丈地,投一縣之元額,以一敷縣之糧科,而賦役由之以出。此後人一時之權宜爾。考之它郡,如河南八府,而懷慶地獨小,糧獨重。開封三十四州縣,而地獨小,糧獨重。蓋由元末未甚殘破,故獨重於他郡邑。天下初定,日不暇給,度田之令、均丈之法,有所不及詳。[4]而中原之地,彌望荊榛,亦無從按畝而圖之也。唐陸贄有言,創制之始,不務齊平,供應有煩簡之殊,牧守有能否之異。所在徭賦,輕重相懸,所遣使臣,意見各異。計奏一定,有加無除。此則致弊之端,古今一轍。而井地不均,賦稅不平,固三百年於此矣。故東昌府志,言三州十五縣,步尺參差,大小畝規畫不一,人得以意長短廣狹其間。而大名府志,謂田賦必均,而後可久。除沙茅之地別籍外,請檄諸州縣長吏,畫一而度之,以鈔準尺,以尺準步,以步準畆,以畝準賦,倣江南魚鱗冊式而編次之。舊所籍不齊之額悉罷去,而括其見存者,均攤於諸州縣之間。一切糧草馬稅驛傳均徭里甲之類,率例視之以差。數百里之間,風土人煙同條共貫矣。則知均丈之議,前人已嘗著之,而今可通於天下者也。

宋史言,宋時田制不立,甽畝轉易,丁口隱漏,兼幷冒偽,未嘗考按。[5]又言宣和中李彥置局汝州,凡民間美田,使他人投牒告陳,指為天荒。魯山闔縣,盡括為公田。焚民故券,使田主輸租,訴者輙加威刑。公田旣無二稅,轉運使亦不為奏除,悉均諸他州。[6]是則經界之不正,賦稅之不均,有自宋已然者,又不獨金元之季矣。

州縣界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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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來,畫疆分邑,必相比輔,天下皆然。乃今則州縣所屬鄉村,有去治三四百里者,有城門之外,即為鄰屬者,則幅員不可不更也。下邽在渭北,而併於渭南。美原在北山而併於富平。若此之類,俱宜復設。而大名縣距府七里,可以省入元城,則大小不可不均也。管轄之地,多有隔越,如南宮[7]威縣[8]之間,有新河縣[9]地。清河[10]威縣之間有冠縣[11]地。鄆城[12]范縣[13]之間有鄒縣[14]地。青州之益都等縣,俱有高苑地。淮安之宿遷縣,有開封之祥符縣地。大同之靈丘廣昌二縣中間,有順天之宛平縣地。或距縣一二百里,或隔三四州縣,藪奸誨逋,恆必繇之。而甚則有如沈丘[15]之縣署,地糧乃隷於汝陽[16]者。則錯互不可不正也。衞所之屯,有在三四百里之外,與民地相錯,浸久而迷其版籍,則軍民不可不清也。水濱之地,消長不常,如蒲州之西門外三里,即以補朝邑之坍。使陝西之人,越河而佃,至於爭鬪殺傷,則事變不可不通也。[17]周禮形方氏掌制邦國之地域,而正其封疆,無有乖離之地。有王者作,謂宜遣使分按郡邑,圖寫地形,奠以山川,正其經界,地邑民居必參相得,庶乎獄訟衰而風俗淳矣。

後魏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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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魏雖起朔漠,據有中原,然其墾田均田之制,有足為後世法者。景穆太子監國,令曰,周書言,任農以耕事,供九穀。任圃以樹事,貢草木。任工以餘材,貢器物。任商以市事,貢貨賄。任牧以畜事,貢鳥獸。任嬪以女事,貢布帛。任衡以山事,貢其材。任虞以澤事,貢其物。乃令有司課畿內之民,使無牛者,借人牛以耕種,而為之芸田以償之。凡耕種二十二畆,而芸七畆,大略以是為率。使民各標姓名於田首,以知其勤惰。禁飲酒游戱者。於是墾田大增。高祖太和九年十月丁未,詔曰,朕承乾在位,十有五年,每覽先王之典,經綸百氏,儲蓄旣積,黎元永安。愛暨季葉,斯道陵替。富強者幷兼山澤,貧弱者望絕一廛,致令地有遺利,民無餘財。或爭畆畔以亡軀,或因饑饉以棄業,而欲天下太平,百姓豐足安可得哉?今遣使者,循行州郡與牧守,均給天下之田,勸課農桑,興富民之本。其制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畆,婦人二十畆,民年及課則受田,老免及身沒則還田。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男夫人給田二十畆,課蒔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畆,依法課蒔榆棗,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於是有口分世業之制,唐時猶沿之。嗟乎!人君欲留心民事,而創百世之規,其亦運之掌上也已。宋林勳,作本政之書,而陳同父以為必有英雄特起之君,用於一變之後,豈非知言之士哉!

開墾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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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初承元末大亂之後,山東河南,多是無人之地。洪武中,詔有能開墾者,即為己業,永不起科。[18]至正統中,流民聚居,詔令占籍。景泰六年六月丙申,戶部尚書張鳳等奏,山東河南北直隷幷順天府,無額田地,甲方開荒墾種,乙即告其不納稅糧。若不起科,爭競之塗,終難杜塞。今後但告爭者,宜依本部所奏,減輕起科,則例每畆科米三升三合,每糧一石,科草二束。不惟永絕爭競之端,抑且少助倉稟之積。從之。戶科都給事中成章等,劾鳳等不守祖制,不恤民怨。帝不聽。然自古無永不起科之地,國初但以招徠墾民,立法之過,反以啟後日之爭端。而彼此告訐,投獻王府勳戚,及西天佛子,[19]無怪乎經界之不正,賦之不均也。

蘇松二府田賦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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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濬大學衍義補曰,韓愈謂賦出天下而江南居十九。以今觀之,浙東西又居江南十九。而蘇松常嘉湖五府,又居兩浙十九也。考洪武中,[20]天下夏稅秋糧,以石計者,總二千九百四十三萬餘,而浙江布政司二百七十五萬二千餘,蘇州二百八十萬九千餘,松江府一百二十萬九千餘,常州府五十五萬一千餘,是此一藩三府之地,其田租比天下為重,其糧額比天下為多。今國家都燕,歲漕江南米四百餘萬石,以實京師。而此五府者,幾居江西、湖廣、南直隷之半。臣竊以蘇州一府計之,以準其餘。蘇州一府七縣,[21]其墾田九萬六千五百餘頃,居天下八百四十九萬六千餘頃田數之中,而出二百八十萬九千石稅糧,於天下二千九百四十餘萬石歲額之內,其科徵之重,民力之竭,可知也已。

杜宗桓上巡撫侍郎周忱書曰,五季錢氏稅兩浙之田,每畆三斗。宋時均兩浙田,每畆一斗。[22]元入中國,初定天下田稅,上田每畆稅三升,中田二升半,下田二升,水田五升。[23]至於我太祖高皇帝受命之初,天下田稅,亦不過三升五升,而其最下有三合五合者,於是天下之民鹹得其所。獨蘇松二府之民,則因賦重而流移失所者多矣。今之糧重去處,每里有逃去一半上下者。請言其故,國初籍沒土豪田租,有因為張氏義兵而籍沒者,有因虐民得罪而籍沒者,有司不體聖心,將沒入田地,一依租額起糧,每畆四五斗七八斗,至一石以上。民病自此而生。[24]何也?田未沒入之時,小民於土豪處還租,朝往暮回而已。後變私租為官糧,乃於各倉送納,運涉江湖,動經歲月,有二三石納一石者,有四五石納一石者,有遇風波盜賊者,以致累年拖欠不足。[25]愚按宋華亭一縣,即今松江一府,當紹熙時,秋苗止十一萬二千三百餘石。景定中,賈似道買民田以為公田,益糧一十五萬八千二百餘石。宋末官民田地,稅糧共四十五萬二千八百餘石,量加圓斛。元初田稅,比宋尤輕。然至大德間,沒入朱清張瑄田後,至元間,又沒入朱國珍管明等田。一府稅糧,至有八十萬石。迨至季年,張士誠又併諸撥屬財賦府,與夫營圍沙職,僧道站役等田。至洪武以來,一府稅糧,共一百二十餘萬石。租旣太重,民不能堪。於是皇上憐民重困,屢降德音,將天下係官田地,糧額遞減三分二分外。[26]松江一府稅糧尚不下一百二萬九千餘石。愚歷觀往古,自有田稅以來,未有若是之重者也。以農夫蠶婦,凍而織,餒而耕,供歲不足,則賣兒鬻女。又不足,然後不得已而逃。以至田地荒蕪,錢糧年年拖欠。向蒙恩赦,自永樂十三年至十九年七月之間,所免稅糧,不下數百萬石。永樂二十年至宣德三年,又復七年。拖欠折收輕齊,亦不下數百萬石。折收之後,兩奉詔書勅諭,自宣德七年以前,拖欠糧草,監糧屯種,子粒稅絲,門攤課鈔,悉皆停徵。前後一十八年間,蠲免折收停徵至不可算。由此觀之,徒有重稅之名,殊無徵稅之實。願閣下轉達皇上,稽古稅法,斟酌取捨,以宜於今者而稅之。輕其重額,使民如期輸納。此則國家有輕稅之名,又有徵稅之實矣。

今按宣廟實錄,洪熙元年閏七月,廣西右布政使周幹,自蘇常嘉湖等府巡視還,言蘇州等處,人民多有逃亡者。詢之耆老,皆云由官府弊政困民所致。如吳江崑山民田畆,舊稅五升,小民佃租富室田畆,出私租一石。後因沒入官,依私租減二斗,是十分而取八也。撥賜公侯駙馬等項田,每畆舊輸租一石,後因事故還官,又如私租例盡取之。且十分而取其八,民猶不堪,況盡之乎?盡取則無以給私家,而必至於凍餒,欲不逃亡不可得矣。乞命所司,將沒官之田,及公侯還官田租,俱照彼處官田起科,畆稅六斗,則田地無拋荒之患,而小民得以安生。下部議。宣德五年二月癸巳,詔各處舊額官田,起科不一,租糧旣重,農民弗勝。自今年為始,每田一畆,舊額納糧自一斗至四斗者,各減十分之二。自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各減十分之三,永為定例。六年三月,巡撫侍郎周忱言,松江府華亭上海二縣,舊有官田稅糧二萬七千九百餘石,俱是古額,科糧太重,乞依民田起科,庶徵收易完。上命行在戶部會官議。劾忱變亂成法,沽名要譽,請罪之。上不許。七年三月庚申朔,詔但係官田塘地,稅糧不分古額近額,悉依五年二月癸巳詔書減免,不許故違。辛酉上退朝,御左順門,謂尚書胡濙曰,朕昨以官田賦重,百姓苦之,詔減什之三,以蘇民力。嘗聞外間有言,朝廷每下詔,蠲除租賦,而戶部皆不准,甚者文移戒約有司,有勿以詔書為辭之語。若然則是廢格詔令,壅遏恩澤,不使下流,其咎若何?今減租之令,務在必行。書曰,民為邦本,本固邦寧。有子曰,百姓不足,君孰與足?卿等皆士人,豈不知此?朕昨有詩述此意,今以示卿,其念之毋忘。濙等皆頓首謝。其詩曰,官租頗繁重,在昔蓋有因。而此服田者,本皆貧下民。耕作旣勞勩,輸納亦苦辛。遂令衣食微,曷以贍其身?殷念惻予懷,故跡安得循?下詔減什三,行之四方均。先王視萬姓,有若父子親。茲惟重邦本,豈曰矜吾仁?英廟實錄,正統元年閏六月丁卯,行在戶部奏,浙江直隷蘇松等處,減除稅糧,請命各處巡撫侍郎,幷同府縣官,用心覈實,其官田每畆秋糧四斗一升,至二石以上者,減作二斗七升,二斗一升以上至四斗者,減作二斗,一斗一升至二斗者,減作一斗。明白具疏,送部磨勘。從之。[27]

官田自漢以來有之。宋史建炎元年,籍蔡京王黼等官莊以為官田。開禧三年,誅韓𠈁胄。明年置安邊所,凡𠈁胄與其他權倖沒入之田,及圍田湖田之在官者皆隸焉。輸米七十二萬一千七百斛有奇,錢一百三十一萬五千緡有奇而已。景定四年,殿中侍御史陳堯道,右正言曹孝慶,監察御史虞虙張晞顏等言,乞依祖宗限田議,自兩浙江東西官民戶,踰限之田,抽三分之一,買充公田,得一千萬畆之田。則歲有六七百萬斛之入。丞相賈似道主其議行之。始於浙西六郡,凡田畆起租滿石者,予二百貫,以次遞減。有司以買田多為功,皆謬以七八斗為石。其後田少,與磽瘠虧租,與佃人負租而逃者,率取償田主。六郡之民,多破家矣。[28]而平江之田獨多。[29]元之有天下也,此田皆別領於官。松江府志,言元時苗稅公田外,復有江淮財賦都總管府,領故宋后妃田,以供太后。江浙財賦府,領籍沒朱清張瑄田,以供中宮。[30]稻田提領所,領籍沒朱[31][32]田,以賜丞相脫脫。撥賜莊,[33]領宋親王及新籍明慶妙行二寺等田,[34]以賜影堂寺院。諸王近臣,又有括入白雲宗僧田,[35]皆不係州縣元額。而元史所記賜田,大臣如拜住燕帖木兒等,諸王如魯王琱阿不剌,郯王徹徹禿等,公主如魯國大長公主,寺院如集慶萬壽二寺,無不以平江田。而平江之官田又多。至張士誠據吳之日,其所署平章太尉等官,皆出於負販小人,無不志在良田美宅。一時買獻之產,徧於平江,而一入版圖,亦按其租簿沒入之。已而富民沈萬三等,又多以事被籍,是故改平江曰蘇州,而蘇州之官田多而益多。故宣德七年六月戊子,知府況鍾所奏之數,長洲等七縣秋糧,二百七十七萬九千餘石,其中民糧止一十五萬三千一百七十餘石,官糧二百六十二萬五千九百三十餘石。是一府之地土,無慮皆官田,而民田不過十五分之一也。且夫民田僅以五升起科,而官田之一石者,奉詔減什之三,而猶為七斗,是則民間之田,一入於官,而一畆之糧,化而為十四畆矣。[36]此固其積重難返之勢,始於景定,訖於洪武。而徵科之額,十倍於紹熙以前者也。於是巡撫周忱,有均耗之法,有改派金花官布之法,以寬官佃。而租額之重,則一定而不可改。若夫官田之農具車牛,其始皆給於官,而歲輸其稅。浸久不可問,而其稅復派之於田。然而官田官之田也,國家之所有,而耕者猶人家之佃戶也。民田民自有之田也,各為一冊而徵之。猶夫宋史所謂一曰官田之賦,一曰民田之賦,金史所謂官田曰租,私田曰稅者,而未嘗併也。相沿日久,版籍訛脫,疆界莫尋。村鄙之氓,未嘗見冊,買賣過割之際,往往以官作民。而里胥之飛灑移換者,又百出而不可究。所謂官田者,非昔之官田矣。乃至訟端無窮,而賦不理。[37]於是嘉靖二十六年,嘉興知府趙瀛剏議,田不分官民,稅不分等則,一切以三鬥起徵。蘇松常三府,從而效之。自官田之七斗六斗,下至民田之五升,通為一則。而州縣之額,各視其所有官田之多少輕重為準。多者長洲至畆科三斗七升,少者太倉畆科二斗九升矣。國家失累代之公田,而小民乃代官佃納無涯之租賦,事之不平,莫甚於此。然而為此說者,亦窮於勢之無可奈何,而當日之士大夫,亦皆帖然而無異論。亦以治如亂絲,不得守二三百年紙上之虛科,而使斯人之害,如水益深,而不可救也。[38]抑嘗論之,自三代以下,田得買賣,而所謂業主者,即連陌跨阡,不過本其錙銖之直。而直之高下,則又以時為之。地力之盈虛,人事之贏絀,率數百年而一變,奈之何一入於官,而遂如山河界域之不可動也?且景定之君臣,其買此田者,不過予以告牒會子,虛名不售之物,逼而奪之,以至彗出民愁,而自亡其國。[39]四百餘年之後,推本重賦之繇,則猶其遺禍也。[40]而況於沒入之田,本無其直者乎?至於今日,佃非昔日之佃,而主亦非昔日之主,則夫官田者,亦將與冊籍而俱銷,共車牛而盡矣。猶執官租之說以求之,固已不可行。[41]而欲一切改從民田,以復五升之額,即又駭於衆而損於國。有王者作,咸則三壤,謂宜遣使按行吳中,逐縣清丈。定其肥瘠高下為三等。上田科二斗,中田一斗五升,下田一斗。山塘塗蕩,以升以合計者,附於冊後,而槩謂之曰民田。惟學田屯田,乃謂之官田,則民樂業而賦易完。視之紹熙以前,猶五六倍也。豈非去累代之橫征,而立萬年之永利者乎?昔者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營田,以耕曠土。其後又募高貲戶,使輸課佃之。戶部別置官司總領,不隸州縣。梁太祖擊淮南,掠得牛以千萬計,給東南諸州農民,使歲輸租。自是歷數十年,牛死而租不除,民甚苦之。周太祖素知其弊,用張凝李穀之言,悉罷戶部營田,務以其民隷州縣,其田廬牛農器,竝賜見佃者為永業,悉除租牛課。是歲戶部增三萬餘戶。或言營田有肥饒者,不若鬻之,可得錢數萬緡以資國。[42]帝曰利在於民,猶在國也。朕用此錢何為?嗚呼!以五代之君,猶知此義,而況它日大有為之主,必有朝聞而夕行之者矣。

今存者,惟衞所屯田,學田,勳戚欽賜莊田,三者猶是官田。南京各衙門所管草場田地,佃戶亦轉相典賣,不異民田。蘇州一府,惟吳縣山不曾均為一則,至今有官山私山之名。官山每畆科五升,私山畆科一升五勺。

今高淳縣之西,有永豐鄉者,宋時之湖田,所謂永豐圩者也。文獻通考,永豐圩自政和五年,圍湖成田,初令百姓請佃。後以賜蔡京,又以賜韓世忠,又以賜秦檜,繼撥隸行宮,今隸總所。[43]王弼[44]永豐謠曰,永豐圩接永寧鄉,一畆官田三斗糧。人家種田無厚薄,了得官租身即樂。前年大水平斗門,圩底禾苗沒半分。里胥告災縣官怒,至今追租如追魂。有田追租未足怪,盡將官田作民賣。富家得田貧納租,年年舊租結新債。舊租未了新租促,更向城中賣黃犢。一犢千文任時估,債家算息不算母。嗚呼!有犢可賣君莫悲,東鄰賣犢兼賣兒。但願有兒在我邊,明年還得種官田。讀此詩,知當日官佃之苦,即已如此。[45]而以官作民,亦不始於近日矣。

元微之集奏狀,右臣當州百姓田地,每畆只稅米九升五合,草四分,地頭榷酒錢,共出二十一文。已下其諸色職田,每畆約稅粟三斗,草三束,腳錢一百二十文。若是京官上司職田,又須百姓變米,雇車般送。比量正稅,近於四倍。其公廨田官田驛田等,所稅輕重,約與職田相似。是則官田之苦,自唐已然,不始於宋元也。故本朝洪熙宣德中,屢下詔書,令民間有拋荒官田,召人開耕,依民田例起科,又不獨蘇松常三府為然。

吳中之民,有田者什一,為人佃作者什九。其畆甚窄,而凡溝渠道路,皆幷其稅於田之中。歲僅秋禾一熟。一畆之收,不能至三石,[46]少者不過一石有餘。而私租之重者,至一石二三斗,少亦八九斗。佃人竭一歲之力,糞壅工作,一畆之費可一緡。而收成之日,所得不過數斗。至有今日完租,而明日乞貸者。故旣減糧額,即當禁限私租,上田不得過八斗,如此則貧者漸富,而富者亦不至於貧。元史成宗紀,至元三十一年十月辛巳,[47]江浙行省臣言,陛下即位之初,詔蠲今歲田租十分之三。然江南與江北異。貧者佃富人之田,歲輸其租,今所蠲特及田主,其佃民輸租如故,則是恩及其富室,而不被於貧民也。宜令佃民當輸田主者,亦如所蠲之數。從之。[48]大德八年正月己未,詔江南佃戶,私租太重,以十分為率,普減二分,永為定例。前一事為特恩之蠲,後一事為永額之減,而皆所以寬其佃戶也。是則厚下之政,前代已有行之者。

漢武帝時董仲舒言,或耕豪民之田,見稅十五。唐德宗時陸贄言,今京畿之內,每田一畆,官稅五升,而私家收租,有畆至一石者。是二十倍於官稅也。降及中等,租猶半之。夫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農夫之所為,而兼幷之徒,居然受利,望令凡所占田,約為條限,裁減租價,務利貧人。仲舒所言,則今之分租。贄所言,則今之包租也。然猶謂之豪民,謂之兼幷之徒。[49]宋已下則公然號為田主矣。

豫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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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玄宗天寶三載,制曰,每載庸調,八月徵收。農功末畢,恐難濟辦。自今已後,延至九月二十日為限。至代宗廣德二年七月庚子,稅天下地畆青苗錢,以給百官俸。[50]所謂青苗錢者,以國用急,不及待秋,方苗青而徵之,故號青苗錢。主其任者為青苗使。[51]遂為後代豫借之始。陸宣公言,蠶事方興,已輸縑稅,農功未艾,遽斂穀租。上司之繩責旣嚴,下吏之威暴愈出。有者急賣而耗其半直,無者求假而費其倍酬。憲宗元和六年二月,制以新陳未接,營辦尤艱,凡有給用,委觀察使以供軍錢。方員借便,不得量抽百姓。故韓文公有游城南詩云,白布長衫紫領巾,差科未動是閒身。麥苗桑含穗生葚,共向田頭樂社神。是三四月之間,尚未動差科也。至後唐莊宗同光四年三月戊辰,以軍食不足,勅河南尹豫借夏秋稅。其時外內離叛,未及一月,國亡主滅。明宗即位,頗知愛民,見於文獻通考所載。長興四年,起徵條流,其節候早者,五月十五日起徵,八月一日納足。遞而下之,其尤晚者,六月二十日起徵,九月納足。周世宗顯德三年十月丙子,上謂侍臣曰,近朝徵斂穀帛,多不俟收穫紡績之畢。乃詔三司,自今夏稅以六月,秋稅以十月起徵。是莊宗雖有三月豫借之令,而實未嘗行也。乃後代國勢阽危,未若同光之甚,而春初即出榜開徵,其病民又甚矣。

詩云,碩鼠碩鼠,無食我苗。謝君直曰,苗未秀而食之,貪之甚也。今之為豫借者,食苗之政也。有不驅民而適樂郊者乎?

虞謙,洪武末為杭州府知府,嘗建議僧道民之蠹,今江南寺院田,多或數百頃,而役徭未嘗及之。貧民無田,往往為徭役所困。請為定製,僧道每人田無過十畆,餘用以均平民。初是之,已而遂廢。

紡織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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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邊郡之民,旣不知耕,又不知織,雖有材力,而安於游惰。華陰王弘撰著議,以為延安一府,布帛之價,貴於西安數倍,旣不獲紡織之利,而又歲有買布之費。生計日蹙,國勢日逋。非盡其民之惰,以無教之者耳!今當每州縣發紡織之具一副,令有司依式造成,散給里下。募外郡能織者為師。即以民之勤惰工拙,為有司之殿最。一二年間,民享其利,將自為之,而不煩程督矣。計延安一府,四萬五千餘戶,戶不下三女子,固已十三萬餘人,其為利益,豈不甚多?按塩鐵論曰,邊民無桑麻之制,仰中國絲絮而後衣之。夏不釋複,冬不離窟。父子夫婦,內藏於專室土圜之中。崔寔政論曰,僕前為五原太守,土俗不知緝績,冬積草伏臥其中,若見吏以草纏身。令人酸鼻。[52]吾乃賣儲峙,得二十餘萬,詣雁門廣武,迎織師,使巧手作機,乃紡以教民織。[53]是則古人有行之者矣。漢志有云:冬民旣入,婦人同巷相從,夜績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八月載績,為公子裳,豳之舊俗也。率而行之,富強之效,惇龎之化,豈難致哉?

吳華覈上書,欲禁綾綺錦繡,以一生民之原,豐穀帛之業。謂今吏士之家,少無子女,多者三四,少者一二,通令戶有一女,十萬家則十萬人。人人織績,一歲一束,則十萬束矣。使四疆之內,同心戮力,數年之間,布帛必積。恣民五色惟所服用。但禁綺繡無益之飾。且美貌者不待華釆以崇好,豔姿者不待文綺以致愛。有之無益,廢之無損。何愛而不暫禁,以充府藏之急乎?此救乏之上務,富國之本業。使管晏復生,無以易此。方今纂組日新,侈薄彌甚,斲雕為樸,意亦可行之會乎!

馬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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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因夷隩」,先王之所以處人民也。「日中而出,日中而入」,先王之所以處廄馬也。

漢晁錯言:「令民有車騎馬一匹者,復卒三人。」文帝從之。故文、景之富,眾庶街巷有馬,仟伯之間成群。乘牝者,擯而不得會聚。若乃塞之斥也,橋桃致馬千匹。於樓煩致馬牛羊數千群。則民間之馬其盛可知。武帝輪台之悔,乃修馬復令。唐玄宗開元九年,詔天下之有馬者,州縣皆先以郵遞、軍旅之役,定戶復緣以升之。百姓畏苦,乃多不畜馬,故騎射之士減曩時。自今諸州民,勿限有無蔭,能家畜十馬以下,免帖驛郵遞,征行定戶無以馬為貲。」古之人君,其欲民之有馬如此。惟魏世宗正始四年十一月丁未,禁河南畜牝馬。元世祖至元二十三年六月戊申,括諸路馬,凡色目人有馬者三取其二,《實錄》言:永樂元年七月丙戌,上諭兵部臣曰:「比聞民間馬價騰貴,蓋禁民不得私畜故也。漢文、景時,閭裡有馬成群,民有即國家之有。其榜諭天下,聽軍民畜馬勿禁。」又曰:「三五年後,庶幾馬漸蕃息。」此承元人禁馬之後,故有此諭。而洪熙元年正月辛巳,上申諭兵部,令民間畜官馬者,二歲納駒一匹,俾得以餘力養私馬。至宣德六年,有陝西安定衛土民王從義,畜馬蕃息,數以來獻。此則小為之而小效者也,然未及修漢唐復馬之令也。

驛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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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漢·輿服志》曰:「驛馬三十里一置。」《史記》:「田橫乘傳詣洛陽,未至三十里,至屍鄉廄置」是也。唐制亦然,白居易詩:「從陝至東京,山低路漸平。風光四百里,車馬十三程」是也。其行或一日而馳十驛,岑參詩:「一驛過一驛,驛騎如星流。平時發咸陽,暮及隴山頭。」韓愈詩:「銜命山東撫亂師,日馳三百自嫌遲」是也。又如天寶十四載十一月丙寅,安祿山反於范陽。壬申,聞於行在所,時上在華清宮,六日而達。至德二載九月癸卯,廣平王收西京。甲辰,捷書至行在,時上在鳳翔府,一日而達。而唐制,赦書日行五百里,則又不止於十驛也。古人以置驛之多,故行速而馬不弊。後人以節費之說,歷次裁併,至有七八十里而一驛者,馬倒官逃。職此之故,盍一考之前史乎?

古人以三十里為一捨。《左傳》:「楚子入鄭,退三十里而許之平。注以為「退一捨」。而《詩》言:「我服既成,於三十里」《周禮·遺人》:「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然則漢人之驛馬三十里一置,有自來矣。 國初,凡驛皆有倉。洪熙元年六月丙辰,河南新安知縣陶奏:「縣在山谷,土瘠民貧,遇歲不登,公私無措。惟南關驛有儲此一事,而當時儲畜之裕,法令之寬,賢尹益下之權,明主居高之聽,皆非後世之所能及矣。然則驛之有倉,不但以供賓客使臣,而亦所以待凶荒艱厄,實《周禮·遺人》之掌也。帖括後生,何足以知先王之政哉。

今時十里一鋪,設卒以遞公文。

《孟子》所云「置郵而傳命」,蓋古已有之。《史記》:「白起既行,出咸陽西門十里,至杜郵。」《漢書·黃霸傳》註:「師古曰:郵亭書捨,謂傳送文書所止處。」

漕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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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堂考索》載:「唐漕制,凡陸行之程,馬日七十里,步及驢五十里,車三十里。水行之程,舟之重者,溯河日三十里,江四十里,余水四十五里;空舟,溯河四十里,江五十里,余水六十里。沿流之舟則輕重同制,河日一百五十里,江一百里,余水七十里。轉運征斂送納皆準程節其遲速,其三峽、砥柱之類不拘此限。此法可以不盡人馬之力,而亦無逗留之患。今之過淮、過洪及回空之限,猶有此意,而其用車驢則必窮日之力而後止,以至於人畜兩弊,豈非後人之急迫日甚於前人也與,然其效可睹矣。」

行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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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李雯論「鹽之產於場,猶五穀之生於地,宜就場定額,一稅之後,不問其所之,則國與民兩利。」又曰:「天下皆私鹽,則天下皆官鹽也。」此論鑿鑿可行。丘仲深《大學衍義補》言復海運,而引杜子美詩:「雲帆轉遼海。更稻來東吳」為證。余於鹽法亦引子美詩云:「蜀麻吳鹽自古通。」又曰:「風煙渺吳蜀,舟楫通鹽麻。」又曰:「蜀麻久不來,吳鹽擁荊門。」若如今日之法,各有行鹽地界,吳鹽安得至蜀哉!人人誦杜詩,而不知此故事。所云「誦詩三百,授之以政」,不達者也。

洪武三年六月辛巳,山西行省言:「大同糧儲自陵縣、長蘆運至太和嶺,路遠費重。若令商人於大同倉入米一石,太原倉入米一石三斗者,俱准鹽一引,引二百斤。商人鬻畢,即以原給引自赴所在官司繳之。如此,則轉輸之費省而軍儲充矣。」從之。此中鹽之法所自始。

唐劉晏為轉運使,專用榷鹽法充軍國之用。時自許、汝、鄭、鄧之西皆食河東池鹽,度支主之。汴、滑、唐、蔡之東皆食海鹽,晏主之。晏以為鹽吏多則州縣擾,故但於出鹽之鄉置鹽官,收鹽戶所煮之鹽,轉鬻於商人,任其所之。自余州縣不復置官。其江嶺間去鹽鄉遠者,轉官鹽於彼貯之,或商絕鹽貴,則減價鬻之,謂之常平鹽。官獲其利,而民不乏鹽。始江淮鹽利不過四上萬緡,季年乃六百萬緡。由是國用充足,而民不困弊。今日鹽利之不可興,正以鹽吏之不可罷,讀史者可以慨然有省矣。

行鹽地分有遠近之不同,遠於官而近於私,則民不得不買私鹽。既買私鹽,則興販之徒必興,於是乎盜賊多而刑獄滋矣。《宋史》言江西之虔州地連廣南,而福建之汀州亦與虔接,虔鹽弗善,汀故不產鹽,二州民多盜販廣南鹽以射利。每歲秋冬,田事才畢,恆數十百為群,持甲兵旗鼓,往來虔、汀、漳、潮、循、梅、惠、廣八州之地。所至劫人谷帛,掠人婦女,與巡捕吏卒斗格,或至殺傷,則起為盜,依阻險要,捕不能得,或赦其罪招之。元末之張士誠,以鹽徒而盜據吳會。其小小興販,雖太平之世,未嘗絕也。余少居崑山、常熟之間,為兩浙行鹽地,而民間多販淮鹽,自通州渡江,其色青黑,視官鹽為善。及游大同,所食皆蕃鹽,堅致精好。此地利之便,非國法之所能禁也。明知其不能禁,而設為巡捕之格,課以私鹽之獲,每季若干,為一定之額,此掩耳盜鍾之政也。

宋嘉祐中,著作佐郎何鬲、三班奉職王嘉麟上書,請罷茶本錢,縱園戶貿易,而官收租錢,與所在征算,歸榷貨務,以償邊糴之費,可以疏利源而寬民力。仁宗從之。其詔書曰:「歷世之敝,一旦以除,著為經常,弗復更制。」以是雖當王安石之時,而於茶法未有所變,其說可通之於鹽課者也。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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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宋史劉韐傳,鑑湖為民侵耕,官田收其租,歲二萬斛。政和間涸以為田,衍至六倍。 文獻通考,圩田湖田,多起於政和以來。其在浙間者,隷應奉局。其在江東者,蔡京秦檜相繼得之。大概今之田,昔之湖,徒知湖中之水,可涸以墾田,而不知湖外之田,將胥而為水也。
  2. 洪武初,命三月一次較勘斛斗秤尺。
  3. 大名府志,有以一千二百步為一畆者。
  4. 解縉大庖西封事,言土田之高下不均,而起科之輕重無別,或膏腴而稅反輕,或瘠鹵而稅反重。是則洪武之時,即已如此。
  5. 王洙傳,洙言天下田稅不均,請用郭諮孫琳千步開方法,頒州縣以均其稅。
  6. 宦者傳。
  7. 屬真定。
  8. 屬廣平。
  9. 屬真定。
  10. 屬廣平。
  11. 屬東昌。
  12. 屬兗州。
  13. 屬東昌。
  14. 屬兗州。
  15. 屬開封。
  16. 屬汝寧。
  17. 洪武十七年八月丙戌,以州之民戶不及三千者,皆改為縣,改者三十七州。
  18. 是時方孝儒,有因其曠土,復古井田之議。
  19. 見實錄成化四年三月。
  20. 據諸職掌。
  21. 時未立太倉州。
  22. 宋淳祐元年,鮑廉作琴川志曰,國初盡削錢氏白配之目,遣右補闕王永高象先,各乘遞馬,均定稅數,只作中下二等,中田一畆,夏稅錢四文四分,秋米八升。下田一畆,錢三文三分,米七升四合。取於民者不過如此。自熙豐更法,崇觀多事,靖炎軍興,隨時增益。然則宋初之額,尚未至一斗也。
  23. 元史耶律楚材傳。
  24. 宋史言,建炎元年,籍沒蔡京王黼等莊,以為官田,減租三分。洪武初,未有以此故事上言者。
  25. 王叔英疏,亦言輸之官倉,道路旣遙,勞費不少,收納之際,其獘更多,有甚於輸富民之租者。自洪武時已然矣。
  26. 即宣德五年二月癸巳詔書。
  27. 按嘉靖十七年,冊長洲縣田,猶有七斗以上者,今與民田通均,而猶三斗七升。是此旨當日未盡奉行也。
  28. 理宗紀,言平江江陰安吉嘉興常州鎮江六郡,已買公田三百五十餘萬畝。
  29. 似道傳,包恢知平江,督買田至以肉刑從事。
  30. 元史天曆二年,十月,立平江等處田賦提舉司。
  31. 國珍
  32. 在上海十九保。 元史至正四年六月己巳,賜脫脫松江田,為立松江等處稻田提領所。
  33. 又有汪關關滿經歷田。
  34. 元史成宗紀,大德七年七月,罷江南白雲宗總攝所,其田令依例輸租。仁宗紀,至大四年,御史臺言,白雲宗總攝所,統江南為僧之有髮者,不養父母,選役損民,乞追收所受璽書銀印,勒還民籍。從之。
  35. 實錄,宣德七年七月己未,行在戶部奏,直隷松江府沒官田,宜準民田例起科,上從之,命各處官田糧俱照此例。
  36. 景泰二年十一月庚戌,從浙江布政司右布政使楊瓚之言,將湖州府官田重租,分派民田輕租之家,承納及歸併則例。 四年五月庚申,詔巡撫直隷侍郎李敏,均定應天等府州縣官民佃。先是正統中,戶都會官議,令江南小戶官田,改為民田起科,而量改大戶民田為官田,以備其數。旣又因御史徐郁奏,令所司均配扣算,務使民田量帶官田辦糧,以甦貧困。但行巡撫侍郎周忱清理。然民田多係官豪占據,莫能究竟,其獘仍舊。至是郁復以為言,戶部請從其議,命敏均定搭派,敢有恃強阻滯者,執治其罪。從之。
  37. 惟唐太常鶴徵作武進志,極為惋歎。
  38. 宋史言,買公田五千畆以上,以銀半分,官告五分,度牒二分,會子二分半。五千畆以下,以銀半分,官告三分,度牒三分,會子三分半。千畆以下,度牒會子各半。五百畆至三百畆,全以會子。及田事成,每石官給止四十貫,而半是告牒,民持之而不得售,六郡騷然。
  39. 宋史謂其獘極多,其租極重,及宋亡遺患猶不息,亮哉斯言!
  40. 隋書李德林傳,高祖以高阿那肱衞國縣市店八十區,賜德林。車駕幸晉陽,店人上表,稱地是民物,高氏強奪,於內造舍。上命有司料還價直,則是以當代之君,而還前代所奪之地價,古人已有之矣。 又考後漢書,譙玄子瑛,奉家錢千萬於公孫述以贖父死。及玄卒,天下平定。玄弟慶以狀詣闕自陳。光武勅所在還玄家錢。則知人主以天下為心,固當如此。
  41. 宋紹興二十三年,知池州黃子游言,青陽縣苗,七八倍於諸縣。因南唐嘗以縣為宋齊丘食邑,故輸三斗,後遂為額。詔減苗稅二分有半,科米二分。
  42. 宋史,建康府永豐圩租米,歲以三萬石為額。
  43. 成化十一年進士,溧水知縣。
  44. 元史閻復傳,言江南公田租重,宜減以貸貧民。
  45. 凡言石者皆以官斛。
  46. 時成宗即位。
  47. 本朝宣德十年五月乙未,刑科給事中年富,亦有此請。
  48. 食貨志,豪民侵陵,分田刼假。師古曰,分田,謂貧者無田,而取富人田耕種,共分其所收也。假亦謂貧人賃富人之田也。刼者,富人刼奪其稅,侵欺之也。
  49. 田一畆稅錢十五。
  50. 此與宋王安石所行青苗錢之法不同,彼則當青黃未接之時,貸錢於貧民,而取其息。本謂之常平錢,民間名為青苗錢耳。
  51. 今大同人多是如此。婦人出草則穿紙袴。真所謂倮蟲者也。
  52. 後漢書采入本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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