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2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1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2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1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1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86 頁 | |
本院分別解釋如下
(一)禁煙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謂陳述意見係包括口頭或書面在公開時或法庭外陳述而言但應以判決以前為限其在公開時陳述者可於律師坐位旁另設一席
(二)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應以簡易程序審判之立法精神凡犯本條例之罪概屬初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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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1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86 頁 | |
本院分別解釋如下
(一)禁煙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謂陳述意見係包括口頭或書面在公開時或法庭外陳述而言但應以判決以前為限其在公開時陳述者可於律師坐位旁另設一席
(二)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應以簡易程序審判之立法精神凡犯本條例之罪概屬初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