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3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12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13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1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1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86 頁 | |
查吸食鴉片煙應否論罪當依禁煙條例第六條分別辦理被告人如未滿二十五歲有精神病者吸食鴉片煙之行為得不為罪若精神病間斷時仍應為罪其精神病是否間斷應視其吸食之際對於鴉片煙有無相當認識依事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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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1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86 頁 | |
查吸食鴉片煙應否論罪當依禁煙條例第六條分別辦理被告人如未滿二十五歲有精神病者吸食鴉片煙之行為得不為罪若精神病間斷時仍應為罪其精神病是否間斷應視其吸食之際對於鴉片煙有無相當認識依事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