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38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37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38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3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2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3 頁 | |
查桂林地方法院原呈似指具體案件本不應解釋惟關新舊法律交替姑予答復該案既係告訴在前應由該法院受理毋庸再送偵查惟審判時應請檢察官蒞庭
←最高法院解字第37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38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3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2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3 頁 | |
查桂林地方法院原呈似指具體案件本不應解釋惟關新舊法律交替姑予答復該案既係告訴在前應由該法院受理毋庸再送偵查惟審判時應請檢察官蒞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