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第071卷

經濟彙編 戎政典 第七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七十一卷
經濟彙編 戎政典 第七十二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戎政典

 第七十一卷目錄

 校閱部彙考五

  明一太祖吳元年一則 洪武十四則 成祖永樂五則 宣宗宣德四則 英宗正統

  三則 代宗景泰三則 英宗天順二則 憲宗成化六則 孝宗弘治八則 武宗正德三

  則

戎政典第七十一卷

校閱部彙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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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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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吳元年將討張士誠大閱將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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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續文獻通考》:「太祖吳元年春三月大閱,時張士誠 據兩淮未下,太祖議征討,遂揀將士更制編伍,命鎮 撫居明領之,分隊習戰,勝者賞銀十兩,其傷而不退 者亦稱勇敢士,賞銀有差。因諭之曰:『刀不素持必致 血指;舟不素操必致傾業;弓馬不善習,而欲攻戰,未 有不敗者。吾故令汝等練之。汝等勇健若此,臨敵何』」 憂不克?爵賞富貴,惟有功者得之。又謂起居注詹同 曰:「兵不貴多而貴精,多而不精,徒累行陣。」近來軍中 募兵,多有穴濫,故特戒之,冀得精銳,庶幾有用也。 又按《續通考》:初定鼎金陵,置五軍營,設大教場在都 城外南二里,小教場在國子監之右,望皇城迤西。

洪武四年分遣徐達鄧愈往北平襄陽訓練軍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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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洪武四年正月丁亥,命中書左丞相徐達 往北平操練軍馬,繕治城池。詔濟南、濟寧、青州、萊州、 徐州等衛,悉聽達節制。戊子,命衛國公鄧愈往襄陽 訓練軍馬。」

洪武六年定、教練軍士、及遣官練兵北平。

按《明會典》,凡操練:「洪武六年定教練軍士律,騎卒必 善馳射及鎗刀,步兵必善弓弩及鎗。凡射十二箭,內 六箭遠可到、近可中者為試中。」遠可到將士以一百 六十步,軍士以一百二十步,近可中以五十步。凡射 弩每用十二箭,內五箭遠可到蹶張以八十步,劃車 以六十步。凡用鎗以進退習熟為試中。凡在京衛所, 「每一衛以五千人為則,內取一千人,令所管指揮、千 百戶、總小旗領赴御前試驗,餘以次輪班。在外都司 衛所,每衛五千,內取一千人,令千百戶、總小旗領赴 京師,一體驗試,餘以次輪班。」其所試軍士,如騎卒騎 射便熟、善鎗刀,步軍善弓弩及鎗者,所管指揮、千百 戶、總小旗,各以其能受賞,不中者降「罰。軍士中者受 賞,不中者亦給錢六百文為道里費。指揮所管軍士, 一千人內三百人至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四箇月;四 百人至五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五百人至六百人 不中者,住俸十箇月;六百人至七百人不中者,住俸 一年;七百人以上不中者,指揮使降同知,同知降僉 事,僉事降千戶。千戶所管軍士一千人,內二百人至 四百人不中者,住俸半年;四百人至六百人不中者, 住俸一年;六百人以上不中者,降百戶。百戶所管軍 士一百人,內二十人至四十人不中者,住俸半年;四 十人至六十人不中者,住俸一年;六十人以上不中 者,降充總旗。總旗所管五十人,內二十五人以上不 中。小旗所管十人,內五人以上不中者,皆降為軍。在 京衛所,發廣西南寧、柳州守禦。在外衛所,北方者,發 極南煙瘴地方;南方者,發迤北極邊衛分守禦。各都 指揮使司所試軍士,四分以上不中者,住俸一年;六 分以上不中者,都指揮罷職。」

按《大政紀》:「洪武六年正月壬子,命吉安侯陸仲亨偕 大同都督何文輝往北平練兵防禦。戊午,命中書省 臣同大都督府、御史臺、六部,議教練軍士律。」

洪武十年,命藍玉練兵東昌。

按《大政紀》:「十年正月,命都督僉事藍玉練兵東昌。 洪武十一年,命湯和等練兵臨清。」

按《大政紀》:「洪武十一年正月,命信國公湯和率列侯 韓政、郭興、俞通源、黃彬練兵臨清,以聽調遣。」

洪武十六年,令天下衛所較射,及命徐達練兵, 按《明會典》凡操練。「洪武十六年,令天下衛所善射者, 十選其一,於冬月農隙,輪班赴京較試,不中者罰其 指揮千百戶,中者賞鈔五錠,連中者六錠,中不及者 三錠,不中者亦給道里費。各邊軍士,就本衛較射」, 凡考閱,「洪武中,令京營士馬之數,按月開報。」

按《大政紀》:「洪武十六年正月,命魏國公徐達率列侯 郭興、趙庸、薛顯出鎮北平,訓練士卒。」

洪武十八年十月,命蜀王閱武於中都。

按:《明通紀》云云。

洪武二十二年,分命各省將臣、練習軍馬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二年二月己未,詔涼國公藍玉 往四川經理城池,整練軍馬。四月,遣使敕魏國公徐 允恭、開國公常昇、曹國公李景隆及列侯葉昇、陸仲 亨、韓勳、胡海、趙庸、吳高、孫恪、費聚,簡閱湖廣各衛軍士,繚習備邊。」

洪武二十三年,命唐勝宗、張龍練兵貴州。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三年正月,命延安侯唐勝宗同 鳳翔侯張龍往平越、鎮遠、貴州諸處訓練軍士。 洪武二十四年,分命武臣練兵各省。」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四年正月,命都督劉真創甘肅 城池,操練軍士。戊申,敕潁國公傅友德率列侯王弼、 郭英,於邳、徐、滕、兗、濟南、平山、德州、樂安及北平都司 屬衛,遴選精銳軍士,訓練備邊。五月,詔漢、衛、谷、慶、寧、 岷六王,練兵臨清。」

洪武二十五年。命馮勝、傅友德練兵山西、河南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五年十二月「戊戌。命宋國公馮 勝為總兵官。潁國公傅友德為之副。訓練山西、河南 軍馬及領屯衛。其餘公侯都督。悉聽節制。」

洪武二十六年,命耿炳文陝西練軍。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六年三月,命長興侯耿炳文訓 練陜西軍馬。」

洪武二十七年,分遣武臣校練鎮兵

按《大政紀》:「洪武二十七年三月,命魏國公徐輝祖、安 陸侯吳傑往浙江訓練海上軍士,同都督楊文等防 倭。丙午,詔武官子弟習騎射。六月甲戌,命安陸侯吳 傑、永定侯張全率致仕武官往廣東訓練沿海衛所 官軍,以備倭寇。九月庚申,遣中使諭陝西都指揮使 司訓練將士,候來春征討西番。」

洪武三十一年,敕徐輝祖練兵山東。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一年八月,進魏國公徐輝祖、曹 國公李景隆祿秩,敕輝祖練兵山東。」

洪武三十二年,分遣徐凱、耿瓛練兵。

按《大政紀》:「洪武三十二年三月,敕都督徐凱練兵臨 清,都督耿瓛練兵山海關。」

成祖永樂 年撥近京衛所官軍上操立三大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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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國初設京營,隸大元帥府,後改五軍都督 府,以訓練在京官軍。永樂閒遷都,又於中都、大寧、山 東、河南附近衛所,摘撥官軍,輪班上操,以內衛京師, 外備征伐,名曰三大營。」 又按《會典》:「國初立大小教 場,以練五軍將士。永樂初,既有五軍營,又有三千營, 以司寶纛令旗。神機營,以司神鎗火器,名曰三大營, 管」操官,曰「提督。」各哨分管官,曰「坐營」,曰「坐司。」俱兵部 奏請於公、侯、伯、都督、都指揮內推選。後兼用內臣神 機火器,特令監之,曰「監鎗。」又有掌號、把總、把司、把牌 等官,俱於都指揮指揮內推選。

五軍營、提督內臣一員。武臣二員。掌號頭官二員

大營,坐營官一員,把總二員。

中軍坐營官一員,馬步「隊把總各二員。左掖、右掖、左哨、右哨官,俱同管操練京衛及中都留守司、山東、河南、大寧三都司各衛輪班馬步官軍。」 十二營,把總二員,管隨駕擺列馬隊官軍。

圍子手,坐營官一員。「一司、二司、三司、四司,各把總二員。管操練上直叉刀手及京衛步隊官軍幼官。」 舍人營,坐營官一員,幼官營把總一員。舍人營一司、二司、三司、四司,各把總一員。管操練京衛幼官及應襲舍人。

殫忠效義營,坐營官一員,把總各一員,管操練京衛報效舍人、餘丁。舍人營曰「殫忠」 ,餘丁營曰「效義。」

三千營、提督內臣二員。武臣二員。掌號頭官二員。坐 司官五員。見操把總三十四員。上直把總十六員。明 甲把總四員

一司管執大駕龍旗、寶纛、「勇」 字旗,負御寶及兵仗局什物等件,上直官軍。一司管左右二十隊「勇」 字旗,大駕旗纛、金鼓等件,上直官軍。一司管傳令營令旗、令牌,御用監盔甲、尚冠、尚衣、尚履什物等件,上直官軍。一司管執大駕「勇」 字旗,五軍紅盔貼直官軍,上直官軍。一司管殺虎手馬轎及前哨馬營上直明甲官軍、「《隨侍》營」 、隨侍《東宮官舍》、遼東備禦《回還官軍》

神機營、提督內臣二員。武臣二員。掌號頭官二員

中軍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四司。各監鎗內臣一員。把司官一員。把牌官二員

左掖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三司。各監鎗內臣一員。把司官一員。把牌官二員

右掖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三司。各監鎗內臣一員。把司官一員。把牌官二員

左哨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三司。各監鎗內臣一員。把司官一員。把牌官二員

右哨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三司,各監鎗內臣一員,把司官一員,把牌官二員,管操演神銃、神砲等項火器。《五千》下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其下分為四司,各把司官二員,管操演火器,及隨駕護衛馬隊官軍。

按《續文獻通考》:「初立大小教場,以練五軍將士。永樂 初,既有五軍,又有三千營,以司寶纛令旗;神機營,以司神鎗火器。是為三大營。」各營管操者曰提督,各哨 分管官,曰坐營,曰坐司,俱本部奏請於公、侯、伯、都督、 都指揮內推選。永樂閒,始閒用內臣,而神機火器則 特命內臣監之,曰「監鎗。」又有掌號、把總、把司、把牌等 官,皆於都指揮內推選。又京營之制,主訓練在京官 軍。永樂遷都,又於中都、大寧、山東、河南附近衛所摘 撥官軍,輪班上操,以內衛京師,外備四方征伐雲。 又按《通考》:「五軍營曰中軍,曰左掖,曰右掖,曰左哨,曰 右哨,管操練京衛及中都留守司、山東、河南、大寧三 都司各衛輪班馬步官軍。」又有十二營,管隨駕擺列 馬隊官軍。圍子手營,管操練上直叉刀手及京衛步 隊官軍。幼官舍人營,管操練京衛幼官及應襲舍人。 殫忠效義營,管操練京衛報效舍人餘丁。皆五軍之 支分也。永樂初,始以龍旗寶纛下一千人立三千營, 分五軍,一管執大駕龍旗寶纛、「勇」字旗,負御寶及兵 仗局什物等件。上直官軍。一管左右二十隊「勇」字旗、 大駕旗纛、金鼓等件上直官軍;一管傳令營令旗、令 牌,御用監盔甲、尚冠、尚衣、尚履什物等件上直官軍; 一管執大駕「舅」字旗、五軍紅盔貼直官軍;一管殺虎 手馬轎及前哨馬營上直明甲官軍。又有隨侍營、隨 侍東宮官舍,遼東備禦回還官軍,此則三千營之支 分也。後永樂閒,因征交趾,得其神機火箭之法,遂立 神機營,亦設中軍,左掖、右掖、左哨、右哨各有坐營、把 司、把牌等官,管操演神銃、神砲等項火器。又有五千 下者,因得都督譚廣馬五千匹,今謂之「譚家馬」者,即 此,亦另置坐營把司等官統之,此則神機營之支分 也。 按三大營,居常則五軍以肄營陣,三千以「肄巡 哨,神機以肄鎗手。」如大駕親征,則大營居中,營外分 駐五軍,步卒居內,騎卒居外。「其外為神機營,又其外 為長圍,各周二十里,樵採皆不得出圍外。」

永樂八年,大閱於《行在》。

按《大政紀》,永樂八年二月丁巳,駐蹕宣府,閱武營內。 「癸亥,命鎮守大同江陰侯吳高操練山西大同、天城、 陽和等處軍馬,整理城池,節制山西都司、行都司及 太原三護衛官軍。甲子,駐蹕興和,閱武營外,上指揮 將士,坐作進退折旋,無不如旨。顧尚書方賓、學士胡 廣、侍講楊榮、金幼孜曰:『節制之師,庶幾可用。然教練』」 貴熟。孔子曰:「教民七年,可使即戎。」朕每御師,未嘗恃 其已習而輟操練,故往往得用。英國公張輔至自交 趾,入見。命提督操練宣府、萬全、興和等處軍馬,整治 城池、屯堡、煙墩,仍聽趙王調用。乙丑,大閱興和兵。三 月甲戌,駐蹕鳴鑾戍。乙亥,上大閱,誓師於鳴鑾戍。時 軍陣綿亙數十里,師徒甚盛,戈甲旗旄,煇燿蔽日,鐵 騎騰躍,鉦鼓鍧震瓦刺。使者望之,駭愕曰:「天兵如此, 孰敢攖其鋒者!」上聞之,顧謂學士胡廣等曰:「國家無 所用兵乃善,朕久厭之矣。今日此舉,非得已也。然治 兵最難,纖毫舉動當謹。」廣曰:「孔子所慎,齋戰疾。」上曰: 「孔子言:『吾戰必勝,祭必受福』。惟誠敬之至,其效可必。」 廣曰:「誠如聖諭。」上罷閱,召諭從征將士,以唐薛仁貴、 宋狄青自勉,悉賜之酒食。

永樂十二年,定《行軍號令》,大閱軍士於行在。

按《明會典》,凡行軍號令,永樂十二年令:「凡交鋒之際, 突入賊陣,透出其背殺敗賊眾者;敢勇入陣斬將搴 旗者,本隊已敗賊眾別隊勝負未決而能救援克敵 者,受命能任其事,出奇破賊成功者,皆為奇功;齊力 進前,首先敗賊者,前隊交鋒未決,後隊向前殺敗賊 眾者,皆為頭功。」凡建立奇功頭功者,其親管頭目即 為報知。妄報者治以重罪。行營及下營之時,擒獲奸 細者,陞賞准頭功。《哨馬》生擒寇賊一人者,賞銀三十 兩,斬首一級者,二十兩。凡行營之時,遇有鞍馬衣服 器械不同者,衣甲器械相同,而喝問答號不同者,皆 即擒之來降。寇賊所攜人口財畜,分毫不許侵犯,即 時來報。凡與賊對陣,須齊力殺賊,不許聚為一處,掣 拽空缺。如力不能支,不能決勝,無勇無謀,及不盡力 殺賊者,全伍皆斬。凡隊伍已定,不許馬軍入步隊,步 軍入馬隊,違者重罪。如臨陣混戰,失其本隊,插入別 隊者不拘。凡殺敗寇賊,須盡力進勦,不許搶掠人畜 財物,違者重罪。如所乘馬困乏,許以所擒賊馬換乘。 凡對敵之際,一隊遞看,一隊有不齊力前進者,戰勝 之後,連隊之人首告,治以重罪;容情不首者,罪同。凡 管軍頭目,須愛恤軍士,亦聽令不許怠慢。如伍中有 一人不在,小旗報總旗,總旗報百戶,以次報至總兵 官,總兵官奏知,從征官軍有在逃者,斬。該管頭目不 報者重罪。凡軍士須人馬相應,不許以軟弱不堪者 插入隊伍。如人壯馬弱,或馬壯人弱者,許弱者以馬 與壯者。若自己有馬,臨戰之際,能借與驍勇者。殺賊 有功,許借馬人分賞,不願分者聽。其戰馬臨敵許騎, 無事騎者治罪。各營馬驢須愛恤馱載,該管官時常 點閱,有故違及將軍器拋失或盜賣者,俱重罪。凡軍 士行糧,該管官旗時行點閱,有過用及遺棄者,並該 管頭目皆斬。凡軍行及下營之時,須各認隊伍,不許擅離,及雜入別營別隊,違者併該管頭目俱重罪。凡 夜行相遇,即喝問,有答號不得者,擒送辨驗,果是奸 細,照例陞賞。故不答號及見而不擒者,事覺俱治以 重罪。凡軍中遇夜,以各樣大小銅角笛聲為號,不許 聲音相同。各聽號聲,識認隊伍,不許叫營,違者論罪。 但夜閒有喧嘩者,即問所起之處,及左右應聲之人 與該管頭目,皆治以重罪。凡行營須待大營旗纛起 行,或聽駕前銅角聲,各營方許起行。每日下營,量撥 步軍或五隊、十隊,馬軍五隊或三四隊,步軍披甲,馬 軍不摘鞍,伺候長圍及架砲者,布列已定,方許入營 休息。有盜人衣糧諸物,及盜驢馬宰殺,並檢括隱藏 人遺失物者,俱斬。知情實首者給賞,知而不首者同 罪。若收得馬、驢騾垛者,即送該軍轉送大營,召人識 認。如有遺失,被後哨官軍收獲者,收後官治以重罪。 凡各營有失火者,即是與賊逓送消息,並該管頭目 俱重罪。其每日行營,不許在途炊飯,違者並本管頭 目皆斬。下營掘井,必令人監守,不許作踐及占藏自 用。凡軍中有病者,管隊官旗即令醫療,掌藥料官及 醫士常加巡視,不許勒取財物,違者重罪。凡長圍及 坐冷者,須晝夜關防。各營架砲者,務依方瞭望。有灰 塵揚起,人馬往來,若聞哨馬營及四面砲響,即時傳 報。其管事官遇有事隨即飛報,「不許頃刻遲慢。」《凡掠 陣》官臨敵時,視有畏避退後者,即斬之。《紀功過》官,遇 有功者即紀之,有過者即錄之,以憑賞罰。凡臨陣令 內官持象牙牌,視有勇敢當先殺賊,能立奇功頭功 者,即與牙牌收執,徑赴大營,給與勘合,以憑陞賞。凡 軍中有妄談災異及妖言,或漏洩軍機者,皆斬。知情 不首者罪同,首實者重賞。凡見鹿及野馬黃羊諸物, 驚走突入營伍,及望見塵起,及旋風揚沙,野獸騰踏, 及見死馬牛羊與牛羊駝馬遺穢蹤跡,或拾得一應 物件,若男女衣服首飾並文字等項,不論久近,隨即 報知。凡軍行在道,不許圍獵。或遠望似馬非馬,似鹿 非鹿,似人非人,白日見煙,入夜見火,不論是非即報。 凡功次務須實報,有虛誑者重罪。所報實者,給與勘 合,無勘合者,不准陞賞。《凡號令》:總兵官告都指揮,都 指揮告指揮,指揮告千戶,千戶告百戶,百戶告總旗, 總旗告小旗,小旗告軍士。務令遵守。

按《大政紀》,「永樂十二年三月庚寅,車駕發北京。四月 甲辰朔,駐蹕興和。己酉,大閱軍士於沙城。五月癸酉 朔,駐蹕楊林戍,大閱武。」

永樂十三年,敕各省武臣、選兵赴京閱視

按《大政紀》:「永樂十三年十一月,敕諭甘肅、寧夏、大同、 遼東諸守將,及河南、山東、山西、陝西各都司,中都留 守司,徐、宿、淮、邳、淮安、揚州、武平、歸德、雎陽、潼關諸衛, 選所屬步騎兵,遣能幹指揮、千戶、百戶統領操練,俟 赴北京閱視。」

永樂二十年,大閱兵將於雲州。

按《大政紀》:永樂二十年三月戊寅,車駕發北京。四月 乙卯,駐蹕雲州閱兵。上顧謂侍臣曰:「今從征之士,皆 各處簡擇來者,若不閱習,何以禦敵?兵法:以虞待不 虞者勝。」又曰:「設備於已失之後者,非上策。朕所以慎 重而不敢忽也。」丁卯,大閱諸將。上曰:「兵行同水,水因 地而順流,兵因敵而作勢。水無常行,兵無常勢,能因 敵變化取勝者,謂之神。今先使之習熟行陣,猝遇寇 至,左則左,右則右,前則前,後則後,無往不中節矣。」戊 辰,觀士卒射,有一小旗三發皆中,賜牛羊各一、鈔二 錠、銀碗二。上曰:「重賞則人勸。」是日,上親製《三曲》,俾將 士歌以自勵。

宣宗宣德元年定春秋輪操官軍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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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輪操,宣德元年,調河南、山東大寧都司、 中都留守司、直隸淮揚等衛及宣府軍士至京操備, 令每歲輪班往來。原額春秋兩班官軍,一十六萬員 名,中都四萬一千九百六十員名。河南一萬四千六 百四十九員名。山東三萬二千六百一員名,大寧七 萬七百九十員名。」

宣德三年,巡邊閱武。

按《明通紀》:「宣德三年八月,車駕巡邊閱武。」

宣德四年,巡邊閱武。

按《明通紀》:「宣德四年七月,上巡邊校獵閱武,尋還京。 宣德十年,令太監王振閱武於京營,又遣羅亨信練 兵莊浪。」

按《大政紀》:「宣德十年七月,命司禮監太監王振偕文 武大臣閱武於將臺,振矯旨超陞隆慶右衛指揮僉 事紀廣為都指揮僉事。十月,擢監察御史羅亨信為 僉都御史,往甘涼莊浪等處練兵備邊。」

英宗正統元年閱武於將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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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正統元年十月望,車駕閱武於將臺,上命 諸將騎射,以三矢為率,受命者萬餘。惟駙馬都尉井 源彎弓躍馬,三發三中,萬人喝采,聲徹天地。上亦大 喜,撤上尊賜之。」

正統十一年閱武按《大政紀》,「正統十一年十月,閱武近郊。」

正統十四年,定「各省班操日期及《行軍》號令。」

按《明會典》:「凡輪操,正統十四年令外衛輪班京操者, 前班三月還八月到,後班八月還,次年三月到,河南、 山東、北直隸強壯官軍,皆隸前班。」 凡行軍號令,「正 統十四年令每隊伍中立公正掌令官二人,務令頭 目軍士死生相顧,臨陣有進無退。若頭目不顧,軍士 先自退怯者,掌令官即斬其首,別選頭目代之。若軍 士不顧頭目,先自退怯者,許後隊斬,前隊,准常功陞 賞。軍士不勇不進,致頭目失陷者斬。其全隊頭目不 勇不進,致軍士失陷十人者斬首。至二十人者斬首。 不與承襲至三十人及全隊者,斬首,籍沒其家。凡軍 士頭目應斬而有奇功者,量與贖免。其總兵官申令 不明不嚴,致一隊退怯者,罰俸一年,至」三十隊者,降 二級,至五十隊以上者,罷職。全軍退怯者斬。但降敵 者,全家斬首,籍沒財產。行軍之際,有敢搶擄民財至 十貫以上者,斬首示眾。頭目縱容軍士搶擄至十人 者,罷職充軍。二十人以上至全隊者,梟首。營門軍士 並皆處死。軍中及召募新來之人,不知軍法,敢有造 言惑亂人心,阻撓號令,致壞事機者,凌遲處死,籍沒 其家。臨陣在逃及不聽總兵號令者,斬

代宗景泰元年命兵部採用王淳練兵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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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大政紀》:「景泰元年六月乙酉,五軍坐營都督指揮 僉事王淳進《練兵圖》八本,詔兵部同各營總兵官采 用之。」

景泰三年,以京營分立十營團操、名曰「團營。」

按《明會典》:「三大營,景泰三年分為十營。」 又按《會典》, 「景泰初,選大營精銳官軍,分立十營團操,以備警急 調用,名曰團營。每營官軍一萬員名。其提督及坐營 掌號、把總等內外官員,倣三大營之制,而命本部尚 書或都御史一員提督。」 又按《會典》,「凡考閱,景泰三 年,令營操軍士,有納賄買閒者,御史訪察,兵部委官 分行」點視赴操。過限三個月者,軍發邊衛,官降三級、 終身守邊。 凡督理戎政等官。景泰初年、選精兵團 練、以兵部尚書、或都御史領之

按《大政紀》,「景泰元年五月,立京團營操法。」依會典附三年

于謙以京師兵馬分隸五軍、神機、三千諸營者,雖各有總兵,然不相統一,每遇調遣,選摘湊撥,號令不同,兵將不相識,或至誤事。乃議「揀選諸營馬步官軍一十五萬,分為十營,每營各以都督總領,每五千用都指揮一員,每千又用指揮一員,把總每五百名用指揮十員分管,每隊用管隊二員,常領在營操練。統體」 相維,兵將相識。出征就令原管都督等官統領前去,號令歸一,行伍不亂。「團營」 之設自此始。

景泰四年,遣鄭林操練團營。

按《大政紀》:「景泰四年八月,命兵科給事中鄭林操練 團營軍士。」

英宗天順四年御西苑閱將臣騎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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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通紀》:「天順四年十月,上御西苑,閱將臣騎射,令 三營管操侯伯都督指揮皆騎射,以三箭為率,上親 按籍記中否,賜鈔有差。既而試御馬監勇士亦如之。 有畏避不趨事者,罪黜之。自是將士咸加警畏,知所 奮勵雲。」

天順八年,復「三大營制,遣御史巡察操軍。」

按《明會典》「三大營之制,天順初罷,八年復置, 凡考 閱。天順八年,差給事中、御史各一員,巡察各營上操 軍士。」

憲宗成化元年定團營會操日期及軍士違犯號令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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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操練,成化元年,令大營提督官每月二 次赴團營會操,每年二月十五日上操,五月十五日 止,八月十五日上操,十一月十五日止。歇操之日,仍 十日一赴教場點視。」 凡行軍號令,「成化元年令總 兵官出師臨敵,軍士有違犯號令者,聽以軍法從事。」 尋常出哨等項,不許。

成化三年,分京操為十二團營,及令查勘軍冊。 按《明會典》:「三大營,景泰三年分為十營,成化三年分 為十二團營」, 凡考閱。「成化三年,令各營官軍糧冊, 每三年兵部委官同科道官清查,凡軍士有事故者, 每季委官查勘,三個月一開報。操官在逃者,每月類 參。」

按《大政紀》:「成化三年四月,復十二團營,命太子少保、 兵部尚書白圭不妨部事,提督操練。」

成化九年,大閱內苑。

按《明通紀》:「成化九年十月,上閱武於內苑,公侯而下 皆騎射,英國公張懋三發連中,上大喜,賜鈔千貫,白 金五十兩,金帶一束。尋命掌中軍都督府事,提督五 軍營。」

成化十二年,定「班操官軍違限」之例。

按《明會典》,「凡輪操,成化十二年令:輪操官軍,有違限一個月之上者參問。其撥補逃故等項,違兩個月之 上者,解人連坐。若軍士一班不到者,罰班六個月。軍 兩班官一班不到者,發居庸、密雲、山海關,罰班六個 月。軍三班官兩班不到者,發大同、宣府邊衛,罰班一 年。官三班不到者,發邊衛,罰班一年半。」其補班月日, 各另扣算,俱先送法司問罪。畢日免其納鈔杖斷,送 回兵部發遣。自首者,止問《越關》等罪,照例補操罰班, 免發邊衛。若見操再逃一次至三次,應罰操者,比前 例遞減一等。前項自首及該班不到並承批管解捏 故軍職,俱不必參奏,徑自送問。

成化十八年,撥定十二營官軍、聽候調用

按《明會典》:「團營,天順初罷,八年復置,成化初罷,三年 復置,分為十二營。十八年,以邊警,令定撥官軍,聽候 調用。」

奮武營、坐營內臣一員,武臣一員,號頭一員,把總二十員。所隸「錦衣衛、燕山右衛、府軍右衛、虎賁右衛、和陽衛、大寧前衛、蔚州左衛。」

耀武營所隸「燕山左衛、前衛、武德衛、義勇右衛、忠義後衛。」

練武營所隸「金吾右衛、留守右衛、應天衛。」

顯武營所隸「府軍左衛、羽林左衛、右衛、武功左衛、虎賁左衛、瀋陽左衛、右衛、驍騎右衛、神策衛、興武衛、龍驤衛。」

敢勇營。所隸「羽林前衛、留守中衛、忠義右衛、神武中衛。」

果勇營所隸「旗手衛、濟陽衛、武功中衛、留守後衛、忠義前衛。」

效勇營所隸永清右衛、義勇前衛、神武左衛。鼓勇營所隸彭城衛、金吾前衛、後衛,府軍衛、豹韜衛、神武後衛。

立威營所隸「永清左衛、府軍後衛、龍虎衛、大寧中衛、義勇後衛。」

伸威營所隸「金吾左衛、濟州衛、留守前衛、鎮南衛、寬河衛。」

揚威營所隸武功右衛、府軍前衛。

振威營所隸通州衛、大興左衛、留守左衛、富峪衛、會州衛。

十二營內各分五軍三千、神機三營。「五軍營管內外 馬步官軍,三千營管內外馬隊官軍,神機營管內外 步隊官軍。」

成化十九年,定「點閘操軍、及選軍團操之例。」

按《明會典》凡考閱,成化十九年題准:「今後給事中、御 史點閘官軍,照舊明白,赴營抽隊摘點。如有不到,追 究下落,干礙坐營把總等官,指實參奏。」 凡選補,成 化十九年議准,揀選在京七十七衛官軍,一等者送 團營,二等者送五軍等營各操練。

孝宗弘治元年定衛所班操以都御史提督京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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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凡輪操。弘治元年、令都司衛所除軍政守 城、管操、管運外。餘分兩班輪操。五年一代、週而復始」

「凡督理戎政官。弘治元年、以都御史提督」 、領敕行

事後以兵部尚書兼「提督。」

弘治六年定「考選操營」號頭。五年一次。

按《明會典》,凡考閱,「弘治六年奏准兵部提督官會同 該營總兵官,通將各營號頭,照依軍政事例,從公考 選,年力精壯、謀勇可取者,存留管事;老病貪婪、誤事 害軍者,黜退差操,另於聽缺並隨伍官員內推補。以 後仍五年一次會考。」

弘治十一年定班操軍官賞罰、及點閘科道官、一年 一換

按《明會典》「凡輪操,弘治十一年題准、官軍依期數足, 聽兵部行巡撫衙門、將掌印官量加獎勵。若違限及 少軍,查例行巡按御史提問,仍監追。軍完解部,獲有 批迴、方許復職 凡考閱,弘治十一年題准、點閘京 營科道官一年一換,不許別項推諉」

弘治十三年,定操軍逃避之例。

按《明會典》,「凡輪操,弘治十三年奏准,輪操官軍,逃在 京城內外潛住者,初犯打七十,再犯打一百,送操官 旗,無力納鈔者,就在原問衙門單衣決打。若逃回原 衛原籍者,以越關論。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各免 決打納鈔。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俱帶俸食糧差 操。」又令該操官員,故行搆訟,不肯赴操者,聽撫按官 「起解赴部發操。如有抗拒,或挾私排陷者,調邊衛帶 俸。」其輪操軍士,沿途劫財,殺傷人命,占奪車船,作踐 田禾等項,除真犯死罪外,徒罪以上,發邊衛充軍。其 管操官不行鈐束,並故縱者,參問調衛。 《凡行軍號 令》:「弘治十三年奏准,凡官軍遇有徵調,點選已定,避 難在逃者,依律問斷。若征期已過,發宣」府、獨石等處 沿邊哨瞭半年,滿日回衛。若仍發出征及哨瞭而復 逃者,依從征私逃再犯者律,處絞。

弘治十四年,選團營馬步三萬聽調。

按《明會典》、「凡聽征人馬。弘治十四年令選團營官軍三萬員名,以將官二員管馬隊、二員管步隊,聽候調 遣」

弘治十五年、發保定京操軍回衛團操

按《明通紀》:弘治十五年春,發保定京操軍回衛團操。 先是,上欲於附近地方團操人馬,以為京師左右掖。 以問劉大夏,對曰:「京西保定府地方,獨設都司統五 衛。仰思祖宗,恐亦是此意。」未幾,一御史陳言奏將保 定兩班一萬餘人回衛團練。奏入,上可之,遂敕都指 揮戴儀往任其事。乃有造飛語帖子於宮門,以誣大 夏。上曰:「宮門豈外人可到?必此曹忿,不得私役此軍 者所為耳。」

弘治十七年定團營操法,及私役操軍者降調。 按《明會典》,凡操練。弘治十七年,定團營操法。每五日 之內,二日走陣,三日演習,武藝 凡考閱。十七年,令 各營號頭把總等官,有將操軍撥送權門私役,五名 以上,降一級;二十名以上,降二級。若至五十名以上, 降三級。仍調外衛識字旗軍人役,改撥邊衛充軍。 弘治十八年、遣官清查閒軍送操

按《明會典》、凡選補。弘治十八年題准、差郎中一員、會 同選軍科道、弔取各衛食糧、並賞賜文冊、清查空閒 旗軍、送各營操練

武宗正德六年更十二團營為東西兩官廳及輪操考閱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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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十二團營,正德六年,更為東西兩官廳。 又按《會典》,凡輪操,正德六年,奏准,各處地方災傷六 分以上者,京操官軍先行放回;五分以下者,仍舊存 操。 凡考閱,正德六年,以春秋初操二次,閱視太密, 奏准每三年一次,兵部奏請舉行。

正德八年,令坐營號頭等官、在營操練

按《明會典》、凡操練,正德八年奏准、提督各營坐營並 號頭等官,於常操之後,俱令在營操練

正德十一年,令特舉將官,提督團營。

按《明會典》,凡聽征人馬,正德十一年,令舉曾經戰陣、 謀勇兼著將官一員,假以副都督名目,公同提督團 營大臣挑選人馬,如法訓練,以備緩急。又令於團營 內揀選官軍一萬員名,在東官廳操練。

按《續文獻通考》:武宗正德閒,有獻密計者,託言京軍 不習戰陣,欲遣宣府邊軍三千入衛京師,而以京軍 充數戍邊,每歲春秋番換,如班操例。上遣司禮監谷 大用至閣議,大學士李東陽力辯以為不可,大用曰: 「此事非我輩所為,自有先入之言,牢不可破,姑俟再 議。」東陽退而具揭帖奏云:「宣府京師北門,切近,邊人 十分緊要,朝廷屯戍鎮兵,分地防守,尚恐不給。每年 河南等處邊軍,輪班備禦,近因劉七猖獗,動調官軍, 乃是一時權宜,亦非得已。況今正是防冬時月,縱使 京軍在彼,徒為勞擾,亦難濟事。祖宗百餘年來,未嘗 有此,恐傳聞四方,未免驚疑,臣等未敢輕議。如謂聖 駕看牲在邇,欲比常加意,竊見總兵卻永見在滄洲, 宜令兵部密切行文,暫帶領邊軍近京駐劄,事畢之 日,仍令還鎮,庶事體穩當,人心安靖。」時廷議皆謂邊 軍不可調入。已而上坐乾清宮,司禮監文書官迫令 擬票,東陽具題極言其不便,明日遂內降行之。於是 江彬、許泰、劉暉等皆領兵赴京,都人稱為「四家兵」雲。 諸邊緣此有寵於上,彬尤近狎用事,邊卒素悍,又恃 幸,益驕悍侵暴,民苦不堪。時上命入西內肄習,令彬 等為營陣校騎,上戎服臨視,禁中,銃砲之聲不廢。彬 竟以逆誅,天下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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