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22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二十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二十二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二十三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二十二卷目錄

 婚禮部彙考三

  周三總一則下 成王一則 桓王二則 莊王二則 惠王二則 定王一則 靈王

  一則

  漢總一則 惠帝二則 宣帝五鳳一則 平帝元始一則 附新莽地皇一則

  後漢桓帝建和一則 獻帝建安一則

  魏齊王正始一則

  晉武帝泰始二則 咸寧一則 太康一則 成帝咸康二則 穆帝永和一則 昇平一

  則 孝武帝寧康一則 太元一則

禮儀典第二十二卷

婚禮部彙考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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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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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儀禮、士昏禮》:「納吉」曰:「吾子有貺,命某加諸卜。占曰 吉,使某也敢告。」

貺,賜也。賜命,謂許以女名也。某,婿父名。釋曰:知某是婿父名者,以其雲「命某加諸卜」,是婿父卜,故知某是婿父名。

對曰:「某之子不教,唯恐弗堪。子有吉,我與在,某不敢 辭。」

「與」,猶兼也。釋曰:雲「我與在」,以其夫婦一體,夫既得吉,婦吉可知,故云「我兼在,占吉中」也。

《納徵》,曰:「吾子有嘉命,貺室某也。某有先人之禮,儷皮 束帛,使某也請納徵。」致命,曰:「某敢納徵。」對曰:「吾子順 先典,貺某重禮,某不敢辭,敢不承命!」

典,常也。法也。釋曰:「吾子有命」以下至「請納徵」,是門外向擯者辭也。雲「致命曰:某敢納徵」者,是升堂致命辭也。雲「對曰」者,是堂上主人對辭也。餘見《納采》。

請期,曰:「吾子有賜命,某既申受命矣。惟是三族之不 虞,使某也請吉日。」

三族,謂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虞度也。不億度,謂卒有死喪。此三族者,己及子皆為服期,期服則踰年,欲及今之吉也。《雜記》曰:「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釋曰:申,重也。謂前納采已後,每度重受主人之命也。今將成婚,須及吉時,但吉凶不相干,若值凶不得行吉禮。故云「惟是三族,死生不可億度之事,若值死時,則不得娶。及今吉時,使某請吉日以成昏禮也。」鄭知三族是父己子三者之昆弟,若大功之喪,服內不廢,成禮,若期親內則廢,故舉合廢者而言。以其父昆弟,則伯、叔及伯叔母,己昆弟則己之親兄弟,子昆弟則己之適子、庶子者,皆己之齊衰期服之內親,故三族據三者之昆弟也。引《雜記》者,見大功之末,既葬則可以嫁子娶妻。經雲「三族」,不據之矣。今據父之昆弟期,於子小功,不得與子娶妻。若於子期,於父小功,亦不得娶妻。知今皆據婿之父而言。若然,己父昆弟於子為小功,而言此三族者,己與子皆為服期者,亦據大判而言耳。

對曰:「某既前受命矣,唯命是聽。」

《前受命》者,申前事也。

曰:「某命,某聽命於吾子。」

曰:「某,婿父名也。」

對曰:「某固惟命是聽。」使者曰:「某使某受命,吾子不許, 某敢不告?」期曰某日。

某吉日之甲乙。釋曰:雲「曰某日」者,是使者傳主人吉日之辭。雲「某,吉日之甲乙」者,謂以十日配十二辰,若雲甲子、乙丑、丙寅、丁卯之類,故鄭略舉甲乙而言之也。

對曰:「某敢不敬須?」

凡使者歸,反命曰:「某既得將事矣,敢以禮告。」

告禮所執脯。釋曰:知禮是所執脯者,上文禮賓,賓皆北面取脯,降授從者,今此雲「歸以反命」,故知禮是所執脯也。

主人曰:「聞命矣。」

父醮子:

子,婿也。釋曰:女父禮女用醴,又在廟;父醮子用酒,又在寢。不同者,父禮,女子以先祖遺體許人,以適他族,婦人外成,故重之而用醴,復在廟告先祖也。男子直取婦入室,無不反之,故輕之而用酒在寢。知醮子亦不在廟者,若在廟以禮,筵於戶西右幾,在神位,今不言,故在寢可知也。

命之辭曰:「往迎爾相,承我宗事

「相」,助也。「宗事」,宗廟之事。

《勗帥》以敬,先妣之嗣,若則有常。

勗,勉也。若,猶女也。勉帥婦道,以敬其為先妣之嗣。女之行則當有常深戒之。《詩》云:「大姒嗣徽音。」釋曰:雲「以敬其為先妣之嗣」者,謂婦人入室,使之代姑祭也。《詩》·「大姒嗣徽音」者,《大雅文王》詩。大姒者,文王妃嗣。繼。徽,美也。娶大姒,明以繼先妣美音也。引之者,證敬其為先妣之嗣也。

子曰:「諾。唯恐弗堪,不敢忘命。」

賓至,擯者請,對曰:「吾子命某,以茲初昏,使某將,請承 命。」

賓,婿也。命某某,婿父名茲,此也。將,行也,使某行昏禮來迎。釋曰:命某者,是婿自稱父,以對擯者也。使某者,是婿名,故不言也。

對曰:「某固敬具以須。」

父送女,命之曰:「戒之敬之,夙夜毋違命!」

夙,早也。早起夜臥。命舅姑之教命。古文毋為無釋曰:上送女之時,父母俱戒訖,今此記父又雲此戒者,當同是送女時並有此戒,續成前文。庶母所戒亦然,以前後語時不同,故記人兩處記之。但父戒之使無違舅命,母戒之使無違姑命,故父雲命,母雲戒也。若然,此註有雲「命舅姑之教,命」有「姑」字者,傳寫誤也。雲「古文毋為無不從」者,以許氏《說文》「毋為禁辭」,故從《經》,今文毋為正也。

母施衿《結帨》,曰:「勉之敬之,夙夜無違宮事。」

帨,佩巾。釋曰:宮事,謂姑命婦之事,若《內宰職》雲「後教六宮」婦人稱宮故也。

庶母及門內施鞶,申之以父母之命,命之曰:「敬恭聽, 宗爾父母之言。夙夜無愆,視諸衿鞶。」

庶母,父之妾也。鞶,鞶囊也。男鞶革,女鞶絲,所以盛帨巾之屬,為謹敬申重也。宗,尊也。愆,過也。諸,之也。示之以衿鞶,皆託戒使識之也。不示之以衣笄者,尊者之戒,不嫌忘之。「視」乃正字,今文作「示」,俗誤行之。釋曰:雲「男鞶革,女鞶絲」者,《內則》文男女用物不同,故並引男子鞶革,於經無所當也。雲「所以盛帨巾之屬,為謹敬」者,按《內則》云:「箴管線纊,施鞶袠。」鄭云:「鞶袠言施」,明為箴管線纊有之,是鞶以盛帨巾之屬。此物所以供事舅姑,故云謹敬也。雲「不示之以衣笄者,尊者之戒,不嫌忘之」者,前文父戒以衣笄,此經母施衿結帨,庶母直示之以衿鞶,不示以衣笄,故鄭決之也。雲「視乃正字,今文作示,俗誤行之」者,按《曲禮》文,「童子常視毋誑」,註云:「視,今之示字。」彼註破視從示,此註以視為正字,以示為俗誤不同者,但古文字少,故眼目視瞻與以物示人皆作視字,故此註雲視乃正字,今文作示,是俗人以今示解古視,故云誤也。彼註雲「視今之示字」者,以今曉古,故舉今文示而言,兩註相兼乃具也。

宗子無父,母命之,親皆沒,己躬命之。

宗子者,適長子也。命之、命使者,母命之,在《春秋》紀「裂繻來逆女」是也。躬猶親也。親命之,則「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是也。言宗子無父,是有有父者。禮:七十老而傳,八十齊喪之事不及。若是者,子代其父為宗子。其取也,父命之。釋曰:雲「宗子者,適子也」者,按《喪服小記》云:「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大宗、小宗皆是適妻所生長子也。雲「命之,命使」者,謂納采已下至請期五者,皆命使者也。雲「母命之,在《春秋》,紀裂繻來逆女是也」者,按隱二年經書秋九月,紀裂繻來逆女,《公羊傳》曰:「裂繻者何?紀大夫也。」何以不稱使?《昏禮》不稱主人,何休云:「為養廉遠恥也。」又云:「然則曷稱?稱諸父兄師友?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則其稱主人何?辭窮也。辭窮者何?無母也。」休註云:「禮,有母,母當命諸父兄師友,稱父兄師友以行。宋公無母,莫使命之。辭窮,故自命之。自命之,則不得不稱使。」又云:「然則紀有母乎?曰有。」「有則何以不稱母?母不通也。」休註云:「禮,婦人無外事」,但得命諸父兄師友,稱諸父兄師友以行耳。母命不得達,故不得稱母。通使文,所以遠別也。服註亦云:不稱主人,母命不通,故稱使。婦人無外事。若然,直命使子之父兄師友。使命使者,不自親命使者。此註雲「命之命使者」,似母親命者,鄭略言之,其實使子父兄師友命使者也。雲「躬猶親也,親命之」,則宋公使公孫壽來納幣是也者,成八年文。義取《公羊傳》,如向說,舉納幣,其餘使親命之也。雲「宗子無父」至「不及」者,按《曲禮》「七十曰老而傳」註云:「傳家事在子孫,是謂宗子之父。」又《王制》云:「八十齊喪之事弗及也。」註云:「八十不齊,則不祭也。子代之祭,是謂宗子不孤。」二者皆是,宗子有父,雖主家事,其昏事則父命使者也。

《支子》則稱其宗。

支子,庶昆弟也。稱其宗子,命使者。釋曰:雲「稱其宗」者,謂命使者當稱宗子以命之,以大小宗皆

然也

弟則稱其兄。

弟:宗子母弟。釋曰:知此弟是宗子同母弟者,以上支子謂庶昆弟,稱其宗子命使者,故知此弟宗子同母弟也。

若不親迎,則婦入三月然後婿見,曰:「某以得為外昏 姻,請覿。」

「女氏稱昏,婿氏稱姻。」覿,見也。釋曰:上已言親迎,自此已下至篇末,論婿不親迎過三月,及婿往見婦父母事也。必亦待三月者,亦如三月婦廟見,一時天氣變,婦道成,故見外舅姑。自此至「敢不從」,並是婿在婦家大門外,與擯者請對之辭。「女氏稱昏,婿氏稱姻」者,《爾雅·釋親》文。所以別男女,則男曰昏,女曰姻者,義取婿昏時往娶,女則因之而來,及其親,則女氏稱「昏。」男氏稱「姻。」義取送女者。昏時往男家。因得見之故也。

主人對曰:「某以得為外昏姻之數,某之子未得濯溉 於祭祀,是以未敢見。今吾子辱請吾子之就宮,某將 走見。」

主人,女父也。以白造《緇》曰「辱。」釋曰:雲「某之子未得濯溉於祭祀」者,前祭之夕,濯溉祭器,以其自此以前,未廟見,未得祭祀,故未敢相見也。雲「請吾子之就宮」者,使婿還就家,是欲往就見也。雲「以白造緇曰辱」者,謂以潔白之物,造置於緇色器中,是汙白色,猶今賓至己門,亦是屈辱,故云以白造緇曰辱也。

對曰:「某以非他故,不足以辱命,請終賜見。」

非他故彌親之辭,「命」謂將走見之言。今文無終賜。釋曰:此婿對擯者辭。雲「非他故,彌親之辭」者,上擯雲得為外昏姻,是相親之辭,今又雲「非他故」,是為婿而來見,彌相親之辭也。

對曰:「某以得為昏姻之故,不敢固辭,敢不從?」

《不言外》,亦彌親之辭。

主人出門左,西面。婿入門,東面。奠摰,再拜,出。

「出門,出內門。入門,入大門。」出內門,不出大門者,異於賓客也。「婿見於寢,奠摰」者,婿有子道,不敢授也。摯,雉也。釋曰:雲「出內門,入大門」者,以大夫士迎賓皆於大門外,故此決之也。雲「婿見於寢」者,《聘禮》凡見賓客及士親迎皆於廟,《聘禮》敬賓客,故在廟。親迎在廟者,以先祖之遺體許人,故在廟。此婿見外舅姑,非賓非親迎,故知在適寢也。雲「奠摯者,婿有子道,不敢授也」者,凡執摯相見,皆親授受,此獨奠之,象父子之道質,故不親授,奠之而已。雲「摯雉也」者,以其士執雉,是其常也。

擯者以摯出請受。

欲使以賓客禮相見。釋曰:按《聘禮》「賓執摯,入門右,從君臣禮辭之,乃出,由門左西向北面,從賓客禮。」此亦然,故知所請受者,請退從賓客相見受之。

婿禮辭,許,受摯,入。主人再拜受,婿再拜送出。

出已見女父。釋曰:雲「受摯入」者,亦如《聘禮》受摯,乃更西入也。雲「出已見女父」者,以其相見訖,擬出更與主婦相見也。

見主婦,主婦闔扉,立於其內。

「主婦」,主人之婦也。見主婦者,兄弟之道,宜相親也。「闔扉」者,婦人無外事,扉左扉。釋曰:雲「見主婦者,兄弟之道,宜相親也」者,《爾雅》母與妻之黨為兄弟,故知主婦於婿者,兄弟之道也,故云宜相親也。雲「闔扉者,婦人無外事」者,婦人送迎不出門,見兄弟不踰閾,是無外事也。雲「扉,左扉」者,《士喪禮》卜葬云:「闔東扉,主婦立於其內。」既言東扉,即是左扉,故是左扉也。

婿立於門外,東面。主婦一拜,婿答再拜,主婦又拜,婿 出。

「必先一拜」者,婦人於丈夫必俠拜。

主人請醴,及揖讓入。醴以一獻之禮。主婦薦,奠酬。無 幣。婿出,主人送,再拜。

「及,與也。無幣」,異於賓客。釋曰:訓「及」為「與」者,以主人與婿揖讓而入寢門,升堂醴婿,故訓及為「與」也。雲「無幣,異於賓客」者,《士冠禮》醴賓,酬之以幣;《昏禮》饗賓,酬以束錦;《燕禮》《大射》酬賓客皆有幣。此無幣,故云異於賓客也。

成王三十三年命王世子釗如房逆女房伯祈歸於宗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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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竹書紀年》云云。

桓王十六年祭公逆王后於紀使魯侯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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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春秋》,魯桓公八年「冬,祭公來,遂逆王后於紀。」

《祭公》,諸侯為天子三公者,王使魯主婚,故祭公來受命而迎也。天子無外,故因稱王。後卿不書,舉重略輕。

桓王十七年春,紀季姜歸於京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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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春秋》魯桓公九年云云。

莊王四年王姬下嫁於齊使魯侯主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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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春秋》,「魯莊公元年夏,單伯送王姬。」

「王將嫁女於齊」,既命魯為主,故單伯送女,不稱使也。天子嫁女於諸侯,使同姓諸侯主之,不親婚,尊卑不敵。

秋,築王姬之館於外。

公在諒,闇慮齊侯當親迎,不忍便以禮接於廟,又不敢逆王命,故築舍於外。

冬,王姬歸於齊。

不書「逆」,公不與接。

莊王十四年冬,王姬歸於齊。

按《春秋》,魯莊公十有一年「冬,王姬歸於齊。」

按:《公羊傳》「何以書?過我也。」

惠王元年逆王后於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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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春秋》,魯莊公十有八年不書。 按《左傳》十八年,「虢 公、晉侯、鄭伯使原莊公逆王后於陳,陳媯歸於京師。」

《虢》、晉朝王,鄭伯又以齊執其卿,故求王為援,皆在周,倡義為王定婚。陳人敬從,得同姓宗國之禮,故《傳》詳其事。不書,「不告。」

惠王七年,魯侯逆女於齊。

按《春秋》,魯莊公二十有四年「夏,公如齊逆女。」

按《說苑》:夏公如齊逆女。何以書?親迎禮也。其禮奈何? 曰:諸侯以屨,二兩加琮;大夫庶人以屨,二兩加束修, 二曰:某國寡小君,使寡人奉不珍之琮,不珍之屨。禮, 夫人貞女。夫人曰:「有幽室數辱之產,未諭於傅母之 教,得承執衣裳之事,敢不敬拜祝。」祝答拜。夫人受琮, 取一兩屨以履。女正笄衣裳而命之曰:「往矣,善事爾 舅姑以順為宮室無二,爾心無敢回也。」女拜,乃親引 其手,授夫於戶。夫引手出戶,夫行女從,拜辭父於堂, 拜諸母於大門。夫先升輿執轡,女乃升輿,轂三轉,然 後夫下先行。大夫士庶人稱其父曰:「某之父,某之師 友,使某執不珍之屨,不珍之束修,敢不敬禮。」某氏貞 女,母曰:「有草茅之產,未習於織紝紡績之事,得奉執 箕帚之事,敢不敬拜。」

定王四年夏王使子服求後於齊冬十月召桓公逆王后於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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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春秋》「魯宣公六年不書。」 按《左傳》云云。

靈王十四年劉夏逆王后於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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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春秋》魯襄公十五年云云。 按《左傳》襄公十二年: 靈王求後於齊,齊侯問對於晏桓子,桓子對曰:「先王 之禮辭有之,天子求後於諸侯,諸侯對曰:『夫婦所生 若而人,妾婦之子若而人。無女而有姊妹及姑姊妹, 則曰:先守某公之遺女若而人』。齊侯許婚,王使陰里 結之。」十四年,王使劉定公賜齊侯命曰:「昔伯舅太公 右」我先王,股肱周室,師保萬民,世胙太師,以表東海。 王室之不壞,繄伯舅是賴。今余命女環:茲率舅氏之 典,纂乃祖考,無忝乃舅。敬之哉,無廢朕命!

「將婚於齊」故也。

十五年,官師從單靖公逆王后於齊。卿不行,非禮也。

漢制,「太子納妃,以奉常迎。」

按《漢書》不載。 按杜佑《通典》:「漢制,皇太子納妃,奉常 迎。時叔孫通定禮,以天子無親迎之義,皇太子以奉 常迎也。」

惠帝四年冬十月立皇后張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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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惠帝本紀》云云。

按杜佑《通典》:「漢惠帝納後,納采鴈、璧、乘馬、束帛,聘黃 金二萬斤,馬十二匹。」呂氏為惠帝娶魯元公主女,故 特優其禮。

惠帝六年,嚴婚嫁失時之罰。

按:《漢書惠帝本紀》:「六年冬,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 十不嫁,五算。」

應劭曰:「越王令女子年十七不嫁者,父母有罪。」漢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錢。」令使五算,罪謫之也。

宣帝五鳳二年詔郡國勿禁嫁娶具酒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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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宣帝本紀》:「五鳳二年秋,詔曰:夫婚姻之禮,人 倫之大者也。酒食之會,所以行禮樂也。今郡國二千 石或擅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賀召。由是 廢鄉黨之禮,令民亡所樂,非所以導民也。《詩》不云乎? 『民之失德,乾餱以愆』。勿行苛政。」

平帝元始三年春納安漢公王莽女為皇后詔光祿大夫劉歆定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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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漢書平帝本紀》,「元始三年春,詔有司為皇帝納采 安漢公女。又詔光祿大夫劉歆等雜定婚禮。四輔公 卿大夫、博士郎吏家屬皆以禮娶,親迎立軺。」併馬 按《外戚傳》,「孝平皇后,安漢公太傅大司馬莽女也。平 帝即位,成帝母太皇太后稱制,而莽秉政。莽欲依霍 光故事,以女配帝,太后意不欲也。莽設變詐,令女必 入,因以自重。」太后不得已而許之。遣長樂少府夏侯 藩、宗正劉宏、少府宗伯鳳、尚書令平晏納采。太師光大司徒馬宮、大司空甄豐、左將軍孫建、執金吾尹賞、 行太常事大中大夫劉歆及太卜太史令以下四十 九人,賜皮弁素績,以禮雜卜,筮太牢祠宗廟,待吉月 日。明年春,遣大司徒宮、大司空豐、左將軍建、右將軍 甄邯、光祿大夫歆奉乘輿法駕,迎皇后於安漢公第 宮。豐、歆授皇后璽紱,登車稱「警蹕便時」,上林延壽門, 入未央宮前殿,群臣就位行禮,大赦天下,益封父安 漢公,地滿百里,賜迎皇后及行禮者。自三公以下至 騶宰執事長樂未央宮安漢公第者,皆增秩,賜金帛 各有差。 按《莽傳》,莽既尊重,欲以女配帝為皇后,以 固其權,奏言:「皇帝即位三年,長秋宮未建,液廷媵未 充。乃者國家之難,本從亡嗣,配取不正。請考論《五經》, 定取禮,正十二女之義,以廣繼嗣。博採二王後及周 公、孔子世列侯在長安者適子女。」事下有司,上眾女 名王氏女多在選中者,莽恐其與己女爭,即上言身 亡,德子材「下,不宜與眾女並採。」太后以為至誠,乃下 詔曰:「王氏女朕之外家,其勿采!」庶民諸生郎吏以上 守闕上書者,日千餘人。公卿大夫或詣廷中,或伏省 戶下,咸言「明詔聖德巍巍如彼;安漢公盛勳堂堂若 此,今當立後,獨奈何廢公女!天下安所歸命!願得公 女為天下母!」莽遣長史以下分部曉止公卿及諸生, 而上書者愈甚。太后不得已,聽公卿采莽女。莽復自 白宜博選眾女。公卿爭曰:「不宜采諸女以貳正統。」莽 白:願見女。太后遣長樂少府、宗正、尚書令納采見女。 還奏言:「公女漸漬德化,有窈窕之容,宜承大序,奉祭 祀。」有詔遣大司徒、大司空策告宗廟,雜加卜筮,皆曰: 「兆遇金水《王相》,卦遇父母得位」,所謂康強之占,逢吉 之符也。信鄉侯佟上言:「《春秋》天子將娶於紀,則褒紀 子稱侯,安漢公國未稱古制。」事下有司,皆曰:「古者天 子封后父百里,尊而不臣,以重宗廟,孝之至也。」佟言 應禮可許。請以新野田二萬五千六百頃益封莽,滿 百里。莽謝曰:「臣莽子女誠不足以配至尊。」復聽眾議, 益封臣莽。伏自「惟念,得託肺腑,獲爵土,如使子女,誠 能奉稱聖德,臣莽國邑足以共朝貢,不須復加益地 之寵,願歸所益。」太后許之。有司奏:故事,聘皇后黃金 二萬斤,為錢二萬萬。莽深辭讓,受四千萬,而以其三 千三百萬予十一媵家。群臣復言:「今皇后受聘踰群 妾,亡幾。」有詔復益二千三百萬,合為三千萬。莽復以 其千萬分予九族貧者。

新莽地皇四年納杜陵史氏女為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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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王莽傳》:「地皇四年,平林、新市、下江兵將王常、朱鮪 等共立聖公為帝,改年為更始元年。莽聞之愈恐,欲 外視自安,迺染其須髮,進所徵天下淑女杜陵史氏 女為皇后,聘黃金三萬斤,車馬奴婢雜帛珍寶以巨 萬計。莽親迎於前殿兩階間,成同牢之禮。於上西堂, 備和嬪美御。和人三位,視公;嬪人九,視卿;美人二十」 七,視大夫;御人八十一,視元士。凡百二十人,皆佩印 韍,執弓。請幫助識別此字。

後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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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帝建和元年納梁冀女弟為皇后其儀悉依孝惠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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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桓帝本紀》:建和元年秋,立皇后梁氏。 按 《桓帝懿獻梁皇后紀》:後諱女瑩,順烈皇后之女弟也。 帝初為蠡吾侯,梁太后徵,欲與後為婚,未及嘉禮,會 質帝崩,因以立帝。明年,有司奏太后曰:「《春秋》迎王后 於紀,在塗則稱後。今大將軍冀女弟,膺紹聖善,結婚 之際,有命既集,宜備禮章,時進徵幣。請下三公太常 案」禮儀奏可。於是悉依孝惠皇帝納後故事,聘黃金 二萬斤,納采鴈、璧、乘馬束帛,一如舊典。建和元年六 月,始入掖庭,八月立為皇后。 按《杜喬傳》,建和元年, 代胡廣為太尉。桓帝將納梁冀妹,冀欲令以厚禮迎 之,喬據執舊典不聽。

獻帝建安十八年聘曹操女為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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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後漢書獻帝本紀》,不載。 按《獻穆皇后紀》,後諱節, 曹操之中女也。「建安十八年,操進三女憲、節、華為夫 人,聘以束帛元纁五萬匹,小者待年於國。十九年,並 拜為貴人。」按漢制婚禮止此附後漢婚禮儀物於後 按杜佑《通典》云:後漢鄭眾《百官六禮辭》,大略因於周 制,而納采女家答辭末云:「奉酒肉若干,再拜反命。」其 所稱,前人不雲吾子,皆云君。《六禮》文皆封之。先以紙 封表,又加以皂囊著篋中,又以皂衣篋表訖,以大囊 表之,題檢文言「謁篋某君門下。其禮物凡三十種,各 內有謁文,外有贊文,各一首封如禮文。篋表訖,蠟封」, 題用皁帔蓋於箱中,無大囊表,便題檢文,言「謁篋某 君門下」,便書贊文,通共在檢上。禮物,按以元纁,羊、鴈、 清酒、白酒、粳米、稷米、蒲葦、卷柏、嘉禾、長命縷、膠漆、五 色絲、合歡鈴、九子墨、金錢、祿、得香草、鳳凰、舍利獸、鴛 鴦,受福獸、魚、鹿烏、九子婦、陽燧鑽,言物之所象者,元 象天,纁法地,羊者祥也,群而不黨,鴈「則隨陽。」清酒降 福,白酒歡之由。粳米養食,稷米粢盛。蒲眾多性柔。葦 柔之久,卷柏屈卷,附生嘉禾,須祿長命。縷縫衣延壽膠能合異類。漆內外光好。五色絲章采,屈伸不窮。合 歡鈴,音聲和諧。九子墨,長生子孫。金錢和明不止,祿 得香草為吉祥。鳳凰雌雄伉合,《舍利獸》廉而謙,鴛鴦 飛止須匹,鳴則相和受福。獸體恭心,慈魚處淵。無射 鹿者,祿也。烏知反哺,孝於父母。九子婦有四德,陽燧 成明安身。又有丹為五色之榮,青為色首東方始。

齊王正始四年立後甄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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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三國魏志齊王本紀》:「夏四月乙卯,立皇后甄氏,大 赦。」

按杜佑《通典》:「魏制,天子冊後以皮馬庭,實加穀珪。齊 王正始四年,立後甄氏,其儀不存。」諸侯娶妃,以皮 馬為庭實,加以大璋。王娶妃、公主嫁《五禮》,用絹百九 十匹。

武帝泰始九年秋七月詔聘公卿以下子女以備六宮採擇未畢權禁斷婚姻冬十月辛巳制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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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泰始十年制「納三夫人九嬪之儀。」

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武帝泰始十年,將 納拜三夫人九嬪,有司奏:「禮,皇后聘以穀珪,無妾媵 禮贄之。制詔曰『拜』。」請幫助識別此字。「可依魏氏故事。」於是臨軒使使 持節兼太常拜三夫人,兼御史中丞拜九嬪。

咸寧二年冬十月丁卯立皇后楊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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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武帝本紀》云云。 按《禮志》。「武帝咸寧二年。臨 軒。遣太尉賈充。策立皇后楊氏。納悼後也。因大赦。賜 王公以下各有差。百僚上禮。」

太康八年有司奏定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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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太康八年,有司奏 婚、納徵、大婚用元纁束帛加珪、馬二駟;王侯元纁束 帛加璧、乘馬;大夫用元纁束帛加羊。古者以皮馬為 庭實,天子加以穀珪,諸侯加大璋。可依《周禮》,改璧用 璋,其羊鴈酒米、元纁如故。諸侯婚禮加納采、告期、親 迎各帛五匹,及納徵馬四匹,皆令夫家自備,惟璋官 為」具致之。尚書朱整議:「按《魏氏故事》,王娶妃、公主嫁 之禮,天子諸侯以皮馬為庭實,天子加以穀珪,諸侯 加以大璋。漢高后制,聘後黃金二百斤,馬十二匹;夫 人金五十斤,馬四匹。魏氏王娶妃、公主嫁之禮,用絹 百九十匹。晉興,故事用絹三百匹。詔曰:『公主嫁由夫 氏,不宜皆為備物,賜錢使足而已,惟給』」璋,餘如故事。

成帝咸康二年臨軒遣使拜皇后杜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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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成帝本紀》,「咸康二年春,立皇后杜氏,大赦,增 文武位一等。四月,皇后見於大廟。」 按《禮志》,「成帝咸 康二年,臨軒遣使持節兼太保、領軍將軍諸葛恢,兼 太尉、護軍將軍孔愉,六禮備物,拜皇后杜氏。即日入 宮,帝御太極殿,群臣畢賀。賀非禮也。」王者婚禮,禮無 其例。《春秋》「祭公逆王后於紀」,《穀梁》《左氏傳》說與《公羊》 又不同,而自漢魏遺事,並皆闕略。武惠納後,江左又 無復儀注。故成帝將納杜後,太常華恆始與博士參 定其儀。據杜預《左氏傳》說,主婚是供其婚禮之幣而 已。又周靈王求婚於齊,齊侯問於晏桓子,桓子對曰: 「夫婦所生若如人,姑姊妹則稱先守某公之遺女若 如人」,此則天子之命自得下達,臣下之答,徑自上通。 先儒以為丘明詳錄其事,蓋為王者婚娶之禮也。故 成帝臨軒遣使,稱制拜後,然其儀注又不具存。 按 《華恆傳》,「恆領太常,帝將納後。寇難之後,典籍靡遺,婚 禮無所依據。恆推尋舊典,撰定禮儀,事並施用。 咸康八年,康帝即位,立皇后褚氏。」

按《晉書康帝本紀》,「咸康八年,成帝崩,康帝即皇帝位, 大赦。十二月壬子,立皇后褚氏。」 按《禮志》,康帝建元 元年,納皇后褚氏。而儀注,陛者不設旄頭。殿中御史 奏令迎皇后,依成恭皇后入宮御物。而《儀注》,至尊袞 冕升殿,旄頭不設,求量處。又按昔迎恭皇后,惟作青 龍旂,其餘皆即御物。今當臨軒遣使,而五牛旂旗旄 頭「罼罕並出即用,故致今闕。」詔曰:「所以正法服、升太 極者,以敬其始,故備其禮也。今云何更闕所重而徹 法物邪!又恭後神主入廟,先帝詔後禮宜降,不宜建 五牛旗,而今猶復設之邪?既不設五牛旗,則旄頭罼 罕之物易具也。」又詔曰:「舊制既難準,且於今而備,亦 非宜。府庫之儲,惟當以供軍國之費耳。」法服儀飾粗 令舉,其餘兼副雜器停之。

穆帝永和二年議納後行賀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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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穆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永和二年。通典作三年 「納後,議賀不?」王述云:「『婚是嘉禮。《春秋傳》曰:『娶者大吉, 非常吉』。又《傳》曰:『鄭子罕如晉,賀夫人』。鄰國猶相賀,況 臣下邪』?如此便應賀,但不在三日內耳。今因廟見成 禮而賀,亦是一節也。」王彪之議云:「婚禮不樂不賀,禮 之明文。傳稱『子罕如晉賀夫人』,既無經文,又傳不雲 『禮也。《禮》,娶婦三日不舉樂』,明三日之後自當樂;至於」 不賀,無三日之斷。恐三日之後,故無應賀之禮。又雲「《禮記》所以言賀娶妻者,是因就酒食而有慶語也。」愚 謂無直相賀之體,而有禮貺共慶會之義,今世所共 行,於時竟不賀。

按杜佑《通典》,撫軍答諸尚書云:「禮官所據,誠是古典。 然禮亦隨時。今既已從近代,而上禮即是稱慶,將是 賀例。又恭後時已賀,今依舊亦可通。」王彪之云:「納悼 後,起居注無賀文,而有上禮。武帝以長秋再建,感愴 不敘,詔通斷之。納恭後,記注有賀文,時亦上禮。按《禮》 云:『婚禮不賀』。又云:『賀娶妻者』。」愚謂禮傳婚姻,無直相 「賀之禮,而有禮貺共慶會之義,今代所共行。」范汪云: 「先朝所以上禮而不賀者,依傍賀娶妻也。雖名曰賀, 實是酒食無慶語也。但是吉事,故曰賀耳。思親之序, 故慶辭不可以達於主人。然吉禮宜有敘情,故獻酒 食而已。先朝行之,近代得禮。至於恭後時賀,是王丞 相導以明君臣之恩,本不以為將來」之法。彪之雲「足 下不賀」,意同,而敘之小異。吾謂婚禮不賀者,謂不如 今三節特賀也。《禮記》所以復言賀娶妻者,因獻酒食 而有慶語也。是不明言賀,而於會同因有獻辭。足下 命雲「都不應有慶辭」,則何得獻酒肉會同耶?亦與足 下上禮辭不同,自為矛盾。又從伯丞相時賀,何必非 失?足下以往賀為美事,以今不賀為得禮,亦不能兩 濟斯義。庾蔚之謂:「按《禮》文及鄭注是親友,聞主人有 吉事,故遣人送酒肉以賀。但婚有嗣親之感,故不斥 主人以賀婚,唯雲有客而已。今上禮既所為者,婚亦 不得都無慶辭。」彪之議為允,於時竟不賀,但上禮。

昇平元年秋八月立皇后何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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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穆帝本紀》,「昇平元年八月,立皇后何氏,大赦, 賜孝弟鰥寡米,人五斛,逋租宿債皆勿收。」冬十月,皇 後見於太廟。 按《禮志》,昇平元年,將納皇后何氏。太 常王彪之大引經傳及諸故事以定其禮,深非《公羊》 婚禮不稱主人之義。又曰:王者之於四海,無非臣妾。 雖復父兄之親,師友之賢,皆純臣也。夫崇三綱之始, 以「定乾坤之儀?安有天父之尊,而稱臣下之命,以納 伉儷?安有臣下之卑,而稱天父之名,以行大禮?」遠尋 古禮,無王者此制;近求史籍,無王者此制,比於情不 安,於義不通。按咸寧二年納悼皇后時,弘訓太后母 臨天下,而無命戚屬之臣為武皇父兄主婚之文。又 考大晉已行之事,咸寧故事,不稱父兄「師友,則咸寧、 華恆所上,禮合於舊。臣愚謂今納後儀制,宜一依咸 寧故事。」於是從之。華恆所定之禮,依漢舊及晉已行 之制,故彪之多從咸寧,由此也。惟以娶婦之家,三日 不舉樂,而咸康群臣賀為失禮,故但依咸寧上禮,不 復賀。其告廟六禮版文等儀,皆彪之定也。其納采版 文,《璽書》曰:「皇帝咨前太尉參軍何琦,渾元資始,肇經 人倫,爰及夫婦,以奉天地宗廟社稷,謀於公卿,咸以 宜率由舊典。今使使持節太常彪之、宗正綜,以禮納 采。」主人曰:「皇帝嘉命,訪婚陋族,備數采擇。臣從祖弟 故散騎侍郎準之遺女,未閑教訓,衣履若如人。欽承 舊章,肅奉典制。前太尉參軍、都鄉侯糞土臣何琦稽 首頓首」,再拜承詔。次《問名版》文曰:「皇帝曰:咨,某官某 姓,兩儀配合,承天統物,正位於內,必俟令族。重章舊 典,今使使持節、太常某、宗正某以禮問名。」主人曰:「皇 帝嘉命。使者某到,重宣中,詔問臣名族。臣族女父母 所生,先臣故光祿大夫雩婁侯禎之遺元孫,先臣故 豫州刺史關中侯惲之曾孫,先臣安豐太守」關中侯 叡之孫,先臣故散騎侍郎準之遺女,外出自先臣故 尚書左丞冑之外曾孫,先臣故侍中關內侯夷之外 孫女。年十七,欽承舊章,肅奉典制。次《納吉版》文曰:「皇 帝曰:咨某官某姓,人謀龜從,僉曰貞吉,敬從典禮。今 使使持節、太常某、宗正某以禮納吉。」主人曰:「皇帝嘉 命,使者某重宣中詔,太卜元吉。臣陋族卑鄙,憂懼不 堪,欽承舊章,肅奉典制。」次《納徵》版文曰:「皇帝曰,咨某 官某姓之女,有母儀之德,窈窕之姿,如山如河,宜奉 宗廟,永承天祚,以元纁皮帛馬羊錢璧,以章典禮。今 使使持節司徒某、太常某,以禮納徵。」主人曰:「皇帝嘉 命,降婚卑陋,崇以上公,寵以典禮,備物典策,欽承舊 章,肅奉典制。」次請期版文曰:「皇帝曰,咨某官某姓,謀 於公卿,《泰筮元龜》,罔有不臧。率遵典禮。今使使持節 太常某、宗正某以禮請期。」主人曰:「皇帝嘉命,使者某 重宣中詔,吉日惟某可迎。臣欽承舊章,肅奉典制。」次 親迎版文曰:「皇帝曰,咨某官某姓,歲吉月令吉日,惟 某率禮以迎。今使使持節太保某、太尉某以禮迎。」主 人曰:「皇帝嘉命,使者某重宣中詔,令月吉辰,備禮以 迎。上公宗卿兼至,副介,近臣百兩。臣螻蟻之族,猥承 大禮,憂懼戰悸。欽承舊章,肅奉典制。」某稽首承詔,皆 如初答。 其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皆用白鴈、白 羊各一頭,酒米各十二斛,惟納徵羊一頭。元纁用帛 三匹,絳二匹,絹二百匹,獸皮二枚,錢二百萬,玉璧一 枚,馬六匹,酒米各十二斛。鄭元所謂「五鴈六禮也。其 馬之制,備物之數,校太康所奏,又有不同。雲古者婚 冠皆有醮,鄭氏醮文三首,具存 臺符。問迎皇后大駕,應作鼓吹不?」博士胡訥議:「臨軒儀注闕,無施安鼓 吹處所,又無舉麾鳴鐘之條。」太常王彪之以為:「婚禮 不樂,鼓吹亦樂之總名。」《儀注》所以無者,依婚禮,今宜 備設而不作,時用此議。 穆帝納後,欲用九月,九月 是忌月,范汪問王彪之,答云:「《禮》無忌月,不敢以所不 見,便謂無之。」博士曹耽、荀訥等並謂無忌月之文,不 應有妨。王洽曰:「若有忌月,當復有忌歲。」

按杜佑《通典》:「昇平元年,臺符問:『皇后拜訖,何官應上 禮?上禮悉何用』?」太常王彪之上書,以為「上禮唯酒犢 而已,犢十頭,酒十二斛,王公以下,名在三節。祥瑞自 簡,慶賀錄者悉賀。《左傳》曰:『會吳於鄫,吳徵百牢。子服 景伯曰:『周制,上物不過十二,天之大數也』』。」太學博士 雖不在賀,而常小會者同,悉應上禮。臺符問:「迎皇 後大駕應作樂不?」博士胡訥議:臨軒儀注無施安鼓 吹處所,又無舉麾鳴鐘之條。太常王彪之以為:「婚禮 不樂,鼓吹亦樂之總名。《儀注》所以無者,依婚禮也。」臣 伏重詳。《禮》云:「『昏禮不作樂,幽陰之義;樂,陽氣也』。又云: 『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自王者下達迎大 駕鹵簿,及至尊升太極,並闕。此條當是「依三日不舉 樂之禮。愚謂殿庭及大駕鹵簿鼓吹,並可備儀而已。 蘭臺太常主者,按《儀注》云:『皇后列人自閶闔掖門鳴 鐘鼓,填門露仗,如儀注之條。按諸門唯有鼓無鐘,既 雲鳴鐘,則應施鐘;既施鐘,則施建鼓。若如寺卿今意, 不作樂者,當復安懸而不作』。」彪之又議:「魏、晉舊制,晝 夜漏既盡,門鳴鼓、鳴鐘」、吉凶,鼓鐘常用,非樂也。舊儀, 皇后乘輿,列閶闔掖門,鳴鐘鼓所以聲告內外耳。今 自應施鐘,若他事,會黃門侍郎舉麾,舊應作宮懸之 樂,金石鳴鼓鐘。中朝無宮懸,設軒懸。中興以來無此 樂,故惟作鼓吹鳴鐘,以擬宮懸金石耳。《婚禮》「三日不 作樂」,經典明文。愚謂宜如舊儀,至尊升殿,舉麾作樂, 迎皇后大駕,不應鼓吹。

孝武帝寧康二年八月以長秋將建權停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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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寧康三年。秋八月。立皇后王氏。大赦。加文武位一等 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云云。

太元 年定公主納徵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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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晉書孝武帝本紀》不載。 按《禮志》,太元中,公主納 徵,以獸豹皮各一其禮。豈謂婚禮不辨王公之序,故 取獸豹以尊革其事乎?漢魏之禮云:「公主居第,尚 公主者來第成婚。」司空王朗以為不可,其後乃革。

附:「東晉太子納妃制王堪《六禮儀》」

按《禮志》,江左以來,太子婚納徵禮用玉璧一,獸皮二。 未詳何所準?況或者獸取其威猛,有班彩玉以象德 而有潤,尋珪璋亦玉之美者,豹皮采蔚,以譬君子。王 肅《納徵辭》云:「元纁束帛,儷皮鴈羊。」前漢聘後,黃金二 百斤,馬十二匹。亦無用羊之旨。鄭氏《婚物贊》曰:「羊者, 祥也。」然則婚之有羊,自漢末始也。王者六禮,尚未用 焉。是故太康中,有司奏太子婚納徵用元纁束帛,加 羊馬二駟

按杜佑《通典》,東晉王堪《六禮儀》,於版上各方書禮文, 婿父名,媒人正版中,納采,於版左方,裹以皁囊,白繩 纏之,如封章。某官某君,大門下封某官,甲乙白奏,無 官言賤子。禮版奉案承之,酒、羊、鴈、繒、采、錢、米,別版書 之,裹以白繒,同著案上,羊則牽之。豕、鴈以籠盛繒,以 笥盛采,以匳盛米,以黃絹囊盛。米稱斛數,酒稱器,脯、 臘以斤數。媒人賫禮,到女氏門,使人執鴈,主人出相 對揖畢,以鴈付主人、侍者,媒人進主人,侍者執鴈立 於堂下,從者以奉案入。媒人退席,當主人前跪曰:「甲 乙使某,敬薦不腆之禮。」

按:《禮》唯婚辭云:「不得稱不腆」 ,故《婚記》云:「幣必誠辭無不腆。」 此恐王堪之說有誤。

主人跪答曰:「君之辱不敢辭。」事畢還座。從著進奉案 主人前,主人侍者以鴈退,禮物以次進中庭。主人設 酒,媒人跪曰:「甲乙使某獻酒。」卻再拜。主人答拜,還座。 主人酢媒人,媒不復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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