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三十一卷 |
第三十一卷目錄
婚禮部總論三
史記〈外戚世家〉
白虎通〈嫁娶〉
唐杜佑通典〈男女婚嫁年幾議 嫁娶時月議 已拜時而後各有周喪迎婦遣
女議 已拜時婿遭小功喪或婦遭大功喪可迎議 拜時婦三日婦輕重議 周喪不可嫁
女娶婦議 周服降在小功可嫁女娶妻議 大功末可為子娶婦議 祖無服父有服可娶
婦嫁女議 降服及大功末可嫁姊妹及女議 降服喪已除猶在本服月內可嫁議 同姓
婚議 內表不可婚議〉
冊府元龜〈列國君部姻好 總錄部姻好〉
安定胡氏遺訓〈論嫁娶〉
陳祥道禮書〈論婚禮〉
葉時禮經會元〈婚禮〉
朱子語類〈婚〉
朱子大全〈答陳安卿 答郭子從 趙婿親迎禮大略 答徐居甫 答李繼善〉
荊川稗編〈羅願婚問〉
禮儀典第三十一卷
婚禮部總論三
編輯史記
編輯《外戚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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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受命帝王及繼體守文之君,非獨內德茂也,蓋 亦有外戚之助焉。夏之興也以塗山,而桀之放也以 末喜。殷之興也以有娀,紂之殺也嬖妲己。周之興也 以姜原及大任,而幽王之禽也淫於褒姒。故《易》基乾 坤,《詩》始《關睢》,《書》美釐降,《春秋》譏不親迎。夫婦之際,人 道之大倫也。禮之用,唯婚姻為兢兢。夫樂調而四時 和,陰陽之變,萬物之統也。可不慎與!人能弘道,無如 命何。甚哉!妃匹之愛,君不能得之於臣,父不能得之 於子,況卑下乎!既驩合矣,或不能成子姓;能成子姓 矣,或不能要其終。〈索隱曰有始不能要其終言雖有子姓而意不能要終如栗姬衛後 是也〉豈非命也哉。《孔子》罕稱命,蓋難言之也。非通幽明 之變,惡能識乎性命哉。
白虎通
編輯《嫁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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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所以有嫁娶。何以為情性之大,莫若男女。男女 之交,人情之始,莫若夫婦。《易》曰:「天地絪縕,萬物化醇。 男女構精,萬物化生。」人承天地,施陰陽,故設嫁娶之 禮者,重人倫,廣繼嗣也。《禮·保傅記》曰:「謹為子嫁娶,必 擇世有仁義者。」禮,男娶女嫁何?陰卑不得自專,就陽 而成之。故《傳》曰:「陽倡陰和,男行女隨。」男不自專娶,女 不自專嫁,必由父母,須媒妁何遠恥防淫泆也。《詩》云: 「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又曰:「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陽數奇,陰數偶,男長女幼 者,陽舒陰促。男三十,筋骨堅強,任為人父;女二十,肌 膚充盛,任為人母。合為五十,應大衍之數,生萬物也。 故《禮·內則》曰:「男三十壯有室,女二十」壯而嫁。七歲之 陽也,八歲之陰也。七八十五,陰陽之數備,有相偶之 志。故《禮記》曰:「女子十五許嫁。」笄而字,禮之稱字,陰繫 於陽,所以專一之節也。陽尊無所繫,二十五繫者,就 陰節也。陽舒而陰促。三十數三終,奇陽節也;二十數 再終,偶陰節也。陽小成於陰,大成於陽,故二十而冠, 三十而娶。陰小成於陽,大成於陰,故十五而笄,二十 而嫁也。一說《春秋榖梁傳》曰:「男二十五繫,女十五許 嫁,感陰陽也。陽數七,陰數八,男八歲毀齒,女七歲毀 齒。」陽數奇三,三八二十四,加一為五而繫心也。陰數 偶,再成十四,四加一為五,故十五許嫁也。各加一者, 明專一繫心。所以繫心者何?防其淫佚也。《禮》曰:「女子 十五許嫁,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以鴈贄,納徵曰 元纁」,故不用鴈贄。用鴈者,取其隨時南北,不失其節, 明不奪女子之時也。又取飛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 之禮,長幼有序,不相踰越也。又《昏禮》贄不用死雉,故 用鴈也。納徵元纁,束帛離皮。元三法天,纁二法地也。 陽奇陰偶,明陽道之大也。離皮者,兩皮也,以為庭實。 庭實,偶也。《禮?昏經》曰:「納采、問名、納吉、請期、親迎皆用 鴈。」納徵,束帛離皮。納徵辭曰:「吾子有加命,貺室某也, 有先人之禮,離皮束帛,使某請納徵。」上某者,婿名也; 下次某者,使人名也。女之父曰:「吾子順先典,貺某重 禮,某不敢辭,敢不承命?」納采辭曰:「吾子有惠貺貺室 某,某有先人之禮,使某也請納采。」對曰:「某之子蠢愚, 又不能教,吾子命之,某不敢辭。」天子下至士,必親迎 授綏者何?以陽下陰也。欲得其歡心,示親之心也。必 親迎,輪三周,下車曲顧者,防淫佚也。《詩》云:「文定厥祥, 親迎於渭。造舟為梁,不顯其光。」《禮?昏經》曰:「賓升,北面 奠鴈,再拜,拜手稽首,降出。」婦從房中也,從降自西階。 婿御婦車授綏,遣女於禰廟者,重先人之遺支體也, 不敢自專,故告禰也。父母親男女何?親親之至也。父 曰:「誡之敬之,夙夜無違命。」女必有端繡衣若笄之,母 施衿結帨,曰:「勉之敬之,夙夜無違宮事。」父誡於阼階, 母誡於西階。庶母及門內施鞶祭紳,以母之命,命曰「敬恭聽爾父母言,夙夜無愆」,視諸衿鞶,祭去不「辭,誡 不告者,蓋恥之重去也。《禮》曰:『嫁女之家,不絕火,三日 相思,離也。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感親年 衰老代至也。《禮》曰:『昏禮不賀,人之序也』』。」授綏,姆辭曰: 「未教未乞,與為禮也。」始親迎於,辭曰:「吾子命某,以茲 初昏,使某將請承命。」主人曰:「某固敬具,以須父命。」醮 子遣之迎命曰:「往迎爾相,承我宗事。勗率以敬先妣 之嗣,若則有常。」子曰:「諾。」唯恐不堪,不敢忘命。娶妻不 先告廟者,示不必安也。《昏禮》請期,不敢必也。婦入三 月,然後祭廟。舅姑既沒,亦婦入三月,奠菜於廟。三月 一時,物有成者,人之善惡可得知也,然後可得事宗 廟之禮。曾子曰:「女未廟見而死,歸葬於女氏之黨,示 未成婦也。嫁娶」必以春者,春,天地交通,萬物始生,陰 陽交接之時也。《詩》云:「士如歸妻,迨冰未泮。」《周官》曰:「仲 春之月,合會男女,令男三十娶,女二十嫁。」《夏小正》曰: 「二月冠子。」娶婦之時,夫有惡行,妻不得去者,地無去 天之義也。夫雖有惡,不得去也。故《禮·郊特牲》曰:「一與 之齊,終身不改。悖逆人倫,殺妻父母,廢紀綱,亂之大」 者,義絕乃得去也。天子諸侯,一娶九女何?重國廣繼 嗣也。適也者何?法地有九州,承天之施,無所不生也。 娶九女,亦足以成君施也。九而無子,百亦無益也。《王 度記》曰:「天子一娶九女。」《春秋公羊傳》曰:「諸侯娶一國, 則二國往媵之,以姪娣從之。姪者何?兄之子也。娣者 何?女弟也。」或曰:「天子娶十二女,法天」有十二月,萬物 必生也。必一娶何?防淫佚也。為其棄德嗜色,故一娶 而已,人君無再娶之義也。備姪娣從者,為其必不相 嫉妬也。一人有子,三人共之,若己生之不娶兩娣何? 傳異氣也。娶三國女何?廣異類也。恐一國血脈相似, 俱無子也。姪娣年雖少,猶從適人者,明人君無再娶 之義也。還待年於父母之國,未任答君子也。《詩》曰:「姪 娣從之,祁祁如雲。韓侯顧之,爛其盈門。」《公羊傳》曰:「叔 姬歸於紀。」明待年也。二國來媵,誰為尊者?大國為尊, 國等以德,德同以色。質家法天,尊左,文家法地,尊右。 所以不聘妾何?人有子孫欲尊之義,義不可求人以 為賤也。《春秋傳》曰:「二國來媵」,可求人為士,不可求人 為妾何?士即尊之漸,賢不止於士,妾雖賢不得為嫡。 娶妻卜之何?卜女之德,知相宜否。《昏禮經》曰:「將加諸 卜,敢問女為誰氏也?」人君及宗子,父母自定娶者,卑 不主尊,賤不主貴,故自定之也。《昏禮經》曰:「親皆沒,己 躬命之。」《詩》云:「文定厥祥,親迎於渭。」大夫功成,封得備 八妾者,重國廣繼嗣也。不更聘大國者,不忘本適也。 故《禮》曰:「納女於諸侯,曰備埽灑。」天子、諸侯之世子,皆 以諸侯禮娶,與君同,示無再娶之義也。王者之娶,必 先選於大國之女,禮儀備,所見多。《詩》云:「大邦有子,俔 天之妹。文定厥祥,親迎於渭。」明王者必娶大國也。《春 秋》曰:「紀侯來朝。」紀子以嫁女於天子,故增爵稱侯。至 數十年之間,紀侯無他功,但以子為天王后,故爵稱 侯。知雖小國者,必封以大國,明其尊所不臣也。王者 娶及庶人者何?開天下之賢,示不遺善也。故《春秋》曰: 「紀侯來朝。」文加為侯,明封之也。先封之,明不與聖人 交,禮也。女行虧缺而去其國,如之何以封為諸侯比 例矣。諸侯所以不得自娶,國中何?諸侯不得專封,義 不可臣其父母。《春秋傳》曰:「宋三代無大夫」,惡其內娶 也。不娶同姓者,重人倫,防淫佚,恥與禽獸同也。《論語》 曰:「君娶於吳為同姓,謂之吳。」《孟子曲禮》曰:「買妾不知 姓,則卜之」,外屬小功已上,亦不得娶也。故《春秋傳》曰: 「譏娶母黨也。」王者嫁女,必使同姓諸侯主之何?婚禮 貴和,不可相答,為傷君臣之義。亦欲使女不以天子 尊乘諸侯也。《春秋傳》曰:「天子嫁女於諸侯,必使諸侯 同姓者主之;諸侯嫁女於大夫,必使大夫同姓者主 之。」以其同宗共祖,可以主親也,故使攝父事。不使同 姓卿主之何?尊加諸侯,為威厭不得舒也。不使同姓 諸侯就京師主之何?諸侯親迎入京師,當朝天子,為 禮不兼。《春秋傳》曰:「築王姬觀於」外,明不往京師也。所 以必更築觀者何?尊之也。不於路寢,路寢本所以行 政處,非婦人之居也。小寢則嫌群公之舍,則已卑矣, 故必改築於城郭之內。傳曰:「築之,禮也。於外非禮也。」 卿大夫妻二妾者何?尊賢重繼嗣也。不備姪娣何?北 面之臣賤,不足盡人骨肉之親。《禮服經》曰:「貴臣貴妾」, 明有卑賤妾也。士一妻何?下卿大夫禮。《喪服小記》曰: 「士妾有子,則為之緦聘。嫡未往而死,媵當往否乎?」人 君不再娶之義也。天命不可保,故一娶九女。以《春秋》 伯姬卒時,娣、季姬更嫁鄫,《春秋》譏之。嫡夫人死後更 立夫人者,不敢以卑賤承宗廟。自立其娣者,尊大國 也。《春秋傳》曰:「叔姬歸於紀。」叔姬者,伯姬之娣也。伯姬 卒,叔姬升於嫡,經不譏也。或曰:嫡死不復更立,明嫡 無二,防篡弒也。祭宗廟,攝而已。以禮不聘為妾,明不 升。《曾子問》曰:「『婚禮既納幣,有吉日,女之父母死,何如』? 孔子曰:『婿使人弔之,如婿之父母死,女亦使人弔之。 父喪稱父,母喪稱母。父母不在,則稱伯父世母。婿已
葬,婿之伯父叔父,使人致命女氏曰:『某子有父母之喪,不得嗣為兄弟,使某致命』』。」女氏許諾,不敢嫁,禮也。婿免喪,女父使人請婿不娶而後嫁之,禮也。女之父 母死,婿亦如之。婦人所以有師何?學事人之道也。《詩》 云:「言告師氏,言告言歸。」《禮?昏經》曰:「告於公宮三月。」婦 人學,一時足以成矣。與君無親者,各教於宗廟。婦之 室,國君取大夫之妾,士之妻老無子者,而明於婦道, 又祿之使教宗室五屬之女。大夫士皆有宗族,自於 宗子之室,學事人也。女必有傅姆何?尊之也。《春秋傳》 曰:「傅至矣,姆未至。」婦人學事舅姑,不學事己父母者, 示婦與夫一體也。《禮?內則》曰:「妾事夫人,如事舅姑」,尊 嫡絕妬嫉之原。《禮服傳》曰:「妾事女君,與事舅姑同也。 婦事」夫有四禮焉:雞初鳴,咸盥漱櫛縰,笄總而朝,君 臣之道也;惻隱之恩,父子之道也;會計有無,兄弟之 道也;閨門之內,衽席之上,朋友之道也。聞見異辭,故 設此也。有五:不娶亂家之子,不娶逆家之子。世有刑 人惡疾,喪父長子,此不娶也。出婦之義,必送之,接以 賓客之禮,君子絕,愈於小人之交。《詩》云:「薄送我畿。」天 子妃謂之後何?後,君也,天下尊之,故謂之後,明海內 小人之君也。天下尊之,故繫王言之。《春秋傳》曰:「迎王 後於紀。國君之妻稱之曰夫人何?」明當扶進。夫人,謂 非妾也,國人尊之,故稱君夫人也。自稱小童者,謙也, 言己智能寡少如童蒙也。《論語》曰:「國君之妻,稱之曰 夫人,夫人自稱曰小童,國」人稱之曰「君夫人」;稱諸異 邦曰「寡小君。」謂聘問兄弟之國,及臣,他國稱之,謙之 辭也。妻者何謂?妻者,齊也,與夫齊體,自天子下至庶 人,其義 也。妾者,接也,以時接見也。嫁娶者何謂也? 嫁者,家也,婦人外成,以出適人為家。娶者,取也。男女, 謂男者任也,任功業也。女者,如也,從如人也。在家從 父母,既嫁從夫,夫沒從子也。《傳》曰:「婦人有三從之義 也。」夫婦者,何謂也?夫者,扶也,扶以人道者也。婦者,服 也,服於家事,事人者也。配匹者何?謂相與偶也。婚姻 者,何謂也?昏時行禮,故謂之婚也。婦人因夫而成,故 曰姻。《詩》云:「不惟舊因。」謂夫也。又曰:「燕爾新婚。」謂婦也。 所以昏時行禮何?示陽下陰也。昏亦陰陽交時也。男 子六十閉房何。所以輔衰也。故重性命也。又曰:「父子 不同。」為亂長幼之序也。《禮·內則》曰:「妾雖老,未滿五 十,必預五日之御。」滿五十不御。俱為助衰也。至七十 大衰。食非肉不飽。寢非人不暖。故七十復開房也。
唐杜佑通典
編輯《男女婚嫁年幾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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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古男五十而娶,女三十而嫁。中古男三十而室,女 二十而嫁。堯舉舜曰「有鰥在人間,以其二女妻之,二 十而行之。」周文王十五生武王。《地官》媒氏掌萬民之 判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有故則二十三而嫁。 《曲禮》曰:「男子三十曰壯,有室。」周末越王勾踐蕃育庶 人,欲速報吳,使男二十而娶,女十七而嫁。議曰:「鄭元」 據《周禮》《春秋穀梁》《逸禮本命篇》等,男必三十而娶,女 必二十乃嫁。王肅據《孔子家語》《服經》等,以為男十六 可以娶,女十四可以嫁,三十二十,言其極耳。又按《家 語》,「魯哀公問於孔子曰:『男子十六而精通,女子十四 而化育,是則可生人矣。而禮必三十而室,女必二十 而嫁,豈不晚哉』?孔子曰:『夫禮言其極耳,不是過也。男 二十而冠,有為人父之端;女十五許嫁,有適人之道』。」 又曰:「孔子年十九而娶於宋之亓官氏。」又曰:「孔子七 十三而終。伯魚年五十,先孔子而卒。而服。《經》有『為夫 姊之長殤』。」據此,王、鄭之說,義並未明。今按:三十、二十 而娶嫁者,《周官》云:「掌萬民之判」,即眾庶之禮也。故下 云:「於是時也,奔者不」禁。服《經》「為夫姊之長殤」,士大夫 之禮也。《左傳》十五而生子,國君之禮也。且冠有貴賤 之異,而婚得無尊卑之殊乎?則卿士大夫之子,十五 六之後,皆可嫁娶矣。
《嫁娶時月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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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小正記》曰:『二月,娶妻之時也』。周制,仲春之月,令會 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議曰:「按鄭元嫁娶必以仲 春之月,王肅以為秋冬嫁娶之時也,仲春期盡之時 矣。孫卿云:『霜降迎女,冰泮殺止』。孔子《家語》云:『群生閉 藏於陰而育之始』。故聖人因時以合偶男女,窮天數。 霜降而婦功成,嫁娶者行焉;冰泮而農桑起,婚禮殺」 於此焉。又云:「冬合男女,春班爵位。」皆謂順也。按《束晳》 云:「春秋二百四十年,魯女出嫁,夫人來歸;大夫逆女。 天王娶後,自正月至十二月,悉不以得時失時為貶 褒,何限於仲春、季秋以相非哉?」夫《春秋》舉秋毫之善, 貶纖介之惡,故春狩於郎,書時禮也;夏城中丘,書不 時也。此人間小事,猶書得時失時,況婚姻人倫端始, 禮之大者,不譏得時失時,不善者耶?若婚姻季秋期 盡仲春,則隱二年冬十月,夏之八月,未及季秋,「伯姬 歸於紀」,周之季春,夏之正月也;桓九年春,「季姜歸於 京師」,莊二十五年六月,夏之四月也,已過仲春,「伯姬 歸於紀」,或出盛時之前,或在期盡之後,而《經》無貶文, 三《傳》不譏,何哉?凡詩人之興,取義繁廣,或舉譬類,或 稱所見,不必皆可以定時候也。又按《桃夭》篇序,美婚姻以時。蓋謂盛壯之時,而非日月之時。故灼灼其華, 喻以盛壯,非為嫁娶,當用《桃夭》之月。其次章云:「其葉 蓁蓁,有蕡其實,之子于歸。」此豈在仲春之月乎?又《摽 梅》三章注曰:「夏之向晚,迨冰未泮。」正月以前,草蟲喓 喓,末秋之時。或言嫁娶,或美男女及時,然詠各異矣。 《周禮》以仲春會男女之無夫家者,蓋一切相配合之 時,而非常人之節。《曲禮》曰:「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 故日月以告君,齋戒以告鬼神。」若嫁娶必在仲春,則 其日月有常,不得前卻,何復日月以告君乎?夫冠婚 笄嫁,男女之節。冠以二十為限,而無春秋之期。笄以 嫁而設,不以日月為斷,何獨嫁娶當繫於時月乎?王 肅云:「婚姻始於季秋,止於仲春,不言春不可以嫁也。」 而馬昭多引《春秋》之証,以為反《詩》於難,錯矣。兩家俱 失,義皆不通。通年聽婚,蓋古正禮也。今按《士婚禮》請 期之辭云:唯是三族之不虞,卜得吉日,則可配合。婚 姻之義,在於賢淑。四時通用,協於情理,安可以秋冬 之節,方為好合之期?先賢以時月為限,恐非至當。束 氏之說,暢於《禮》矣。
《已拜時而後各有周喪迎婦遣女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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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懷帝永嘉中,太常潘尼為子娶黃門郎李循女,已 拜時,後各有周喪,潘迎婦,李遣女。國子博士江統、侍 中許遐同議:「『已拜舅姑者,宜准女在途之禮,齊縗大 功三月。既葬,可迎婦。按《禮記》,在途而婿之父母死,則 改服赴喪;女之父母死,反而服周』。今已拜舅姑,其義 全於在塗也。降其親而服夫黨,非婦如何?《禮》,父母既」 沒而娶,三月廟見成婦之義,舅姑存則盥饋特豚,以 成婦道,皆明重其成婦,不繫其成妻也。然則未廟見, 女死還葬於女氏,若已見舅姑,雖無衽席之接,固當 歸葬於夫家,此非可否之斷乎?《禮》,婿親迎,女未至而 有齋、𪗋縗,大功之喪,男不入,改服於外次,女入改服於 內次,即位哭,又𪗋縗。大功之喪三「月既葬,雖不可以 納徵,而可正御矣。」何琦、《駮江許議》曰:「夫正名者,理道 之本。然拜時非古,而行之歷代,遂以成俗。古者布其 几筵,恭告祖禰,將納他族以奉宗事。父親醮子,而命 之迎女,受父母之遣,以涉夫氏之庭,而交拜敬之禮。 方之在塗,喪紀定矣。服制既正,𪗋功卒哭可迎,此不 闕於古而通於今。」議是也。然婚姻之道,公私急務,愚 以為眾時及一日二日之婦,婦名既正,即宜一揆。其 衾幬未接,歸葬其黨。東晉廢帝太和中,平北將軍郄 愔上言:「功曹魏騭周喪內迎拜時婦,鄉曲以違禮譏 之。」謝奉與郄牋曰:「魏騭後來之良,足以日新其美。近 聞邑有異議,從弟異亦當拜時。婦家遭喪,即是其例。 夫拜時之禮,誠非舊典,蓋由季代多難,男女宜各及 時,故為此制,以固婚姻之義也。雖未入婿門,今年吉 辰拜後,歲俗無忌,便得以成婦迎之正以策名委質, 有定故也。」謝安議:「拜時雖非正典,代所共行久矣。將 以三族多虞,歲有吉忌,故逆成其禮耳。」宋庾蔚之謂: 「俗既流弊,故以拜時代三日。推其始意」,當是貪得從 省以赴吉。歲若周,大功之喪既葬,不可迎已拜之婦, 則與始婚不異,非其旨也。
《已拜時婿遭小功喪或婦遭大功喪可迎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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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中書郎范汪問劉惔曰:「從妹與荀始文婚已,及好 歲拜時,有從叔父德度喪,會叔親患危篤,欲令荀氏 迎從妹,盡婦敬於夫氏以有此喪為難,故為此議。拜 時出於近代,將以宗族多虞,吉事宜速,故好歲拜,新 年便可迎也。惡歲可迎,是拜時已成婦也。在塗之婦, 猶服夫氏,況已交拜成禮,便當迎是長還也。」惔答云: 「荀今從叔喪,三月,小功之服。《禮》云:『小功之末,可以納 妻』。如此自可比初婚何疑?」蔡謨曰:「古人君爵命其臣, 在遠則遣使。太公既封齊,五侯九伯,實得征之,即王 使召康公所命也。至今詔使拜授,亦當如此,豈有疑 乎?《易》曰:『家有嚴君焉,父母之謂令婿』。父命使拜其婦 女,父遣女拜受此命,即是太公受命」於召康公,令人 拜爵於詔使也。而雲未拜舅姑,未為成婦,然則太公 未拜周王,亦非方伯乎?不修婦禮,是其失耳。至於是 婦與非,自當以典禮為正,安得從彼所行?假令太公 不行臣禮,王者便當不臣之乎?謂拜婿之宗親,與拜 舅姑於禮無異。又會稽王道子《與王彪之書》曰:「東海 王來月欲迎妃,而女身有大功服,此於常禮,當是有 疑。但先拜時,大禮已交,且拜時本意,亦欲通如此之 閡耳,不得同之初婚,固當在於可通。」彪之答曰:「女有 大功服,若初婚者,禮例無許。既已拜時,猶復不同。昔 中朝許侍中等曾議此事,以為拜時不應以喪為疑, 倚傍經禮,甚有理據。談者多謂是,殿下可視而量之。」
《拜時婦三日婦輕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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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禮經》,婚嫁無拜時三日之文。自後漢、魏、晉已來,或 為拜時之婦,或為三日之婚。魏王肅、鍾毓、毓弟會、陳 群、群子泰,咸以拜時得比於三日。晉武帝謂山濤曰: 「拜於舅姑,可准廟見;三日同牢,允稱在塗。」濤曰:「愚論 以拜舅姑重於三日,所舉者但不三月耳。」張華謂:「拜
時之婦,盡恭於舅姑;三日之婚,成吉於夫氏。准於古義,可為成婦。以拜舅姑,即是廟見。」常侍江應元等謂:「已拜舅姑,其義全於在塗。」或曰:「夫失時之女,許不備 禮,蓋急嫁娶之道也。三日之婦,亦務時之婚矣。雖同 牢而食,同衾而寢,此居室衽席之情義耳,豈合古人 亡則奠菜,存則盥饋,而婦道成哉?且未廟見之婦,死 則反葬,女氏之黨,以此推之,貴其成婦,不係成妻,明 拜舅姑為重,接夫為輕。所以然者,先配而後祖。」陳鍼 子曰:「是不為夫婦誣其祖矣,非禮也。此《春秋》明義,拜 時重於三日之徵也。」議曰:「有夫婦而後有父子,有父 子而後有君臣,則婚姻王化所先,人倫之本,拜時之 婦,禮經不載」,自東漢魏晉,及於東晉,咸有此事。按其 儀,或時屬艱虞,歲遇良吉,急於嫁娶,權為此制。以紗 縠幪,女氏之首,而夫氏發之。因拜舅姑,便成婦道。六 禮悉捨,合巹復乖,隳政教之大方,成容易之弊法。王 肅、鍾毓、陳群、山濤、張華、蔡謨,皆當時知禮達識者,何 謂不非之耶?豈時俗久行,因循且便,或彼眾我寡,議 論莫從者乎?宋齊以後,斯制遂息,後之君子,無愧前 賢。
《周喪不可嫁女娶婦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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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惠帝元康二年,司徒王渾奏云:「前以冒喪婚娶,傷 化悖禮,下十六州推舉,今本州中正各有言上。」太子 家令虞濬有弟喪,嫁女拜時。鎮東司馬陳湛有弟喪, 嫁女拜時。上庸太守王崇有兄喪,嫁女拜時。夏侯俊 有弟子喪,為息恆納婦,恆無服。國子祭酒鄒湛有弟 婦喪,為息蒙娶婦拜時,蒙有周服。給事中王琛有兄 喪,為息稜娶婦拜時;并州刺史羊暨有兄喪,為息明 娶婦拜時;征西長史牽昌有弟喪,為息彥娶婦拜時。 「湛職儒官,身雖無服,據為婚主。按《禮》,大功之末,可以 嫁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婦。無𪗋縗嫁娶之文,虧違憲 典,宜加貶黜,以肅王法。請臺免官,以正清議。」尚書符 下國子學處議。國子助教吳商議:「今之拜時,事畢便 歸,婚禮未成,不得與娶婦者同也。俊、琛、稜並以𪗋縗 娶婦,娶妻所犯者重。恆雖無服,當不議而不諍,亦禮 所譏。然其所犯者,猶輕於稜也。湛身既平吉,子雖𪗋 縗,義服之末,又不親迎,吉凶別處,所犯者輕。濬、暨為 子拜時,拜時禮輕,當降也。」國子祭酒裴頠議以為:「吉 凶之別,禮之大端。子服在凶,而行嘉禮,非所以為訓。 雖父兄為主,事由己興。此悉人倫大綱,典章所慎也。」 詔曰:「下殤小功不以娶。俊等簡忽喪紀,輕違禮經,皆 宜如所正。」司直劉隗上言:「文學王籍有叔母服,未一 月納吉娶妻,虧俗傷化,宜加貶黜。」輒下禁止。妻父周 嵩知籍有喪而成婚,無王孫恥奔之義,失為父之道。 王廙、王彬於籍親則叔父,皆無君子幹父之風。應清 議者,任之鄉論。主簿江啟曰:「夫風節不振,無以蕩弊 俗;禮義不備,無以正人流。籍以名門,擢登賓友,不能 率身正道,公違典憲,誠是愷悌垂恕,體例宜全。又東 閣祭酒顏含,居叔父喪而遣女。推尋舊事,永康二年, 虞濬、陳湛各有弟喪,嫁子拜時,司徒王渾」奏:「免。竊謂 弟喪不重於叔父,成婚之禮不輕含犯違禮典。夫崇 禮謂之有方之士,不崇禮謂之無方之人。況虧淳創 薄,崇俗棄禮,請免官禁止。」從事中郎謝潛議:「鄭元以 為女子成人,逆降旁親及將出者。昔陳湛以女年過 二十,依鄭義不責,遷任徐州,不為坐免,久為成比。若 含女未過二十,宜如隗奏。若謂鄭元說與禮違,當先 除而後禁,不宜制未下而責人也。」主簿孔夷議:「鄭以 未嫁成人,降其旁親,以明當及時,與不及時者同降。 若嫁有時而遭喪,因喪而降之,非言𪗋縗之中可嫁 女。學者多失此旨,非獨在今含應。見原」王濛息叔仁 兄,十月亡,至十二月,詔其子與琅邪王婚拜,時叔仁 以喪辭。范尚書與會稽王牋,為伸其意。會稽王答曰: 「既有所准,情理可通,故人主權而行之。自君作故,古 之制也。古人墨絰從事,豈情所安?逼於君命之所制, 奪人臣之所屈,乃至於此。以今方之,事情輕重,豈得 同日,而欲執違耶?又今自拜時,未為備禮,蹔一致身 交拜而已。即之於情,有何不可?且今王氏情事」,與國 家正同,王命既定,事在必行。太常王彪之《與會稽王 牋》曰:「王濛女有同生之哀,計其日月,尚未絕哭,豈可 成婚。凡在君子,猶愛人以禮,況崇化之主耶!以此為 聖人故事,寧可執訓當今,宜流後裔,忝備禮官,情有 不安,謹具白所懷。」
《周服降在小功可嫁女娶妻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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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范朗問蔡謨曰:「甲有庶兄乙為人後,甲妹景已許 嫁而未出。今乙亡,如鄭元意,已許嫁,便降旁親者,景 應為乙服小功,本是周親,甲今於禮可得嫁景不?」蔡 答曰:「按《禮》,大功之末,可以嫁子。不言降服,復有異也。 兄在大功,嫁降服小功之妹,猶父在大功,嫁小功之 女也。」謂甲今嫁景,於禮無違。范難曰:「《禮》,小功不稅,降 而小功則稅之。又小功不易喪之練冠,而長殤、中殤 之小功,則變三年之葛。又小功之末可以娶妻,而下 殤之小功則不可。據此數事,則明降服、正服所施各 異。今子同之,其理何居?」蔡答曰:「夫服有降有正,此禮之常也。若其所施必皆不同,則當舉其一例,無為復 說稅與娶也。今而然者,明其所施有同有異,不可以 一例舉,故隨事而言之也。鄭君以為下殤小功不可 娶者,本𪗋縗之親也。按長殤大功,亦𪗋縗親。而《禮》但 言下殤不可以娶,而不言長殤不可嫁,明殤降之服, 雖不可娶而可嫁也。所以然者,陽唱陰和,男行女從, 和從者輕,唱行者重,二者不同,故其制亦異也。」范又 難曰:「禮舉輕以明重,下殤猶不可娶,言長殤大功,何 可以嫁?知《禮》所謂大功末者,唯正服大功末耳。」蔡答 曰:「下殤不可娶妻者,謂己身也。吾言長殤可以嫁子 者,謂女父也。身自行之,於事為重,但施於子,其理差 輕。然則下殤之不娶,未足以明長殤之不嫁也。又東 晉臺符廬陵公主薨,琅邪、東海二王,於禮為應得婚 與不?」太常王彪之曰:「二王出後二國,禮為人後降本 親一等。又雲『為姑姊妹適人者小功,二王應制小功 之服。《禮》:小功絕哭,可以娶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先 儒之說,本𪗋縗之親,故除喪而後可婚。今二王雖以 出後降服,本亦𪗋縗之親,情例如禮,不應成婚也』。」宋 庾蔚之謂:「《禮》雲『下殤之小功則不可,而不』」雲「再降之 小功」,則知再降之小功可以娶。
《大功末可為子娶婦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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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御史中丞高崧有從弟喪,在服末,欲為兒婚。《書》訪 尚書范汪曰:「《禮》有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可 以娶婦。下章云:『己雖小功,既卒哭,可以娶妻』。己有小 功喪,則父便應有大功喪。以義例推之,小功卒哭可 以娶妻,則大功卒哭可以娶婦耶?」〈有舅姑曰婦無舅姑曰妻〉范答 曰:「按《禮》,大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此於子已為無服 也。以己尚在大功喪中,猶未忍為子娶婦,近於歡事 也。故於冠子、嫁子則可,娶婦則不可矣。己有緦麻之 喪,於祭亦廢,婚亦不通矣,況小功乎?」崧又曰:「禮,己雖 小功,既卒哭,可以娶妻。己有小功,則父有大功。己既 小功,卒哭,可娶妻,則父大功卒哭可娶婦,將不」嫌耶? 汪曰:「五服之制,各有月數,月數之內,自無吉事,故曰 縗麻,非所以接弁冕也。《春秋左氏傳》:齊侯使晏子請 繼室於晉,叔向對曰:『寡君之願也,縗絰之中,是以未 敢請』。」〈時晉侯有少姜之喪耳〉禮貴妾緦,而叔向稱在縗絰之中。 推此而言,雖輕喪之麻,猶無婚姻之道也。而敦本敬 始之義,每於婚冠見之矣。《雜記》曰:「大功之末,可以嫁 子;小功之末,可以娶婦。」〈按大功之末猶未忍為子娶婦小功之末乃為子娶耳〉 「而下章雲『己雖小功,卒哭,可冠娶妻也』,二文誠為相 代。尋此旨,為男女失時,或繼嗣未立者耳,非通例也。 《禮》,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至於仲春會男女,便雲 『於此時也,奔者不禁』。此亦是權禮,非經常之典也。」崧 又訪於江彪,彪答曰:「按: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 末,可以娶婦。又己小功卒哭,可以娶妻,此悉是明文 正例,當不如范語。為此議者,皆於為婚之主也。娶婦 則父為主,娶妻則己為主,故父大功之末,不得行此 嘉禮,至於己小功之末,則可行之。又《禮》稱娶妻,則是 無父之正文,謂大功之末娶婦,於禮例猶尚不安。今 所為者重,所虧者輕,又准時人由來之比,自不致嫌。」 於是崧依議為兒婚。
《祖無服父有服可娶婦嫁女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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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劉嗣問徐野人曰:「嗣去年十二月有周慘,欲用六 月婚。兒服早已除,大人本無服,便是一家主,想無復 異。」徐答曰:「此議本據祖為孫兒婚,自平吉,可得娶妻, 不計兒之有慘也。」嗣弟損又重問野人曰:「諸賢唯雲 祖尊一家,得為婚主,若便婚損,疑速也。」徐答曰:「今歸 重於王父,理無取於遲速。」損重問曰:「《禮》云:『嫁女之家, 三夜不息燭;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得不有輕不?又 大功之末可以嫁女,則男不得婚。向家是嫁女,今是 己子婚,男女詎無異耶?〈向家亦是祖無服而父有周慘得嫁女〉徐答曰: 「秉燭寢樂,居然輕重,故嫁娶殊品。至於今事,理本分 塗,唯取歸重極尊而不別異,男女一也。」又宋向歆問 何承天曰:「『父有伯母慘,女服小功。祖尊統一家年,未 可得嫁孫女不』?何答曰:『吾謂祖為婚主,女身又小功 服,不嫌於婚』。」鄭尚書曰:「祖為婚主,女父不與婚事。」意 謂可婚。周續之曰:「《禮》,己雖小功,可以冠。娶妻」則女身 雖有服,謂出門無嫌也。伯母義服,而祖為家主,於理 可通。徐野人曰:「禮許變通,《記》所稱父大功者,當非有 祖之家。又《公羊傳》云:『不以父命辭王父命』。推附名例, 義在尊無二上,容或可通理耶?」
《降服及大功末可嫁姊妹及女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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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南陽中正張輔言,司徒府云:故涼州刺史楊欣女, 以九月二十日出赴姊喪殯,而欣息俊,因喪後二十 六日,強嫁妹與南陽韓氏,而韓就楊家共成婚姻。韓 氏居妻喪,不顧禮義,三旬內成婚,傷化敗俗,非冠帶 所行。下品二等,本品第二人,今為第四。請正黃紙。」梁 州中正梁某言:俊居姊喪嫁妹,犯禮傷義,貶為第五」 品。又宋江氏問裴松之曰:「從兄女先剋此六月,與庾 長史弟婚,其姊蔡氏去三月亡,葬送以畢。從兄無嗣, 兄子簡為後,今與從妹同服大功,大功末可以嫁子不知無父而兄有大功服,可復嫁妹不?」答曰:「意謂父 有大功,尚可嫁子;兄在大功,理無不可。今所未了者, 未知女身大功,亦可得嫁不?文降而」在大功,得與本 服九月者同?不見宗濤《答范超伯問》:「娶婦之與嫁子, 輕重有一等之差。己身小功,可以娶妻;女身大功,何 為不可以嫁?」謂此言為是。但其論降在大功者,如為 不盡,吾以為聘納禮重,故探其本情,適人差輕,故以 見服為斷。禮無降在大功,不可嫁子之文,不應於外 生疑。且有下殤小功「之喪,過五月便可以娶;降在九 月者,過三月而後嫁。計其日月,亦一等之謂也。」荀伯 子難裴曰:「本不謂父可,而兄反不可。今所疑,謂父兄 及女身並不可耳。按《禮》,小功之初,不妨嫁子,其末則 可以娶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今所本是周服故也。 今降在大功,亦本是周服,何容復於降殺之內,以行 婚姻」之禮耶?《禮》雲「大功之末,可以嫁子」者,自是論本 服耳。所以不明降在大功不可者,正以下殤之小功, 足以包之也。若謂降與不降,必其不殊者,其兄弟出 後,姊妹出適,便再降為小功矣。請問居此小功服,在 始亦可即以嫁子乎?三月卒哭,又可以娶妻乎?奚獨 慈於下殤,而薄於出降之甚耶?何承天《通裴難荀曰: 婚禮吉而非樂,貴不失時。元康中,有犯喪者,為憲司 所糾,都無降服大功嫁女之彈,彼豈輕犯周制,重犯 功服耶?固於禮自通,不應致譏耳。足下謂下殤小功 不可娶,足以包降,在大功不可嫁。夫撤樂興嗣親之 感,繼燭發離別之悲,唱行重於和從,受禮輕於納聘, 既有一等之差,本服周者,雖不得娶,何疑得嫁耶?若 本降為大功,不可嫁者,大功降為小功,亦不可娶,豈 獨下殤小功而已乎?斯不然矣。李嵩為息邃婚張康 女,未成禮,而康有姊喪,已葬。二家婚皆務速。書問太 常馮懷,懷曰:降服不與正服同者,謂居處之節耳。大 功之末,可以冠子。嫁子明冠宜時成,嫁宜及時。先儒 云:末者,服半之後也』。張氏所服既半,將非所疑。又魏 放之問孔琳之曰:『降在大功,當得嫁女不』?答曰:『吾意 降者似不得婚。〈記〉》稱大功之末可以嫁子,小功之末 可以娶妻,下殤之小功則不可。按如此文,唯雲降者 不可娶妻,不雲不可嫁子者,此便是得嫁也。傅都官 駮孔議曰:「娶妻嫁子雖為不同,然可以例求也。何者? 小功絕哭之後可以娶妻,至於下殤之小功,則不可 也。本服重而降在小功,既不得同小功而娶妻,本服 周而降在大功,豈可同大功而嫁子乎?孔答曰:「娶妻 事重,嫁子事輕。今若雲不可納婦,容可以嫁子為難 耳。既不明不以嫁子,獨明不可以娶妻,事重非其類 矣。傅難曰:「今舉重以明輕,何以謂之不類?」孔答曰:「傅 意謂本周而在大功、小功者,則不得。冠子、嫁子、納婦、 娶妻四事,夫冠、嫁、納婦三事,皆子身之吉事,事不在 己。娶妻一事,非在他人。親己身之吉事,在子則輕,在 身則重。輕故可行之於服末。重必卒哭而後可以降 殺之明義亦既差降,則事何必齊?今若欲徵其文,觀 雩知旱者,則應明輕者猶不可,則重者不言自彰。而 今獨言小功之殤不可以娶妻,指是言重者不可也。 重者自不可,輕者自可有差,何得輕必從重耶?」又宋 庾蔚之曰:「昔為《禮記略解》,已通此議。大功重而嫁輕, 小功輕而娶重,故大功之末可以嫁,小功之末可以 娶也。所以然,下殤小功,本周親者,以其殤折之痛,既」 人情所哀,不可以娶者。長殤大功,鄰於成人大功,接 於𪗋縗,猶親服之內,於情差申。冠嫁之事,可同於成 人之大功,故不言長殤大功之不嫁也。
《降服喪已除猶在本服月內可嫁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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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謝琰問《車引》曰:「人有妹喪,降服已除,本服未周,可 得嫁否?」答曰:「《禮》,小功不稅降。在小功者則稅,是推本 情,不許見服也。時人有以此婚嫁者,僕常疑之。」孫騰 答:「人有卜日除服便以婚,況降服已除,禮有大斷,此 都無疑。」
《同姓婚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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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人皇之代,始有夫婦之道。殷以上而婚,不隔同姓。 周制則不娶宗族。《禮記》曰:「娶妻不娶同姓,以厚其別 也。故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許慎《五經異義》:「諸侯娶 同姓。」今《春秋公羊》說魯昭公娶於吳,為同姓也,謂之 吳孟子。《春秋左氏》說孟子非小君也,不成其喪,不當 譏。又按《易》曰:「同人於宗吝。」言同姓相娶,吝道也。即犯 誅絕之罪,言五屬之內,禽獸行,乃當絕。漢呂后妹嫁 呂平。王莽娶宜春侯王成女,後稱曰宜春氏。晉劉頌 為漢廣陵王後。臨淮陳矯,本劉氏子,矯與頌為近親 出養,始改姓陳。頌女適陳氏,時人譏之。若同姓得婚, 論如虞、陳之類,禮所不禁。同姓不殖,非此類也。難者 不能屈。濮陽太守劉嘏與同姓劉疇婚。司徒下太常 諸博士議,非之。嘏以為「同姓有庶姓,有正姓,有複姓, 有單姓。鍾雲出於鍾離之後。胡母與胡公同本複鍾 單,鍾複胡單胡今年共婚,不以損一字為疏,增一字 為親;不以共其本為悔,取其同者為吝。宜理在可通, 而得明始限之別,故婚姻不疑耳。今並時比族,年齊代等。至於庶姓,《禮記》」書其別於上,始祖正姓明其斷 於下。以之通議,則人倫無闕。按太常總言,博士議述, 敘姓變為始祖者,始此姓為祖也。此既非禮所謂始 祖為正姓之義,即便棄經從意,謂義可通。如今眾庶 之家,或避國諱,遁讎逃罪,變音易姓者,便皆可言是 始祖正姓為婚之斷。如此《禮》稱「附遠厚別,百代不通」 之義,「復何所施乎?此惑之甚者也。論者又以為開通 同姓婚,則令小人致濫。按《禮》自有限禁之外,本自禮 所不責,不可以不禁。禮所不應責者,而雲通禮所應 責也。王楷、王沈,魏晉名儒,同周室之後共婚者二門, 譜第皆存。昌黎張仲取范陽張璉妹,諮張公而後婚。 今日若考經據事,足以取正,唯太府裁之。」嘏又《與卞 壼疏》云:「堯妻舜女,其代不遠。」又《春秋》云:「畢原鄷郇,文 之昭;邘;晉應韓,武之穆代。」俗之所惑,上惑堯舜之代, 下惑應韓之昭穆,欲追過堯舜耶?則經歷聖人。論者 或謂巍巍蕩蕩之德,可以掩堯舜之疵;或謂代近姓 異,可以通應韓之婚。豈其然哉?若代近姓異,可以通 應韓之婚,則周公立百代「之限。《禮記》云:『娶於異姓,附 遠而厚別』。此二義復何所施?如其不然,則明始限之 外,堯、舜可以婚;理終之後,應、韓可以通。堯、舜之婚,以 正姓,分絕於上,應、韓之通庶姓,異終於下也。絕則無 繫,終則更始,斷可識矣。」壼以嘏書示朝賢,光祿大夫 荀崧答卞云:「如嘏所執,苟在限內,雖遠不可;苟在限 外,不遠可通也。吾無以異之。」王伯輿,鄭元高雋弟子 也,為子稚賓取王處道女,當得禮意,於時清談,盡無 譏議。今難者雖苦,竟不能折其理。《春秋》不伐有辭,謂 嘏不應見責。庾蔚之謂嘏:「據王者必有始祖,始祖為 正姓。共始祖之後,則百代不得通婚,故魯娶於吳為 失禮。嘏雲堯舜之婚,以正姓分絕於上者,當謂」各立 始祖,則可通婚也。又雲「應、韓之通,以庶姓理終於下」 者,當謂帝王遞代,始祖既謝,屬籍亦廢,則為理終於 下,亦可通婚也。嘏雖明始限之外與理終之後,皆可 通婚,而未有親疏之斷,昭穆祚裔,無代不有。若周代 既遷,屬籍已息,應、韓之婚,以其昭穆又遠。今所疑雖 在始限之外,理終之後,而親未遠者,當以何斷?按《禮》 雲「六代親屬竭矣。」故當以此為斷耶?若周室已遷,無 復后稷之始祖,則當以別子及始封為判。今宗譜之 始,亦可以為始祖也。古人數易姓,姓異不足明非親, 故婚姻必原其姓之所出。末代不復易姓,異姓則吳 越不假復尋其由,出,同姓必宜本其由。是以各從首 易,不為同姓之婚。且同姓之婚,易致小人情巧,又益 法令滋章。嘏在邊地,無他婚處,居今行古,致斯雲耳。
《內表不可婚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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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袁准《正論》曰:或曰:「同姓不相娶,何也?」曰:「遠別也。」曰: 「今之人外內相婚,禮與?」曰:「中外之親,近於同姓,同姓 且猶不可,而況中外之親乎,古人以為無疑,故不制 也,今以古之不言,因謂之可婚,此不知禮者也,或雲, 《國語》雲,『同德則同姓,同姓雖遠,男女不相及,異德則 異姓,異姓雖近,男女相及也』,斯言何故也」,曰:「此司空」 季子明有為而言也。文公將求秦以反國,不敢逆秦 故也。季子曰:「子於子圉,道路之人也。」咎犯曰:「將奪之 國,而況妻乎?」趙衰曰:「有求於人,必先從之,此不既了 乎?」
冊府元龜
編輯《列國君部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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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為宗廟下以為繼後世 者也。則有受分器之重居秉圭之位修先君之好結 大國之援因其嘉會申以同盟玉帛之用斯備榛栗 之贄是修以奉其粢盛以章乎!物采成冕迎之重崇 廟見之儀所以篤其惠好為之與國至於不由禮以 加伐止其君而強求貽後世之譏非好逑之義禮之 失者,其在茲乎。
《總錄部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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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禮》「媒氏掌萬民之判」,蓋以合二姓之好,正三綱之 倫,上以奉宗祖,下以昭嗣續。中古三十而娶,二十而 嫁,所以參天地之數也。仲春之會,會三星之期,所以 順陰陽之序也。乃至始冠而成室,既笄而言歸,示為 父端,表適人之道。三代以降,六禮具舉,冕迎不以為 重,廟見必至於肅。御輪奠鴈,其儀克恭,施巾結褵,所 戒尢慎故曰:「婿之父為婚婦之父為姻」人倫之本莫 斯為大亦有知賢而可妻貴德而忘醜靡取高援自 成嘉樹是則「摽梅」之詠於以及時「鳴鳳」之占用昌厥 後者矣。
安定胡氏遺訓
編輯《論嫁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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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女必須勝吾家,勝吾家則女之事人,必欽必戒。娶 婦必須不若吾家,不若吾家則婦之事舅姑,必執婦 道。
陳祥道禮書
編輯《論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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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有六禮,納采、問名同一,使納吉、納徵、請期皆異,使納采、問名、納吉、請期以禽贄,納徵以圭璋皮幣。《曲禮》 曰:「日月以告君,齋戒以告鬼神。」春秋之時,楚公子聘 於鄭,曰:「告於莊共之廟而來。」鄭公子忽先配後祖,君 子譏之。故《士婚禮》,既納采、問名,然後歸卜於禰,既卜, 然後納吉,而卜常在告廟之日。《禮記》曰:「卜郊,受命於 祖廟,作龜於禰宮」,尊祖親考之義也。鄭氏謂「受命退 乃卜」,卜婚之禮,蓋亦如之。然則告廟始於納采問名 之後矣。 士婚贄用鴈者,不以死贄,亦攝盛也。觀其 所乘,大夫之墨車,所衣助祭之爵弁,而女必次純衣 纁袇,臘必用鮮,魚必殽全,則攝贄以鴈,不為過也。鄭 氏曰:「用鴈取其順,陰陽來往。」理未必然。 納徵元纁, 束帛儷皮,如納吉禮。鄭氏曰:「束帛,十端也。儷,兩也。執 束帛以致命。兩皮為庭實。皮,鹿皮。」《周禮》曰:「凡嫁子娶 妻,入幣,純帛無過五兩。」釋曰:純實緇字。士大夫乃以 元纁束帛,天子加以穀圭,諸侯加以大璋。然考之於 史曰「錦繡千純。」又曰:「文繡千純」,則純匹端也。《周禮》所 謂純帛,乃匹帛也。鄭改以為緇,誤矣。匹帛無過五兩, 則庶人不必五兩,大夫士不得過焉。非謂庶人用緇, 大夫用元緇也。先王之制婚禮,其用財不過如此,則 婦之所飾可知矣。以為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廟,下 以繼後世,而不在財也。是以梁鴻鄙孟光之綺繡,袁 隗卻馬倫之囊裝,後世之俗,有以金幣相尚,蓋不知 此 婦於嫁夕,次純衣纁袇,厥明則纚笄宵衣以見 舅姑者,以盛飾可施於嫁夕,不可施於厥明也。「見舅 以棗栗,見姑以腶脩。」以棗栗者,天所產,腶脩者,人所 成也。「見必立於堂下,而拜於階上」者,立於堂下,婦之 所以尊尊也;拜於階上,舅姑之所以親親也。若舅姑 沒,則有奠菜之禮。
葉時禮經會元
編輯《婚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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嘗讀三山林氏辯,以為仲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 也,奔者不禁,亂人倫之本,開淫恣之門,莫此為甚。初 亦竊以為疑。徐而思之,《詩》三百篇,首以夫婦為本。《桃 夭》,《周南》詩也,美其男女以正,婚姻以時;《摽有梅》,《召南》 詩也,美其男女得以及時;《野麇》一詩,雖當亂世而被 文王之化,則猶惡無禮;《螮蝀》一詩,雖以亡國而被文 王之化,則亦恥淫奔。豈以成周盛時,周公制禮,而有 奔者不禁事乎?善說《詩》者,不以文害辭,不以辭害志。 讀《周禮》者亦然。蓋古者婚禮,必問名,必納采,必請期, 必親迎,必得六禮之備而後行。誠以婚姻人倫之大, 嘉禮之重者也。《春官》宗伯以婚禮親成男女,《地官》司 徒以「陰禮教親,則民不怨」,遂人以樂婚擾氓,皆重婚 也,豈於媒氏而獨不致謹乎?每歲孟春,乃謂男女而 行婚娶之禮,此常禮也。然婚娶非必盡以仲春行禮, 蓋媒氏以是月而令會也,此正有女懷春之時也。詩 人「三星在天」之詠,正謂是爾。於是時也,苟有故不得 行婚禮,則有不待禮而行者,此謂之奔奔,非鑽穴相 窺、踰牆相從之謂也。特以其凶荒札喪,而不得備其 禮爾,有不待親迎而行爾,豈若《桑中》之所謂奔乎?故 下文曰:「若無故而不用令者罪之。」是其無凶荒札喪 之變,有不待禮而相奔者,則有罰也。案《大司徒》「以荒 政十有二聚萬民,七曰眚禮,十曰多婚。」蓋古者國有 凶荒,則殺禮而多婚,會男女之無夫家者。故下文又 曰:「司男女之無夫家者而會之。」是三十而未娶、二十 而未嫁者,皆因其有故而會之也。則夫仲春之月,苟 有故而奔者,雖不禁之,不亦可乎?林氏又曰:天下之 大,產子者不知其幾,一日之間嫁娶者不知其幾,媒 氏皆書之,得乎?不思《周人》六鄉則有比、閭、族、黨之聯, 六遂則有鄰、里、酇、鄙之聯,民自生齒之上皆書其數, 《媒氏》一官在鄉官之後,豈有不可得而書邪?媒氏之 會男女,特因其年齒之書,以仲春出人於六鄉六遂 之中,使之會合男女,各以類作合爾。故曰:「令男三十 而娶,女二十而嫁。」仲春之月,令會男女,令之於民,而 非媒氏一一為之判合也。不然,則媒氏下士二人,史 二人,徒十人爾,豈能家至而戶曉之邪?然而古之嫁 女娶妻,入幣無過五兩,則是婚姻之禮雖詳,而嫁娶 之禮實略也。略其儀而詳其禮,此婚姻之所以及時, 而男女之所以得正歟?若夫男女之有陰訟,必婚姻 之有不得正者,故聽之於勝國之社。鄭氏謂不當宣 露其罪,非也。愚觀行露聽訟,《召南》「美之。大車不能聽 訟」,則刺詩作矣,豈亦不當宣露邪!然則「聽於勝國之 社」者,蓋以婚姻不正,喪國亡家之事,故聽於亡國之 社以示戒焉。觀此,則先王正夫婦,為風天下之本,亦 可見矣。
朱子語類
編輯《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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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子諸侯不再娶,亡了后妃,只是以一娶十二女、九 女者推上魯、齊。破了此法再娶。大夫娶三士二,卻得 再娶。
因論今之士大夫多是死於慾,曰:「古人法度好。天子 一娶十二女,諸侯一娶九女,老則一齊老了,都無許多患。」
《親迎》之禮,從伊川之說為是,「近則迎於其國,遠則迎 於其館。」
問:「程氏《婚儀》與《溫公儀》如何?」曰:「互有得失。」曰:「當以何 為主?」曰:「迎婦以前,溫公儀是婦;入門以後,程儀是溫 公儀;親迎只拜妻之父兩拜,便受婦以行,卻是程儀 遍見。妻之黨則不是。溫公儀入門便廟見,不是程儀 未廟見,卻是。大概只此兩條,以此為準,去子細看。」曰: 「廟見當以何日?」曰:「古人三月而後見。」曰:「何必待三月?」 曰:「未知得婦人性行何如。三月之久,則婦儀亦熟,方 成婦矣。然今也不能到三月,只做箇節次如此。」曰:「古 人納采後又納吉,若卜不吉,則如何?」曰:「便休也。」曰:「古 人納幣五兩,只五匹耳,恐太簡難行否?」曰:「計繁簡,則 是以利言矣。且吾儕無望於復古,則風俗更教誰變?」 曰:「溫公用鹿皮如何?」曰:「大節是了,小小不能皆然,亦 沒緊要。」曰:「溫公『婦見舅姑,及舅姑享婦儀,是否』?」曰:「亦 是古人有此禮。」
或問:「古者婦三月廟見,而《溫公禮》用次日。今有當日 即廟見者,如何?」曰:「古人是從下做上,其初且是行夫 婦禮,次日方見舅姑,服事舅姑已及三月,不得罪於 舅姑,方得奉祭祀。」
問:「婦當日廟見,非禮否?」曰:「固然。溫公如此,他是取《左 氏》『先配後祖』之說。不知《左氏》之語何足憑?豈可取不 足憑之《左氏》,而棄可信之《儀禮》乎!」
人著書,只是自入些己意,便做病痛。司馬與伊川定 婚禮,都是依《儀禮》,只是各改了一處,便不是古人意。 司馬《禮》云:「親迎奠鴈,見主婚者即出。」是古禮如此。伊 川卻教拜了,又入堂,拜大男小女,這不是。伊川云:「婿 迎婦既至,即揖入內,次日見舅姑,三月而廟見」,是古 禮。《司馬禮》卻說:「婦入門即拜影堂」,這又不是。古人初 未成婦,次日方見舅姑。蓋先得於夫,方可見舅姑。到 兩三月得舅姑意了,舅姑方令見祖廟。某思量,今亦 不能三月之久,亦須第二日見舅姑,第三日廟見乃 安,亦當行親迎之禮。古者天子必無親至後家之禮。 今妻家遠,要行禮,一則令妻家就近處設一處,卻就 彼往迎,歸館成禮;一則妻家出至一處,婿即就彼迎 歸,至家成禮。
叔器問:「『《婚禮》,溫公儀,婦先拜夫;程儀,夫先拜婦。或以 為妻者齊也,當齊拜』。何者為是?」曰:「古者婦人與男子 為禮,皆俠拜,每拜以二為禮。《婚禮》,婦先二拜,夫答一 拜;婦又二拜,夫又答一拜。《冠禮》,雖見母,母亦俠拜。」 問:「今有士人對俗人結姻,欲行婚禮,而彼俗人不從, 卻如何?」先生微笑,顧義剛久之,乃曰:「這也是費力,只 得宛轉使人去與他商量。古禮也省,俗人也何苦不 行!」直卿曰:「若古禮,有甚難行者,也不必拘。如三周御 輪,不成是硬要扛定轎子旋三匝。」先生亦笑而應。義 剛曰:「如俗禮,若不大段害理者,些小不必盡去也得。」 曰:「是。」久之云:「古人也有不可曉。古人於男女之際甚 嚴,卻如何地親迎,乃用男子御車?但只令略偏些子, 不知怎生地。」直卿舉今人結髮之說為笑。先生曰:「若 娶用結髮,則結髮從軍皆先用結了頭髮後方與番 人廝殺耶?」
堯卿問「姑舅之子為婚。」曰:「據律中不許。然自仁宗之 女嫁李璋家,乃是姑舅之子。故歐陽公曰:『公私皆已 通行』。此句最是把喦這事。又如魯初間與宋世為婚, 其間皆有姑舅之子者,從古已然,只怕『位』不是。」 問「婚禮不賀人之序也。」曰:「婦既歸,始與之為禮,喜於 家事之有承替也。姑反置酒一分,以勸飲婦。姑坐客 位,而婦坐主位,姑降自西階,婦降自阼階。」
「《婚禮》廟見舅姑之亡者而不及祖。蓋古者宗子法行, 非宗子之家不可別立祖廟,故但有禰廟。今只共廟, 如何只見禰而不見祖?此當以義起,亦見祖可也。」問: 「必待三月,如何?」曰:「今若既歸來,直待三月,又似太久。 古人直是至此,方見可以為婦及不可為婦,此後方 反馬。馬是婦初歸時所乘車,至此方送還母家。」
朱子大全
編輯《答陳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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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婚禮用命服,程子嘗論之矣。然以得為悅言之,恐 涉於以利言也。若其意在於為悅,則終是令人有怍 容,不審於禮果合如何?淳《正月》欲行親迎,欲只用冠 帶,如何?」曰:「婚禮用命服,乃是古禮。如士乘墨車而執 鴈,皆大夫之禮也。冠帶只是燕服,非所以重正婚禮, 不若從古之為正。」
《答郭子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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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古人《六禮》,自請期以前皆用旦,親迎用昏。若妻家 相去遠,只得先一日往假館於近,次早迎歸,如何?」曰: 「只得如此。」又問:「主人揖婿入,婿北面而拜,主人不答 拜,何也?」曰:「乃為奠鴈而拜,主人自不應答拜。」
《趙婿親迎禮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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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女氏使人張陳其婿之室。及期具饌,設椅桌置 於堂中,東西相對,各置杯、匕、箸、蔬果於桌上,酒壺在案席之後,別置桌子於席南,注子置其上。婿盛服乘 馬至女氏之門,下馬俟於次。女尊長出迎婿於門外, 揖遜而入,至於廳事,主人升自阼階,立西向。婿升自 西階,北面再拜,主人不答拜。姆奉女出中門,至於廳 事,婿揖之,至婦轎前,舉簾以俟。姆奉婦登車,下簾,婿 揖主人,主人不降送。婿乘馬在前,婦車在後,皆以二 燭前導以行。婿先至廳事,俟婦下車,揖,遂導以入,婦 從之。贊者導婿揖婦而後,婦從之。適其室,婦從者布 席於閫內東方,婿從者布席於西方。婿立於東席,婦 立於西席。婦拜,婿答拜。婿為婦舉蒙頭訖,揖婦坐,婿 東婦西,從者斟酒,婿揖婦同祭酒,舉飲,從者置殽,婿 揖婦同祭殽。食畢,又斟,舉飲饌,不祭,三斟亦如之。此 參酌古人《合牢》之禮,乃徹饌。
《答徐居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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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㝢向在道院問親迎禮。先生言:『親迎以來從溫公 婦入門以後從伊川云:『廟見不必候三月,只遲之半 月亦可』。蓋少存古人重配著代之義。今婦人入門即 廟見,蓋舉世行之。近見鄉里諸賢頗信《左氏》『先配後 祖之說,豈後世紛紛之言不足據?莫若從古為正否』』?」 曰:「永嘉有《儀禮》之學,合見得此事是非,左氏固難盡」 信,然其後說親迎處,亦有「布几筵,告廟而來」之說,恐 所謂「後祖」者,譏其失此禮耳。
《答李繼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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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孝述議親十年,展轉牽制,尚未成畢。老母欲令今 冬畢親,但先兄几筵未徹,老母乃齊衰三年之服,復 有妨礙。然主婚卻是叔父欲姑從鄉俗就親,不知可 否?若就畢挈歸,凡百從殺,衣服皆從素淡,不知可否?」 曰:「若叔父主婚,即可娶婦無嫌,禮律皆可考也。但母 在而叔父主婚,恐亦未安,可更詳考也。」又問:「『孝述謹 按《禮》,婿將親迎父醮而命之』。今孝述父兄俱沒,上惟 母在旁,尊有叔父。不知往迎之時,當受母命耶?為復 受叔父之命耶?」曰:「當受命於母。然母既有服,又似難 行。記得《春秋》隱二年《公羊傳》有『母命其諸父兄,而諸 父兄以命使者』之說,恐可檢看為叔父稱母之命以 命之否?更詳之,更以上條並考之。」又問:「孝述又按《禮》, 婦盥饋舅姑。若舅已沒,不知可以叔父受盥饋禮否?」 曰:「叔父無盥饋之文,蓋與姑受禮,禮相妨也。母若有 服,則亦難行此禮。要是本領未正,百事俱礙耳。」
荊川稗編
編輯《羅願婚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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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問:「古嫁娶之年,男必以三十,女必以二十乎?」曰:「然。 聖人為男女之節,弱而後冠,非美其容也,責之成焉; 壯而後婚,非足其欲也,責之代焉。男至於三十,則知 慮周,可以率人;女至於二十,則言容備,可以事人矣。 故取是年以為之節也。」或曰:「《家語》之說,以為三十二 十者,期至於此,而不可過耳。」曰:「不然。古人之言,固有」 大為之期者。若三十二十雲者,一定而不易之辭也。 夫少之時,血氣未定,此其當戒之時,然而從之,豈特 傷生伐性而已,將無以責其率人之智,事人之道。故 《記》曰:「女子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聖人知夫 有故者,人事之所不免,寧引而伸之,主於二十有三, 終不先之於二十之前者,此有以知其為一定之辭 也。使是制而猶可進退,宜曰:「男二十以上而娶,毋過 三十;女十四以上而嫁,毋過二十。」豈不明哉。曰:若然, 必以是年,則物有不備,時有不暇及也,奈何?曰:古者 婚禮之費省矣,幣止於緇帛五兩,牲止於魚祭而豚 饋。蓋常人之家,累歲計之,皆足以預辦也。自秋成之 後至於冰未泮之前,「凡百有五十日,不為無暇。案其 年而為之,不難也。」曰:「然則聖人何為十九而娶?」曰:「夫 三十而娶,吾所論者,《禮》之常,親在者之所為也。若孔 子之娶,則孤子當室者之事也。且夫婚禮以代親,故 重。孤子雖未婚,而固已代父矣。室家不備,則祭祀有 所缺。又慮民生之不長,則絕嗣亡世,有不可悔。所以 許其不待年而娶。國君十五而生子,亦為是也。」曰:「仲 春之月,令會男女於是時也,奔者不禁,則又安可限 以年?」曰:「此正欲其及是年爾。夫嘉事常在秋,《荀子》曰: 『霜降逆女,冰泮殺內』。《詩》曰:『將子毋怒,秋以為期』。又曰: 『士如歸妻,迨冰未泮』。秋者,歲之成,農蠶之暇也。故自 秋以往,凡男女之至於是年者,各為之嫁娶,至冰泮 之前而止。聖人又懼夫民之不用令,而使男女不得 時,少緩而至來年,則舉趾之後又不復可議,故於來 年仲春之月,司察男女之無夫家者,官為會之,使各 從其所欲,雖奔猶不禁。蓋事迫而其年不及此者,固 不許其奔,使之從禮也。」曰:「若爾,則不待其擇乎?」曰:「古 者方田同井,嫁娶不出其里,又多因其舊,所以隆母 黨,安豐殺且不於非耦也。若諸侯之制,周公、魯公娶 於薛,孝惠娶於商,自威以下娶於齊,一世娶焉,則再 世因之。古者夫之父,婦之父皆謂之舅,其母皆謂之 姑,而兩姓謂之兄弟者,蓋其尊者多己之外親,而其 子多己之同儕故也。此古之制也。」或曰:「六禮孰為重?」 曰:「莫重於納徵。」始則納采,采者,幣之色也。不敢有所議,特若常人然,以幣交其尊者而已。問名則求其名, 將歸而卜之。納吉者,卜之於廟而吉,反以告也。納徵 則以幣質信焉,示不易矣。鴈者何也?曰:「男女相見必 以摯。」摯者,從所執也。執玉之君,聘以穀圭。鴈,大夫之 摯也。古者無大夫冠禮,而有其婚禮。雉,死物也,「雞鶩 無常匹,故進而用之也。」「御輪何也?」曰:「古者同乘,必推 其能者御之。婚,二人共乘也。故《召南》云:『王姬之車,平 王之孫,齊侯之子』。《鄭詩》云:『有女同車』。婦人無自御之 道,必男子御之。將行調車者,事之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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