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65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六十四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六十五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六十六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六十五卷目錄

 喪葬部彙考二十九

  明太祖洪武十三則

禮儀典第六十五卷

喪葬部彙考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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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洪武元年定品官庶人喪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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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通紀》:洪武元年十二月,詔中書省,令禮官定官 民喪服之制。從御史高原侃疏言,京師四方,視效送 終,尤禮之大,乞禁元俗喪葬,設宴作樂娛屍。故有是 詔。

按《明會典》:「品官初終有疾,遷於正寢。養者皆齋徹,樂 飲藥。疾困,去故衣,加新衣,清掃內外,分禱所祀告者, 坐持手足,遺言則書之,屬纊,以俟絕氣。男子不絕於 婦人之手,婦人不絕於男子之手。乃廢床,寢於地。孝 子啼,餘皆哭。男子白布衣,被髮,徒跣;婦人青縑衣被 髮,不徒跣。女子子亦然。」

「父為長子」 、「為人後」 者、為其本生父母,皆不徒跣。女子嫁者髽。

齊衰以下:丈夫素冠,婦人去首飾。孝子坐於床東,餘 在其後,啼踴無算;兄弟之子以下又在其後,俱西面 南上;妻坐於床西,妾及女子子在其後,哭踴無算;兄 弟之女以下又在其後,俱東面南上,藉槁坐哭。內外 之際,隔以行帷;祖父以下於帷東北壁下,南面西上; 祖母以下於帷西北壁下,南面東上。外姻:丈夫於戶 外之東,北面西上;婦人於主婦西南,北面東上:皆舒 席坐哭。若舍窄,則宗親丈夫在戶外之東,北面西上; 外姻丈夫在戶外之西,北面東上。若內喪,則尊行丈 夫、外親丈夫席位於前堂,在戶外之左右,俱南面;宗 親戶東,西上;外親戶西,東上。乃復於正寢。復者,以死 之上服,左荷之,升自前,東榮,當屋履棟,北面西上,左 執領,右執腰,招以左,每招曰「某人」,復三呼而止。

男子稱字及伯仲,婦女稱姓。

以衣投於前,承之以篋,升自東階,入以覆屍。復者降 自後西榮,乃立喪主。

謂長子無則長孫

主婦:

亡者之妻;無,則主喪者之妻。

《護喪》。

子孫「知禮能幹者為之。」

司書司貨。

子弟或吏僕為之

執事者設床於室戶內之西,去腳舒簟,設枕施幄。遷 屍於床,南首,覆用殮衾,去死衣,即床而奠。奠者以酒 饌升自東階,設於屍東當隅。

內喪,「皆內。」 贊者行事,受於戶外,入而設之。

既奠,贊者降出帷堂。掌事者掘坎於屏處,盆盤之屬 陳於西階下。沐巾、浴巾、浴衣皆具於西序,南上。陳襲 衣於房中。掌事者為湯以俟,以浴盆及沐盤升自西 階,以授沐者。

以侍者四人為之,六品以下三人。

「沐者入,喪主以下皆出戶外,北面西上,俱立哭。乃沐 櫛,束髮用組,抗衾而浴,拭以巾,餘水棄於坎。設床於 屍東衽,下莞上簟。浴者舉屍,易床設枕,剪鬚斷爪,盛 於小囊。大殮納於棺。著明衣裳,以方巾覆面,仍以大 殮之衾覆之。喪主以下入就位,哭,乃含。」贊者奉盤水 及笲升堂,含者盥手於戶外。

「六品以下喪主」 ,自為之。

「贊者沃盥,含者洗飯,玉實於笲,執以入。」贊者從入,北 面徹枕,奠笲於屍東。含者坐於床東,西面,發巾實飯, 含於屍口訖,喪者復位。襲者以床升,入設於屍東,布 枕席如初。執服者陳襲衣於席,遷屍於席上而衣之, 去巾,加「面衣,設充耳,著握手,納履若舄,覆以大殮」之 衾。內外皆就位哭,乃置靈座,結白絹為魂帛,立銘旌, 倚於靈座之右。「諸子三日不食,期九月之喪,三不食; 五月三月之喪,再不食。」 小殮之禮,以喪之明日。厥 明,陳其殮衣於東序。

四品、五品以下於東房。

「饌於堂東階下設床,施薦席褥於西階,鋪絞衾衣舉 之,升自西階,置於屍南。先布絞之橫者三於下,以備 周身相結。乃布縱者一於上,以備掩首及足也。侍者 盥手舉屍,男女共扶助之,遷於床上。先去枕而舒絹 疊衣以藉其首,仍卷兩端,以補兩肩空處,及卷衣,夾 其兩脛,取其正方,然後以餘衣掩屍左衽,不紐,裹之 以衾,而未結以絞,未掩其面,蓋孝子猶欲俟其復生欲時見其面也。殮畢覆以衾。喪主西向憑屍哭擗,主 婦東向憑屍哭擗。斬衰者袒,以麻繩括髮,齊衰以下, 裂布廣寸,自項向前交於額上,卻繞髻,如著掠頭。婦 人以麻撮髻而髽。」殮者舉屍,男女從奉之,遷於堂中, 哭位如室內。執事者盥手舉饌,升自「東階,至靈座前。 祝焚香洗盞,斟酒奠之。喪主以下哭盡哀,乃代哭不 絕聲。宵為燎於庭,厥明滅燎,乃大殮。」 大殮之禮。以 小殮之明日夙興,陳衣於東序,饌於堂東階下,如小 殮之儀。舉棺以入,置於堂中,少西。侍者先置衾於棺 中,垂其裔於四外。侍者與子孫婦女俱盥手掩首,結 絞,共舉屍納於棺中,實「生時所落髮齒及所剪爪於 棺角,又揣其空缺處,卷衣塞之,務令充實,不可搖動。」 以衾先掩足,次掩首,次掩左,次掩右,令棺中平滿。喪 主主婦憑哭盡哀。乃召匠匠,加蓋下釘,徹床,覆柩以 衣,設靈床於柩東。贊者以饌升,入室,西向奠於席前。 內外皆就位,哭如初。喪主以下各歸喪次 成服。大 殮之明日,「厥明,五服之人各服其服,然後朝哭相弔。 諸子孫就祖父及諸父前跪哭,皆盡哀。就祖母及諸 母前哭亦如之。女子子就祖母及諸母前哭,遂就祖 父諸父前哭,如男子之儀。主婦以下就伯叔母哭,亦 如之。」訖,乃復位。諸尊者降出還次。喪主以下降立於 東階下,外姻在南,俱西面北上,哭盡哀,各還次。「既成 服,喪主及兄弟始食粥。妻妾及期九月者疏食水飲, 不食菜果。大功以下異門者,各歸其家。」自是每日晨 起,喪主以下皆服其服,入就位,尊者坐哭,卑者立哭。 侍者設盥櫛之具於靈床側,奉魂帛出就靈座,然後 朝奠。執事者設饌,祝盥手,焚香斟酒,喪主以下再拜, 哭盡哀。食時上食,至夕進夕奠如朝奠儀。喪主以下 奉魂帛入,就靈床哭盡哀。朝夕之間,哀至則哭。自此 以至於虞,朝夕哭之。若遇朔望,則具殷奠,比之常奠, 其饌為盛禮,如朝奠行之。至夕徹去,進夕奠如常禮。 有時物則薦之。百日而卒哭, 弔奠賻。始死,訃告於 親戚僚友。弔者至,執友親厚之人則入哭。臨屍盡哀, 出拜靈座,上香再拜,遂弔。喪主相持,哭盡哀。喪主以 下哭對無辭。凡弔者奠賻皆有狀,先具刺通名喪主, 炷火燃燭布席,皆哭以俟。護喪者出迎賓,賓入至廳 事,進揖曰:「竊聞某人傾背,不勝驚怛,敢請入酹。」併申 慰禮。護喪者引賓入,至靈座前,哭盡哀,再拜,焚香,跪 酹祭酒,俯伏興,護喪止哭者祝跪讀祭文奠賻狀於 賓之右。畢,興,賓主皆哭盡哀。賓再拜。喪主哭出,西向 稽顙再拜,賓亦哭,東向答拜。進曰:「不意凶變,某親某 官,奄忽傾背,伏惟哀慕,何以堪處!」喪主對曰:「某罪逆 深重,禍延某親,伏蒙奠酹,並賜臨慰,不勝哀感。」又再 拜。賓答拜,又相向哭盡哀。賓寬譬喪主曰:「修短有數, 痛毒奈何?願慰孝思,俯從禮制。」乃揖而出。喪主哭而 入。護喪者送至廳事,茶湯而退。喪主以下止哭。

亡者官尊,即雲「薨逝」 稍尊,即雲「捐館」 ;生者官尊,則雲「奄棄榮養。」

擇地,祭后土,三月而葬,前期擇地之可葬者。蓋地有 美惡,地之美者則其神靈必安,其子孫必盛,地之惡 者則反是。所謂美者,土色之光潤,草木之茂盛,他日 不為道路,不為城郭,不為溝池,不為貴勢所奪,不為 耕犁所及,即所謂美地也。古人所謂卜其宅兆者正 此意,而非若後世陰陽家禍福之說也。既得地喪,主 帥執事者於所得地,掘兆四隅外其壤,掘中南其壤, 各立一標,當南門立兩標,擇遠親或賓客一人告後。 土氏祝帥執事者設位於中標之左,南向。設盞,陳饌 於其前,又設盥盆、帨巾二於其東南。其東有臺架,告 者所盥。其西無者,執事所盥也。告者吉服入,立於神 位之前,北面,執事者在其後,東上。皆再拜。告者與執 事者皆盥帨,執事者一人取酒注西向跪,一人取盞 東向跪。告者斟酒反注取盞,酹於神位前,俯伏,興,少 退立。祝執版立於告者之左,東向跪讀之曰:「維某年 歲月朔日辰,某官姓名,敢告於后土氏之神,今為某 官姓名,營建宅兆,神其保佑,俾無後艱。謹以清酌脯 醢,祗薦於神,尚享。」訖復位。告者再拜,祝及執事者皆 再拜,徹出,遂穿壙。乃刻誌石,造冥器,備大輿,作神主, 以俟發引。 葬啟之日,掌事者納柩車於大門之內, 當門南向,進靈車於柩車之右。先於墓所張吉凶帷, 凶帷西,吉帷東,俱南向。設靈座於吉帷下如常儀。啟 之夕,發引前五刻,擊鼓為節,陳布吉凶儀仗、方相、誌 石及冥器等物於柩車前。紼、披鐸翣,輓歌者皆具。二 刻,再擊鼓為節。內外俱興,立哭於位。執紼者皆入,掌 事者徹帷,持翣者俱升,以翣障柩,執紼者乃升。執鐸 者入,夾西階立。執纛者入,當西階南,北面立。執旌者 立於執纛者南,北向。陳布訖,三擊鼓為節。乃引靈車 於內門外,南向。祝詣靈座前,西向跪,昭告曰:「孤子某 謹用吉辰,奉歸幽宅,靈車就引,神道紆迴,唯以荒寥, 無任哽絕。」興立少頃,執鐸者俱振鐸,引柩詣階間,南 向。持翣者常以翣障柩。柩降階,執纛者卻行而引,止 則迴,北向立。執旌者繼纛而行,止則北向立

無《纛者》,則執旌者引。

喪主以下以次從柩哭而降,主婦以下又次之。柩至 庭,喪主及諸子以下於柩東,西面南上;祖父以下於 東北,南面西上;異姓丈夫於喪主東南,西面北上;妻 妾女子子以下於柩西,東面南上;祖母以下於西北, 南面東上;異姓婦人於主婦西南,東面北上:皆立哭。 內外之際,障以行帷。祝帥執饌者設祖奠於柩東,祝 以酒,奠訖,詣饌南,北面跪曰:「永遷之禮,靈辰不留,謹 奉旋車,式遵祖道,尚享。」少頃,徹之,柩動,旌次之,纛次 之。喪主以下從哭於柩後,婦人次之。遂升柩就輿,內 外哭位,如初在庭之儀。乃設遣奠於柩車前,如祖奠 之儀。祝奠酒訖,少頃徹饌。祝奉魂帛置靈車上,別以 箱盛主置帛後,靈車動,從者如常。靈車後「《方相》車,次 《誌石》車,次冥器輿,次下帳輿,次米輿,次酒脯輿,次食 輿,次銘旌,次纛,次鐸,次輓歌,次柩車。」喪主及諸子俱 絰杖衰服,徒跣哭從,餘各依服精粗為序。從哭出門, 內外尊行者皆乘車馬,哭不絕聲。出郭門,親賓還者 權停柩車,乘者皆下哭。贊者引親賓以次俱向柩立, 哭盡哀,卑者再拜而「退,婦人亦如之。」親賓既還,乘車 馬如初。若墓遠及病不堪步者,出郭。喪主及諸子亦 乘,去塋三百步,乃下靈車至帷門外,迴南向,遂薦食 於靈座前,少頃,徹之。柩車至,入凶帷,南向。祝設幾席 於柩車之東。初至宿次,內外皆就柩車所,分東西如 常,立哭,遂設酒脯之奠。柩車至壙前,迴南向哭位如 在庭之儀。掌事者陳冥器於壙東南,西向北上。乃下 柩於席,丈夫柩東,婦人柩西,以次憑哭盡哀,各退復 位。內外卑者哭,再拜辭訣。贊者引喪主以下哭於羨 道東,西面北上;妻及女子子以下哭於羨道西,東面 北上,哭踴。無筭。婦人障以行帷。掌事者設席於壙內, 遂下柩於壙內席上,北首,覆以夷衾。持翣者入,倚翣 於壙內兩廂,遂以下帳張於柩東,南向。米、酒、脯陳於 帳東北,食器設於帳前,醯醢於食器南,藉於版,冥器 設於壙內之左右。掌事者以元纁授喪主,喪主授祝, 祝奉以置柩旁。喪主拜稽顙,施銘旌誌石於壙內,乃 掩壙,復土。喪主以下稽顙,哭盡哀。乃祠后土於墓左。

如卜宅儀,祝云:「某官封諡,窆茲幽宅,神其保佑,俾無後艱。」

取木主而題之。執事者設卓子於靈座東南,西向,置 筆硯墨對卓置盥盆帨巾。喪主立於其前,北向,祝盥 手出。主臥置卓子上,使善書者盥手西向立,先題陷 中,後題粉面。題畢,祝奉置靈座,而藏魂帛於箱中。炷 香斟酒,執版出於喪主之右,讀云:「孤子某敢昭告於 先考某官封諡府君,形歸窀穸,神返室堂。神主既成, 伏惟尊靈,舍舊從新,是憑是依。」畢,喪主再拜,哭盡哀 止。祝奉神主置靈車上。執事者徹靈座,遂行,內外從 哭如來儀。出墓門,尊者乘車馬去墓百步許,卑者乃 乘靈車至宅,內外乘者皆下。靈車入至西階前迴南 向。少頃,靈車退,祝奉神主置於靈座。喪主以下升,立 哭於靈座東,西向東上。內外以次升。祖父以下哭於 帷東,南面西上;妻及女子子以下哭於靈西,東面南 上;祖母以下哭於帷西,南面東上;外姻:丈夫帷東,北 面西上;婦人帷西,北面東上。親賓弔如初。哭盡哀,相 者引喪主以下降,各還次,沐浴以俟虞。 虞柩既入 壙,掌事者先歸修虞事,或墓遠,則但不出是日可也。 喪主以下既沐浴,執事「者陳器具饌,設盥盆帨巾各 二於西階西南上。酒瓶並架一於靈座東南,置卓子 於其東,設注子及盤盞於其上。火爐湯瓶於靈座西 南,置卓子於其西,設祝版於其上,設蔬果盤盞於靈 座前卓上。匕著居內當中,酒盞在其西,醋楪居其東, 果居外,蔬居果內。實酒於瓶。設香案於堂中,炷火於 香爐,束茅聚沙於香案前,具饌如朝奠,陳於堂門之 東。祝出神主於座,喪主及兄弟倚杖於室外,及與祭 者皆入哭於靈座前,其向皆北面,以服為列,重者居 前,輕者居後,尊長坐,卑幼立,丈夫處東,西上,婦人處 西,東上。逐行各以長幼為序,侍者在後,乃降神。」祝止 哭者。喪主降自西階,盥手,帨手,詣靈座前,焚香,再拜。 執事者皆盥帨。一人開酒實於注,西面跪以注授喪 主,喪主跪受。一人捧卓上盤盞,東面跪於喪主之左。 喪主斟酒於盞,以注授執事者。左手取盤,右手執盞, 酹之茅上,以盤盞授執事者。俯伏,興,少退,再拜復位。 既降神,祝進饌,執事者佐之。喪主乃初獻,進詣注子 卓前,執注北面立。執事者一人,取靈座前盤盞,立於 喪主之左。喪主斟酒,反注於卓上,與執事者俱詣靈 座前,北面立。喪主跪,執事者亦跪,進盤盞三祭於茅 束上,俯伏,興。執事者受盞,奉詣靈座前,奠於故處。祝 執版出於喪主之右,西向跪讀之云:「日月不居,奄及 初虞,夙興夜處,哀慕不寧,謹以潔牲庶羞,粢盛醴齊, 哀薦祫事。」祝興,喪主哭再拜,復位,哭止,主婦為亞獻 禮如初。

不讀祝

親賓一人為終獻禮,如亞獻。乃侑食。執事者執注,添盞中酒。喪主以下皆出。祝闔門。喪主立於門東,西向, 卑幼丈夫在其後,重行北上;主婦立於門西,東向;卑 幼婦女亦如之。尊長休於他所。祝進當門北面,噫歆 告,啟門三,乃啟門。喪主以下入就位。祝立於喪主之 右,斂主,匣之置故處。喪主以下哭辭神,再拜,盡哀,止, 出就次。執事者徹祝,取魂帛埋之屏處潔地,罷朝夕 奠。遇柔日再虞。

乙丁己辛癸

禮如《初虞》。

惟前期一日陳設具饌。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醴,質明行事。祝出神主於座。祝辭改初虞為「再虞」 ,祫事為「虞事。」

遇剛日,「三虞」,禮如再虞。

《祝辭》改《再虞》為「三虞」 ,虞事為「成事。」 若去家經宿以上,則初虞於所館行之。墓遠塗中遇柔日,亦於所館行之。若三虞,必須至家始可行禮。

卒哭三虞後,遇剛日,卒哭前期一日,陳器具饌。

並同虞祭。唯更設元酒瓶一於酒瓶之西。

厥明夙興,設蔬果酒饌。

並同虞祭

質明,祝出主、喪主以下皆入哭。降神,喪主奉魚肉,主 婦盥帨,奉麪米食,喪主奉羹,主婦奉飯以進,乃初獻。

並同虞祭,唯祝執版出於喪主之左,東向跪讀為異。祝辭改《三虞》為「卒哭,哀薦成事。」 下雲「來日隮祔於祖考某官府君,尚享。」

「亞獻、終獻、侑食、闔門、啟門、辭神」,其儀並與虞祭同。自 是朝夕之間,哀至不哭,其朝夕哭猶故。喪主兄弟疏 食水飲,不食菜果,寢席枕木 祔,卒哭明日而祔。卒 哭之祭既徹,即陳器具,饌陳於祠堂,堂狹即於廳事 隨便。設亡者祖、考妣位於中,南向西上;設亡者位於 其東南,西向。母喪則不設祖考位。置元酒瓶於阼階 上,「火爐湯瓶於西階上。具饌如卒哭而三分。母喪則 兩分,祖妣,二人以上則以親者。」厥明,設蔬果酒饌。質 明,喪主兄弟皆倚杖於階下,入詣靈座前,哭盡哀止, 乃詣祠堂。祝軸簾啟櫝奉所祔祖考之主置於座內。 執事者奉祖妣之主置於座西上。喪主以下還詣靈 座所哭。祝奉王櫝詣祠堂西階上卓子上,喪主以下 哭從,如從柩之次,至門止哭。祝啟櫝出主乃參,神在 位者皆再拜,乃降神。祝進饌酌獻,先詣祖考妣前。祝 版云:「孝孫某,謹以潔牲庶羞,粢盛醴齊,適於某考某 官府君隮祔孫某官,尚享。」皆不哭《內喪》則云:「某妣某封 某氏,隮祔孫婦某封某氏。」次詣亡者位前,祝版云:「薦 祔事於先考某官府君,適於某考某官府君」,尚享三 獻侑食,闔門、啟門、辭神,並同卒哭儀。禮畢,祝奉主各 還故處。先納祖考妣神主於龕中,匣之次,納亡者神 主西階卓子上匣之。奉而反於靈座。出門,喪主以下 哭從如來儀。 小祥期而小祥,喪至此凡十三月。不計 閏古者卜日而祭,今止用初忌,以從簡易。前期一日, 喪主以下皆沐浴,喪主帥眾丈夫灑掃滌濯,主婦帥 眾婦女滌釜鼎,具祭饌。如卒哭設次,陳練服。厥明夙興, 設蔬果酒饌。質明,祝出,主、喪主倚杖於門外,與期親 各服其服而入,皆哭盡哀止,乃出就次,易服,復入哭。 祝止哭,乃降神。初獻、亞獻、終獻、侑食、闔門、啟門、辭神, 並同卒哭之儀。祝版云:「日月不居,奄及小祥,夙興夜 處,小心畏忌,不惰其身,哀慕不寧,敢用潔牲庶羞,粢 盛醴齊,薦此常事,尚享。」自是止朝夕哭,始食菜果。 大祥再期而大祥。喪至此凡二十五月,亦止用第二 忌日。祭前期一日,沐浴,陳器具饌。如小祥設次,陳禫服, 以酒果告遷於祠堂。告畢,改題神主,如加贈之儀。遞 遷而西,虛東一龕,以候新者。厥明行事,皆如小祥之 儀。

祝版改「小祥」 曰《大祥》,常事曰《祥事》。

祝畢,奉神主入於祠堂,喪主以下哭從,如祔之敘,至 祠堂前止哭,執事者徹靈座,斷杖棄之屏處,奉遷主 埋於墓側,始飲酒食肉而復寢。 禫大祥之後,間一 月而禫。禫者,淡淡然平安之意。蓋喪至此計二十有 七月,前一月下旬,卜來月三旬中各一日,或丁或亥, 設卓子於祠堂門外,置香爐、香盒、杯珓於其上。喪主 禫服西向,眾兄弟次之,子孫在其後,重行北上,執事 者北向東上。喪主炷香燻珓,命以上旬之日曰:「某將 以來月某日,祗薦禫事於先考某官府君。」即以珓擲 於盤,以一俯一仰為吉,不吉,更命中旬之日;又不吉, 則直用下旬之日。喪主乃入祠堂本龕前再拜,在位 者皆再拜。喪主焚香,祝,執版立於喪主之左,跪告曰: 「孝子某,將以來月某日,祗薦禫事於先考某官府君, 卜既得吉,敢告。」喪主再拜降,與在外者皆再拜。祝闔 門乃退。前期一日沐浴,設神位於靈座故處,陳器具 饌。厥明行事,皆如大祥之儀。喪主以下詣祠堂,祝奉 主櫝置於西階卓子上,出主置於座。喪主以下皆哭 盡哀,乃降神。三獻侑食,闔門啟門。禮畢,辭神,乃哭盡 哀,送神主至祠堂 聞喪。奔喪,始聞親死,以哭答使者,盡哀問故,又哭盡哀,乃易服,遂日行百里,不以夜 行,見星而行,見星而舍道中。哀至則哭。哭避市朝,望 其州境、縣境、其城、其家皆哭。至於家,內外哭待於堂 上。入門而左,升自西階。殯東西面,憑殯哭盡哀,少退 再拜,退於「東序,被髮復殯,東西面坐哭,又盡哀,尊卑 撫哭如常訖,內外各還次。厥明,坐哭於殯東如初。」四 日成服,與家人相弔,賓至拜之如初。若未得行,則設 位。四日而變服,在道,至家皆如上儀。若既葬,則先之 墓,望墓哭,至墓哭拜,歸詣靈座前哭拜。四日成服如 儀。齊衰以下,聞喪為位而哭。若奔喪,則至家成服;若 不奔喪,則四日成服。凡奔喪,齊衰望鄉而哭,大功望 門而哭,小功至門而哭,緦麻即位而哭。不奔喪者,齊 衰三日,中朝夕為位會哭,四日之朝成服亦如之。大 功以下始聞喪為位會哭,四日成服亦如之。皆每月 朔為位會哭。月數既滿,次月之朔乃為位會哭而除 之,其間哀至則哭可也。 改葬,凡有改葬者,皆具事 因聞於官,勘驗得實,始聽之。將改葬,先於墓所隨地 之宜,張白布帷幕,開戶向南。其日,內外諸親皆至墓 所,各就便次。孝子以下及妻妾女子子,俱緦麻服,周 親之下素服。丈夫於墓東西向,婦人於墓西東向,皆 北上。婦人障以行帷,俱立。哭盡哀。卑者再拜。祝立於 羨道南,北向。內外哭止,祝三聲《噫嘻》,啟以改葬之故, 內外又哭盡哀,權就別所。掌事者開墳訖,內外又就 位哭如初。掌事者設席於墓下,舉棺出置於席上,內 外俱從。哭於墓所,分東西位如常儀。祝以功布拭棺。 掌饌者設饌於柩南,孝子盥手以盞,跪奠酒,再拜訖, 少頃徹奠,進柩車於帷門外,南向,升柩於車,遂詣幕 所,內外俱哭。掌事者先設床於幕下,有枕席,周設帷。 柩車至帷門外,丈夫柩東,婦人柩西,俱立哭。掌事者 舉柩入,設床柩東,舉屍出,置於床南首,遂殮,如大殮 之儀。

如不易棺則不設床

乃設靈座於吉帷內幕下西廂,東向。乃葬,將引柩,告 曰:「以今吉辰,即用宅兆,不設祖奠,無反哭,無方相魌 頭。」餘如常葬之儀。既葬,就吉帷靈座前一虞,虞如常 儀。其祝辭云:「維年月朔日辰,孝子某,敢告於考某官, 改茲幽宅,禮畢終虞,夙夜匪寧,啼號罔極。謹以清酌 庶羞,祗薦虞事。尚享。」孝子以下出就別所,釋緦服素 服而還。掌饌者徹饌,掌事者徹靈座。

庶人初終疾病,遷居正寢,清掃內外,分禱所祀,使人 坐持手足,遺言則書之,屬纊以俟絕氣,氣絕乃哭,廢 床寢於地,乃易服。男子扱上衽,被髮徒跣,婦人去冠, 被髮不徒跣。諸有服者,去華飾乃復。侍者一人,以死 者上服。嘗經衣者,左執領,右執腰,升屋中霤,北向招 之,三呼曰「某人復」畢,卷衣降,覆屍上。男女哭擗無數, 乃立喪主,主婦護喪,司書、司貨護喪,命匠擇木為棺。

或已有棺則不再治

「訃,告於親戚朋友。執事者設帷及床,遷屍其上,南首, 覆以衾,即床而奠。奠訖,掌事者掘坎於屏處潔地,乃 陳襲衣於堂東壁下,及飯含沐浴之具。侍者以湯入, 喪主以下皆出幃外,北面。侍者沐髮櫛之,晞以巾,撮 為髻,抗衾而浴,拭以巾,剪爪並沐浴。餘水、巾、櫛俱掘 坎而埋之。侍者設襲床於幃外,施薦席、褥、枕,先置深 衣、大帶、褲襪、汗衫之類於其上,遂舉以入,置浴床之 西,遷屍其上,悉去病時衣及復衣,易以新衣。徙屍床 置堂中間。喪主以下就位而哭。喪主坐於床東,眾男 子應服三年者坐其下,皆藉以槁。同姓期功以下,各 以服次坐於其後,皆西向南上。尊行以長幼坐於床 東北壁下,南向西上,藉以席薦。主婦眾婦女坐於床 西,藉以槁;同姓婦女以服為次,坐於其後,皆東向南 上。尊行以長幼坐於床西北壁下,南向東上,藉以席 薦;妾婢立於婦女之後,別設帷以幛。內外。異姓之親 丈夫坐於帷外之東,北面西上;婦人坐於帷外之西, 北面東上,皆藉以席,以服為行,無服者在後。」若內喪, 則同姓丈夫尊卑坐「於幃外之東,北面西上;異姓丈 夫坐於幃外之西,北面東上,乃含。喪主哭盡哀,左袒, 自前扱於腰之右,盥手,執錢箱以入。侍者一人插匙 於米盌,執以從,置於屍西。以幎巾徹枕覆面。喪主就 屍東,由足而西,床上坐,東面舉巾,以匙抄米,實於屍 口,併實以錢。侍者加幅巾充耳,設幎目,納履,乃襲深 衣,結大帶,設握手,覆以衾,置靈座,設魂帛,立銘旌。諸 子三日不食,期九月之喪三不食,五月三月之喪再 不食。 小殮死之明日,厥明,執事者陳小殮衣衾於 堂東北壁下,設卓子於阼階東南,置奠饌及盃注於 其上,巾之。設盥盆帨巾各二於饌東。設小殮床,施薦 席褥於西階之西,鋪絞衾、衣,舉之,升自西階,置於屍 南。先布絞之,橫者三於下,乃布縱者一於上。侍者盥 手舉屍,男女共扶助之,遷於床上。先去枕,而舒絹疊 衣,以藉其首,乃卷兩端,以補兩肩空處,又卷衣夾其 兩脛,取其正方,然後以餘衣掩屍左衽不紐,裹之以 衾,而未結其絞,未掩其面,蓋孝子猶欲見其面也。殮畢,覆以衾。《喪主》、主婦憑屍哭擗。男子袒而括髮,齊衰 以下袒而裂布以免。婦人亦用麻繩髽髻。」乃遷屍床 於堂中。執事者舉饌升自阼階,至靈座前,祝焚香洗 盞,斟酒奠之。喪主以下哭盡哀,乃代哭不絕聲。 大 殮、小殮之明日,執事者陳大殮衣衾奠具,如小殮之 儀。舉棺入,置於堂中少西。侍者置衾於棺中,垂其裔 於四外。侍者與子孫婦女俱盥手掩首結絞,共舉屍 納於棺中,實生時所落髮齒及所剪爪於棺角,又揣 其空缺處,卷衣塞之,務令充實。先掩足,次掩首,次掩 左,次掩右,令棺中平滿。喪主主婦憑哭盡哀,乃加蓋 下釘,覆柩以衣,設靈床於柩東乃奠。喪主以下各歸 喪次 成服。大殮之明日厥明,五服之人各服其服 入「就位,然後朝哭相弔如儀。成服之日,喪主及兄弟 始食粥,妻妾及期九月者疏食水飲,不食菜果。大功 以下異門者,各歸其家。」自是每日晨起,喪主以下各 服其服入就位,尊長坐哭,卑幼立哭。侍者設盥櫛之 具於靈床之側,奉魂帛出就靈座,然後朝奠。執事者 執饌,祝盥手,焚香斟酒,喪主以下再拜,哭盡哀。食前 上奠。至夕,進夕奠,喪主以下奉魂帛入就靈床,哭盡 哀。朝夕之間,哀至則哭。朔日之奠,如朝奠之儀,時物 之薦,如上食之儀。 弔奠賻,凡來弔者必素服。奠用 香茶燭酒果,賻用錢帛,先具刺通名乃入,喪主哭以 俟。護喪出迎賓,賓入至廳事,進揖曰:「竊聞某人傾背, 不勝驚怛,敢請入酹。」併申慰禮。護喪引客入,至靈座 前,哭盡哀,再拜,焚香跪酹茶酒,俛伏,興,護喪止哭者 祝跪讀祭文奠賻狀於賓之右畢,興,賓主皆哭盡哀, 賓再拜。喪主哭出,西向稽顙,再拜,賓亦哭,東向答拜, 進曰:「不意凶變,某親奄棄色養,伏惟哀慕,何以堪處!」 喪主對曰:「某罪逆深重,禍延某親,伏蒙奠酹,併賜臨 慰,不勝哀」感。又再拜,賓答拜,又相向哭盡哀。賓寬譬 喪主曰:「修短有數,痛毒奈何?願抑孝思,俯從禮制。」乃 揖而出,喪主哭而入,護喪者送至廳事,茶湯而退。喪 主以下止哭。 擇地祭后土,三月而葬。擇地之可葬 者,土色光潤,草木茂盛之處,即為美地。又須慎五患, 使他日不為道路,不為城郭,不為溝池,不為貴勢「所 奪,不為耕犁所及乃可。」世人多徇俗師陰陽之說,既 擇年月日時,又擇山水形勢,以為子孫貧賤、富貴、壽 夭、賢愚,盡繫於此。至有終身不葬,或累世不葬,棄捐 不葬者,悖禮傷義,無過於此。既得地,乃擇日開塋域, 祠后土,南向,設神位,設盞注酒饌於其前,又設盥盆 帨巾於其東南。告者吉服入,立於神位之前,北向,執 事者在其後,東上,皆再拜。告者與執事者皆盥帨。執 事者一人取酒注,西向跪;一人取盞,東向跪。告者斟 酒,反注取盞,酹於神位前,俯伏,興,少退立。祝執版立 於告者之左,東向跪,讀曰:「維某年歲月朔日辰,某,敢 告於后土氏之神,今為某親營建宅兆,神其保佑,俾 無後艱。謹以清酌脯醢,祗薦於神,尚享。」訖,復位。告者 再拜,祝及執事者皆再拜,乃徹。遂穿壙作灰隔,造冥 器,刻誌石,備大輿,作神主,以俟發引。 葬發引前一 日,執事者設饌如朝奠。祝斟酒訖,北面跪告曰:「今以 吉辰遷柩,敢告。」俯伏,興。喪主以下哭盡哀,再拜,乃遷 柩。役者入,婦人退避。喪主及眾兄弟斂杖立視。祝以 箱奉魂帛導柩前行。喪主以下從哭。男子由右,婦人 由左,重服在前,輕服在後,服各為序,侍者在末。無服 之親,男居男左,女居女右,皆次喪主主婦之後,遂遷 於廳事。執事者布席,役者置柩席上。祝設靈座及奠 於柩前,南向。喪主以下就位坐哭,藉以薦席,乃代哭, 如小殮之前。親賓致奠賻者,其儀並如初喪日晡時, 設祖奠,祝斟酒訖,北面跪告曰:「永遷之禮,靈辰不留, 今奉柩車,式遵祖道。」俯伏,興。厥明,輿夫納大輿於中 庭,執事者徹祖奠,祝北面跪告曰:「今遷柩就輿,敢告。」 遂遷靈座置旁側,召役夫遷柩就輿。喪主從柩哭視 載,婦人哭於帷中。載畢,祝帥執事者遷靈座於柩前, 南向,乃設遣奠。奠畢,執事者徹奠,祝奉魂帛置靈車, 別以箱盛主,置魂帛後,婦人蓋頭,出帷,降階立哭。守 舍者哭辭,盡哀,再拜。柩行,冥器銘旌等前導,喪主以 下男女哭從,尊長次之,無服之親又次之,賓客又次 之,塗中遇哀則哭。未至墓,執事者先設靈幄,在墓道 西,南向,親賓次在靈幄前十數步,婦人幄在靈幄後 壙西。冥器等至,靈車至,祝奉魂帛就幄座,遂設奠而 退。執事者先布席於壙內,柩至脫載置席上,北首。執 事者取銘旌,去扛置其上。喪主男女各就位哭,賓客 拜辭而歸,乃窆。喪主兄弟輟哭臨視。喪主奉元纁置 柩旁,再拜稽顙,在位者皆哭盡哀,加灰隔內外,蓋實 以灰,乃實土而漸築之。祠后土於墓左,如前儀,藏冥 器下誌石,復實以土而堅築之,乃題主,以生時所稱 為號。題畢,祝奉置靈座,而藏魂帛於箱中。炷香斟酒, 執版出於喪主之右,跪讀之云:「孤子某」

母雲哀子

「敢昭告於某親府君曰:『形歸窀穸,神返室堂,神主既

成,伏惟尊靈,舍舊從新,是憑是依』。」畢,復位。喪主再拜
考證
哭盡哀止。祝奉神主升車,執事者徹靈座,遂行。喪主

以下哭從如來儀。留子弟一人監視實土,以至成墳。 喪主以下奉靈車在途徐行哭。至家,哭,奉神主入,置 於靈座。喪主以下哭於廳事,遂詣靈座前,哭盡哀。有 弔者拜之如初期。九月之喪者,可以飲酒食肉,唯不 與宴樂。小功以下、大功異居者可以歸 虞。葬之日, 日中而虞,或墓遠,則但不出是日可也。柩既入壙,掌 事者先歸修虞事,具饌於堂東。既沐浴,喪主以下內 外俱詣靈座所,喪主及諸子倚杖於室戶外,內外俱 哭。掌饌者以饌入設於靈座前,降出。贊者請喪主止 哭,盥手詣靈座前,以盞跪奠酒,俯伏,興,西向立。內外 哭止。祝進立於靈座右,跪讀祝文曰:「維年月朔日辰, 孤子某敢昭告於考某人之靈:日月遄邁,奄及反虞, 叩地號天,五情麋潰。謹以清酌,庶羞哀薦,虞事尚享。」 祝興,喪主哭再拜,退復位。內外哭盡哀。喪主以下出 杖,降自西階就次。妻妾「女子子還別室。」少頃,徹饌,祝 取魂帛,帥執事者埋於屏處潔地,罷朝夕奠。遇柔日 再虞,遇剛日三虞, 卒哭三日而卒哭。其日夙興,掌 事者具饌於堂東,內外各衰服。贊者引喪主以下俱 杖升,立哭於靈座東,西向南上;婦人升詣靈座西,東 向南上。內外俱就位哭。贊者升自東階,入,徹夕奠,出。 執饌者以饌升設於靈座前。贊者引喪主降,盥手訖, 進詣靈座前,以盞跪奠酒,俯伏,興,少退,西面。祝入,立 於靈座南,北面。內外哭止,跪讀祝文曰:「維某年某月 某朔日辰,孤子某,敢昭告於考某人。」

母則曰「哀」 ,子曰「妣某氏。」

「日月不居,奄及卒哭,叩地號天,五情麋潰。謹以清酌 庶羞,哀薦成事。」尚享祝興,喪主再拜哭,應拜者皆再 拜。哭盡哀,喪主以下各還次。自卒哭後,朝一哭,夕一 哭,乃諱名。喪主疏食水飲,不食菜果,寢席枕木 祔, 卒哭之明日乃祔。其日夙興,執事者具器陳饌,喪主 以下入哭於靈座前,乃詣祠堂,奉所祔祖考之主置 於座內。執事者奉祖、妣之主置於座,還詣靈座所,哭。 祝奉新主以行,喪主以下哭從,如從柩之次。至祠堂 門止哭。祝出,主置於座,喪主以下各就位。贊者曰:「再 拜。」在位者皆再拜。掌饌者以饌升,各陳於座前。設訖, 降出。贊者引喪主盥手酌酒,先詣祖考妣位前。祝辭 云:「孝孫某,謹以清酌庶品,適於某祖之」靈,隮祔孫某 人之靈。《內喪》則云:「適於某祖妣某人,隮祔孫婦某人 某氏。」次詣亡者位前,祝辭云:「薦祔事於先考之靈,適 於某考之靈,尚享。」喪主再拜,興,降出。贊者引喪主詣 諸座前,各再拜,乃復位。贊者曰:「再拜。」在位者皆再拜。 祝先納祖、考、妣神主於龕中,匣之,次納亡者神主,匣 之奉之,反於靈座。喪主以下哭從如來儀。 「《小祥》前 期一日,喪主及諸子皆沐浴,具饌,陳器設次,陳練服 於其所。其日夙興,祝入,整拂几筵以出,內外衰服。喪 主以下倚杖於階東,俱升就位。哭盡哀,贊者引喪主 杖就次,主婦以下各就次,乃陳練服,贊者引喪主倚 杖如初,乃升。內外俱升,就位哭。贊者引喪主盥手奠 酒,祝進,立」於靈座右。內外止哭。祝讀祝文曰:「維年月 朔日辰,孤子某敢告於考某人之靈:歲月驚迫,奄及 小祥,攀慕永遠,重增荼裂。謹以清酌庶羞,祗薦祥事, 尚享。」祝興,喪主哭再拜,退復位。內外哭盡哀,喪主以 下出杖,降自西階就次。妻妾女子子還別室。自小祥 之後,止朝夕哭。 大祥前期一日,喪主及諸子俱沐 浴,具饌陳器,陳禫服於次,乃告遷於祠堂。告畢,改題 神主而遞遷之,虛東一龕,以俟。厥明。祝先入,拂几筵, 降出,內外於次哭盡哀,掌事者設饌於靈座前,內外 俱就位哭。贊者引喪主盥手奠酒,祝立於靈座右,跪 讀祝文曰:「維年月朔日辰,孤子某敢昭告於考某人 之靈:日月逾邁,奄及大祥,攀慕永遠,無任荒踣,謹以 清酌庶羞,祗薦祥事,尚享。」祝興,喪主哭再拜,退復位。 內外哭盡哀。祝奉神主入於祠堂,喪主以下哭送。掌 事者徹靈座,斷杖棄之屏處,始飲酒食肉而復寢。 禫大祥之後,間一月而禫。既卜日,前期一日,喪主及 諸子俱沐浴,設神位於靈座故處,乃陳器具饌。其日 夙興,祝入,拂拭几筵,詣祠堂出,奉神主置於座。喪主 及諸子、妻妾、女子子內外俱升,就位哭。贊者引喪主 盥手奠酒,祝立於神座右,止哭,跪讀祝文曰:「維年月 朔日辰,孤子某敢告於考某人之靈。禫制有期,追遠 無及,謹以清酌庶羞,祗薦禫事,尚享。」祝興,喪主哭再 拜,退復位。內外俱哭盡哀,送神主還於祠堂。 奔喪、 改葬並同品官。

「洪武三年,令郡縣設義塚」,禁浙西等處水葬火葬,違 者坐以重罪。

按《明通紀》:「洪武三年,令天下郡縣設義塚,禁止浙西 等處火葬水葬,凡民貧無地以葬者,所在官司擇近 城寬閑地,立為義塚。敢有徇習元人焚棄屍骸者,坐 以重罪,命部著之律。」

按《雙槐歲抄》:聖祖嘗與學士陶安登南京城樓,聞焚 屍之氣,惡之。安曰:「古有掩骼埋胔之令,推恩及於枯骨,近世狃於習俗,或焚之而投骨於水,孝子慈孫,於 心何忍?傷恩敗俗,莫此為甚。」上曰:「此王道之言也。」自 是王師所臨,見枯骸必掩埋之而後去。洪武三年,禁 止浙江等處水葬火葬。中書省、禮部議,以民間死喪, 「必須埋葬。如無地,官司設為義塚,以便安葬,並不得 火化,違者坐以重罪。」

洪武五年,定「品官庶民喪制。」

按《明會典》:「洪武五年定品官喪儀,棺用油杉朱漆,槨 用土杉牆翣。公侯六,三品以上四,五品以上二。冥器, 公侯九十事,一品、二品八十事,三品、四品七十事,五 品五十事,六品、七品三十事,八品、九品二十事。」引披 鐸,公侯四引六披,左右各八鐸。一品、二品二引四披, 左右各六鐸。三品、四品二引二披,左右各二鐸。羽旛 竿長九尺,五品以上一人執之以引柩,六品以下不 用。功布,品官用之,長三尺,《方相》,四品以上四目,七品 以上兩目,八品以下不用。柳車上用竹格,以綵結之, 旁施帷幔,四角垂流蘇、誌石二片,品官皆用之。其一 為蓋,書某官之墓;其一為底,書姓名、鄉里、三代生年 月日及子孫卒葬月日。婦人則隨夫及子孫封贈。二 石相向,用鐵束埋墓中。祭物,四品以上用羊豕,九品 以上用豕。 《庶民喪儀》:棺所用堅木,油杉為上,柏次 之,土杉松木又次之。用黑漆,金漆不得用硃紅。冥器 一事功布,以白布三尺。引柩柳車,以衾覆棺。誌石二 片,如品官之儀。祭物用豕,力不及者,隨家有無。 凡 《喪禮禁令》,洪武五年詔:「古之喪禮,以哀戚為本。治喪 之具,稱家有無。近代以來,富者奢僭犯分,力不及者 揭借財物,炫燿殯送。及有惑於風水,停柩經年,不行 安葬。宜令中書省集議定製,頒行遵守。違者論罪如 律。」

按《明外史陶凱傳》:「凱字中立,臨海人。洪武初,以薦徵 入同修《元史》。書成,授翰林應奉。三年七月,擢禮部尚 書,與崔亮等雜采《周官》《儀禮》及漢唐、宋制,酌定諸禮 儀以聞。帝輒報可。凱與亮同為尚書,各有敷奏。若品 官墳塋之制,從凱言也。」

洪武七年九月,成穆孫貴妃薨,詔定喪禮。命周王橚 行慈母服三年,東宮諸王皆期。因製《孝慈錄》,永為定 制。

按《明通紀》,洪武七年九月,成穆孫貴妃薨,詔禮官翰 林考定禮儀,皆云:父在為母服杖期,若庶母則無服。 上以為禮近人情,命諸儒遍考諸書以報。於是上親 定製,子為父母,庶子為其母,皆斬衰三年。嫡子眾子 為庶母,皆齊衰杖期。五服亦稍有陞降,編輯成書,使 內外遵守,名曰《孝慈錄》。上自序之。

按《明會典》,凡聞皇妃喪,輟朝三日。發引、下葬,各免朝 一日。國初《大明令》,依古禮,父服斬衰,母齊衰,報服如 之。庶母服緦,三殤降等。洪武七年,始加折衷,著為《孝 慈錄》。父母俱斬衰,而減報服,省殤禮。定庶母服以杖 期,又列圖於律。至今遂為定製,斬衰三年。子為父母, 庶子為所生母;子為繼母,子為慈母。謂母卒,父命他 妾養己者。「子為養母」,謂自幼過房與人。「女在室為父 母,女嫁反在室為父母」,謂已嫁被出,而歸在父母家 者。嫡孫為祖父母承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者,同父 故嫡孫為祖承重服。若父祖俱亡,而子孫為曾高祖 後者同,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為人後者為所後祖 父母承重;為人後則妻從服;婦為舅姑,即公婆;庶子 之妻為夫之所生父母;妻、妾為夫 齊衰杖期;「嫡子、 眾子為庶母」,謂父之妾;嫡子、眾子之妻;為夫之庶母, 為嫁母;出母即親生母;因父卒改嫁及父在被出者; 父卒,繼母改嫁而己從之者;夫為妻 齊衰,不杖期; 父母為嫡長子及眾子;父母為女在室者;雖適人而 無夫與子者亦同。繼母為長子及眾子;慈母為長子 及眾子;孫為祖父、母;女雖適人不降;為伯、叔父母,即 伯、伯、姆、姆、叔叔、嬸、嬸;妾為夫之長子及眾子;為所生 子;為兄弟,為兄弟之子及兄弟之女在室者;即姪男 及姪女為姑及姊、妹在室者;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 同;妾為嫡妻,嫁母、出母為其子;女在室及雖適人而 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及兄、弟之子,「姊妹及姪女在 室者;同;繼母改嫁為前夫之子從己者為繼父同居」; 「兩無大功之親者」,謂繼父無子孫伯叔兄弟,己身亦 無伯叔兄弟之類。婦人為夫親兄、弟之子,「婦人為夫 親兄、弟之女在室者」;女出嫁為父母,妾為其父母;為 人後者為其父母即本生父母;「女適人為兄弟」之為 父後者;祖為嫡孫父、母為長子婦, 齊衰五月;為曾 祖父、母,女雖適人不降, 齊衰三月;為高祖父、母,女 雖適人不降;為繼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為繼父; 雖同居而兩有大功以上親者 ;大功為同堂兄、弟 及姊、妹在室者;為姑及姊妹及兄弟之女出嫁者;父、 母為眾子婦;為女之出嫁者;祖為眾孫女在室同為 兄、弟之子之婦,即姪婦;婦人為夫之祖父、母,即夫之 公婆;婦人為夫之伯、叔父母,即夫之伯、伯、姆、姆、叔、叔、 嬸、嬸;婦人為夫之兄、弟之子婦,即姪婦;婦人為夫兄弟之女嫁人者,
女出嫁為本宗伯、叔父母,即伯伯、姆姆、叔叔、嬸嬸;
女出嫁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女出嫁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為人後者,為其兄弟及姑、姊、妹在室者;
夫為人後者,其妻為夫本生父母;
為兄弟子為人後者 ;
小功;
為伯、叔祖父母,謂祖之兄弟,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為同堂伯、叔父母,謂父之伯叔兄弟;
為再從兄弟及再從姊妹在室者,謂同曾祖兄弟,即父伯叔兄弟之子女;
為同堂兄弟之子,即堂姪;
為從祖祖姑在室者謂祖之親姊妹,即姑婆;
為從祖姑在室者,即堂姑,是父之同堂伯叔姊妹;
為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即堂姪女;
為兄弟之妻為人後者;
為其姑、姊、妹適人者為嫡孫婦;
為同堂姊妹之嫁者;
為孫女適人者;
為兄弟之孫及兄弟之孫女在室者即姪孫;
為外祖父母,即外公、外婆;
為母之兄弟姊妹,即舅舅、姨姨;
為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
為姊、妹之子即甥;
為夫之姑及夫之姊、妹在室,出嫁同;
為夫之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為夫兄弟之孫及夫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夫同堂兄弟之女在室者;
母出為繼母之父母、兄弟、姊妹;
庶子為嫡母之父母、兄弟、姊妹;
母死則不服 ;
緦麻;
為族曾祖父母,謂曾祖之兄弟及妻,即太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為族伯、叔祖父母,謂祖之同堂兄弟及妻,即堂伯公、伯婆、叔公、叔婆;
為族父母,謂父之再從兄弟;
同曾祖者,即族伯伯、姆姆、叔叔、嬸嬸;
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謂三從兄弟姊妹;
同高祖者為族曾祖姑在室者,謂曾祖之姊妹,即太姑婆;
為族祖姑在室者,即祖之同堂姊妹,即堂姑婆;
為族姑在室者,謂父之再從姊妹,即族姑;
為兄弟之曾孫女,在室同,即曾姪孫;
為曾孫元孫;
為同堂兄弟之孫女,在室同,出嫁則無服;
為再從兄弟之子女,在室同,即同曾祖兄弟之子;
為從祖祖姑;及從祖姑;及從祖姊妹之出嫁者;
從祖祖姑,謂祖之親姊妹;
從祖姑、父之同堂姊妹;
從祖姊妹、己身再從姊妹;
為兄弟之孫女出嫁者;
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即堂姪女;
為乳母;為舅之子;為姑之子;為兩姨兄弟;
為外孫男女同為妻之父母,妻亡而別娶亦同妻之親母,雖嫁出猶服為婿;
為兄弟孫之婦;為同堂兄弟子之婦;為同堂兄弟之妻;
為外孫婦;為甥婦;婦人為夫之曾祖高祖父母;
為夫之從祖祖父母,即夫之祖親兄弟;
伯公、伯婆、叔公、叔婆,為夫之從祖父母,夫之堂伯、叔;
為夫兄弟之曾孫;
為夫之同堂兄弟;
為夫同堂兄弟之孫,孫女同;
為夫再從兄弟之子;為夫兄弟;孫之婦;為夫同堂兄弟;子之婦;
為夫同堂兄、弟之妻;為夫同堂姊妹在室,出嫁同;
為夫之外祖父母;
為夫之舅及夫之姨;
為夫之從祖祖姑及從祖姑在室者,
從祖祖姑是夫之姑婆,從祖姑是夫之堂姑,女出嫁為本宗;
從祖祖父母即伯公、伯婆、叔公、叔婆,女出嫁為本宗;
從祖父母即堂伯、堂叔,女出嫁為本宗;
同堂兄弟之子女即堂姪、堂姪女,女出嫁為本宗;
從祖祖姑及從祖姑在室者;從祖祖姑即姑婆,
從祖姑即堂姑;女出嫁為本宗同堂姊妹之出嫁者;為人後者為本生外祖父母。
《古禮》有三殤,年十九至十六為長殤,十五至十二為中殤, 十一至八歲為下殤、長殤、中殤降正服一等, 下殤降長殤、中殤一等。即生三歲至七歲者為無服之殤。 其已娶、已嫁,則服之如成人。

按《明外史成穆貴妃孫氏傳》:「元末兵亂,妃父母俱亡, 從仲兄蕃避兵揚州。青軍陷城,元帥馬世熊得之,育 為義女。年十八,太祖納焉。及即位,冊封貴妃,位眾妃 上。洪武七年九月薨,年三十二,賜諡。帝以妃無子,命 周王橚行慈母服三年,東宮諸王皆期。勅儒臣作《孝 慈錄》。庶子為生母服三年,眾子為庶母期自妃始。葬」 褚岡,後祔孝陵。

洪武九年,定「諸王妃喪服之制。」

按《明外史張籌傳》:「籌字惟中,無錫人。洪武四年,尚書 詹同薦,授翰林應奉,改禮部主事,擢湖廣行省參政。 九年,召為禮部尚書,命與學士宋濂定諸王妃喪服 之制。」

按《明會典》:「親王喪聞,上輟朝三日。禮部奏差官掌行 喪祭禮,翰林院撰祭文、諡冊文、壙志文,工部造銘旌, 差官造墳。又欽天監取官一員,前去卜葬。國子監取 監生八名報訃。各王府御祭一壇,牲用牛、犢、羊、豕,餘 祭止用羊豕。太皇太后、皇太后、東宮各一壇。在京文 武衙門各一壇。」七七:下葬,百日,周年、二周年、除服、御 「祭各一壇。」下葬以前,凡御祭及東宮文武衙門二祭, 總差侯伯一員行禮。周年以後,三御祭,各差行人一 員行禮。太皇太后、皇太后二祭,遣本府內官行禮。其 祭物,本布政司轉屬買辦。冥器《喪儀》,本處各該衙門 成造。其初喪,本國內禁屠宰三日,禁音樂嫁娶,至葬 畢乃止。其封內文武衙門各祭一壇,「非封內者不弔 祭。」發引,在城軍民會送。其大小殮,七七百日,遷柩祖 奠,發引下葬,題主虞禮,本府俱自有祭祀。其服制,王妃、世子、眾子及郡王、郡主,下至宮人,俱斬衰三年。封 內文武官員齊衰三日,哭臨五日而除。在城軍民俱 素服五日。郡王、眾子、郡君為兄及伯叔父,服齊衰期 年。郡王妃,服小功五月。凡親王因事革爵後復原爵 者,例遣官祭,仍給葬。凡世子喪禮,「聞喪御祭一壇,東 宮祭一壇,七七百日下葬周年,二周年除服、御祭各 一壇」,俱遣本布政司官行禮。翰林院撰《祭文》。《諡冊》《壙 誌》文,工部造銘旌。國子監取監生報訃。各王府本布 政司委官造墳安葬。世子墳價隆慶三年議革「轉屬買辦祭物冥 器喪儀等,本處各該衙門成造。凡世孫喪禮聞喪,御 祭一壇。東宮祭一壇。下葬百日,周年除服、御祭各一 壇,翰林院撰祭文,布政司造墳安葬,轉屬買辦祭物。」 親王妃喪聞,御祭一壇。太皇太后、皇太后、中宮東宮 公主各祭一壇。俱遣本府內官行禮。翰林院撰祭文、 壙誌文,工部造銘旌,行布政司委官開壙合葬,及轉 屬買辦祭祀品物,祭用羊豕。國子監取監生報訃各 王府。其冥器喪儀,本處該衙門成造。繼妃、次妃祭禮 同。其夫人,則御祭一壇,俱造壙祔葬。凡親王革爵,其 妃未奪封號者,准給祭葬。郡王妃喪禮,與親王妃同, 惟聞喪無公主祭一壇。郡王繼妃、次妃喪禮與正妃 同。親郡王生母追封次妃未葬者,與祭一壇,造壙祔 葬。凡世子妃、世孫妃喪禮,俱與郡王妃同。公主喪聞, 上輟朝一日,御祭一壇,皇太后、中宮、東宮各祭一壇, 各公主共祭一壇。翰林院撰《祭文》《壙誌》文。戶部給齋 糧一百石,工部造銘旌。神主魂帛、棺槨、墳壙、誌石、冥 器儀仗。順天府買辦麻布一百疋,及真亭彩桌、長明 燈油等物,欽天監差官選地,擇日,國子監取監生報 訃。各王府孝服花冠等件,內府、內官監等衙門成造。 其七七、百日、周年、二周年、除服、御祭各一壇。下葬輟 朝一日,上與皇太后、中宮、東宮、公主各祭一壇,皇親 命婦共一壇,公侯伯都督命婦共一壇,六部等衙門 四品以上官命婦共一壇,都指揮指揮「命婦共一壇。 其啟土、遷柩、祖奠、過門、過橋、掩壙、題主、奉安、神主、虞 祭各祭物,俱光祿寺備辦。」郡王喪聞,上輟朝一日。翰 林院撰祭文、諡冊、壙誌文,工部造銘旌。行人司差官 掌行喪禮。本處陰陽生一名卜葬,國子監取監生報 訃。各王府御祭一壇,東宮一壇。在京文武衙門各一 壇。七、七百日下葬,周年、「二周年、除服、御祭各一壇。下 葬以前諸祭,總遣行人一員行禮,周年以後,遣布政 司官行禮,本布政司委官造墳安葬,轉屬買辦祭物, 祭用,羊豕、冥器、喪儀等,本處各該衙門成造。」郡王及 妃,已經奏准襲封,未及冊封而故者,給祭葬與已冊 封同,但免輟朝報訃,並差官行禮。其革爵後復原爵 者,與妃未奪封號者亦如之。革管府事者與祿米。革 三分之一者,比郡王例減半。其革爵戴平頭巾閒住 者,止與祭一壇,撥地安葬。凡長子喪禮,聞喪御祭一 壇,下葬百日,周年除服、御祭各一壇。自長子至中尉 諸祭,俱遣本府長史等官行禮,翰林院撰祭文,本布 政司造墳安葬,轉屬買辦祭祀品物。長子、夫人已經 奏准封妃,未及冊封而故者,例與妃同。凡郡王嫡長 孫故,與祭三壇。嫡曾長孫故,與祭一壇。凡郡主喪禮, 與郡王妃同,惟無《壙誌》文。凡鎮國將軍喪禮,與世孫 同。凡輔國將軍喪禮,無周年除服二祭。餘與鎮國將 軍同。鎮國將軍革爵復冠帶者,給祭如輔國將軍例。 凡奉國將軍喪禮,無下葬百日,周年除服,四祭。餘與 輔國將軍同。凡鎮國、輔國、奉國中尉御祭各一壇。鎮、 輔二中尉,有司造墳安葬。奉國中尉、有司量與造墳。 凡鎮國將軍夫人下至中尉安人,俱御祭一壇,造壙 合葬。凡將軍生母追封夫人者,與祭一壇。凡縣主、郡 君、縣君喪禮,御祭,中宮祭俱一壇,造墳安葬。凡鄉君 喪禮,止御祭一壇。自王妃至鄉君、諸祭、俱遣本府內 官行禮

洪武十一年十一月,皇太子妃常氏薨。

按《明外史懿文太子妃常氏傳》:「妃,開平王遇春女。洪 武四年四月,冊為皇太子妃。十一年十一月薨,諡敬 懿。建文元年,追尊為孝康皇后。永樂元年,復稱敬懿 皇太子妃,祔葬於懿文陵。」

洪武十五年五月,皇長孫雄英卒。八月,皇后馬氏崩。 九月,葬孝陵。

按《明通紀》:「洪武十五年五月,皇長孫雄英卒。八月丙 戌,皇后馬氏崩,年五十一。上慟悼終身,不復立後。九 月,葬馬皇后於鍾山孝陵,諡曰孝慈皇后。」

按《明會典》,「洪武十五年,高皇后喪禮:一,聞喪次日,文 武百官素服行奉慰禮。一、在京文武百官於聞喪之 四日清晨,素服詣右順門外,具喪服入臨。臨畢,素服 行奉慰禮,三日而止。一,文官一品至三品、武官一品 至五品命婦,於聞喪之四日清晨,素服至乾清宮,具 喪服入臨行禮。不許用金珠銀翠首飾及施脂粉。喪」 服用麻布蓋頭、麻布衫、麻布長裙、麻布鞋。一,在京「文 武百官及聽除等官,人給布一疋,自製喪服。一,文武

官員皆服斬衰,自成服日為始,二十七日而除,仍素
考證
服。至百日始服淺淡顏色衣服。一,在外文武官員喪

服,與在京官同,聞訃日於公廳成服,三日而除。命婦 喪服,與在京命婦同,亦三日而除。一,軍民男女皆素 服三日。一自聞訃日為始,在京禁屠宰四十九日,在 外三日,停音樂祭祀百日,停嫁娶官一百日,軍民一 月。一上冊諡,祭告太廟。一、發引,文武百官具喪服詣 朝陽門外,奉辭神主還京。文武百官素服迎於朝陽 門外。回宮,百官行奉慰禮。一、卒哭,行祔廟禮一百日, 輟朝,祭告几筵殿。百官素服黑角帶,詣中右門行奉 慰禮。命婦詣几筵殿祭奠。一,凡遇時節及忌日,東宮 親王祭几筵殿及詣陵拜祭。一,小祥,上素服烏犀帶, 輟朝三日。是日清晨詣几筵殿行祭奠禮,東宮親王 詣陵拜祭。京城禁音樂三日,禁屠宰三日,百官前期 齋戒,至日素服黑角帶詣後右門進香畢,行奉慰禮。」 是日,外命婦詣几筵殿行進香禮:一,東宮親王熟布 練冠九𧚥,去首絰、負版,辟領衰,如朝見上及受百官 啟見。青服、烏紗帽,黑犀帶。皇孫熟布冠七𧚥,去首絰、 負版,辟領衰。皇妃、皇太子妃、王妃、公主及皇孫女熟 布蓋頭,去腰絰。宗室駙馬服齊衰三年,練冠,去首絰。 一,大祥,奉安神主於奉先殿,預期齋戒告廟,百官陪 祀畢,行奉慰禮。各王國禁屠宰三日,停音樂三日。 洪武十六年正旦,以高皇后喪,百官常服行禮。 按《明會典》:「凡皇太后、皇后喪內朝賀祭祀等禮。洪武 十六年正旦,以高皇后喪服,親王及文武衙門進到 表箋,先期三日捧進。」是日皇帝詣几筵殿祭祀畢,常 服御奉天殿,百官常服行五拜三「叩頭禮。」

洪武十九年、命皇太子修諸陵,葬以衣冠。上親為《文》 祭告之。

按《明通紀》:「洪武十一年四月,命江陰侯吳良督造皇 堂於陵所。上以前所製皇陵碑記,皆儒臣粉飾之文, 不足以為後鑒,乃親製皇陵碑,備述昔日之艱難,以 示後世。」上微時,同里有劉繼祖者,常助其不給,且助 其善地以葬皇考妣,即今之皇陵也。及上得天下,切 念劉之恩,欲報之,而劉已亡矣,追封為義惠侯,妻婁 氏為《義惠夫人》。親撰《誥文》、具道其事。仍親撰《祭文》,遣 官祭之。

按《明會典》,「熙祖陵在今鳳陽府泗州蠙城之北,洪武 初號曰祖陵,今號其山曰基運,即祖陵望祭德祖、懿 祖二陵。」「仁祖陵在中都鳳陽府太平鄉,洪武初號曰 英陵,尋改皇陵,今號其山曰翔聖。」

按《續文獻通考》:「洪武丙寅,命皇太子至盱眙縣,修德 祖元皇帝、元皇后、懿祖桓皇帝、桓皇后、熙祖裕皇帝、 裕皇后諸陵寢,遂葬衣冠,上親為文祭告之。時陵寢 已備,至是乃命製袞冕服,遣皇太子代禮祭。祭文曰: 『嗚呼!昔者列祖立命是方,積德深長,致天昭鑒,福垂 後嗣。今也子孫蕃衍,宅於宇內,以統黔𥟖。深思皇考 生前歲月之艱,思念列祖音容,孫常切記,已有年矣。 嗚呼!以萬幾之冗,未獲躬詣拜掃,今特遣元孫皇太 子以牲醴之奠,詣陵修繕,敬葬衣冠,以伸孝思,神其 鑒之』!」 先是,吳元年,上至濠州,追念仁祖太后始葬 時禮有未備,議欲改葬。問博士許存仁等:改葬典禮 當何據?存仁等曰:「《禮》,改葬,易常服,用緦麻,葬畢除之。 今當如其禮。」上愴然曰:「改葬雖有常禮,父母之恩豈 能盡報耶?」命制素冠白纓衫絰,皆以麤布為之。起居 注王禕曰:「比緦為重矣。」上曰:「與其輕也,寧重。」時言:「改 葬,恐泄山川靈氣。」乃不復起葬,但增土以培其封。陵 旁居民汪文、劉英於上有舊,召至,慰撫之,遂令招致 鄰黨二十家以守陵墓,命有司復其家。

按《在田錄》:「元末甲申歲大疫,上皇罹是病。又值大荒, 上皇及皇太后陳氏、皇兄、皇姪皆相繼而亡。上皇既 殂,家益無聊。田主呼叱昂昂,不與之地,謀葬無所。同 里劉大秀與地以葬。葬既畢,上無所依。以嘗許從釋 氏,遂請於仲兄,師事沙門高彬於里之皇覺寺,鄰嫗 汪氏助為之禮,九月乙巳也。皇祖死時,衣不被體,棺」 槨無具。及至葬,浮土三尺而已。上既即位,欲遷葬,下 議於群臣。群臣咸曰:「擇陵改葬,固陛下孝心之無已。 但今既葬而復遷之,不惟有洩元氣,且使神靈不安。 為今之計,莫若增土如山,栽植如林。如是則元氣厚 藏,陰靈亦安,誠萬萬世無窮之美矣。」上竟從之。皇陵 今在泗州臨濠縣。

按《春明夢餘錄》:蔣德璟《鳳泗皇陵記》,高皇帝以世湮 遠,不輕祖,故斷以德祖為肇基。而德、懿二陵經兵燹 亦失其處,故止於熙陵寢殿行望祭焉。初,世祖為句 容通德鄉朱家巷人,生宋季,元初、至元間,因亂爭挈 家渡至泗州,見其風土淳厚,居焉凡一十八年。一日 臥屋後楊家墩下,墩有窩,遇二道士過,指臥處曰:「若 葬此,必出天子。」其徒曰:「何也」曰:「若以枯枝試之,必生 葉。」亟呼熙祖起,熙祖故燕睡,道士乃插枯枝去。十日 後,熙祖侵晨往驗,果生葉,因拔去生枝,別易枯枝。前 道士復來,心異之,見熙祖在旁,因指之曰:「必此人易 去。」遂語祖曰:「若有福歿葬此,當出天子。」語訖,忽不見元致和二年丁卯夏,熙祖歿,因葬焉。甫封土即自成 墳。仁祖年四十六,冬十二月,攜南昌、盱眙、臨淮三王 及曹國長公主,遷於鍾離東卿盱眙之木場里。淳皇 後見一異人,授白藥一丸,使吞之,遂孕。明年天曆元 年九月十八日,太祖高皇帝生。及定鼎金陵,追尊四 代,已建仁祖淳皇帝陵於鳳陽,因命皇太子至濠、泗, 祭告祖考妣於泗州。然未識元宮所在,時向城西瀕 河憑弔,歲時遣官致祭。洪武十七年甲子十月十二 日,宗人龍驤衛總旗朱貴從軍於外,年老始歸。即畫 圖貼說,識認宗派,指出居處葬處,備陳靈異始末。貴 故偕熙祖北渡者,上即命皇太子至泗,修建陵寢,號 曰「祖陵。」命禮部製造三祖考袞冕冠服,瘞殿後。 洪武二十五年夏四月,皇太子薨。定皇帝及內外官 服制,時享樂備而不作。

按《明通紀》:「洪武二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皇太子薨, 諡曰懿文。」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五年,懿文太子喪禮,皇帝以日 易月,服齊衰十二日,祭畢釋之。在內文武百官,即日 於公署齋宿。翼日,素服入臨文華殿,給衰麻服。越三 日成服,詣春和門會哭。明日,素服行奉慰禮。其當祭 祀及送葬者,仍衰絰以行。在京,停大小祀事及樂,至 復土日而止,停嫁娶六十日。在外文武百官,聞喪易」 服,於公署發哀,次日成服行禮。停大小祀事及樂十 三日,停嫁娶三十日。是年,上以皇太子新薨,欲停祭 祀,而時享在邇,復命禮部右侍郎張智、翰林學士劉 三吾,以郊廟合行典禮,參考古制。智等奏:「天地、社稷、 先師太歲、風雲雷雨、嶽鎮海瀆諸神,皆係祝典神祇。 歷代帝王乃是紹承統緒,宜如宋真宗事例,不廢常 儀。惟太廟乃祖先神靈所在,國既有喪,而時享仍用 樂,恐神不樂聽,亦宜備而不作。」詔從之。

按《明外史懿文太子標傳》:「太子,太祖第一子也,母高 皇后。太祖為吳王,立為王世子。洪武元年正月,立為 皇太子。二十四年八月,敕太子巡撫陝西。帝意欲都 陝西,先遣太子相宅。比還,獻陝西地圖,遂病。病中上 言經略建都事。明年四月丙子薨,帝慟哭,禮官議期 服喪,請以日易月,及當除服。帝不忍,禮官請之,始釋」 服視朝。八月庚申,祔葬孝陵東,諡曰《懿文太子》。《建文》 元年,追尊為《孝康皇帝》。

洪武二十六年,定「內外官吏丁憂起復、及倉場官守 制之禮。」

按《明會典》,凡內外官吏人等,例合丁憂者,洪武二十 六年定,務要經由本部京官具奏,關給內府「孝」字號 勘合。吏典人等,劄付應天府。今在京者,劄付順天府, 給引照回。在外官吏人等,移文知會所在官司,給引 回還。除祖父母、父母承重丁憂外,期年喪服,不許守 制。及移文原籍體勘明白,開寫是否承重祖父母,及 嫡親父母,取具官吏里鄰人等結罪文狀回報。如有 詐冒,就便解部。仍以聞喪日為始,不計閏二十七月, 服滿起復。若有過期,不行移文催取到部。果無事故 在家遷延者,咨送法司問罪。凡倉場官。洪武二十六 年令倉官放糧守支未絕,聞父母喪者,交盤付見任 官吏,方許守制

洪武二十八年,定「陰陽醫學」及世襲土官丁憂起復 之制。

按《明會典》:「凡陰陽醫學官,丁憂起復。洪武二十八年, 令就彼復職。凡世襲土官,俱在職守制。」

洪武三十一年夏五月,上崩,葬孝陵。

按《明通紀》:洪武三十一年四月,上不豫,閏五月十日, 上崩,壽七十有一。是月十六日,葬於孝陵。諡曰神聖 文武欽明啟運峻德成功統天大孝高皇帝,廟號太 祖。太孫即位,葬孝陵,受遺詔,止諸王會葬。時諸王自 秦晉外皆尊屬,各擁三護衛重兵,地嫌勢偪,恐其窺 伺,仍草遺詔,「諸王哭臨,惟在本國,毋得奔喪。」又令王 「國所在吏民軍士,悉聽朝廷制度。」

按《明會典》:「洪武三十一年高皇帝喪禮遺詔:一、天下 臣民,令到出三日皆釋服,嫁娶飲酒皆無禁;一、毋發 民哭臨。宮殿中當臨者皆以旦晡各十五舉哀,禮畢, 非旦晡臨,毋得擅哭;一、當給喪事及哭臨者皆毋跣, 絰帶毋過三寸,無布車兵器。一、諸王各於本國哭臨, 不必赴京。中外管軍戍守官員毋得擅離汛地,許遣 人至京。一,王國所在文武衙門官民軍士,今後一聽 朝廷節制,護衛官軍,王自處分。一,諸王不在令中者, 皆以此令比類從事。」部議:一、在京五府六部等衙門 官員,聞喪次日,各易素服、烏紗帽、黑角帶,赴內府聽 宣遺詔畢,於本衙門齋宿,素服朝晡,詣几筵哭。仍各 置孝服,至第四日成服,朝晡哭臨,至葬畢而止。仍自 成服日為始,服孝服二十七日而除。其命婦亦於第 四日,各具孝服,由西華門入哭臨,不許帶金銀首飾。 一,諸王世子、郡王、王妃、郡王妃、郡主、內使、宮人等,俱 服斬衰三年。自聞喪第四日成服為始,二十七月而 除。凡臨朝視事,素服,烏紗帽、黑角帶,退朝服衰服。一官員麻布大袖、圓領「衫、不緝邊。麻布帽、就用所帶帽、 以布裹之,仍垂帶麻腰絰、麻鞋。一、命婦麻布大袖圓 領長衫、麻布蓋頭。一、冥器行移工部及內府司設監 等衙門成造,照依生存所用鹵簿器物名件;一、作神 主,用栗木為之,制度依《家禮》。」一、差行人齎捧遺詔,前 去各布政司、並直隸府州衙門開讀。一、在外大小衙 門文武官員人等,詔書到日,素服烏紗帽黑角帶行 四拜禮跪聽宣訖舉哀再行四拜禮畢各置孝服。至 第四日成服為始。每旦率合屬官僚人等於本衙門 朝闕設香案哭臨三日而除。一在外大小衙門各令 官一員赴京致祭。所用香燭祭物,禮部備辦。《太祖高 皇帝陵》曰孝陵,在南京鍾山之陽、今號神「烈山。」高皇 後馬氏合葬孝陵。四十妃嬪。惟二妃葬陵之東西。餘 俱從葬。

按:《續文獻通考》:「太祖洪武三十一年五月甲寅,上不 豫。閏五月乙酉,召齊泰受顧命,輔皇太孫。上崩於西 宮,壽七十一。遺詔皇太孫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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