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130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一百二十九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一百三十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一百三十一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一百三十卷目錄

 卹典部彙考

  周總一則 平王一則 惠王一則 襄王一則 靈王一則

  漢高祖一則 景帝中二年一則 宣帝地節一則

  後漢明帝永平一則 安帝永初一則

  晉總一則

  宋世祖大明一則

  南齊武帝永明一則

  梁武帝天監一則

  陳高祖永定一則

  北魏世祖神麚一則

  北齊總一則

  北周武帝建德一則

  隋高祖開皇一則

  唐總一則 太宗貞觀一則

  遼聖宗統和一則

  宋總一則 太祖乾德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仁宗天聖一則 嘉祐一則 神宗熙寧

  二則 元豐一則 哲宗元祐一則 高宗紹興五則 理宗寶祐一則

  金章宗泰和一則

  元世祖至元一則 泰定帝泰定一則 順帝至元一則 至正一則

  明太祖洪武一則 成祖永樂一則 世宗嘉靖一則 穆宗隆慶一則 神宗萬曆四則

皇清崇德一則 順治六則 康熙三則

 卹典部總論

  春秋四傳隱公元年 莊公元年

 卹典部藝文

  請卹郭嘉表        漢曹操

  贈鄭紹叔詔        梁武帝

  又卹周捨詔         同前

  賻陸雲公手詔        同前

  卹何點詔          同前

  卹孔休源手令       簡文帝

  為王侍御瓘謝宣弔並賻贈表

              唐李商隱

  乞賻贈劉季孫狀      宋蘇軾

  御祭溫州千百戶文     明太祖

禮儀典第一百三十卷

卹典部彙考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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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諸侯諸臣及侯國札喪,有臨弔賻恤之禮。 按《周禮天官》宰夫,「凡邦之弔事,掌其戒令與其幣器 財用,凡所共者。」

鄭康成曰:「弔事,弔諸侯諸臣也。幣,所用賻也。器,所致明器也。始死弔而含襚,葬而賵贈,其加恩則有賻焉 。」 賈氏曰:「謂王使人弔諸侯,自弔諸臣,須從王行者,並有贈喪之具,百官當共,故宰夫總戒令之,與幣器財用凡所共者也。」

《春官》「大宗伯以喪禮哀死亡。」

鄭康成曰:「哀謂親者服焉,疏者含襚 。」 鄭鍔曰:「隱公之時,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文公之時,王使榮叔歸含且賵是也。」

《秋官·小行人》:「若國札喪,則令賻補之。」

王昭禹曰:「病疾為札,札而死曰喪,則在所賻補,以利傅之謂之賻;助其不足謂之補 。」 賈氏曰:「案《宗伯》云:『以喪禮哀死亡』,此雲『國札喪,則令賻補之』。彼據弔葬致哀,此據設財物補其不足也。」

按《儀禮》:「君使人襚,徹帷,主人如初。襚者左執領,右執 要,入升致命。」

襚之言遺也。衣被曰「襚。」致命曰:「君使某襚。」

主人拜如初。襚者入衣,屍出,主人拜送如初。唯君命 出,升,降自西階,遂拜。賓有大夫,則特拜之。即位如西 階下,東面,不踴。大夫雖不辭,入也。

「唯君命出」,以明大夫以下時來弔,襚不出也。

平王四十九年天王遣使歸賵 編輯

按《春秋》,隱公元年:「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 子之賵。」

按《左傳》:「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緩, 且子氏未薨,故名。」

惠公葬在《春秋》前,故曰「緩」也。子氏,仲子也,薨在二年。賵,助喪之物。

惠王二十一年夏許男新臣卒秋八月葬許穆公 編輯

按《左傳僖公四年》:「許穆公卒於師,葬之以侯,禮也。凡 諸侯薨於朝會,加一等;死王事,加二等。於是有以袞 斂。」

《袞衣》,公服也,謂加二等。

襄王三十年王遣使歸含且賵 編輯

按《春秋文公五年》:「春王正月,王使榮叔歸含且賵。」 按《左傳》:「王使榮叔來含且賵,召昭公來會葬,禮也。」

《成風》,莊公之妾,天子以夫人禮賵之,明母以子貴,故曰「禮。」《釋例》稱「賵賻、襚含」,總謂之贈。言以夫人禮贈之,指為賵含也

靈王十八年賜鄭公孫蠆大路 編輯

按《春秋》,襄公十有九年不書。 按《左傳》,襄公十九年, 「夏四月丁未,鄭公孫蠆卒,赴於晉大夫。范宣子言於 晉侯,以其善於伐秦也。六月,晉侯請於王,王追賜之 大路,使以行,禮也。」

十四年,晉伐秦,子蟜見諸侯師而勸之濟、涇。大路,天子所賜車之總名,以行葬禮。《傳》言:「大夫有功則賜服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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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五年葬田橫以王禮 編輯

按《漢書高祖本紀》:「五年,初,田橫歸彭越,項羽已滅,橫 懼誅,與賓客亡入海。上恐其久為亂,遣使者赦橫。橫 懼,乘傳詣洛陽,未至三十里,自殺。上壯其節,為流涕, 發卒二千人,以王禮葬焉。」

景帝中二年制賜王侯弔襚祠賵之禮 編輯

按《漢書景帝本紀》:「中二年春二月,令王薨,遣光祿大 夫弔襚祠賵視喪事,因立嗣。子列侯薨,遣大中大夫 弔祠視喪事,因立嗣。」

應劭曰:「衣服曰襚,祠飲食也。車馬曰賵。」

宣帝地節二年霍光薨詔厚加恤贈 編輯

按《漢書宣帝本紀》:「地節二年春三月庚午,大司馬大 將軍光薨。詔曰:大司馬大將軍博陸侯,宿衛孝武皇 帝三十餘年,輔孝昭皇帝十有餘年,遭大難,躬秉義, 率三公、諸侯、九卿大夫定萬世策,以安宗廟,天下蒸 庶,咸以康寧,功德茂盛,朕甚嘉之。復其後世,疇其爵 邑,世世毋有所與。」功如蕭相國。 按《霍光傳》:「光薨,上 及皇太后親臨光喪,大中大夫任宣與侍御史五人 持節護喪事,中二千石治莫府冢。上賜金錢繒絮繡 被百領,衣五十篋,璧珠璣玉衣,梓宮便房、黃腸題湊 各一具,樅木外臧槨十五具,東園溫明,皆如乘輿制 度。載光屍柩以轀輬車黃屋左纛,發材官輕車,北軍 五校士軍陳至茂陵,以送其葬。發三河」卒穿復士,起 冢祠堂,置園邑三百家,長丞奉守如舊法。

後漢 編輯

明帝永平元年夏五月戊寅東海王彊薨遣司空馮魴持節視喪事賜升龍旄頭鑾輅龍旂 編輯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云云。

安帝永初四年新野君薨遣使贈賻 編輯

按《後漢書安帝本紀》:永初四年「冬十月甲戌,新野君 陰氏薨,使司空持節護喪事。」

《東觀記》曰:「新野君薨,贈以元玉赤紱賻,錢三千萬,布三萬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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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制,光祿大夫假銀章青綬者,品秩第三,位在金紫 將軍下、諸卿上。漢時所置無定員,多以為拜假賵贈 之使,及監護喪事。

按:《晉書百官志》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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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大明三年詔賻給文武從軍殞沒者 編輯

按《宋書孝武帝本紀》,大明三年「秋八月丙申,詔曰:『近 北討文武,於軍亡沒,或殞身矢石,或厲疾死亡,並盡 勤王事,而斂槥卑薄,可普更賻給,務令豐厚』。」

南齊 編輯

武帝永明元年夏四月詔經理袁粲劉秉及沈攸之等塋兆 編輯

按《南齊書武帝本紀》,永明元年夏四月壬午,詔曰:「魏 矜、袁紹,恩洽丘墓;晉亮兩王,榮覃餘裔,二代弘義,前 載美談。袁粲、劉秉與先朝同獎宋室,沈攸之於景和 之世,特有乃心,雖末節不終,而始誠可錄。歲月彌往, 宜特優降。粲、秉前年改葬,塋兆未脩,材槨,可為經理, 令粗足周禮。攸之及其諸子喪柩在西者,可符荊州, 送反舊墓,在所為營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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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帝天監九年中書監王亮卒詔加賻贈 編輯

按《梁書武帝本紀》,「天監九年,王亮卒。」 按《王亮傳》,「天 監九年,轉中書監,加散騎常侍,其年卒,詔賻錢三萬, 布五千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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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永定二年夏四月江陰王薨詔遣太宰弔祭司空監護喪事凶禮所須隨由備辦 編輯

按:《陳書高祖本紀》云云。

北魏 編輯

世祖神麚三年詔贈死節諸臣 編輯

按《北魏書世祖本紀》:「神麚三年五月戊戌,詔曰:『夫士 之為行,在家必孝,處朝必忠,然後身榮於時,名揚後 世矣。近遣尚書封鐵剪除亡命,其所部將士有盡忠 竭節以殞軀命者,今皆追贈爵號。或有蹈鋒履難以 自效者,以功次進位;或有故違軍法私離幢校者,以 軍法行戮。夫有功蒙賞,有罪受誅,國之常典,不可暫 廢。自今以後,不善者可以自改。其宣敕內外,咸使聞 知

北齊 編輯

北齊制,「以祠部掌死喪贈賜事。」

按《北齊書》。不載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制官尚書省 四曹。祠部統祠部。掌祠部醫藥、死喪贈賜等事。」

北周 編輯

武帝建德六年詔追贈齊故咸陽王斛律明月等七人並敘錄其見存子孫 編輯

按《北周書武帝本紀》,建德六年正月己亥,尉遲勤擒 齊主及其太子恆子青州。庚子,詔曰:「偽齊之末,姦佞 擅權,濫罰淫刑,動掛羅網。偽右丞相、咸陽王故斛律 明月,偽侍中、特進、開府故崔季舒等七人,或功高獲 罪,或直言見誅。朕兵以義動,翦除凶暴,表閭封墓,事 切下車。宜追贈諡,並窆措。其見存子孫,各隨蔭敘錄, 家口田宅沒官者並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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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祖開皇十四年詔修齊梁陳及蕭琮高仁英陳叔寶等祭祀 編輯

按《隋書高祖本紀》,開皇十四年「冬閏十月甲寅,詔曰: 『齊、梁陳往皆創業一方,綿歷年代,既宗祀廢絕,祭奠 無主,興言矜念,良以愴然。莒國公蕭琮及高仁英、陳 叔寶等,宜令以時修其祭祀,所須器物,有司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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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制,「禮部郎中、員外郎,掌禮樂及百官宮人喪葬贈 賻之數。」

按:《唐書百官志》云云。

按杜佑《通典》:唐制:「諸職事官薨卒,文武一品賻物二 百段,粟二百石;二品物一百五十段,粟一百五十石; 三品物百段,粟百石;正四品物七十段,粟七十石;從 四品物六十段,粟六十石;正五品物五十段,粟五十 石;從五品物四十段,粟四十石;正六品物三十段;從 六品物二十六段;正七品物二十二段;從七品物十」 八段,正八品物十六段,從八品物十四段,正九品物 十二段,從九品物十段。王及二王後,若散官及以理 去官,三品以上全給,五品以上給半。若身沒王事,並 依職事品給。其別敕賜者,不在折限。諸賻物應兩合 給者,從多給。諸賻物及粟,皆出所在倉庫,服終則不 給。《開元禮》:「其賵賻之禮,與弔使俱行,則有司先備 物數。其日使者至主人大門外,便次。物輿陳於使者 羃南,東西為列;馬陳於使者東南,北首西上;使者以 下入即庭中位,物輿陳於使者位南,亦東西為列;馬 從入陳於庭,北首西上。於使者出,主人有司受而以 東。」

太宗貞觀十一年十月癸丑賜先朝謀臣武將及親戚亡者塋陪獻陵 編輯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

按杜佑《通典》,貞觀十一年十月詔曰:「諸公列葬,周文 創陳其禮;大臣陪陵,魏武重申其制。去病佐漢,還奉 茂陵之塋;夷吾相齊,終託牛山之墓。斯蓋往聖垂範, 前賢遺則,在曩昔之宿心,篤始終之大義也。皇運之 初,時逢交喪,謀臣武將等蒙先朝待遇者,自今已後, 身薨之日,所司宜即以聞,並於獻陵左側,賜以墓地」, 並給東園祕器。《喪葬令》:「凡五品以上薨卒及葬祭者, 應須布深衣幘素幕轝,皆官借之。其內外命婦應得 鹵簿者,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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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宗統和三年賜韓匡嗣葬物並詔助故南院大王諧領已里喪具 編輯

按《遼史聖宗本紀》:乾亨二年,南面招討使秦王韓匡 嗣薨。統和三年「秋七月甲子,遣郎君班褭賜秦王韓 匡嗣葬物。丁卯,贈尚父秦王韓匡嗣尚書令。八月戊 子,故南院大王諧領已里婉妻蕭氏奏夫死不能葬, 詔有司助之。冬十一月甲戌,詔吳王稍領秦王韓匡 嗣葬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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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制,諸臣及宗室賻贈輕重之數。

按《宋史禮志》賻贈,「凡近臣及帶職事官薨,非詔葬者, 如有喪訃及遷葬,皆賜賻贈。鴻臚寺與入內內侍省 以舊例取旨。其嘗踐兩府或任近侍者,多增其數,絹 自五百疋至五十疋,錢自五十萬至五萬,又賜羊酒 有差,其優者仍給米麥香燭。自中書、樞密而下至兩 省五品、三司、三館職事、內職軍校並執事禁近者,亡」 歿及父母、近親喪,皆有贈賜。宗室期功、袒免、乳母、殤 子及女出適者,各有常數。其特恩加賜者,各以輕重 為隆殺焉。追封冊命。《通禮》:策贈貴臣,守宮於主人 大門外設使副位,使人公服從朝堂受策,載於犢車, 各備鹵簿。至主人之門,降車,使者稱有制,主人降階 稽顙,內外皆哭。讀冊訖,主人拜送之。國朝之制:有於 私第冊之者,有於本道冊之者、私第冊之者,乾德三 年,正衙命使冊贈孟昶尚書令,追封楚王是也。本道 冊者,建隆元年,故特進、檢校太師、南平王高保融奉 敕贈太尉;端拱元年,故守太師、尚書令、鄧王錢俶特追封秦王是也。其儀與《通禮》大略相類。

太祖乾德三年秦國公孟昶及母李氏薨詔議吉凶儀仗並賜墳莊一區 編輯

按《宋史太祖本紀》,乾德三年,夏六月甲辰,以孟昶為 中書令秦國公。庚戌,孟昶薨。秋七月,追封為楚王。 按《禮志》,乾德六年三月,中書令、秦國公孟昶薨,其母 李氏繼亡,命鴻臚卿范禹偁監護喪事。詔禮官議定 吉凶儀仗禮例以聞。太常禮院言:「檢詳故事,晉天福 十二年葬故魏王;周廣順元年葬故樞密使楊邠、侍 衛使史弘肇、三司使王章例,並用一品禮。墓方圓九 十步,墳高一丈八尺。明器九十事,石作六事,音身隊 二十人,當壙、當野、祖明、祖思、地軸、十二時神,蚊廚帳、 暖帳各一,轜車一,輓歌三十六人,拂一,纛一、翣六,輴 車、魂車、儀槨車、買道車、誌石車各一,方相氏鵝毛纛、 銘旌、香輿、影輿、蓋輿、錢輿、五穀輿、酒醢輿、衣物輿、庖 牲輿各一,黃白紙帳、園宅象生什物行幕,並誌文、挽 歌詞、啟欑、啟奠祝文,並請下有司修製。」其儀,太僕寺 革輅。兵部本品鹵簿儀仗,太常寺本品鼓吹儀仗。殿 中省繖一,曲蓋二,朱漆團扇四,自第導引出城,量遠 近各還,贈玉一、纁二。贈祭少牢,禮科亦請下光祿太 府寺、少府監諸司依禮「供應。又楚王母依子官一品 例。準《令文》,外命婦一品侍近二人,青衣六人,偏扇、方 扇各十六,行鄣三,坐鄣二,白銅飾犢車駕牛,馭人四, 從人十六,夾車從車六,繖一,大扇一,團扇二,戟六十。 伏緣久不施用,如特賜施行,即合於孟昶《吉凶仗》內 相參排列。」詔並令排列祗應,仍俟導引至城外,分半 導至西京墳下及葬命供奉官周貽慶押奉議軍士 二指揮防護至洛陽。又賜子元哲墳莊一區。

真宗咸平六年夏六月丁卯詔命官流竄沒嶺南者給緡錢歸葬 編輯

按:《宋史真宗本紀》云云。

仁宗天聖五年冬十月乙未詔西川廣南在官物故者遣護送其家屬還鄉官為給食 編輯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嘉祐六年以富弼母薨罷春宴 編輯

按《宋史仁宗本紀》,嘉祐六年三月己亥,富弼以母喪 去位。庚子,以富弼母喪,罷春宴。 按《禮志》:嘉祐六年 三月五日,「宰臣富弼母秦國太夫人薨,十七日春宴。 禮院上言,君臣父子,國家均同,元首股肱,相濟成體。 貴賤雖異,哀樂則同。一人向隅,滿堂嗟戚。今宰臣新 在苫塊,欲乞罷春宴聲樂,以表聖人憂恤大臣之意。」 詔下,並春宴寢罷。

神宗熙寧七年更定賻贈新制 編輯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熙寧七年參酌舊 制,著為新式。諸臣喪兩人以上各該支賜孝贈只就 數多者給官與職,各該賻贈者從多給差遣權並同 權發遣並與正同。諸兩府使相宣徽使並前任宰臣 聞疾或澆奠已賜不願敕葬者,並宗室不經澆奠支 賜雖不係敕葬並支賻贈,餘但經問疾或澆奠支賜 或敕葬者,更不支賻贈。前兩府如澆奠,只支賻贈,仍 加絹一百,布一百,羊酒米麪各一十。諸支賜孝贈,在 京羊每口支錢一貫,以折第二等絹充,每匹折錢一 貫三百文,餘支本色。在外米支白秔,米麪每石支小 麥五斗,酒支細色,餘依價錢。諸文臣卿監以上,武臣 元係諸司使以上,分司致仕身亡者,其「賻贈並依見 任官三分中給二限百日內經所在官司投狀,召命 官保關申,限外不給。待制、觀察使以上,更不召保。」 熙寧 年,詔定宗室賻恤之制。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熙寧新式》:先是知 制誥曾布言:「竊以朝廷親睦九族,故於死喪之際,臨 弔賻恤,至於窀穸之具皆給於縣官。又擇近臣專董 其事,所以深致其哀榮而盡其送終之禮。近世使臣 沿襲故常,過取饋遺,故私家之費往往倍於公上。祥 符中,患其無節,嘗詔有司定其數。皇祐中又著之編 敕,令,使臣所受無過五百,朝臣無過三百,有違之者, 御史奏劾。伏見比歲以來,不復循守,其取之者不啻 十倍於著令。乞取舊例裁定酌中之數,以為永式。」詔 令太常禮院詳定令布,裁定以聞。

元豐五年詔鄜延路之沒於王事者各給賻有差 編輯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元豐五年詔:「鄜延 路沒於王事有家屬見今在本路,欲歸鄉者,給賻外, 其大使臣以上更支行李錢百千,小使臣五十千,差 使殿侍三十千,其餘比類支給。」

哲宗元祐五年春三月丁卯詔賜故孫覺家緡錢令給喪事 編輯

按:《宋史哲宗本紀》云云。

高宗紹興九年夏六月己巳吳玠薨冬十一月戊寅朔賜吳玠家錢三萬緡 編輯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十三年,司馬朴卒,賻贈其家。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十三年秋九月庚午,以兵部侍郎司馬朴死,詔贈兵部尚書,賜其家銀絹。」

紹興二十四年,張俊薨,恩賜優厚。

按《宋史高宗本紀》:紹興二十四年秋七月癸丑,張俊 薨。戊寅,幸張俊第,臨奠。 按《禮志》:紹興二十四年,太 師、清河郡王張俊葬,上曰:「張俊極宣力,與他將不同, 恩數務從優厚。」仍賜十梁額、花冠、貂蟬籠巾,朝服一 襲,水銀二百兩,龍腦一百五十兩。

紹興二十六年,詔定命官因公致死者贈卹之數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紹興二十六年詔: 今後命官實因幹辦公事,邂逅非理致死者,並遵依 舊法。所有李光申請於紹興條內添注日限指揮,更 不施行。舊法非理致死者謂焚、溺、墜壓之類,通判以 上賜銀五百兩,餘三百兩,職司已上取旨。初,紹興二 年五月,吏部侍郎李光申明立定折跌骨五十餘日, 三十日內身亡之人,並支前項銀數。至是,戶部侍郎 宋貺言:「自立定日限,後來多是因他病身故之人子 孫規圖賞給,計會所屬,旋作差出名目,陳乞保奏,誠 為欺罔。」故有是命。

紹興二十九年春二月甲寅,「取具貶死臣僚姓名,議 加恩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理宗寶祐元年十二月乙卯劉伯正薨贈五秩 編輯

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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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宗泰和七年詔復鄭王趙王舊封以按陳為鄭王後 編輯

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衛紹王本紀》:章宗誅鄭 王永蹈、趙王允中,久頗悔之。泰和七年,下詔追復舊 封,仍賜諡。而永蹈無後,乃以衛王子按陳為鄭王後, 賜衛王。詔曰:「朕念鄭王,自棄天常,以干國憲,槁瘞曠 野,忽諸不祀。歷歲既久,深用愴然。親親之情,有懷難 置。已詔追復舊爵,改葬如儀。稽考古禮,以卿之子按 陳」為鄭王後,謹其祭祀,卿其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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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祖至元二十二年夏五月雲南行省臣脫帖木兒言蠲逋賦及卹死事十餘事命中書省議其可者行之 編輯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泰定帝泰定元年六月己卯詔遠仕瘴地身故不得歸葬妻子流落者有司資給遣還仍著為令 編輯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順帝至元二年詔卹邊遠官死而不能歸葬者 編輯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元二年「秋八月甲戌,詔雲南、廣 海八番及甘肅、四川邊遠,官死而不能歸葬者,有司 給糧食舟車,護送還鄉。去鄉遠者加鈔二十錠,無親 屬者,官為瘞之。」

至正七年春三月壬申命有司定弔賻諸王公主駙馬禮儀之數 編輯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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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定文武大臣卹典 編輯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六年,定一優給則例。凡陣亡、失 陷傷故渰沒者,全支。邊遠守禦出征並出海運糧,疾 故者減半。一品,米六十石,麻布六十匹。二品,米五十 石,麻布五十疋。三品、四品,米四十石,麻布四十疋。五 品、六品,米三十石,麻布三十疋。一,公侯亡故,不分病 故、陣亡,止給麻布一百疋。禮部奏輟朝三日,仍具手 本行移在京衙門知會。一將引本官家人赴內府給 與布疋。一咨工部造辦冥器棺槨及揆人匠甎石造 墳安葬。一劄付欽天監選擇墳地。一具手本赴光祿 寺備辦祭物。遣官行禮。一禮部奏議封諡。一自初喪 至除服以次遣官致祭。」

聞喪入斂首七,至終七。下葬百日,新冬、周年,二周除服。

一、都督至都指揮亡故。禮部奏「輟朝二日、移咨工部 造辦棺槨等項、仍備辦祭物。」自初喪至除服、節次遣 官致祭。

聞喪下葬、百日、周年除服。如合優給者、照前則例、並咨部照例追贈

一指揮使至指揮僉事亡故、禮部移咨工部、造墳安 葬、亦節次遣官致祭

「安靈下葬、周年除服」 、照例優給追贈

一、衛所鎮撫千戶百戶亡故,禮部移咨工部造墳安 葬,止二次遣官致祭。

安靈下葬、照例優給追贈

一、公、侯及在京一品、二品父母妻喪,三品、四品父母 喪,曾授封贈及致仕者,各照品級造墳安葬。在外止 祭祀,未封贈者無一。在外都指揮使至指揮僉事止, 是禮部遣人往祭一次。若回京安葬,則照例祭祀造 墳,千百戶別無祭葬例。一,公、侯在外病故,聞喪,止輟 朝一日。靈櫬到京,仍輟朝三日。下葬,輟朝一日

成祖永樂 年更定文武大臣卹典 編輯

按「《明會典》,永樂以後續定:凡公、侯承襲病故者,祭二 壇;若管府事有功績,加太子太保以上,及守備南京 者,俱祭十六壇;凡駙馬都尉病故者,祭十五壇;凡伯 爵承襲病故者,祭二壇;其年幼襲爵不及而故者,祭 一壇;若管事有功績,加太子太保以上者,祭十五壇。 凡公、侯、駙馬、伯病故,俱輟朝一日。齋糧麻布,取自上 裁。」其葬禮照依定製。若公、侯、伯為事病故者,祭葬等 項俱無。凡公、侯、伯母與妻,俱祭二壇,有葬係皇親者, 加祭壇數,取自上裁。凡兩京二品以上文官並父母、 妻,三品文官並父母曾授本等封者,俱照例祭葬。其 三品父母,止授四品封,及四品官並父母授本等封 者,俱止賜祭一壇。若止授五品以下封者,祭葬俱無。 其有出自特恩者,不在此限。凡一品官病故者,輟朝 一日,祭九壇。父母授封至一品者,祭二壇,妻祭一壇。 凡尚書、左右都御史在任病故者,祭二壇。其加有東 宮三少,或兼大學士贈一品者,祭四壇,父母、妻祭俱 一壇。凡兩京三品官病故者,俱祭一壇。致仕者亦然。 其以侍郎兼學士贈尚書者,祭二壇。凡兩京三品以 上官葬祭制度,俱照依品級。其四品、五品官得特恩 賜葬者,亦以本等品級為定。惟衍聖公葬祭照一品 行禮。凡左右都督至都督僉事管府事病故者,俱祭 六壇。齋糧麻布,取自上裁。其先有功後閒住病故者, 祭二壇,母、妻祭俱一壇。凡都督僉事以上,葬禮俱照 品級。若署都督僉事,祭一壇。凡中都留守正副,俱祭 一壇。凡在京親軍衛分帶俸都指揮使及同知僉事, 在御馬監把總或出充遊擊參將等官,有功無過者, 祭一壇。凡錦衣衛等官指揮使、同知、僉事或帶俸都 指揮職銜者,俱祭一壇。其係於皇親者,祭葬取自上 裁。凡在京在外文武官員,不拘品級,其以死勤事者, 卹典取自上裁。凡女直都督等官,永樂間差官齎香 鈔諭祭。近例因其奏請,給與表裡祭文,令帶回自祭。 凡達官都督等官,永樂、宣德間來京病故者,隨時遣 官諭祭,或給棺賜葬。舊例禮部年終《類奏》,分遣官祭 之,今不行。若在邊沒於戰陣者,不在此例。凡外國使 臣病故者,令所在官司賜「棺及祭。或欲歸葬者,聽從 其便。」

世宗嘉靖四十四年議定儀賓卹典 編輯

按《明會典》:「凡儀賓卹典,嘉靖四十四年議定:係親郡 王府者,照例賜祭,不給葬價;係將軍以下者,葬祭俱 革。」

穆宗隆慶三年更定品官卹典 編輯

按《明會典》,隆慶三年更定。凡四品、五品文官,以侍從 春宮軍功等項應沾卹典者,禮部臨時具由,取自上 裁。其他一切雜途,盡行停止。遇有前項陳請,仍先移 文翰林院、兵部覈實。如軍功必躬履行陣,侍從必日 侍講讀,春宮必親奉出閣開陳,有勞方與具由題請。 若止曾受官,未經實效勤勞者,不准其特恩。所加祭 葬,大約於本等品級內量加一等。如無祭者給與祭 一壇,無葬者給與半葬,應半葬者給與全葬。如講讀 官則五品本身有祭,四品本身父母得擬祭葬,三品 祭得及其妻。軍功則四品本身得擬祭葬,三品未滿 得及其父母。各有差等,不得越次妄生希覬。或有講 讀年入,啟沃功多,軍旅身殲,勳勞懋「著者,卹典自宜 加厚,禮部臨時議擬,奏請定奪。」凡二品官本等祭二 壇,若加陞一品致仕者,祭五壇。加東宮三少致仕者, 祭三壇。原加東宮三少而續奉旨革去者,止與本等 祭二壇。妻未封夫人者,不准與祭。其加陞日淺、政績 未著者,臨時覈實,奏請量減。若被劾冠帶閒住者,祭 葬俱無。凡四品官已經考滿者,其父母例不重封。雖 止授五品封,亦與祭一壇,未考滿者不准。凡四品以 上官,其父母曾授本等封贈者,先後病故,祭得因後, 並及其先,如有前母,亦得及之。無封贈者,不許越例 陳乞。其品官妻非係封贈夫人者,原無祭典,不准並 祭。凡被劾聽調官,有心本無疵,事因詿誤,雖遭指摘, 不累其人品者,應得祭葬,仍准全給。或功有可錄,過 有可原者,功過當相較量,其祭葬應全給者半給,應 半給者,有祭無葬。若罪過昭彰,公論共棄者,照閒住 例,不准給。凡公、侯、伯本爵應得祭二壇。若在內掌府 事坐營,在外總兵征討,積有勳勞而加太子太保以 上者,公、侯祭十六壇,伯祭十五壇。掌府事坐營總兵, 歷有勳勞者,祭七壇。掌府事坐營,積有年勞者,祭五 壇。雖掌府事坐營,而政績未著者,祭四壇。管事而被 劾勘明閒住者,止與本爵,祭二壇。被劾而未經勘實 者,祭一壇。勘實而罪重者,並本爵應得祭葬,一概盡 削。凡都督同知僉事起用未久病故者,與祭三壇。錦 衣衛都指揮使身後贈都督同知者、亦祭三壇、俱照 例造葬

神宗萬曆元年題准兩京大臣卹典 編輯

按《明·會典》,「凡奏請卹典,萬曆元年題准:兩京大臣病 故,應得卹典,如見任公差於外者,許各差撫按官勘明具奏。其在家、致仕、養病、給假等項病故者,各地方 有司具本官履歷緣由及病故日期申報撫按衙門 覈實,季終類奏。中間果有行業超卓,公論共推,及罪 過昭彰、公論共棄者,據實開列,聽禮部議覆。若大臣 見在,不拘見任致仕,其父母妻曾授本等封病故者, 許照例自行請乞。其致仕在家等項子孫微弱,官司 一年之外不為代奏者,亦許子孫自行陳乞,禮部仍 行撫按勘明議覆。若撫按官並所屬留難者,聽禮部 及該科參究。」

萬曆六年,更定《文武卹典》。

按《明會典》,萬曆六年更定,凡文官三品以上,不論已 未考滿,其各父母妻必曾授本等封,俱照例祭葬。四 品本身及父母皆止一祭無葬,而出自特恩者不拘。 凡一品父、母、妻已授本等封,於例祭外,父母有加祭 二壇者,妻有加祭一壇者,係出特恩,取自上裁,陳乞 者不得輒援為例。凡三品官曾經考滿者,祭一壇全 「葬。未經考滿者,祭一壇,減半造葬。其以侍郎兼學士 贈尚書者,祭二壇。不拘已未考滿,給與全葬。或兼官 雖同,非係贈尚書者,止給與本等卹典,不得概援為 例。凡致仕、養病、終養、聽用等項官員,祭葬俱與見任 官同。革職閒住及先曾為事謫戍遇蒙恩詔辯復原 職者,祭葬俱不准給。凡文官二品、三」品,共實歷三年 以上者,雖未考三品滿,父母俱准與三品祭葬。三品、 四品,共歷三年以上者,雖未考四品滿,父母准祭一 壇。若未及三年者,不准祭葬。其有未及三年,而遇蒙 恩詔,父母已授本等封,及父母先授外封,後任京職, 考滿例不重封者,俱照品級給與應得祭葬。凡三品 以上官,有被劾致仕及先被劾冠帶閒住,後奉特旨 復職者,俱准照例與祭葬。若罪過昭彰,公論共棄者, 不拘見任致仕等項,俱不准給。其被劾閒住,遇蒙覃 恩,概復致仕者,亦不准給。被劾聽調及聽勘未明病 故者,務稽考其平生履歷,人品高下,功罪重輕,議擬 奏請定奪。凡公、侯、伯為事未經勘實身故者,其妻封 命雖未追奪,亦從夫例,止與祭一壇。《凡左右》都督、都 督同知,都督僉事管府事,及在外總兵病故者,俱祭 六壇,照例造葬。都督同知以上,不分真、署,一體給祭 葬。署都督僉事,止祭一壇,不得妄援。凡興都正副留 守,俱祭一壇。凡以死勤事,若抗節不屈、身死綱常者, 犯顏諫爭;身死國是者,執銳先登;身死戰陳者,危城 固守,身死封疆者,諸如此類,開具實跡,卹典取自上 裁。其或城池失守,戰陳敗衄,以致殞命者,不許一概 議給

萬曆十年,張居正卒,特賜「優卹。」

按《續文獻通考》:「萬曆十年六月,故太師吏部尚書、中 極殿大學士張居正卒於位,上賜齋壇麻布五十筒, 筒十疋、米二百石、香燭油薪稱是。又與仁聖、慈聖兩 宮潞王共賻白金二千三百兩。兩宮復賜齋糧米麻 布二百疋,香燭油薪有差。祭九壇外加七壇,大約視 親王及國公之加師傅者。贈上柱國,遣官會布政司」 營葬。仍命京堂四品官、錦衣衛堂上官各一員護喪。 其子嗣修等辭謝疏上。上曰:「朕念先生承先帝顧命, 鞠躬盡瘁、歿而後已。忠勞可憫。他還有高年之母在 京著差司禮監太監陳政護送還鄉、馳驛前去。」 萬曆十二年續定大臣卹典。

按《明會典》,萬曆十二年續定:凡公、侯、伯掌府坐營總 兵,加太子太保以上者,必查前項官銜因何加授,果 以勳勞進秩,方許照《會典》公、侯祭十六壇,伯祭十五 壇之例。如係因事加恩,功業未副者,止照勳臣二等 事例,與祭七壇。其有不願坐營管府,懇疏乞休者,查 其平生有功無過,俱照見任優卹。凡三品以上致仕 官,雅負時望,懇疏乞休者,照見任例給與應得祭葬。 如被劾致仕及考察自陳致仕者,二品曾經考滿,祭 葬准全給。未經考滿者,祭照舊,葬價減半。三品曾經 考滿,祭照舊半葬。未經考滿者,有祭無葬。四品雖經 考滿,亦不准祭。其被劾自陳官員,有日久論定原無 可議者,仍照例給與祭葬。父母、妻曾「授本等封者,應 得卹典,亦視本身致仕緣由以為差等,不得濫給。凡 三品以上被劾、聽用、聽調官員祭葬,俱照今擬被劾 自陳致仕官遞減之例。如公論已明,人品無玷,仍准 全給。聽勘未明官員有陳乞卹典者,仍行原勘撫按 衙門查明無礙,應否量給,臨時題請定奪。如果有顯 過,為公論所不容,無論聽用、聽調、聽勘,徑照閒住」,例 俱不准給。其父母祭葬,亦稽其子功過以為差等。凡 京官三品降四品者,不拘四品巳未考滿,俱照三品 未考滿例,祭一壇半。葬父母曾授三品封者,與同授 四品封者,止祭一壇。其原以三品降調後,歷陞四品 者,止照四品例,不得妄行陳乞。凡三品父母曾授本 等封者,無論亡故先後,一視其子為差等。其已經考 滿者,祭葬全給;未經考滿者,祭一壇,減半造葬。凡文 官二品、三品共歷三年已上者,雖未考三品滿,其父 母曾授四品、五品封,准與三品祭葬。三品、四品共歷三年以上者,雖未考四品滿,其父母曾授五品封,准 祭一壇。其未經授封及止授六、七品封者,「不得援以 為例。」凡三品官本生父母有值覃恩,乞以本身應得 詰命移封者,自後量給祭一壇。其授二品封者,量給 半葬。凡二品、三品文臣曾經賜葬者,妻故在後,俱許 祔葬。唯授封夫人者,例給開壙工價,其餘不給。若妻 先故者,除已封夫人照例祭葬外,其餘俟夫故之日 祔葬。凡管府及總兵都督僉事,止與祭四壇,照品造 葬。陞署都督同知者如之。若由署都督僉事陞署都 督同知者,與祭二壇,減半造葬。凡留守正副親軍衛 分都指揮使等官,贈都督同知者,於本級上加祭一 壇,減半造葬。

皇清 編輯

崇德 年 編輯

《大清會典》:崇德間,定超品公一等、二等、三等。公卒聞。

喪初祭、大祭、遣官致祭三次。精奇尼哈番副都統卒,遣官致祭二次。參領佐領卒,遣官致祭一次。如公以下佐領以上,或陣亡、或病故、著有功勞者,遣官臨喪視祭葬優卹。出自

上裁。

順治二年 編輯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定大臣病故者,旗下官由該都」

統咨送吏部。漢官具呈,吏部查明,轉行禮部給與祭葬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定:民、公、侯、伯精奇尼哈番有職。」

任內大臣、都統、大學士、尚書、鎮守將軍卒。禮部具題、候

旨立碑、致祭一次。內院撰文、遣官讀文奠酒行禮、如

承襲公侯伯精奇尼哈番卒、止給祭品、無祭文、不立碑。雖係承襲、而在任勤勞三年已滿者、仍給祭文、禮部具題、候

旨立碑。二品三品官卒、給與祭品。如在任三年已滿

者、內院撰文、遣官讀文、奠酒行禮。效有戰功者、吏部分別移送禮部具題、請

旨「立碑。」

順治十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二年,定佐領員外郎、主事等官卒。」

在任三年已滿者,給與祭品,內院撰文,遣官讀文、奠酒行禮。未滿三年者,不給祭文。致仕官員同。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定部院堂官加銜至一品二。」

「品者卒,致祭一次工部立碑。」 「三品三年考滿者卒,致祭一次工部立碑。未經考滿者,致祭一次,不立碑。護軍統領、副都統、前鋒統領、步軍總尉卒,在任三年已滿者,致祭一次工部立碑。未滿三年者,致祭一次,不立碑。本身所得阿思哈尼哈番,致祭一次工部立碑。參領、前鋒參領等官卒,在任三年已滿者,致祭一次」 ,不立碑。四品卿少卿考滿者,致祭一次不立碑。未經考滿者,不給「祭文。」 如文武官員陣亡者,不論品級,具題候

旨恩卹。其內大臣、都統、大學士、尚書、護軍統領、副都

「統、前鋒統領、侍郎、學士、步軍總尉,勤勞年久,以原品休致病故者,致祭立碑,俱照現任官行。」 《阿達哈哈番》佐領、拜他喇布勒哈番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卒,致祭一次,不給祭文。承襲公、侯、伯、精奇尼哈番,有職任者,照職任賜卹。無職任者,止給祭品。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議准本身所得民、公、侯、伯精」

「奇尼哈番及都統有職任內大臣、鎮守將軍卒,給與全葬。大學士、尚書、左、右都御史卒,加宮保及加級者,照一品官例給與全葬;無加銜及加級者,照二品官例給與全葬。侍郎、學士、副都御史、三品卿卒,有兼銜及加級至一品、二品者,不論已未考滿,照二品官例給與全葬。無兼銜及加級,已經考滿者,照三品官例給與全葬。未考滿者,給與半葬。四品卿、少卿、兼少卿銜等官卒,照四品官例,止給祭品。」 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步軍總尉卒,三年任滿者,不論已、未加級,給與全葬。未滿三年者,給與半葬。以上俱各祭一次,內閣撰給《祭文》。如各官內有戰功及勤勞以原品致仕病故者,俱與現任官同。其承襲公、侯伯精奇尼哈番、阿思哈尼哈番、有職任者、照

職任賜卹。武官自參領以下、文官自郎中以下、卒俱不給祭品。如文武官陣亡者、不論品級、具題候

旨:「遵行。」

順治十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八年,定本身所得民公、侯、伯卒造。」

葬、遣官致祭一次。如有加祭、出自

上裁。

都統、內大臣、大學士、尚書、左右都御史、精奇尼哈番鎮守將軍卒,有加銜加級者,各照品級造葬,遣官致祭一次。護軍統領、前鋒統領、步軍總尉、副都統、侍郎、學士,本身所得阿思哈尼哈番副都御史卒,加銜加級至一品、二品者,各照品級造葬,遣官致祭一次。三品侍郎、學士、通政使、大理寺卿卒,已經考滿者,給與全葬。未經考滿者、給與半葬、遣官致祭一次

參領、協領、阿達哈哈番郎中、佐領、《拜他喇布勒哈番》員外郎、拖沙喇哈番三等侍衛、護衛以上官陣亡者,遣官致祭一次

漢文官,一品、二品官卒,俱致祭造葬。三品官卒,三年考滿者,致祭、造葬。未經考滿者,給與半葬、致祭一次。

在外布政使、按察使以上官、卹典、俱照「京官品級」 例行

武官加銜副將以上卒,造葬致祭一次。無兼銜三年考滿者,全葬,致祭一次。未滿三年者,給與半葬,致祭一次。

文官知縣以上、武官守備以上陣亡者,各照「加贈品級,造葬、致祭一次。」

滿、漢文武官員以年老有疾,原官致仕病故者,應得卹典,與現任同。

《滿洲》公、侯、伯以下、文武二品以上大臣卒、由吏部確查功績勤勞、有應與諡者、移咨禮部。應否與諡、請

旨定奪。

凡漢官應得諡者、各該撫按及科道官公舉。禮部酌議具題、請

旨。

凡讀文致祭者、遣禮部官捧

諭祭文至墳所。其親屬於墓門外跪迎候過。隨入讀

文奠酒時皆跪。禮畢、送

諭祭官於墓門外望

闕謝

恩、行三跪九叩頭禮

康熙元年 編輯

《大清會典》:「康熙元年議准:凡承襲公、侯、伯、精奇尼哈」、

番歲滿上

朝後病故者、給與全葬、並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

祭一次應否與諡候

旨定奪。若有效力優卹、出自

上裁其承襲未及歲滿、上

朝病故者不賜卹。散秩大臣、一等侍衛、鑾儀使冠

軍使,王府長史,一等護衛前鋒參領、護軍參領、驍騎參領卒,三年任滿者,給與全葬,併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未滿三年者,給與半葬,併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內有加級至一品、二品者,不論已、未任滿,俱照品級給與全葬。四品護軍參領卒,三年任滿者,給與全葬,併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未滿三年者,給與半葬,併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已上各官,或年老有病,以原官致仕病故者,與現任官同。

康熙九年

《大清會典》:「康熙九年題准本身所得民公、侯、伯病故」

給與全葬、並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應否與諡、請

旨定奪。如有優卹、出自

上裁「承襲公侯伯病故卹典」同。

內大臣、都統、精奇尼哈番品級散秩大臣、大學士、尚書、左都御史、精奇尼哈番、承襲精奇尼哈番、鎮守將軍、提督、病故者、各照品級、給與全葬。併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應否與諡、請

旨定奪。如有陣亡者、優卹、出自

上裁。

阿思哈尼哈番品級散秩大臣、護軍統領、前鋒統領、副都統、侍郎、本身所得阿思哈尼哈番學士、副都御史、總督、總兵官加級至二品。巡撫病故各照所加品級給與全葬併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應否與諡。請

旨定奪。

三品侍郎,學士、副都御史,巡撫、通政使,大理寺

卿病故,三年任滿者,給與全葬。未滿三年者,給與半葬。俱給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不請諡。有加級者,仍照前例請諡。

布政使、副將病故,各照品級給與全葬,併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不請諡。

《拖沙喇哈番》三等侍衛「護衛以上、文官知縣以上、武官守備以上陣亡者、各照加贈品級、給與全葬、併致祭銀兩、遣官讀文、致祭一次」

凡與諡一品官員、工部立碑。碑文內閣撰擬。其遣官致祭者、《祭文》俱由內閣撰給

凡滿漢文武官員、年老有病、以原品致仕、及候補終養者、病故卹典、與現任官同。尚書侍郎等官、以原官原品解任、及隨旗上

朝官員病故卹典、與現任同。如無「原官」 字樣、止以

原品上

朝者不准卹。尚書、都御史,侍郎、學士、副都御史,通

政使、大理寺卿、總督、巡撫、布政使、提督、總兵官、副將,以甄別京察年老有病、原品致仕病故者、俱不准卹。

凡承襲官員、加至阿思哈尼哈番者、給與半葬、遣官致祭一次。《未加世職》、承襲阿思哈尼哈番、本身所得《阿達哈哈番》《承襲阿達哈哈番》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各照品級、給與一次致祭銀兩、令本家自行致祭。《承襲公》以下、拖沙喇哈番以上、未及歲滿、上

朝者不准卹

凡滿、漢官員,各照品級給與一次致祭銀兩:公四十兩,侯三十五兩,伯三十兩,一品官二十五兩,二品官二十兩,三品官十六兩,四品官十二兩,五品官十兩。知縣以上俱照贈官品級給與銀兩。京官由禮部給發,外官由地方官給發。凡遣官讀文致祭,京官遣禮部官,外官遣布政司官。

凡各官父母卹典。順治初定。漢官三品以上、父母妻、曾受

誥命者、遣官讀文致祭造葬。十八年停止

康熙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議准嗣後滿漢內外文武本

身職任、應得卹典之官員父母、曾受

誥命者、應照其子例

賜祭一次。其造葬、仍行停止

卹典部總論 編輯

《春秋》四傳。

隱公元年 編輯

《春秋》: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 《左傳》:「秋七月,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緩且 子氏未薨,故名。」

惠公葬在《春秋》前,故曰「緩」也。子氏,仲子也,薨在二年。賵,助喪之物。

贈死不及屍,弔生不及哀,預凶事,非禮也。

屍,未葬之通稱。賵賻「含襚」,總名為「贈」,但及未葬,皆無所譏也。襚以衣屍,含以實口,大斂之後,無所用之。既殯之後,猶致之者,示存恩好,不以充用也。

《公羊傳》:「賵者何,喪事有賵。賵者蓋以馬,以乘馬束帛。」

此道周制也。以馬者,謂士不備四也。《禮·既夕》曰「公賵元纁,束帛兩馬」是也。乘馬者,謂大夫以上備四也。禮,大夫以上至天子皆乘四馬,所以通四方也。束帛謂元三纁二,元三法天,纁二法地,因取足以共事。

車馬曰「賵」,貨財曰「賻」,衣被曰「襚。」

賵猶覆也,賻猶助也,皆助生送死之禮。襚猶遺也,遺是助死之禮。知生者賵賻,知死者贈襚。

《穀梁傳》:「母以子氏仲子者何?惠公之母,孝公之妾也。 禮,賵人之母則可,賵人之妾則不可。君子以其可辭 受之,其志不及事也。賵者何也?乘馬曰賵,衣衾曰襚, 貝玉曰含,錢財曰賻。」

《胡傳》:「冢宰稱宰。咺者,名也。王朝公卿書官,大夫書字, 上士中士書名,下士書人。咺位六卿之長而名之,何 也?仲子惠公之妾爾。以天王之尊,下賵諸侯之妾,是 加冠於履,人道之大經拂矣。天王,紀法之宗也;六卿, 紀法之守也。議紀法而修諸朝廷之上,則與聞其謀; 頒紀法而行諸邦國之間,則專掌其事,而承命以賵」 諸侯之妾,是壞法亂紀,自王朝始也。《春秋》重嫡妾之 分,故特貶而書名,以見宰之非宰也。或曰:「僖公母成 風,亦莊公妾也。其卒也,王使榮叔歸含且賵;其葬也, 王使召伯來會葬。」下賵諸侯之妾而名其宰,榮、召何以書字而不名也?於前賵仲子則名冢宰,於後葬成 風,王不稱天,其法嚴矣。

大全張氏曰:「惠公以去年薨,仲子卒之年月不可知,或亦去年也。天子於諸侯有賵禮,所以褒有功德而厚其終也。諸侯無再娶之禮,惠公牽於私愛,寵庶妾而立為夫人,正犯以妾為妻之戒,瀆亂夫婦之綱,乃天討之所當加。《九伐之法》所謂犯令陵政,蓋此類也。平王不能正惠公之罪,反厚其送終之禮,遣冢宰而來賵」,冢宰不能以紀法詔王,乃奉命以賵上僭之妾。仲尼以《春秋》之初,方書「天王以立法,於是貶冢宰於上士、中士之例,深罪其以百揆之尊,瘝官失職,一至於此,貶其臣,則君可知矣。」東萊呂氏曰:「夫婦,人之始也;死喪,人之終也。人道始終之際莫嚴焉。故夫婦之典,實天所敘,而凶禮則五禮之一也。昔皋」陶為舜陳謨典禮之後,必繼以「同寅協恭和衷哉」者,蓋天降生民,主之天子,輔之大臣,凡以為此。而天子大臣同心協志,兢兢代天者,亦專以為此也。平王居舜之位,乃使宰咺賵諸侯之妾。宰咺居皋陶之位,乃奉天命而賵諸侯之寵妾。舜皋陶所治之天職,至平王、宰咺而盡廢矣。陵嫡妾之分,則天「敘之典廢焉;濫賵賻之恩,則天秩之禮廢焉。夫婦之典廢,是人道不得而始也;死喪之禮廢,是人道不得而終也。終始俱失,天下豈復有人道乎?」此孔子所為懼,《春秋》所為作也。其書曰:「天王使宰咺來歸惠公仲子之賵。」其意蓋謂以天王上宰之尊,而下賵諸侯之寵妾,胡然而天也?胡然而王也,又胡然而宰也?不待去天貶秩而居此位者,固已汗顏泚顙而無措足之地矣。

莊公元年 編輯

《春秋》:「冬,十月,王使榮叔來錫桓公命。」

《公羊傳》:「錫者何?賜也。命者何?加我服也。」

增加其衣服,令有異於諸侯。《禮》有九錫,皆所以勸善。扶不能言命。不言服者,重命,不重其財物。《禮》,百里不過九命,七十里不過七命,五十里不過五命。

其言《桓公》何?追命也。

據《錫文公命》不言諡,舉諡明知追命死者。禮,生有善行,死當加善諡,不當復加錫。不言「天王」者,桓行實惡,而乃追錫之,尢悖天道,故云爾。

《穀梁傳》:「禮有受命,無來錫命,錫命非正也。生服之,死 行之,禮也。生不服,死追錫之,不正甚矣。」

賞人於朝,與人共之,當召而錫也。《周禮》大宗伯職曰:「王命諸侯則儐之」,是來受命。

《胡傳》:「《春秋》書王必稱天,所履者天位也,所行者天道 也,所賞者天命也,所刑者天討也。今桓公弒君篡國, 而王不能誅,反追命之,無天甚矣。桓無王,王無天,其 失非小惡也。與葬成風,引為夫人,使妾並嫡無以異, 故其文一施之。」

大全陳氏曰:「桓篡立,周人不以為罪。宰渠伯糾來,仍叔家父又來,終桓之身不能正,而追錫命,貶必於其重者,莫重於追錫命,故於是焉貶也。」 茅堂胡氏曰:「王使聘桓者三,死又追命,大惡不討而恩禮加隆,誰不勸於為惡?《春秋》弒君三十六,豈無自而然哉?」

卹典部藝文 編輯

《請卹郭嘉表》
漢·曹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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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聞「褒忠示寵,未必當身,念功唯績,恩隆後嗣。是以 楚宗孫叔敖,顯封厥子,岑彭既沒,爵及支庶,誠賢君 殷勤於清良,聖祖惇篤於明勳也。」故軍祭酒、洧陽亭 侯潁川郭嘉,立身著行,稱茂鄉邦,與臣參事,盡節為 國。忠良淵淑,體通性達,每有大議,發言盈庭,執中處 理,動無遺策。自在軍旅,十有餘年,行同騎乘,坐共幄 席,東禽呂布,西取眭固,斬袁譚之首,平朔土之眾,踰 越險塞,盪定烏丸,震威遼東,以梟袁尚,雖假天威,易 為指麾,至於臨敵,發揚誓命,凶逆克殄,勳實由嘉。方 將表顯,使賞足以報效,薄命夭殞,不終美志,上為陛 下悼惜良臣,下自毒恨,喪失奇佐。昔霍去病蚤死者, 武為之咨嗟,祭遵不究功業,世祖望「柩悲慟,仁恩降 下,念發五內。今嘉殞命,誠足憐傷,宜追贈嘉封,並前 千戶,褒亡為存,厚往勸來」也。

《贈鄭紹叔詔》
梁·武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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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往念功,前王所篤,在誠惟舊,異代同規。通直散騎 常侍、右衛將軍、東興縣開國侯紹叔,立身清正,奉上 忠恪,契闊藩朝,情績顯著。爰及義始,實立茂勳,作牧 疆境,效彰所蒞。方申任寄,協贊心膂,奄至殞喪,傷痛 於懷。宜加優典,隆茲寵命。可贈散騎常侍、護軍將軍, 給鼓吹一部,東園祕器,朝服一具,衣一襲。凶事所須」, 隨由資給。諡曰「忠。」

《又卹周捨詔》
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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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侍中、護軍將軍簡子捨,義該元儒,博窮文史,奉親 能孝,事君盡忠,歷掌機密,清貞自居,食不重味,身靡兼衣,終亡之日,內無妻妾,外無田宅,兩兒單貧,有過 古烈。往者南司白渦之劾,恐外議謂朕有私,致此黜 免,追愧若人一介之善。外可量加褒異,以旌善人。

《賻陸雲公手詔》
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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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事黃門侍郎、掌著作陸雲公,風尚優敏,後進之秀, 奄然殂謝,良以惻然。可剋日舉哀,賻錢五萬,布四十 匹。

《卹何點詔》
同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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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除侍中何點,棲遲衡泌,白首不渝,奄至殞喪,倍懷 傷惻。可給第一品材一具,賻財二萬,布五十匹,喪事 所須,內監經理。

《卹孔休源手令》
簡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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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紫光祿大夫孔休源,立身中正,行己清恪。昔歲西 浮渚宮,東泊枌壤,毗佐蕃政,實盡厥誠。安國之詳審, 公儀之廉白,無以過之。奄至殞喪,情用「惻怛,今須舉 哀,外可備禮。」

《為王侍御瓘謝宣弔並賻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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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李商隱

草土。臣瓘言:「今月某日,某官呂述、某官任疇等至,奉 將聖旨,以臣父某官某亡歿,賜弔臣等並賻贈臣亡 父布帛三百匹、米粟二百石者。」大夜銜輝,窮泉漏澤, 以殞以越,終哀且榮。臣某《中謝》。臣先臣某,託體元侯, 策名任子,象賢傳劍,餘力攻書,歷七朝而在公,秉二 道而非墜。氛興赤狄,兵聚晉城。先臣受律臨戎,忘家 「徇眾。士卒均食,罔媿於前修;廊廡散金,遠齊於舊說。 上憑王略,下振軍威,旬月之間,慶捷相繼。並親桴三 鼓,躬運《九章》,如臣弟兄,皆冒矢石。豈意奇功垂立,大 願莫從。傳飧時失,咯血成疾,奄至凋落,長違盛明。此 皆由臣等抱釁既深,就養無素,遂延家難,仰惻宸襟。 尚偷生於晷刻,亦何顏於天地。伏惟」皇帝陛下悼深 撫悲軫聞鼙,降憫冊於上公,厚賻禮於遺體。昔魏 優死事,止分食邑之餘;漢養孤兒,但有羽林之聚。方 於今日,彼媿推恩,叫號失容,戴履無所,軍前結草,必 自於幽。靈石上,澆集作生《松》敢忘於遺訓。無任感恩荒 殞之至。

《乞賻贈劉季孫狀》
宋·蘇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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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祐七年十月日,龍圖閣學士左朝奉郎守兵部尚 書蘇軾狀奏。「臣等竊聞仁宗朝,趙元昊寇延州危急, 環慶將官劉平以孤軍來援,眾寡不敵,姦臣不救,平 遂戰歿,竟罵賊不食而死。詔贈侍中,賜大第,官其諸 子。慶孫、貽孫、宜孫、昌孫、孝孫、保孫、季孫等七人,諸子 頗有異材,而皆不壽,卒無顯者,家事狼狽,賜第易主。 獨季孫仕至文思副使,年至六十,篤志好學,博通史 傳,工詩能文,輕利重義,練達軍政,至於忠義勇烈,識 者以為有平之風。性好異書,古文石刻,仕宦四十餘 年,所得祿賜,盡於藏書之費。近蒙朝廷擢知隰州,今 年五月,卒於官所。家無甔石,妻子寒餓,行路傷嗟。今 者寄食晉州,旅櫬無歸。臣等實與季孫相知,既哀其 才氣如此,死未半年,而妻子流落;又哀其父平以忠 義死事,聲跡相接,四十年間而子孫淪替,不蒙收錄, 豈朝廷之意哉!今執政侍從多知季孫者,如加訪問, 必得其實。欲望朝廷特詔有司,優與賻贈,以振其妻 子朝夕饑寒之憂,亦使人知忠義死事之子孫。雖跨 歷歲月,朝廷猶賜存恤,於獎勸之道,不為小補。季孫 之子三班借職璨,見在京師,乞早賜指揮,謹錄奏聞, 伏候敕旨。」

《御祭溫州千百戶文》
明·太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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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代設兵衛,在乎禦侮。職於斯者,則有櫛風沐雨,野 宿風餐,披堅執銳之勞。以其臨陣也,則有捨父母,忘 妻子,奮不顧身,乃能克敵,功著史冊,名冠天下。如此 者,實古名將已然之事。是故家榮貴國,磐石至今昭 昭。朕統天下以來,中國方寧,法前人之所為,守在四 裔。自洪武初至今,倭彝數為寇於海濱,生離人父母 「妻子,損傷物命。特敕爾等,聽將軍靖海侯吳禎令舟 營海上,以靜方隅。」夫何朕政有缺,天風大作,怒號於 海,滄溟之上,爾乃恪恭將命,信地弗違,是有檣傾楫 摧,舟碎爾亡。然生死之道,世人之常,得其死者既廣, 不得其死者甚多。今爾諸人,為國為民而殃及於身, 事雖如是,不為汎然。訃音一至,朕將「安措,故特遣某 官臨海設壇致祭,仍命僧眾備設道場,追薦爾魂,使 有所歸。凡有官者,則祿爾子孫,軍士父母妻子,則給 糧養膳。靈其有知,承此祭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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