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經濟彙編 第四十六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食貨典
第四十六卷目錄
田制部彙考六
宋三〈紹興九則 孝宗隆興二則 乾道十則 淳熙七則 光宗紹熙三則 寧宗慶
元四則 嘉泰二則 開禧二則 嘉定七則〉
食貨典第四十六卷
田制部彙考六
編輯宋三
編輯紹興二十一年學田為勢家侵佃者命提學官覺察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一年以大理寺主簿丁仲京言凡學田為勢家侵佃者命提學
編輯官覺察。又命撥僧寺常住絕產以贍學。戶部議併撥 無敕額庵院田。詔可。
紹興二十三年秋七月庚戌,禁諸軍瀕太湖擅作壩 田。冬十月丁丑,修築宣州、太平州圩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二十三年,諫議 大夫史才言:「浙西民田最廣,而平時無甚害者,太湖 之利也。近年瀕湖之地多為兵卒侵據,累土增高,長 堤彌望,名曰壩田。旱則據之以溉,而民田不沾其利, 澇則遠近泛濫,不得入湖,而民田盡沒。望盡復太湖 舊跡,使軍民各安,田疇均利。」從之。
紹興二十四年。大理寺丞周環。請決白茅浦故道。以 洩臨安、平江、湖秀四州下田積水。詔兩浙漕臣視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四年。大理 寺丞周環言。「臨安平江湖秀四州下田。多為積水所 浸。緣溪山諸水併歸太湖。自太湖分二派。東南一派 由松江入於海。東北一派由諸浦注之江。其松江泄 水。惟白茅一浦最大,今泥沙淤塞,宜決浦故道,俾水 勢分派流暢,實四州無窮之利。」詔兩浙漕臣視之。 紹興二十六年,詔佃淮南、京西閒田及占射官田、罷 鬻戶絕田,命離軍添差人,各授以江淮、湖南荒田。以 轉運判官王之望提點刑獄《畢經界》事。又詔拘賣所 在常平沒官戶絕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六年三月己巳,募四川民佃 淮南、京西閒田,並邊復租稅,十年、次邊。五年夏四月 戊戌。詔淮南、京西占射官田踰二年未盡墾者,募人 更佃。六月辛未朔,罷諸路鬻戶絕田。閏十月己酉。命 離軍人願歸農者,人給江淮湖廣荒田百畝,復其租 稅 按《食貨志》:二十六年正月,「上謂輔臣曰:『經界事 李椿年主之,若推行就緒,不為不善。今諸路往往中 輟,願得一通曉經界者款曲議之』。」會潼川府轉運判 官王之望上書言蜀中經界利害甚悉。明年,以之望 提點刑獄,畢經界事。三月,戶部言:「蜀地狹人夥,而京 西、淮南膏腴官田尚多,許人承佃,官貸牛、種,八年仍 償,並邊免租十年,次邊半之,滿三年與其業,願往者 給據津發。」上曰:「善。但貧民乍請荒田,安能便得牛、種? 若不從官貸,未免為虛文,可令相度支給。」四月,通判 安豐軍王時升言:「淮南土皆膏腴,然地未盡闢,民不 加多者,緣豪強虛占良田,而無遍耕之力,流民襁負 而至,而無開耕之地。望凡荒閒田,許人劃佃。」戶部議 期以二年,未墾者即如「所請。京西路如之。」詔以時升 為司農寺丞。十月,用御史中丞湯鵬舉言,離軍添差 之人,授以江淮湖南荒田,人一頃為世業,所在郡以 一歲奉充牛種費,仍免租稅十年,丁役二十年。 又 按《志》:二十六年,以諸路賣官田錢,七分上供,三分充 常平司糴本。初盡鬻官田,議者恐佃人失業,未賣者 失租。侍御史葉義問言:「今盡鬻其田,立為正稅,田既 歸民,稅又歸官,不獨絕欺隱之弊,又可均力役之法。」 浙東刑獄使者邵大受,亦乞承買官田者免物力三 年至十年,一千貫以下免三年,一千貫以上五年,五 千貫以上十年。於是詔所在常平沒官戶絕田,已佃 未佃、已添租未添租,並拘賣。
紹興二十七年,詔「拘勢家所占田措置蠲其冒佃之 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十七年,「趙子 潚奉詔措置鎮江府沙田,欲輕立租課,令見佃者就 耕。如勢家占吝,追日前所收租利。詔速拘其田措置, 蠲其冒佃之租。」
紹興二十八年,遣莫濛等檢視諸路沙田、蘆場,以孫 藎措置沙田滅裂罷之。增沙田籚場官民戶租。以平 江民田淹沒,開濬常熟五浦通江。又王之望言「經界 事迄此後吏民扇搖百姓者,乞置重法。」從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八年春正月癸未,遣戶部郎 中莫濛等檢視淮南、浙西、江東沙田蘆場。 按《食貨 志》:二十八年正月,詔戶部員外郎莫濛同浙西、江東、 淮南漕臣趙子潚、鄧根、孫藎視諸路沙田蘆場。先是, 言者謂江、淮間沙田、蘆場為人冒占,歲失官課至多故以命濛等。既而殿中侍御史葉義問言:「奉行者不 恤百姓,名為經量,實逼縣官,按圖約紐,惟務增數,以 希進用。有力之家初無加損,貧民下戶已受其害。因 小利擾之,必致迯移,坐失稅額。」因極論之。二月,詔:沙 田、蘆場止為勢家詭名冒占,其三等以下戶勿例根 括。六月,以孫藎措置沙田滅裂,罷之。詔浙西、江東沙 田、蘆場,官戶十頃、民戶二十頃以上,並增租,餘如舊 置提領官田所掌之,不隸戶部。 又按《志》:二十八年, 兩浙轉運副使趙子潚、知平江府蔣璨言,「太湖者,數 州之巨浸,而獨洩以松江之一川,宜其勢有所不逮。」 是以昔人於常熟之北開二十四浦,疏而導之江。又 於崑山之東開一十二浦,分而納之海。三十六浦後 為潮汐沙積,而開江之卒「亦廢,於是民田有淹沒之 患。天聖間,漕臣張綸嘗於常熟、崑山各開眾浦;景祐 間,郡守范仲淹亦親至海浦,濬開五河。政和間,提舉 官趙霖復嘗開濬。今諸浦湮塞,又非前比,計用工三 百三十餘萬,錢三十三萬餘緡,米十萬餘斛。」於是詔 監察御史任古復視之。既而古至平江,言:「常熟五浦, 通江誠便」,若依所請,以五千功,月餘可畢。詔以激賞 庫錢、平江府上供米如數給之。 又按《志》,二十八年, 王之望言:去年分遣官詣經界不均縣裁正,今已迄 事。此後吏民尚敢扇搖以疑百姓者,乞重寘於法。從 之。
紹興二十九年,限命官子孫制《田格》。詔:「鬻官田,禁抑 買者,令諸路提舉常平官覺察,賣多者增秩,稽遲者 貶,承買者免物力,計年久近有差。」又以莫濛經量沙 田、蘆場失實責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二十九年三月丁丑。限命官子孫 制田減父祖之半,併其詭名寄產者格。秋七月己酉, 禁諸路抑買官田 按《食貨志》:二十九年:「初,兩浙轉 運司官莊田四萬二千餘畝。歲收稻麥等四萬八千 餘斛。營田九十二萬六千餘畝。歲收稻麥雜豆等十 六萬七千餘斛。充行在馬料及糴錢。四月詔令出賣。 七」月,詔「諸路提舉常平官督察欺弊,申嚴賞罰。」分水 令張升佐、宜興令陳以賣田稽違,各貶秩罷任。九 月,浙東提舉常平都絜以賣田最多,增一秩。 又按 《志》:二十九年,以莫濛經量沙田蘆場失實,責監饒州 景德鎮稅。遂詔盡罷所增租。
按:《文獻通考》:二十九年,戶部提領官田所言:「應官戶 勢家坐占官田,今依估承買,其浙西營田及餘路營 田、官莊田、屯田,並住賣。」詔各路提舉司督察欺弊,申 嚴賞罰,縣賣十萬緡,州二十萬緡,守令各進一秩,餘 以次減磨勘,最稽遲者貶秩。 荊南提刑彭合入對, 言:「州縣賣官田之害,望減價無抑勒。」戶部以減價為 難,但令勿抑勒而已。 諫議大夫何溥言:「比議臣欲 優恤見佃者,令減價二分承買,而復謂其低價買、增 價賣,或借錢收買,增價准折,許人告,即拘沒。夫始憐 其失業而為之減價,終設為轉賣之說而開其爭端。 望明詔改正。」 兩浙轉運司言:「申括到平江府省田 一十六萬六千七百二十八畝,每畝納上供省苗三 斗二升六合,計米三萬九千四十七石,係民戶世業, 今若出賣,便為私田,上輸二稅,暗失上供歲額,苗米」 乃止。 臣僚言:「江東、西、二廣村畽之間,人戶凋疏,彌 望皆黃茅白葦,民間膏腴之田,耕布猶且不遍,豈有 餘力可置官產?浙東、西最號繁盛,所買僅及百餘萬 緡,累月尚未足數,且有抑勒之患。況江、廣米穀既平, 錢貨艱得,畝直不過貫百,縱根括無遺,其能應期限 乎?若謂命令已行,難於請罷,乞寬之一年,聽民情願, 無或抑勒,違者坐之。」詔可。 又言:「二年之間,三省、戶 部困於文移,監司州郡疲於出賣,上下督責,始限一 季,繼限一年,已賣者纔十三,已納者纔十二,其事猶 未竟也。蓋買產之家,無非大姓,估價之初,以上色之 產,輕立價貫,揭榜之後,率先投狀,至於拆封,往往必 得,今之已賣者是也。若中下之產,無人計囑,所立之 價,輕重不均,今之無人承買者是也。宜且令元佃之 家著業納租,歲猶可得數十萬斛。」從之。
紹興三十年,詔「承買荒田者免三年租。」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紹興三十二年,命經畫兩淮堡砦屯田,募民耕淮東 荒田。又命止沙田勿行。汪澈奏開襄、陽二渠溉田 按《宋史高宗本紀》:三十二年三月辛亥,命兵部侍郎 陳俊卿、工部侍郎許尹經畫兩淮堡砦屯田。夏四月 甲戌,募民耕淮東荒田 按《食貨志》:三十二年十有 一月,方滋疏論沙田。上問沙田或以為可取,或以為 可捐?陳康伯等奏:「君子小人各從其類。小人樂於生 事,不惜為國斂怨。君子務存大體,惟恐有傷仁政,所 以不同。」上然之,命止前詔勿行。 又按《志》,三十二年, 督視湖北京西軍馬汪澈言:「荊湖兩軍屯守襄漢,糧 餉浩瀚。襄陽古有二渠,長渠溉田七千頃,木渠溉田 三千頃,兵後堙廢。今先築堰開渠,募邊民或兵之老 弱耕之,其耕牛、耒耜、種糧,令湖北、京西轉運司措置既省餽運,又可安集流亡。」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督諸路開營田詔百姓迯棄田宅三十年依戶絕法臣僚言營田十說陳之茂建掘圍田議又以張闡言令虞允文同王玨措置荊襄屯田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元年五月丁未,督諸路開營 田。 按《食貨志》:隆興元年詔:凡百姓迯棄田宅,出三 十年無人歸認者,依戶絕法。 又按志,隆興元年,臣 僚言「州縣營田之實,其說有十,曰擇官必審,募人必 廣,穿渠必深,鄉亭必修,器用必備,田處必利,食用必 充,耕具必足,定稅必輕,賞罰必行。且欲立賞格以募 人,及」住廣西馬綱三年以市牛。會有訴襄陽屯田之 擾者,上欲罷之,工部尚書張闡言:「今日荊、襄屯田之 害,以其無耕田之民而課之遊民,遊民不足而強之 百姓。於是百姓舍己熟田而耕官生田,或遠數百里, 徵呼以來,或名雙丁而役其強壯,老稚無養,一方騷 然,罷之誠是也。然自去歲以來,置耕牛農器,修長木 二渠,費已十餘萬,一旦舉而棄之,則荊、襄之地終不 可耕也。比見兩淮歸正之民動以萬計,官不能續食, 則老弱饑死,強者轉而之他。若使之就耕荊、襄之田, 非惟可免流離,抑使中原之民聞之,知朝廷有以處 我,率皆襁負而至矣。異時墾闢既廣,取其餘以輸官, 實為兩便。」詔除見耕者依「舊,餘令虞允文同王玨措 置。」
按《文獻通考》:「隆興元年詔:應人戶拋下田屋,如有歸 者依舊主,業已請佃者即時推還。出二十年無人歸 認,依戶絕法。」 又詔:貧乏下戶或因賦稅,或因饑饉 逃亡,官司即時籍其田土,致令不復歸業。今州縣申 嚴赦文,「五年之限,應歸業者即給還。」
按《玉海》,「隆興元年五月十七日丁未,臣僚言營田十 說:一曰擇官必審,魏武用任峻,司馬懿用鄧艾是也; 二曰募人必廣,趙充國留萬二百八十一人,李彪請 取戶十分之一是也;三曰穿渠必深,充國浚漕渠,鄧 艾開河渠是也;四曰鄉亭必修,充國繕鄉亭是也;五 曰器用必備,充國上器用簿是也;六曰田處必利,漢」 屯張掖,魏屯許昌是也;七曰食用必充,充國屯田,用 穀月二萬七千餘斛是也;八曰耕具必足,李彪請以 雜物市牛,唐開元二十五年,一頃五十畝配一牛是 也;九曰定稅必輕,晉應詹上表,一年與百姓二年分 稅,李彪上表,「一夫之田,歲責六十斛,蠲其雜役」是也。 十曰賞罰必行,晉元帝督課長吏,以穀多少為殿最。 齊武成河清中,詔營屯田,歲終課所入,以論褒貶是 也。凡此十者,營田之制盡矣。 又按《玉海》:「隆興初,陳 之茂建掘圍田之議。」
隆興二年,劉寶具到見管營田官莊田頃畝數,詔江 東、浙西措置圍田。又令廢鑑湖低田,以不披帶人縱 耕官荒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八月戊午,命江東、浙西守臣 措置開決圍田。九月甲午,詔江東、浙西監司守臣講 明措置田事 按《食貨志》:「二年八月,詔江浙水利久 不講修,勢家圍田,堙塞流水,諸州守臣按視以聞。於 是知湖州鄭作肅、知宣州許尹、知秀州姚憲、知常州 劉唐稽並乞開圍田,濬港瀆。」詔:「湖州委朱夏卿,秀州 委」曾愭,平江府委陳彌作,常州江陰軍委葉謙亨,宣 州太平州委沈樞措置。九月,刑部侍郎吳芾言:「昨守 紹興,常請開鑑湖廢田二百七十頃。復湖之舊,水無 泛濫,民田九千餘頃,悉獲倍收。今尚有低田二萬餘 畝,本亦湖也,百姓交佃,畝值纔兩三緡。欲官給其半, 盡廢其田,去其租。」戶部請符浙東常平司同紹興府 守臣審細標遷。從之。 又按《志》:二年,江淮都督府參 贊陳俊卿言,欲以不披帶人擇官荒田,標旗立砦,多 買牛犁,縱耕其中,官不收租,人自樂從。數年之後,墾 田必多,穀必賤。所在有屯,則村落無盜賊之憂,軍食 既足,則饋餉無轉運之勞。此誠經久守淮之策。詔從 之。
按:《玉海》:「二年正月,劉寶具到見管營田官莊四十二 所,田四百七十五頃八十五畝,官兵五百五人,客戶 二百六十五戶。 先是,詔令寶條具兩淮屯田」
乾道元年命諸臣條具措置屯田又戶部上浙西營田官莊頃畝數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元年三月庚申,命淮西、湖北、 荊襄帥臣措置屯田。五月癸亥,詔總領帥、漕臣、諸軍 都統制並兼提領措置屯田,沿邊守臣兼管屯田事。 十一月辛未,遣龍大淵撫諭兩淮,措置屯田。」
按《玉海》,乾道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詔:郭振於六合措 置屯田,已就緒。淮南東路屯田令郭振、王弗、周淙條 具措置。王弗等言:紹興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指揮, 以五十頃為一屯,作一莊。三月十一日,詔淮西、湖北、 荊襄令沈介、張松、王炎、楊倓、王彥、趙撙等措置。 三 月三日,戶部言:「浙西營田官莊共一百五十九萬餘 畝。」
乾道二年,以戍兵田給還復業民,罷盱眙屯田。詔「開浙西圍田,賣江西營田。」又罷權借職田,禁修築圍田, 廢永豐圩。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春正月辛酉。省六合戍兵。以 所墾田給還復業之民。二月丁丑。罷盱眙屯田。夏四 月庚辰。詔兩浙漕臣王炎開平江湖秀圍田。五月己 酉。罷權借職田。癸丑,禁浙西修築圍田。」「六月丙戌。廢 永豐圩」 按《食貨志》。二年四月,「詔漕臣王炎開浙西 勢家新圍田。草蕩、荷蕩、菱蕩及陂湖溪港岸際旋築 塍」畦,圍裏耕種者,所至守令同共措置。炎既開諸圍 田,凡租戶貸主家種糧債負,並奏蠲之。六月,知秀州 孫大雅代還,言:「州有柘湖、澱山湖、當湖、陳湖,支港相 貫,西北可入於江,東南可達於海。旁海農家作壩以 卻鹹潮,雖利及一方,而水患實害鄰郡,設疏導之,則 又害及旁海之田。若於諸港浦置閘啟閉,不惟可以 洩水,而旱亦獲利。然工力稍大,欲率大姓出錢,下戶 出力,於農隙修治之。」於是以兩浙轉運副使姜詵與 守臣視之。詵尋與秀、常州、平江府、江陰軍條上利便。 詔:「秀州華亭縣張涇閘並澱山東北通陂塘港淺處, 俟今年十二月興修;江陰軍常州蔡涇閘及申港,明 年春興修;利港,俟休役」一年興修,平江府姑緩之。 又按《志》,二年,戶部侍郎曾懷言:「江西路營田四千餘 頃,已佃一千九百餘頃,租錢五萬五百餘貫。若出賣, 可得六萬七千餘貫。及兩浙轉運司所括已佃九十 餘萬畝。合而言之,為數浩瀚。今欲遵元詔,見佃願買 者減價二分。」詔曾懷等提領出賣,其錢輸左藏南庫 別貯之。
按:《續文獻通考》:「二年,修白葉湖,溉田種千石。」
按:《玉海》:二年六月十三日,淮西言,「營田二百七頃六 十五畝。」
乾道三年,姜詵使還,奏「開濬畢功,久浸民田,露出塍 岸。」罷淮西、江東營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六月戊寅,罷淮西、江東總領 所營田,募人耕佃。 按《食貨志》:「三年三月,詵使還奏 開濬畢功,通洩積水,久浸民田,露出塍岸。臣已諭民 趁時耕種,恐下戶闕本,良田復荒,望令浙西常平司 貸給種糧。」又奏,「措置提督、監修等官、知江陰軍徐藏 等減磨勘年有差。」
乾道四年。詔江東路營田。令見佃者承買限品官子 孫名田。募民耕佃。關外四州營田。遣知無為軍徐子 寅措置楚州官田。以彭州守梁介修復諸堰溉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四年九月庚午。限品官子孫名田。 是秋罷關外四州營田官兵。募民耕佃。十一月壬戌。 遣知無為軍徐子寅措置楚州官田。招集歸正忠義 人以耕。 按《食貨志》:四年四月,江東路營田亦令見 佃者減價承買,期以三月賣絕,八月住賣。諸路未賣 營田,轉運司收租。 又按《志》,四年,以彭州守臣梁介 修復三縣一十餘堰,灌溉之利及於鄰邦。詔介直祕 閣,利路轉運判官。
乾道五年,措置兩淮屯田,募民耕佃科州營田及淮 東屯田,招集歸正忠義人耕墾官田。詔「江東路有圩 田不復賣,又等第成都路歲收米均數召佃。」
按《宋史孝宗本紀》。「五年春正月甲戌。措置兩淮屯田。 三月癸未。罷科州路諸州營田官兵。募民耕佃。九月 己未。罷淮東屯田官兵。募民耕佃。壬申。命淮西安撫 司參議官許子中。措置淮西山水砦。招集歸正忠義 人耕墾官田」 按《食貨志》。五年三月,「四川宣撫使鄭 剛中撥軍耕種。以歲收租米對減成都路對糴米一 十」二萬石贍軍。然兵民雜處村畽,為擾百端。又數百 里外差民保甲教耕,有二三年不代者,民甚苦之。知 興元府晁公武欲以三年所收最高一年為額,等第 均數,召佃放兵及保甲以護邊。從之。八月,詔鎮江都 統司及武鋒軍三處屯田兵,並拘收入隊教閱。 按《玉海》:五年正月,徐子寅為大理正,措置兩淮屯田 官 又按《玉海》:五年九月十四日詔:「江東路有常平 轉運司圩田,建康、寧國、太平、池州共七十九萬餘畝, 不復賣,歲輸租。太軍倉 建康、永豐圩,紹興二年田 二百九十七頃。」
乾道六年,以梁俊彥所括沙田、蘆場,行在置司措置。 監進奏院李結獻《治田三議》,詔罷和、揚州屯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六年秋七月癸未,詔以沙田、蘆場 歲收租稅六十餘萬緡入左藏南庫。 按《食貨志》:乾 道元年,臣僚言「浙西、淮東、江東路沙田、蘆場頃畝浩 瀚,宜立租稅,補助軍食。」詔復令梁俊彥與張津等措 置。二年,輔臣奏:「俊彥所上沙田、蘆場之稅,或十取其 一,或取其二,或取其三,皆不分主客。」朝廷疑之。六年, 以俊彥所括沙田、蘆場八百二十餘萬畝,其間或已 充己業,起稅不一,及包占未起租者,乞並估賣立租。 詔蔡光、梁俊彥行在置司措置。 又按《志》:六年十有 二月,監進奏院李結獻治田三議:一曰務本,二曰協 力,三曰《因時》。大略謂:「浙西低田,恃堤為固,若堤岸高
厚,則水不能入。乞於蘇、湖、常、秀諸州水田塘浦要處官以錢米貸田主乘此農隙作堰,增令高闊,則堤成而水不為患。方此饑饉,俾食其力,因其所利而利之。 秋冬旱涸,涇浜斷流,車畎修築,尤為省力。」詔令胡堅 常相度以聞。其後,戶部以三議切當,但工力浩瀚,欲 「有田之家各依鄉原畝步出錢米與租田之人更 相修築。庶官無所費。民不告勞。」從之。 又按《志》。六年 罷和揚州屯田。
乾道七年,王炎言「知興元府吳拱修復山河堰,溉田 二十三萬餘畝」,詔獎諭拱。李結、梁克家奏以營田撥 歸常平,置官莊。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七年王炎言「興 元府山河堰世傳漢蕭曹所作。本朝嘉祐中提舉史 照上堰法,獲降敕書刻石堰上。紹興以來戶口凋疏, 堰事荒廢。遂委知興元府吳拱修復,發卒萬人助役。 宣撫司及安撫、都統司共用錢三萬一千餘緡盡修 六堰,濬大小渠六十五里,凡溉南鄭、褒城田二十三 萬」三千畝有奇。詔獎諭。拱 又按《志》:七年,提舉浙西 常平李結乞以見管營田撥歸本司,同常平田立官 莊。梁克家亦奏:「戶部賣營田,率為有力者下價取之, 稅入甚微,不如置官莊,歲可得五十萬斛。」
乾道八年,措置官田,追正沙田、蘆場,罷借職田,鬻諸 路官田,復四川教授田,又授田歸正人。以薛季宣立 官莊於黃岡、麻城。戶部侍郎葉衡言,「奉詔覈實寧國 府、太平州圩岸有利民田。」詔獎諭。魏王愷復罷廬州 兵屯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八年夏四月「甲子,措置兩淮官田 徐子寅等坐授田歸正人逃亡。奪官有差。冬十月丙 辰,罷借諸路職田。十一月辛未,遣官鬻江浙、福建、二 廣、湖南八路官田。辛巳,復四川諸州教授田。十二月 甲辰,詔京西招集歸正人。授田如兩淮。」 按《食貨志》。 八年十月,「遣官實江淮沙田、蘆場頃畝,悉追正之。」 又按《志》,八年,以大理寺主簿薛季宣於黃岡麻城立 官莊二十二所。 又按《志》,八年,戶部侍郎兼樞密都 承旨葉衡言,「奉詔覈實寧國府太平州圩岸內,寧國 府惠民、化城舊圩四十餘里,新築九里餘。太平州黃 池鎮福定圩,周四十餘里,庭福等五十四圩,周一百 五十餘里,包圍諸圩在內。蕪湖縣圩,周二百九十餘 里,通當塗圩共四百八十餘里,並高廣堅緻,瀕水一 岸,種植榆柳,足捍風濤。詢之農民,實為永利。」於是詔 獎諭。判寧國府魏王愷略曰:「大江之壖,其地廣袤,使 水之蓄洩不病而皆為膏腴者,圩之為利也。然水土 鬥齧,從昔善壞。卿聿修稼政,巨防屹然。有懷勤止,深 用歎嘉。」 又按《志》,八年復罷廬「州兵屯田。」
乾道九年,遣官賣營田官田。以臣僚言「江西荒旱,不 能預興水利灌田」,敕監司、守令相視。
按《宋史孝宗本紀》,「九年春正月戊寅,遣官鬻兩浙營 田及沒官田,次及江東西、四川如之。」 按《食貨志》:九 年,以司農寺丞葉翥等出賣浙東、西路諸官田。以登 聞檢院張孝賁等出賣江東、西路諸官田。以郎官薛 元鼎拘摧江浙、閩、廣賣官田錢四百餘萬緡。 又按 志:九年八月,臣僚言「江西連年荒旱,不能預興水利 為之備。」於是乃降詔曰:「朕惟旱乾水溢之災,堯、湯盛 時有不能免,民未告病者,備先具也。豫章諸郡縣,但 阡陌近水者,苗秀而實,高仰之地,雨不時至,苗輒就 槁。意水利不修,失所以為旱備乎?」唐韋丹為江西觀 察使,治陂塘五百九十八所,灌田萬二千頃。此特施 之一道,其利如此,矧天下至廣也。農為生之本也,泉 流灌溉,所以毓五穀也。今諸道名山川原甚眾,民未 知其利,然則通溝瀆,瀦陂澤,監司守令,顧非其職歟? 其為朕相丘陵原隰之宜,勉農桑,盡地利,平繇行水, 勿使失時,雖有豐凶,而力田者不至拱手受弊,亦天 人相因之理也,朕將即勤惰而寓賞罰焉。
乾道 年,臣僚上紹興間職田項畝多寡成式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乾道間,臣僚 言職田所以養廉,亦或啟其不廉。蓋交競於差遣之 時,多取於收斂之日,以其所以養廉者為貪也。紹興 間,懼其不均,則詔諸路提刑司依法摽撥,官多田少, 即於鄰近州縣通融頃管數足。又詔將空閒之田為 他司官屬所占者,撥以足之,仍先自簿尉始。其有無 職田選人並親民小使臣,每員月支茶湯錢十貫文, 內雖有職田,每月不及十貫者,皆與補足,所以厚養 廉之利也。懼其病民,則委通判、縣令覈實,除其不可 力耕之田,損其已定過多之額。凡職租不許輒令保 正催納,或抑令折納見錢,或無田平白監租,或」以虛 數勒令代納,或額外數過多取,皆申嚴禁止之,令察 以監司,坐以贓罪,所以防其不廉之害也。罷廢未幾 而復舊,拘借未久而給還,移充糴本,轉收馬科,旋復 免行,皆所以示優恩,厲清操也。若其頃畝多寡,且有 成式。
知藩府,二十頃。
謂「三京,潁昌,京兆,成都,太原,建康,江陵、延安、興仁。」
隆德、開德,臨安府,秦陽,潭,廣州。
發運、轉運使、副總管、總管、「知節鎮,十五頃。」
知「餘州及廣濟、淮陽、無為、臨江、廣德、興國、南康、南安、 建昌、邵武、興化、漢陽、永康軍,並路分鈐轄十頃, 發運,轉運判官,提舉淮南、浙江南、荊湖東西、河北路 鹽事官,通判藩府八頃。」
知,餘軍及監並通判,節鎮州鈐轄,安撫副使,都監,路 分都監,將官,發運司幹辦公事,七頃。
「通判。」餘州及軍,滿萬戶縣令,六頃。
藩府判官,錄事參軍,州學教授,都監,發運,轉運司主 管文字,滿五千戶,縣令,副將官,五頃
節鎮判官,錄事參軍,州學教授,轉運司主管「帳司,不 滿五千戶縣令,滿萬戶縣丞,餘州都監,走馬丞,受公 事、主管機宜文字,同巡檢,都大巡河提點,馬監,四頃。 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藩府及節鎮推官、巡檢」,縣、鎮 寨都監,監寨主巡,捉私茶鹽、駐泊捉賊、在城監當,餘 州判官,州學教授,軍監都監,三頃五十畝。
軍監判官,餘州推官,餘州及軍監錄事參軍,巡檢,縣 鎮寨都監,寨主,巡捉私茶鹽,駐泊捉賊,在城監當,藩 府及節鎮曹官,州學教授,滿五千戶縣丞,滿萬戶縣 簿尉,巡轄馬遞鋪,鎮寨監當及監堰三頃。
餘州及軍監曹官,州學教授,不滿五千戶,縣丞;滿五 千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寨監當及監堰二頃 五十畝;不滿五千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寨監 當及監堰二頃。
淳熙元年以官田賣不均仍令元佃之家輸租
編輯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淳熙元年,臣僚 言「出賣官田,二年之間,三省戶部困於文移,監司州 郡疲於出賣,上下督責不為不至。始限一季,繼限一 年,已賣者纔十三,已輸者纔十二。蓋賣產之家無非 大姓,估價之初,以上色之產輕立價貫,揭榜之後,率 先投狀。若中下之產無人屬意,所立之價輕重不均, 莫若且令元佃之家著業輸租,數猶可得數十萬斛。」 從之。
淳熙二年,以歸正人安業行,賞徐子寅等有差。又以 平江諸處官諭民併力開濬利港畢功,詔增秩論賞。 淮東總領錢良臣奏修復練湖灌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二年春正月丁未,以兩淮諸莊歸 正人安業、徐子寅等,行賞有差。 按《食貨志》:二年,兩 浙轉運判官陳峴言,「昨奉詔遍走平江府、常州、江陰 軍,諭民併力開濬利港諸處,並已畢功。始欲官給錢 米,歲不下數萬,今皆百姓相率效力而成。」詔常熟知 縣劉穎特增一秩,餘諭賞有差。
按《文獻通考》:「二年,淮東總領錢良臣奏修復鎮江府 練湖,凡七十二源,灌田百餘萬畝,從之。」
淳熙三年,罷鬻沒官田,禁浙西圍田。以判明州魏王 愷濬治錢湖水溉田,賜詔嘉歎。
按《宋史孝宗本紀》,三年二月,罷諸路鬻沒官田。秋七 月乙丑,禁浙西圍田 按《食貨志》:三年,賜皇子判明 州魏王愷詔曰:「陂湖川澤之利,或通或塞,存乎其人。 四明為州實治鄞,鄞之鄉東西凡十四,而錢湖之水 實溉其東之七。吏惰不虔,葑菼蕪翳,利失其舊,農人 病焉。卿臨是邦,乃能講求利便而濬治之,遂使並湖 七」鄉之田無異時旱乾之患,其為澤豈淺哉!剡奏徹 聞,不忘嘉歎。
按:《文獻通考》:「三年,監察御史傅淇奏:『近臣僚奏陳圍 田湮塞水道之害,陛下復令監司守臣禁止圍裹,此 乃拔本塞源之要術。然豪右之家未有無所憑依而 肆意築圍者。聞浙西諸縣江湖草蕩,計畝納錢,利其 所入,給據付之。望條約諸縣,毋得給據與官民戶及 寺觀』。上曰:『此乃侵占之田,今絕其源,後去毋復此患。 可令漕司、常平司察之』。」
淳熙六年,復括官田賣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六年詔諸路轉 運、常平司,「凡沒官田、營田、沙田、沙蕩之類,復括數賣 之。」
淳熙十年,以大理寺丞張抑言,禁浙西圍田。又鄂州 副都統制郭杲乞修舉屯田,從之。
按《宋史孝宗本紀》,「十年五月辛卯,詔疏襄陽木渠,以 渠傍地為屯田。尋詔民間侵耕者就給之」 按《食貨 志》:「十年,大理寺丞張抑言,陂澤湖塘,水則資之瀦洩, 旱則資之灌溉。近者浙西豪宗,每遇旱歲,占湖為田, 築為長堤,中植榆柳,外捍茭蘆,於是舊為田者,始隔 水之出入。蘇、湖、常、秀昔有水患,今多旱災,蓋出於此。 乞責縣令毋給據,尉警捕,監司覺察,有圍裹者,以違 制論。給據與失察者併坐之。」既而漕臣錢沖之請每 圍立石以識之,共一千四百八十九所,令諸郡遵守 焉。 又按《志》:十年鄂州江陵府駐劄副都統制郭杲 言,「襄陽屯田,興置二十餘年,未能大有益於邊計。非 田之不良,蓋人力有所未至。今邊陲無事,正宜修舉
為實邊之計。本司有荒熟田七百五十頃,乞降錢三萬緡,收買耕牛農具,便可施功。如將來更有餘力,可括荒田,接續開墾。」從之。
淳熙十四年五月己酉,遣官措置汀州經界。秋七月 丁未,以旱罷汀州經界。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淳熙 年。趙汝愚請開濬福州舊湖。以溉民田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淳熙中。趙 汝愚知福州。州舊有湖。溉民田數萬畝。後豪滑湮塞 為田。遇旱則西北一帶高田。無從得水。遇澇則東南 一帶淪為巨浸。汝愚因請開濬。悉復其舊。
光宗紹熙元年知和州劉煒以剩田募民充萬弩手分耕
編輯按《宋史光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紹熙二年,詔同安簿朱熹、漕臣陳公亮協同措置經 界,未幾復罷。又詔守令興修水利以溉田。
按《宋史光宗本紀》,二年三月丙寅,詔福建提點刑獄 陳公亮、知漳州朱熹同措置漳、泉、汀三州經界。 按 《食貨志》:元年初,朱熹為泉之同安簿,知二郡經界不 行之害,至是知漳州。會臣僚請行閩中經界,詔監司 條具事下郡。熹訪問講求,纖悉備至,乃奏言:「經界最 為民間莫大之利,紹興已推行處,公私兩利,獨泉、漳、 汀未行。臣不敢先一身之勞逸,而後一州之利病,切 獨任其必可行也。然必推擇官吏,委任責成,度量步 畝,筭計精確,畫圖造帳,費從官給,隨產均稅,特許過 鄉通縣均紐,庶幾百里之內,輕重齊同。今欲每畝隨 九等高下定計產錢,而合一州租稅錢米之數,以產 錢為母,每文輸米幾何,錢幾何,止於一倉一庫受納。 既輸之後,卻視原額分隸,為省計,為職田,為學糧,為 常平,各撥入諸倉庫,版圖一定,則民業有經矣。但此 法之行,貧民下戶固所深喜,然不能自達其情,豪家 猾吏實所不樂,皆善為說辭,以惑群聽。賢士大夫之 喜安靜、厭紛擾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風沮怯,此則不 能無慮。」輔臣請行於漳州。明年春,詔漕臣陳公亮同 熹協力奉行。會農事方興,熹益加講究,冀來歲行之。 細民知其不擾而利於己,莫不鼓舞。而貴家豪右占 田隱稅,侵漁貧弱者,胥為異論以徭之,前詔遂格。熹 請祠去。 又按《志》,二年詔守令到任半年後,具水源 湮塞合開修處以聞。任滿日,以《興修水利圖》進,擇其 勞效著明「者賞之。」
紹熙四年,罷賣官田。
按:《宋史光宗本紀》:「四年八月丁酉,罷郡縣賣沒官田。」
按:《食貨志》:「四年,以臣僚言住賣官田。」
寧宗慶元元年詔兩淮勸民墾闢荒田江東轉運提舉司復賣紹熙四年後續沒官田
編輯按《宋史寧宗本紀》,慶元元年二月丁巳朔,詔兩淮諸 州勸民墾闢荒田。 按《食貨志》:慶元元年八月,「江東 轉運提舉司以紹熙四年住賣以後續沒官田依鄉 價復召人承買,以其錢充常平糴本。」
慶元二年,袁說友等請「嚴禁浙西圍田。」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戶部尚書 袁說友等言:「浙西圍田相望,皆千百畝,陂塘漊瀆,悉 為田疇,有水則無地可瀦,有旱則無水可戽。不嚴禁 之,後將益甚,無復稔歲矣。」
慶元三年三月庚子,禁浙西州軍圍田。八月甲午,均 諸路職田。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慶元四年,詔「諸路召買不行田皆減價。」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四年,「詔諸路召 賣不行田復實減價,其沙礫不可耕處除之。」
嘉泰元年九月辛亥遣朝臣二人決浙西圍田
編輯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浙西圍田,嘉泰 元年以大理司直留佑賢、宗正寺主簿李澄措置。自 淳熙十一年立石之後,凡官民圍裹者盡開之。又令 知縣並以點檢圍田事入銜。每歲三四月,同尉點檢 有無姦民圍裹狀,上於州,州聞於朝。三年遣官審視, 及委臺諫察之。」
嘉泰二年。留佑賢、李澄使還。奏追毀臨安諸處開掘 戶元給佃據。又施康年乞戒飭貴戚沮毀圍田成法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二年二月佑賢 澄使還。奏追毀臨安平江嘉興湖常開掘戶元給佃 據。三月右正言施康年言「近屬貴戚不體九重愛民 之心。止為一家營私之計。公然投牒以沮成法。」乞戒 飭「自今有陳狀者,指名奏劾,必罰無赦。」
開禧二年十二月庚午復兩浙圍田募兩淮流民耕種
編輯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開禧二年。以淮 農流移。無田可耕。詔兩浙州縣已開圍田。許元主復 圍。專召淮農租種。」
開禧三年,置安邊所,凡沒入之田及圍田、湖田皆隸 之。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三年,韓𠈁冑既誅,金人講解。明年,用廷臣言,置安邊所,凡𠈁冑與其 他權倖沒入之田及圍田、湖田之在官者皆隸焉。輸 米七十二萬二千七百斛有奇,錢一百三十一萬五 千緡有奇,籍以給行人金繒之費。迨與北方絕好,軍 需邊用每於此取之。」
嘉定三年五月戊申經理兩淮屯田秋七月辛卯申嚴圍田增廣之禁
編輯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嘉定三年。臣僚 言。「竊聞豪民巨室。並緣為姦。加倍圍裹。又影射包占 水蕩。有妨農民灌溉。」於是復詔浙西提舉司。俟農隙 開掘。
嘉定七年,以京西屯田募人耕種。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云云。
嘉定八年秋七月甲申,詔「職田蠲放如民田,違者坐 之。」九月乙亥,申嚴兩浙圍田之禁。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嘉定十一年,詔常州、嘉興府「行經界。」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十一年。詔 常州嘉興府行經界。青田縣主簿陳耆卿奏。「臣聞之 孟軻曰:『行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蓋良法也。不幸而 經界法壞。則所信者簿書爾。併簿書而不足信。則何 所取信哉。且有田則有賦役。此常理也。田有多寡。則 賦役有輕重。亦常理也。今之世乃有田愈多而賦役 愈輕者,有無田而賦役反重者,此弊在在有之,而本 郡尤甚。」姑以青田一縣言之,自往歲巨浸之後,牒紙 散逸,而縱橫變化,在吏之掌握而已。稅之厚薄,當視 其物力,物力之高下,當視其產。今田之頃畝初不見 於簿,而物力之貫陌獨載之簿,若是,則其源既失矣。 過「割用物力簿、起催用二稅簿,二者所當相關,而今 初不相知。歲遇攢造,不過以往年陳籍,沿襲轉抄而 已。升降出沒,既莫得詳,鄉胥里豪,始得株連姦偽,以 為牢不可破之計。故有一戶而化為數十戶者;有本 無寸產而為富室承抱立戶者;有虛為名籍以避科 斂,稍久而成乾沒者。但見逃絕之家日多,租稅之額 日減。上下歎愁,莫知其弊之所自。邑令之有意者思 欲釐正之,然細民吐氣,而大姓則忿然不懌矣。官本 制民,今制於民,觸類而長之,豈獨一青田哉?三歲一 推排,此常式也。今或至十年而不講,是使民之患苦 無時歇也。然則簿書何自而正乎?臣愚欲乞睿旨行 下諸路,戒飭所在官吏,申嚴推排之法,其出入規避 者,重寘憲典。」每歲攢造,必選一邑佐之,清強者躬督 其事。既成,則併舊籍上之郡,郡復委僚屬研覆之。有 訴不平,或得其實,官吏俱從收坐。庶幾賦役均一,牒 訟稀簡,吏稱職而民安業,誠非小補。
嘉定十三年,四川宣撫安丙、總領任處厚請措置諸 州豪強移徙田土,併括迯絕之田。又知婺州魏豹文 上《經界法》於朝。
按《宋史寧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十三年,四川宣 撫安丙、總領任處厚言,紹興十五年,諸州共墾田二 千六百五十餘頃,夏秋輸租米一十四萬一千餘石。 餉所屯將兵,罷民和糴。為利可謂博矣。乾道四年以 後,屯兵歸軍教閱,而營田付諸州募佃。遂至租利陷 失。驕將豪民乘時占據。其弊不可概舉。今豪強移徙, 田土荒閒,正當拘種之秋,合自總領所與宣撫司措 置。其逃絕之田,關內外亦多有之,為數不貲,其利不 在營田之下,乞併括之。」 又按《志》,八年,知婺州趙 夫行《經界》於其州,整有倫緒。而夫。報罷,士民相率 請於朝,乃命趙師嵒繼之。後二年,魏豹文代師嵒為 守,行之益力。於是向之上戶析為貧下之戶,實田隱 為迯絕之田者,粲然可考。凡結甲冊、戶產簿、丁口簿、 魚鱗圖、《類姓簿》二十三萬九千有奇,刱庫匱以藏之。 歷三年而後上其事於朝。
嘉定十五年秋七月甲子,詔江淮、荊襄、四川制置監 司條畫營田來上。
按:《宋史寧宗本紀》云云。
按:《續文獻通考》:「十五年司封郎中魏了翁上疏言,『古 人守邊備塞,可以紓民力而老敵情,惟務農積穀最 為要道。姑以蜀事為陛下陳之,則三邊固可類推矣。 竊聞四川制置司遵奉聖旨,措置利州路營屯田,委 監司分任其責,見已置局經理,凡在邊鄙,莫不踴躍 思奮』。」猶有說焉。西邊自罹虜寇以來,利東之大散、黃 「牛利,西之皂郊、水關等處,五六年間,原堡多隳,地利 悉棄,以故流人久不復業,穀粟自貴,兵民交弊。今若 遽行屯田,則合葺邊堡,合用兵耕。而邊堡則諸將慮 事謹審,欲及冬時伺乘機便,乃可修築。兵耕則自頃 年累減軍額以來,以之坐守,尚多闕數。矧今久戍之 餘,難復再加役使,是屯田之事卒未可舉,而邊寔之 儲無時而可議也。然則遂置之不復問,豈不甚可惜 哉!臣竊謂有屯田、有墾田,二者相近而不同。墾田者 何?大兵之後,田多荒萊,如諸路有閒田,寺觀有常住, 皆當廣行招誘,使人開墾,因可復業,則耕獲之實效往往多於屯田。」蓋並邊之地,久荒不耕則穀貴,貴則 民散,散則兵弱。必地「闢,耕廣則穀賤,賤則人聚,聚則 兵強,此理所必然也。」惟毋責屯田之虛名,而先究墾 田之實利,則庶幾矣。臣請試陳今日所當墾之田,如 利之西路,則皂郊之內湫池諸谷,水關之內崖石諸 鎮;利之東路,則洋川之內青座、華陽、鳳集之內盤車 諸嶺。大率昔為膏腴,今成荒棄。至於金州,近襄,亦多 有之,「其田去虜或百里,或二三百里,有高山大陵之 險可據,有原堡兵戍之援可恃,亦有賊騎從來所不 曾至之處,若更得土豪之助,則指日可成。今聞三路 土豪之為忠義者,有願自備費用,自治農器,自辦耕 牛,自用土人,各隨便利趁時開墾,及秋布種。其間亦 有願略資官司給助者,亦自不多。若聽其施工,略計 所耕可數千頃,則明年此時便收地利,縱官未立額, 或量行輸租,潛裕兵民,使漸食賤粟,比之頃歲,人苦 斛貴,官苦糴貴,其利害豈不萬萬相絕乎!況耕田之 民又皆可用之兵,不數年間,邊食既豐,兵丁亦足,萬 一有警,呼吸成聚,家自為守,人自為戰,比於倉卒遣 兵戍守,亦萬不侔。」若是,則「雖無屯田之名,而有屯田 之實,無養兵之費,而又可潛制驕蹇之兵,不惟不畏 殘虜,亦可不畏他盜。積以歲月,則今之墾田,又可為 後之屯田,今之耕夫可為後之精兵。救蜀大弊,為蜀 永圖,無出於此。」或者之所慮,不過寇抄耳。然虜常蕩 劫我梁洋及五州,知無所得。今方與韃夏相持,未必 遽議再入,目前,可以暫紓。失今不為,則後悔無及。臣 比得蜀中近聞興元、金州兩戎司探報,「虜方科民牛 具,開耕鳳翔荒田。」又聞西和一帶邊民,覘知虜亦厭 兵,願各耕種,人自為守。夫墾荒之利,虜猶知為之而 我不敢為;原堡之固,虜知葺之而我弗敢葺。悠悠歲 月,坐長寇讎,臣不知所以為策矣。比者關外連歲荒 歉,今年蕎麥大熟,邊民無裏外咸知耕播之利。聞朝 廷施行屯田指揮下日,西和一帶願耕者雲合風偃, 動以千數,人心若此,何可失也!若夫屯田,則先督諸 將修葺原堡,候畢日,併將極邊荒田盡數耕播。行之 以漸,要之以久,不數年間,邊備隱然,以戰則勝,以守 則固,保蜀之策,無大於此。
嘉定十七年。命臣提督營屯田。臣僚言官豪侵占鑑 湖。有妨溉田。請戒有司省視。又衛涇奏乞嚴禁圍田 按《宋史寧宗本紀》。十七年春正月癸亥。命淮東西湖 北路轉運司提督營屯田 按《食貨志》。「十七年臣僚 言越之鑑湖。溉田幾半。會稽興化之木蘭陂。民田萬 頃。歲飲其澤。今官豪侵占。填淤益狹。宜戒有司每歲 省視,厚其瀦蓄,去其壅底,毋容侵占,以防灌溉」,皆次 第行之。
按:《續文獻通考》:十七年衛涇奏言:「國家承平之時,京 師漕粟多出東南,而江浙居其大半。中興以來,浙西 遂為畿甸,尤所仰給,歲獲豐穰,霑及旁路,蓋平疇沃 壤,綿亙阡陌,有江湖瀦泄之利焉。大抵二浙地勢高 下相類,湖高於田,田又高於江海,水少則汲湖水以 溉田,水多則泄田水由江而入海,惟瀦泄兩得其便, 故無水旱之憂,而皆高腴之地。自紹興末年,因軍中 侵奪瀕湖水蕩,工力易辦,創置堤埂,號為『壩田,民田 已被其害,而猶未至甚者,瀦水之地尚多也。隆興、乾 道之後,豪宗大姓相繼迭出,廣包強占,無歲無之。陂 湖之利,日朘月削,已亡幾何,而所在圍田,則遍滿矣。 以臣耳目所接,三十年間,昔之曰江、曰湖、曰草蕩者, 今皆田也』。」夫陂湖之水,自常情觀之,似若無用,由農 事言之,則為甚急。陂湖廣衍,則瀦蓄必多,遇旱可以 灌溉;江流深浚,則通泄必快,遇水不至泛溢。儻瀦水 之地或至狹隘,則容受必少。旱即易涸,立見焦枯。水 源既壅,而江流填淤,則疏泄甚難;水即易盈,蕩為巨 浸。事之利害,豈不較然易知,州縣監司所當禁戢。然 圍田者無非形勢之家,其語言氣力足以凌駕官府, 而在位者每重舉事而樂因循,故上下相蒙,恬不知 怪,而圍田之害深矣。議者又曰:「圍田既廣,則增租亦 多,其於邦計,不為無補。」殊不思緣江並湖,民間良田 何啻數千百頃,皆異時之無水旱者。圍田一興,修築 塍岸,「水所由出入之路,頓至隔絕。稍覺旱乾,則占據 上流,獨擅灌溉之利,民田坐視,無從取水。逮至水溢, 則順流疏決,復以民田為壑。設若圍田,僥倖一稔增 租,所入有幾,而當歲倍收之田,小有水旱,反為荒土 常賦所損可勝計哉!所謂增租,既不繫省額,州縣得 以移用,徒資貪黷之吏耳。此其輕重得失,又不待智 者而後辦也。矧惟祖宗成憲,諸瀦水之地眾共溉田 者,輒許人請佃承買。今佃買者以違制論,立法之意, 可謂明白。前者臣僚累嘗奏請,朝廷非不施行,臣姑 疏其一二,諸路如有承買瀦水地者,悉與改正。此紹 興二十八年指揮也。凡係積水草蕩,今後並不許請 佃,雖陳乞撥賜,亦許守臣執奏。」此乾道五年九月指 揮也。詔兩浙漕臣及提舉常平官並逐州守臣常切 覺察,如官民戶及寺觀圍築田畝填塞水道,具名以聞。此淳熙三年六月指揮也。詔州縣輒敢給據與官 民戶及寺觀買佃江湖草蕩,許人戶越訴,重寘典憲, 仍委監司糾劾。此又淳熙三年八月指揮也。詔:「浙西 諸郡一應官民戶田,舊來圍田去處,明立標記,給榜 曉諭,不得於標記外再有圍裹。」此淳熙十一年八月 指揮也。其他條約,未易悉數。夫以陳說之眾多,立法 之詳備,是宜圍田之害悉絕,而瀦泄之利盡復曩時 之舊可也。然歷年浸久,陂湖之為田者不止,民田之 被害者滋甚,其已圍者牽於姑息,固不復論。標記之 外,增創圍裹者有之,寺觀僧道,尤無忌憚,是豈果不 可禁戢哉?吏治苟簡而法令不行之過也。積習而不 知變,姦猾蒙利,良農失業,其害又豈特在民而已?臣 伏見乾道間,孝宗宣諭輔臣曰:「聞浙西自有圍田,即 有水患,屢有人理會,多為權勢所梗。」已而令漕臣王 炎相視,有張子蓋圍田九千餘畝,湮塞水勢,立命開 掘,仍戒飭不得再犯。淳熙中,因姚述堯言,寺僧請佃 明州定海縣鳳浦、沈窖兩湖八百畝,可溉田二萬六 千餘畝,即令仍廢為湖。英斷如此,孰不悚懼!如以臣 言為然,乞賜睿旨行下戶部,檢坐條法及累降指揮, 申嚴約束,斷自今以後,凡陂湖草蕩,並不許官民戶 及寺觀請佃圍「裹,如輒敢於求陳訴者,具名聞奏,寘 之於罪。本路監司州縣常切遵守,或有違戾,委御史 臺彈治」,此亦固根本之一說也。臣又照得圍田止以 妨民水利,抑又有可慮者:凡圍田去處,多在荒僻之 鄉,必立莊舍。佃戶聚居既繁,廣行包占,又欲侵奪近 側民產,多蓄無賴惡少及刑餘罪人,號為佃戶,實是 「姦民,幸遇豐年,粗得無事。歲收稍不能給,數十為群。 江湖商賈,村野居民,即被剽掠,甚至殺傷。間或敗露 在官,具有案牘可考。竊恐饑荒之歲,遂為淵藪,若行 禁戢,姦民無所聚集,亦潛消盜賊之一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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