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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三編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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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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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可參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編 物權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澳門法例,可參見
民法典/第三卷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
日本法
,可參見
ja:民法#第二編 物権
。
本文是
中華民國法規
。
相關
大韓民國法律
,可參見
ko:민법 (대한민국)#제2편 물권
、(民法#第二編 物權)
。
民法第三編物權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民法》有五編,各有其施行法:
民法編數及名稱
條號
其施行法
民法第一編總則
第1至152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民法第二編債
第153至756-9條
民法債編施行法
民法第三編物權
第757至966條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民法第四編親屬
第967至1137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
民法第五編繼承
第1138至1225條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中華民國 18 年 11 月 19 日
制定210條
中華民國 18 年 11 月 30 日公布
國民政府制定公布物權編全文 210 條; 並自中華民國十九年五月五日施行
中華民國 19 年 5 月 5 日施行
中華民國 83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第942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16 日公布
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195 號令修正公布第 94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5 日
修正第860至863, 866, 869, 871至874, 876, 877, 879, 881, 883至890, 892, 893, 897至900, 902, 904至906, 908至910, 928至930, 932, 933, 936, 937, 939條
增訂第862之1, 870之1, 870之2, 873之1, 873之2, 875之1至875之4, 877之1, 879之1, 881之1至881之17, 899之1, 899之2, 906之1至906之4, 907之1, 932之1條
刪除第935, 938條
增訂第3編第6章第1節節名
增訂第3編第6章第2節節名
增訂第3編第6章第3節節名
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8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37751號令
修正公布第 860~863、866、869、871~874、876、877、879、881、883~890、892、893、897~900、902、904~906、908~910、928~930、932、933、936、937、939 條條文;增訂第 862-1、870-1、870-2、873-1、873-2、875-1~875-4、877-1、879-1、881-1~881-17、899-1、899-2、906-1~906-4、907-1、932-1 條條文及第六章第一節節名、第二節節名、第三節節名;刪除第 935、938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2 日
修正第757至759, 764, 767至772, 774, 775, 777至782, 784至790, 792至794, 796至800, 802至807, 810, 816, 818, 820, 822至824, 827, 828, 830條
增訂第759之1, 768之1, 796之1, 796之2, 799之1, 799之2, 800之1, 805之1, 807之1, 824之1, 826之1條
刪除第760條
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23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018501號令
修正公布第 757~759、764、767~772、774、775、777~782、784~790、792~794、796~800、802~807、810、816、818、820、822~824、827、828、830 條條文;增訂第 759-1、768-1、796-1、796-2、799-1、799-2、800-1、805-1、807-1、824-1、826-1 條條文;刪除第 760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5 日
修正第800之1, 832, 834至836, 838至841, 851至857, 859, 882, 911, 913, 915, 917至921, 925, 927, 941至945, 948至954, 956, 959, 965條
增訂第833之1, 833之2, 835之1, 836之1至836之3, 838之1, 841之1至841之6, 850之1至850之9, 851之1, 855之1, 859之1至859之5, 917之1, 922之1, 924之1, 924之2, 951之1, 963之1條
刪除第833, 842至850, 858, 914條
修正第3編第5章章名
增訂第3編第3章第1節節名
增訂第3編第3章第2節節名
增訂第3編第4之1章章名
刪除第3編第4章章名
中華民國 99 年 2 月 3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022461號令
修正公布第 800-1、832、834~836、838~841、851~857、859、882、911、913、915、917~921、925、927、941~945、948~954、956、959、965 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增訂第 833-1、833-2、835-1、836-1~836-3、838-1、841-1~841-6、850-1~850-9、851-1、855-1、859-1~859-5、917-1、922-1、924-1、924-2、951-1、963-1 條文及第三章第一節節名、第三章第二節節名、第四章之一章名;刪除第 833、842~850、858、914 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修正第805, 805之1條
中華民國 101 年 6 月 13 日公布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100138141號令
修正公布第 805、805-1 條條文;並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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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依據《
著作權法
》第九條,
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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