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法 (民國30年)

營業稅法 (民國20年) 營業稅法
立法於民國30年9月26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30年(1941年)9月26日
中華民國30年(1941年)9月26日
公布於民國30年9月26日
營業稅法 (民國31年)

中華民國 20 年 6 月 6 日 制定13條
中華民國 20 年 6 月 13 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3 條
中華民國 30 年 9 月 26 日 修正全文13條
中華民國 30 年 9 月 26 日公布2.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3 條
中華民國 31 年 6 月 20 日 修正全文21條
中華民國 31 年 7 月 2 日公布3.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5 年 3 月 23 日 修正全文21條
中華民國 35 年 4 月 16 日公布4.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1 條
中華民國 36 年 4 月 24 日 修正全文28條
中華民國 36 年 5 月 2 日公布5.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8 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1 月 14 日公布6.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39 年 5 月 23 日 修正全文25條
中華民國 39 年 6 月 7 日公布7.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25 條
中華民國 40 年 11 月 6 日 修正附表
中華民國 40 年 11 月 24 日公布8.總統修正公布附表
中華民國 41 年 9 月 9 日 修正第4條
增訂第22條
原第22條起依序遞改全文26條
中華民國 41 年 9 月 19 日公布9.總統修正公布第 4 條第 3 款;並增訂第 22 條條文、原第 22 條起依遞改全文 26 條
中華民國 44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44 年 12 月 30 日公布10. 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29 條
中華民國 48 年 4 月 3 日 修正第6條
修正附表
中華民國 48 年 4 月 13 日公布11. 總統修正公布第 6 條及分類計徵標的表第一類新聞業計徵標的表
中華民國 54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全文59條
中華民國 54 年 12 月 30 日公布12. 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59 條暨分類計徵標的表
中華民國 56 年 12 月 22 日 修正第7條
修正附表
中華民國 57 年 1 月 11 日公布13. 總統修正公布第 7 條及分類計徵標的表
中華民國 59 年 11 月 13 日 修正第7, 9條
中華民國 59 年 11 月 28 日公布14. 總統修正公布第 7、9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9 年 5 月 27 日 修正全文42條
中華民國 69 年 6 月 29 日公布15. 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42 條
中華民國 74 年 11 月 5 日 修正全文60條
修正附表
中華民國 74 年 11 月 15 日公布16. 總統(74)華總(一)字第 573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60 條
中華民國 75 年 4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台七十五財字第1279號令發布定自七十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稅率訂為百分之五
中華民國 77 年 5 月 10 日 修正第7至9, 13, 15, 23, 24, 26, 29, 32, 35, 36, 46, 58, 60條
刪除第56條
中華民國 77 年 5 月 27 日公布17. 總統(77)華總(一)字第 2084 號令修正公布第 7~9、13、15、23、24、26、29、32、35、36、46、58、60 條條文;並刪除第 5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77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七十七年六月十日行政院台七十七財字第15319號令發布定自七十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82 年 7 月 9 日 刪除第54, 55條
中華民國 82 年 7 月 30 日公布18. 總統(82)華總(一)義字第 3703 號令刪除第 54、55 條條文;行政院核定自八十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82 年 8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83 年 12 月 29 日 修正第8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18 日公布19. 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248 號令修正公布第 8 條條文;行政院核定自八十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84 年 3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84 年 7 月 12 日 修正第8, 51條
中華民國 84 年 8 月 2 日公布20. 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5658 號令修正公布第 8、5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4 年 9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行政院令發布自八十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15 日 修正第16, 20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7 日公布21. 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481號令修正公布第 16、20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90)台財字第 073658 號令發布本次修正條文第 16、20 條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16 日 修正第52條
中華民國 86 年 5 月 30 日公布22. 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26780 號令修正公布第 5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6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86)台財字第 26595 號令發布修正之第 52 條條文,定於八十六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9 日 修正第8條
中華民國 86 年 10 月 29 日公布23. 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231640 號令修正公布第 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6 年 12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86)台財字第 46701 號令發布前項修正條文定於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87 年 5 月 28 日 增訂第53之1條
中華民國 87 年 6 月 17 日公布24. 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19510 號令增訂公布第 53-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7 年 7 月 10 日施行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七日行政院(87)台財字第 33932 號令發布前項條文定於八十七年七月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22 日 修正第11, 21, 60條
修正附表
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28 日公布25.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5008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1、21、60 條條文;本次修正條文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 90 年 5 月 29 日 增訂第3之1, 8之1條
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13 日公布26. 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15180 號令增訂公布第 3-1、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0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行政院台九十財字第 039981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0 年 6 月 27 日 修正前[營業稅法]為本法
並修正第1, 11, 41, 49, 66條
增訂第1之1, 8之2條
中華民國 90 年 7 月 9 日公布27. 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34120 號令修正公布名稱及第 1、11、41、49、60 條條文;並增訂第 1-1、8-2 條條文
(原名稱:營業稅法;新名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行政院(90)台財字第 046058 號令發布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5 日 修正第11條
中華民國 92 年 6 月 25 日公布2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14870號令修正公布第 1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2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20035508號令發布第 11 條定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31 日 修正第11條
刪除第8之2條
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22 日公布2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283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 條條文;並刪除第 8-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94 年 8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40033230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13 日 修正第8條
中華民國 95 年 2 月 3 日公布3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4911號令修正公布第 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八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50009842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五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11 月 21 日 增訂第15之1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公布3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64551號令增訂公布第 1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70005855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第8, 9條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6 日公布3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03931號令修正公布第 8、9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70006144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7 日 增訂第9之1條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10 日公布3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700029861號令增訂公布第 9-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97 年 3 月 10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70009436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三月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20 日 增訂第7之1條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5 日公布3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10351號令增訂公布第 7-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99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0990036378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9 年 11 月 12 日 修正第51條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8 日公布3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331431號令修正公布第 5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0 年 2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0000568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年二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增訂第3之2, 6之1, 8之3, 30之1, 42之1, 48之1條
修正第2, 5, 7至9, 13, 16, 20, 23, 28, 30, 32, 36, 51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6 日公布3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6571號令修正公布第 2、5、7、8、9、13、16、20、23、28、30、32、36、51 條條文;增訂第 3-2、6-1、8-3、30-1、42-1、48-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00016553號令發布除第 16、20 條外,其餘修正之第 2、5、7、8、9、13、23、28、30、32、36、51 條條文及增訂之第 3-2、6-1、8-3、30-1、42-1、48-1 條條文,定自一百年四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00037876號令發布第 16、20 條條文,定自一百年九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8 日 增訂第36之1條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公布3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59711號令增訂公布第 3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八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00066010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010134960號公告第 11 條第 7 項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第12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8 日公布3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31號令修正公布第 1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3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六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30004704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16 日 修正第11, 36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公布3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8511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3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六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3003378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4 日 增訂第32之1條
修正第32, 45至48, 49, 52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公布4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1441號令修正公布第 32、45~48、49、52 條條文;並增訂第 32-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5000094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9 日 增訂第2之1, 28之1, 49之1條
修正第6, 28至30之1, 36, 43, 45, 51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8 日公布4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161481號令修正公布第 6、28、29~30-1、36、43、45、51 條條文;並增訂第 2-1、28-1、49-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060001430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修正第50, 60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公布4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3251號令修正公布第 50、60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修正第2之1, 6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6 日公布43. 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105801號令修正公布第 2-1、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行政院院臺財字第1121045555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增訂第48之2條
修正第6之1, 32之1, 50條
中華民國 113 年 8 月 7 日公布4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300068911號令修正公布第 6-1、32-1、50 條條文;增訂第 48-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條

  營業稅為地方收入,凡在各省及直隸行政院之市內營業者,除向中央繳納出廠稅之工廠或繳納收益稅之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銀行外,均應完納營業稅。
  前項所稱營業,謂以營業為目的之一切事業,但農業不在此限。

第二條

  中央徵收之菸酒牌照稅收入,除由中央留十分之一外,其餘應撥歸各該省市,作為地方收入。

第三條

  凡應納營業稅之營業者,均應開具左列事項請領營業稅調查證。
  一、營業種類、商店名稱及所在地。
  二、營業人之姓名、籍貫及住所。
  三、營業資本額。
  四、全年營業總收入額。
  五、全年營業純收益額。
  前項營業稅調查證,每年換領一次,不取證費,並徵收任何稅捐。

第四條

  營業稅稅率,應依左列三種課稅標準,由各省政府或市政府按照本地營業性質及狀況分別酌定之。
  甲、以營業總收入額為標準者,徵收其千分之二至千分之十。
  乙、以營業資本額為標準者,徵收其千分之四至千分之二十
  丙、以營業純收益額為標準者,其稅率如左。
   一、純收益額不滿資本額百分之十五者,徵收純收益額百分之二至不滿百分之五。
   二、純收益額合資本額百分之十五至不滿百分之二十五者,徵收純收益額百分之五至不滿百分之七.五。
   三、純收益額合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者,徵收純收益額百分之七·五至百分之十。

第五條

  營業稅以營業總收入額為課稅標準時,其營業總收入額年計不滿一千元者,免稅。以營業資本額為課稅標準時,其營業資本額不滿五百元者,免稅。以營業純收益額為課稅標準時,其營業純收益額不滿一百元,免稅。

第六條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所辦之公有營業,免徵營業稅,但官商合辦之營業,不在此限。
  不以營利為目的之合作社及貧民工廠等,得免徵營業稅。

第七條

  營業稅得按年按半年或按季徵收,由各省政府或市政府斟酌情形自行釐定之,但短期營業得準用第三條至第六條之規定,按月徵收。

第八條

  營業稅不得徵收附加稅。

第九條

  營業稅應由納稅者向徵收機關直接繳納,不得由他人承攬包辦。

第十條

  各省市原有牙稅、當稅、屠宰稅及其他應依法取締或寓禁於徵之營業稅,得暫照原有稅率,分別改徵營業稅。

第十一條

  各省政府或市政府,對於營業者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三至第五各款所開具之數額,認為不確實時,得設營業稅評議委員會評定之。
  前項評議委員會之組織,由各省政府或市政府自定之。但代表納稅者利益之評議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十二條

  各省市財政主管機關,應將徵收之營業稅款按期公告之,並編造報告表,呈報財政部查核。
  各省市徵收營業稅情形,財政部與審計部得派員考查或審核之。

第十三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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