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

2020年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
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

制定機關: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021年3月11日於北京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上)
2022年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
關於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的決議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所作的工作報告。會議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同意報告提出的2021年工作安排,決定批准這個報告。

會議要求,最高人民檢察院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毫不動搖堅持黨的絕對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更加注重系統觀念、法治思維、強基導向,忠實履行憲法法律賦予的職責,着力維護國家政治安全、確保社會大局穩定、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人民安居樂業,持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不斷增強政治自覺、法治自覺、檢察自覺,建設過硬檢察隊伍,推動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全面協調充分發展,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開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以優異成績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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