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0年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制定机关: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021年3月11日于北京市
(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
2022年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所作的工作报告。会议充分肯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同意报告提出的2021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毫不动摇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着力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持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增强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建设过硬检察队伍,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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