縮短在學年限
所以致用也。而致用之期,必在壯年。過幼則稚,過老則衰。幼壯老之遲早,又以種族而異。印人十齡生子,三十四十皤然老矣。英人四十多未娶,五十六十猶壯健也。則相去之遠,顧可以道里計耶?
我國人種成熟之期,固無印人之早,亦不及英人之遲,大約與日本相伯仲。或較早亦未可知。英國教育制度,不甚統一。在學年限,大率七歲入學,小學八年,中學四年,大學三年。二十一二歲,可畢業大學,出以任事矣。德國小學,為平民教育。若入大學者,則由預備學校而中學而大學。預備學校三年,中學九年,大學三年或四年。二十三四歲,亦可畢業大學,出以任事矣。法制與德略同,而省預備級為一年,大學卒業,可較德稍早。美國則小學八年,中學四年,大學三年或四年,與英略同。日本小學六年,中學五年,高等學校三年,大學三年或四年。約二十三四歲,亦可畢業大學,在各國中為最久。日人提議去高等學校,已非一日。我國定章,則初等小學五年,高等小學四年,中學五年,高等學校三年,大學三年或四年。七歲束髮受書,即成績優良,永不留級,非二十七八歲不能在大學畢業。出以任事,將三十矣。雖生計甚裕,無家事分心,而歲月悠久,人事靡常。二十餘年之在學期,其不中途輟業者,究有幾人。況成熟既早,衰老亦易。假定英德之人,二十一二歲卒業,七十歲休職。我國之人,三十卒業,六十餘休職。任事之期,相關至半。是彼一人之用,等於我二人矣。況種強則夭者少,種弱則夭者多。英人平均年齡四十八歲。我國雖無調查,然平均決不過三十歲。死亡之數,英國少而我國多。死亡既早,任事之期愈短。是我三四人不及彼一人之用也。加以生計艱舒,判若天淵。假使在大學卒業者,英國千人中有一人,恐我國萬人中尚無一人也。夫成才之難如此,衰老之易如彼。而必久其年歲,使任事之人,埋沒於學校之中,是果何心哉。
在學期長,所造可以較深。余豈不知此理哉。無如就我國社會之情狀,人民之身體,及現今教育之成績觀之,有不能不縮短在學期限之事。人才教育而縮短期限,則成才較易,任事之期較長。國民教育而縮短期限,則辦學較易,普及之效易期。以鄙意言之,則今日學制,當改為初等小學三年,高等小學三年,中學五年,大學預科一年,本科三年或四年。廢去高等學校,而置分科之預科。如是則七歲入學,二十一二歲可卒業於大學,出以任事矣。此養成人才之教育也。國民教育,僅初等小學三年,未有不疑其過淺者。是又不然,蓋與其年限長而不能普及,不若年限短而普及;與其中途輟業,緊要之知識未完,不如短期卒業。所獲雖淺,而為人必須之知識,尚可粗具也,況所謂三年者。言此三年之教育,以為國民均當受之,不能少於此也。非三年之外,不准再入學校,禁其深造也。國民教育,固愈長愈佳。英美八年之期,不能遂謂之極則。詎此定章五年,尚嫌其久乎。無如財力不及,徒託空言。能受此五年教育者,百不逮一。何如暫時縮短,尚可有萬一普及之希冀。苟他日國力漸充,民生富裕,將義務之期漸次延長。始而加初等之年限,減高等之年限,繼而去高等小學,六年均為義務教育。數十年之後,雖再延長至八年十年,有何不可(延長小學年限,即當縮短中學以上之年限。非國民體育,大有進步,萬不可加長在學之總年限)。今人唯爭此五年之名,並三年之實,亦不克舉。普及之效,既不可期。而年限過長,望而生畏。竊恐數年之後,求如昔日之讀《三字經》《千字文》《百家姓》《雜字》等書而改業者,尚不可得也(實則二年亦可,三年仍恐難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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