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第ES-10/20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第ES-10/19號決議 聯合國大會第ES-10/20號決議
A/RES/ES-10/20
聯合國大會
2018年6月13日
聯合國大會第ES-10/2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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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A/RES/ES-10/20



大 會


Distr.: General
18 June 2018

第十屆緊急特別會議

議程項目5

以色列在被占領的東耶路撒冷和被占領

巴勒斯坦領土其他地區的非法行動

2018年6月13日大會決議

[未經發交主要委員會而通過(A/ES-10/L.23和A/ES-10/L.23/Add.1)]

ES-10/20. 保護巴勒斯坦平民人口

大會,

回顧其有關巴勒斯坦問題的各項決議,

又回顧其關於保護平民的各項相關決議,包括2016年12月13日題為「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的現況」的第71/144號決議、2017年12月11日題為「人道主義人員的安全保障和對聯合國人員的保護」的第72/131號決議和2017年12月19日題為「記者安全和有罪不罰問題」的第72/175號決議,

還回顧秘書長的有關報告,包括2018年5月14日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最近報告,[1]

回顧安全理事會所有有關決議,除其他外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號、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號、1987年12月22日第605(1987)號、1994年3月18日第904(1994)號、2002年3月12日第1397(2002)號、2003年11月19日第1515(2003)號、2004年5月19日第1544(2004)號、2008年12月16日第1850(2008)號、2009年1月8日第1860(2009)號和2016年12月23日第2334(2016)號決議,

又回顧2014年7月28日安全理事會主席聲明,[2]

銘記2015年10月21日秘書長給安全理事會主席的信,[3]

回顧安全理事會關於在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各項決議,包括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各項決議,特別是2009年11月11日第1894(2009)號和2015年6月18日2225(2015)號決議及相關安全理事會主席聲明,回顧關於在武裝衝突中保護醫務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和關於在武裝衝突中保護記者、媒體專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的各項決議,特別是2015年5月27日第2222(2015)號決議和2016年5月3日第2286(2016)號決議,以及其他相關決議和安全理事會主席聲明,

重申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4] 第一條規定在所有情況下尊重國際人道主義法並確保其得到尊重的義務,

表示嚴重關切特別是自2018年3月30日以來,包括東耶路撒冷在內巴勒斯坦被占領土的暴力和緊張局勢升級,局勢惡化,並表示深感震驚的是,尤其是在加沙地帶,以色列部隊造成平民喪生和巴勒斯坦平民大量傷亡,其中包括兒童傷亡,

譴責所有針對平民的暴力行為,包括恐怖行為,以及一切挑釁、煽動和毀壞行為,

重申和平集會和抗議權利及表達自由和結社自由,

強調需要採取究責措施,在這方面強調指出必須確保依照國際標準開展獨立和透明的調查,

感到震驚的是,加沙地帶嚴峻的人道主義危機加劇,並強調指出需要依據國際法實現這場危機的可持續解決,

強調指出武裝衝突特別是影響到婦女和兒童,包括身為難民和流離失所者的婦女和兒童,以及可能有特殊脆弱性的其他平民,包括殘疾人和老年人,並強調指出安全理事會和會員國需要進一步加強對平民的保護,

回顧只有根據國際法和聯合國有關決議並通過可信的直接談判,才能以和平手段實現以色列-巴勒斯坦衝突的持久解決,

強調指出加沙地帶是1967年被占領巴勒斯坦領土的有機組成部分,

重申該區域所有國家均有權在安全和國際公認的邊界內和平生存,

1. 呼籲各方充分尊重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主義法,包括在保護平民人口方面的規定,並重申有必要採取適當措施保障平民的安全和福祉,確保平民得到保護,並確保對所有違法行為追究責任;

2. 斥責以色列軍隊在包括東耶路撒冷在內的巴勒斯坦被占領土,尤其是在加沙地帶,對巴勒斯坦平民過度、不相稱且不加區分地使用武力,包括對包括兒童在內的平民抗議者以及醫務人員和記者使用實彈,對無辜生命的損失表示嚴重關切;

3. 要求占領國以色列不要採取此類行動,充分遵守其根據1949年8月12日《關於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第四公約》[5] 承擔的法律義務和責任;

4. 斥責任何可能引發暴力和危及平民生命的行動,呼籲所有行為體確保抗議活動保持和平;

5. 又斥責從加沙地帶向以色列平民區發射火箭;

6. 呼籲採取緊急步驟,確保立即、持久和充分地遵守停火;

7. 又呼籲各方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和平靜,並強調指出必須立即採取重大步驟,以穩定局勢,扭轉實地的不利趨勢;

8. 強調指出需要應對當前平民在武裝衝突中成為攻擊目標或向平民提供的人道主義援助遭到蓄意阻攔的情況,包括考慮根據《聯合國憲章》可採取的適當措施;

9. 呼籲考慮採取措施,保障包括加沙地帶在內巴勒斯坦被占領土上巴勒斯坦平民的安全和保護;

10. 又呼籲立即採取步驟,以結束以色列對加沙地帶的行動和出入實行的封鎖和限制,尤其是依照國際法,包括在涉及合理安保規定時,持續開放加沙地帶過境點,讓人道主義援助、商品和人員通行;

11. 要求各方與醫務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合作,允許和協助他們不受阻礙地接觸平民人口,並呼籲停止針對醫務人員和人道主義人員的一切形式的暴力和恐嚇;

12. 敦促立即和不受阻礙地向加沙地帶的巴勒斯坦平民人口提供人道主義援助,同時銘記醫療、食品、水和燃料等關鍵需要,並敦促增加對聯合國近東巴勒斯坦難民救濟和工程處的支助,確認工程處與聯合國其他機構和人道主義組織一道,在提供人道主義和緊急援助方面發揮關鍵作用,特別是在加沙地帶;

13. 鼓勵為實現巴勒斯坦內部和解採取具體步驟,包括支持埃及的調解努力,並鼓勵採取具體步驟,使加沙地帶和西岸在合法的巴勒斯坦政府領導下實現統一,確保巴勒斯坦政府在加沙地帶有效運作;

14. 歡迎並敦促秘書長和聯合國中東和平進程特別協調員兼秘書長派駐巴勒斯坦解放組織和巴勒斯坦權力機構個人代表進一步參與,與有關合作夥伴配合,協助努力立即使局勢降級,並滿足緊迫的基礎設施、人道主義和經濟發展需要,包括為此實施協調對巴勒斯坦人提供國際援助特設聯絡委員會核可的項目;

15. 秘書長審查目前局勢,並儘快並在不遲於本決議通過後60天內提出書面報告,其中除其他外包括秘書長就如何確保以色列占領下巴勒斯坦平民人口的安全、保護和福祉提出的提議,特別是包括關於設立國際保護機制的建議;

16. 呼籲繼續並緊急作出努力,為啟動關於所有最後地位問題的可信談判創造必要條件,以按照安全理事會第2345(2016)號決議和其他相關決議的要求,根據聯合國有關決議、包括土地換和平原則的馬德里框架、《阿拉伯和平倡議》[6] 和四方路線圖,[7] 基於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兩個民主國家在安全和公認邊界內和平毗鄰相處的區域願景,毫不拖延地結束1967年開始的以色列占領,並實現全面、公正和持久和平;

17. 決定第十屆緊急特別會議暫時休會,並授權大會最近一屆會議的主席應會員國的要求復會。

2018年6月13日
第38次全體會議



  1. S/2018/462。
  2. S/PRST/2014/13;見《安全理事會決議及決定,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S/INF/69)。
  3. S/2015/809。
  4. 聯合國,《條約匯編》,第75卷,第970-973號。
  5. 同上,第973號。
  6. A/56/1026-S/2002/932,附件二,第 14/221號決議。
  7. S/2003/529,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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