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682號決議

2681(2023)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682(2023)號決議
S/RES/2682(2023)
2023年5月30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68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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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82(2023)號決議

2023年5月30日安全理事會第9331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伊拉克的所有相關決議,特別是第1500(2003)1546(2004)1557(2004)1619(2005)1700(2006)1770(2007)1830(2008)1883(2009)1936(2010)2001(2011)2061(2012)2110(2013)2169(2014)2233(2015)2299(2016)2379(2017)2421(2018)2470(2019)2522(2020)2576(2021)2631(2022)號決議,並重申關於伊拉克與科威特間局勢的第2107(2013)2621(2022)號決議以及第2367(2017)號決議中闡述的價值觀,

重申伊拉克的獨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強調伊拉克的穩定、繁榮和安全對伊拉克人民、所在區域和國際社會的重要性,特別是鑑於伊拉克從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手中勝利奪回領土,鼓勵國際社會在這方面繼續支持伊拉克,

支持伊拉克根據國際法包括國際人權法和國際人道法所承擔的義務,應對其所面臨的各種挑戰,繼續開展穩定工作,包括持續打擊恐怖主義和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基地組織及其附屬者,並繼續開展恢復、重建、穩定與和解工作,包括必須滿足婦女、青年、兒童、流離失所者以及在族裔和宗教上屬於少數群體者等所有伊拉克人的需要,認識到爆炸物的威脅及其對包括兒童在內平民的影響,歡迎努力在埋有爆炸物地區清除此類裝置,

歡迎國民議會批准了伊拉克總理穆罕默德·蘇丹尼的政府組成,

鼓勵最近組建的政府實施改革以滿足伊拉克人民的正當願望,消除腐敗,尊重和保護伊拉克所有人的人權,促進對侵犯和踐踏人權行為的責任追究,提供基本服務,實現經濟多樣化,創造就業,改善治理,應對氣候變化以及與環境和水有關的挑戰,並加強有生存能力和反應能力的國家機構,包括安全部門,

肯定伊拉克政府為此所作的努力,促請國家機構加倍努力,追究那些須對殺害、嚴重傷害、綁架包括婦女在內示威者和記者或導致其失蹤等侵犯踐踏人權行為負責者的責任,維護和尊重法治和表達自由權,

歡迎伊拉克政府努力協助境內流離失所的人和在敘利亞流離失所的伊拉克人返回原籍地區並重返社會或在伊拉克其他地方重新安置,再次鼓勵國際上為這些努力提供支持,強調指出必須達成以自願和知情為基礎、有尊嚴、安全和持久的解決辦法,

肯定伊拉克政府在執行《雅茲迪倖存者法》、設立倖存者事務總局和向倖存者和受害者支付第一筆款項方面取得的進展,指出因與衝突有關性暴力而出生的兒童未被納入的問題需要解決,其中包括這些兒童在登記和獲得證件方面遇到的所有行政障礙,確認需要確保採取以倖存者為中心的方針,據以繼續實行賠償和補救措施,證據標準和要求不過於繁瑣、歧視性或可能再度造成創傷,促請伊拉克政府追究與衝突有關性暴力和性別暴力實施者的責任,並向所有倖存者和受害者提供精神健康和心理社會支持,

認識到氣候變化、生態變化和自然災害等因素的不利影響可能導致荒漠化、乾旱和沙塵暴,有害於糧食安全、水短缺、生計和人道局勢,並加劇任何現有不穩定狀況,強調伊拉克政府需要在聯合國應伊拉克政府請求提供的支持下開展全面風險評估,採取切實行動適應或緩減氣候變化和生態變化構成的挑戰,確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巴黎協定》,歡迎伊拉克政府為此所做的努力,特別是注意到伊拉克政府加入聯合國《水公約》以及伊拉克氣候會議和2023年第三次巴格達國際水會議,

呼籲國際社會在伊拉克政府承擔提供人道主義服務的責任的同時,支持持久解決辦法和發展努力,

注意到伊拉克共和國副總理兼外交部長福阿德·侯賽因閣下在2023年5月18日給聯合國秘書長的信中表示,伊拉克政府支持進行獨立戰略審查,

1. 決定將聯合國伊拉克援助團(聯伊援助團)任務期延長至2024年5月31日;

2. 秘書長特別代表和聯伊援助團根據伊拉克政府的請求:

(a) 優先為伊拉克政府和人民提供關於推進包容性政治對話以及全國和社區兩級和解的諮詢、支持和援助,使婦女充分、平等和有意義地參與,同時考慮到民間社會和青年的意見;

(b) 為以下各方進一步提供相關方面的諮詢、支持和協助:

㈠ 伊拉克政府、獨立高級選舉委員會和伊拉克其他機構:努力強化選舉籌備和選舉進程,以確保以透明程序進行自由和公平的選舉,包括省級選舉和伊拉克議會庫爾德斯坦地區選舉,包括為此進行定期技術審查和詳細報告選舉籌備工作和選舉進程,作為秘書長定期報告周期的部分內容;

㈡ 伊拉克政府和國民議會:開展憲法審查,執行憲法規定,制定可為伊拉克政府接受的解決有爭議國內邊界的程序;

㈢ 伊拉克政府:在安全部門改革方面取得進展,包括為此與其他多國實體協調,優先開展規劃、供資和執行工作,以酌情加強國家控制以及為前武裝團體成員制定的適合年齡、可促進性別平等的重返社會方案;

㈣ 伊拉克政府:促進區域對話與合作,包括關於邊境安全、清除地雷、簡易爆炸裝置和戰爭遺留爆炸物、能源、貿易、環境、水、氣候變化不利影響(尤其是導致荒漠化和乾旱的不利影響)、復原力建設、基礎設施、公共衛生和難民等問題的對話與合作;

(c) 與伊拉克政府協調,促進、支持和協助以下方面:

㈠ 酌情讓境內流離失所的人和在敘利亞流離失所的伊拉克人安全、及時、有序、自願和有尊嚴地返回或融入當地社會,包括通過聯合國國家工作隊的努力,並且讓境內流離失所的人和在敘利亞流離失所的伊拉克人,包括面臨無國籍風險的人,特別是沒有出生登記或其他合法身份證件的兒童,及時獲得法律援助和民事證件;

㈡ 協調和執行各項方案,以提高伊拉克為本國人民提供有效基本民事和社會服務的能力,包括保健(包含社會心理支持服務)和教育,並繼續支持伊拉克與區域和國際捐助方協調,加強國家自主;

㈢ 伊拉克、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其他各方在經濟改革、能力建設、為可持續發展以及恢復和重建創造條件等方面,包括在受恐怖主義影響的領域作出努力,包括為此與國家和區域組織以及酌情與民間社會、捐助方和其他國際機構協調;

㈣ 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在秘書長通過負責伊拉克問題特別代表的統一領導下,並在其指定副手的支持下,為實現本決議所述各項目標作出貢獻;

(d) 支持第2379(2017)號決議所設促進對達伊沙/伊黎伊斯蘭國所犯罪行追究責任的聯合國調查組(聯合國調查組)的工作,並在充分尊重伊拉克主權的情況下促進問責、人權保護以及司法和法律改革,以加強伊拉克的法治並改善治理;

(e) 按照第1325(2000)號決議和相關決議以及《關於防止和應對衝突中性暴力聯合公報》,在整個任務期間將性別平等主流化視為貫穿各領域的問題,包括為此與不同的婦女民間社會團體進行協商,為伊拉克政府提供諮詢和協助,以確保婦女充分、平等和有意義地參加和參與各級決策並享有代表權,包括在選舉和政府組建背景下,並推動增強婦女的經濟權能,為此支持實施「婦女與和平與安全國家行動計劃」;

(f) 指出必須將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主要作為受害者對待,敦促伊拉克政府和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依據伊拉克國家法律和伊拉克根據國際法承擔的義務加強兒童保護工作,包括使兒童重返社會,並支持落實安全理事會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的結論;

(g) 積極支持伊拉克政府和庫爾德斯坦地區政府共同協作努力,定期進行結構性對話,以便以有利於伊拉克統一且符合其憲法的方式解決未決問題,包括安全條款、預算安排以及伊拉克石油和天然氣資源管理,並落實包括2020年《辛賈爾協議》在內的現有各項協議;

3. 秘書長依照第2107(2013)號決議第4段,與伊拉克政府及聯合國機構、會員國、區域組織、獨立專家和民間社會協商,並且與科威特政府協商,根據最佳做法,對聯伊援助團進行獨立戰略審查,至遲於2024年3月31日向安全理事會提交審查結果,其中包括:

(a) 評估伊拉克和平與安全當前面臨的威脅,評估聯伊援助團的任務和優先工作是否仍然具有實際意義,提出優化聯伊援助團授權、特派團結構和人員配置的建議,以支持伊拉克政府應對和平與安全挑戰;

(b) 進一步評估支持伊拉克政府就第2(b)㈣段所述問題強化開展有效區域合作的備選方案;

4. 確認聯合國人員的安保對於聯伊援助團為伊拉克人民的利益開展工作至關重要,促請伊拉克政府繼續為派駐伊拉克的聯合國人員提供安保和後勤支助;

5. 秘書長每四個月向安理會報告聯伊援助團履行所有職責的進展情況;

6.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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