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05號決議

2704(2023)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第2705(2023)號決議
S/RES/2705(2023)
2023年10月31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70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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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05(2023)號決議

2023年10月31日安全理事會第9463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索馬里局勢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

重申尊重索馬里的主權、領土完整、政治獨立和統一,

強調必須鞏固在索馬里取得的和平與安全成果,

讚揚非洲聯盟、歐洲聯盟和各捐助方通過非洲聯盟駐索馬里過渡時期特派團(非索過渡特派團)提供的支持,聯合國通過聯合國索馬里援助團(聯索援助團)、聯合國索馬里支助辦公室(聯索支助辦)以及其各機構、基金和方案提供的支持,索馬里問題專家小組向索馬里和751委員會提供的支持,以及索馬里雙邊夥伴提供的支持,

強調安理會的根本目標是通過支持國家政權建設及和平建設,包括通過推進索馬里的國家優先事項,維護索馬里和平與穩定,

強調聯合國系統和國際社會必須為長期和平提供有效、綜合的支持,包括加強索馬里聯邦政府(聯邦政府)的能力建設,以實現和平、穩定與繁榮,支持實現《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和可持續發展目標以及非洲聯盟《2063年議程》,

重申包容性對話和地方和解進程對索馬里穩定的重要性,同時特別指出,婦女的充分、平等和切實參與將有助於推進國家優先事項,並為實現和解與安全以及按照《索馬里過渡計劃》和國家安全架構從國際安全支助實現過渡提供支持,

鼓勵聯邦政府和「索馬里蘭」恢復對話,以建立信任,加強政治協調,推進國家政權建設議程,

表示關切索馬里北部索勒州拉斯阿諾德以及周邊地區的局勢,促請所有各方繼續力行克制,鼓勵和平解決爭端,回顧安理會2023年6月7日的新聞談話,歡迎聯邦政府、埃塞俄比亞和部族長老作出努力和採取舉措,

鼓勵聯邦政府繼續與聯合國建設和平委員會互動協作,以強化國際社會對索馬里建設和平目標的支持,指出為索馬里建設和平和衝突後重建與發展開展的國際合作和提供的支持如能與聯邦政府確定的優先事項相對接,則大有潛力,在這方面還注意到非洲聯盟衝突後重建與發展(非盟重建與發展)政策和設在開羅的非盟重建與發展專門中心,

表示嚴重關切青年黨繼續對索馬里和該區域的和平、安全與穩定構成重大威脅,最強烈地譴責在索馬里和鄰國發生的恐怖主義襲擊,表示深為關切這些襲擊導致平民死亡,重申安理會決心支持全面努力降低青年黨構成的威脅,還表示關切與伊黎伊斯蘭國/達伊沙有關聯的分支繼續在索馬里活動,

特別指出,必須根據適用的國際法,採取整個政府和整個社會一體聯動的綜合方針,包括讓婦女充分參與,打擊恐怖主義和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並努力從治理、安全、人權、人道主義、發展和社會經濟等層面應對這個問題,包括青年就業和消除貧困,強調必須開展區域和國際合作打擊恐怖主義、切斷恐怖主義資金來源和非法資金流動以及制止武器販運,

表示嚴重關切索馬里的人道主義局勢,鼓勵各國加大對索馬里的人道主義支持力度,並呼籲衝突各方按照國際法相關規定,包括適用的國際人道法,並以符合聯合國人道主義緊急援助指導原則(聯合國大會第46/182號決議),包括人道、中立、公正和獨立的方式,允許並便利快速、無阻礙地提供必要的人道主義援助,以扶助索馬里各地需要幫助的人,

強烈譴責在衝突局勢中以平民包括人道主義人員為目標以及任何非法攻擊民用物體的行為,強烈譴責特別是在人口稠密地區無差別使用武器的做法及其對平民人口造成的後果,促請衝突各方按照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法規定的義務,不要採取此類做法,

表示深為關切簡易爆炸裝置、戰爭遺留爆炸物以及武器彈藥擴散對索馬里平民人口、聯合國人員、非洲聯盟部隊和國家安全部隊構成嚴重威脅,造成嚴重、持久的社會和經濟後果,阻礙可持續發展,妨礙國家政權建設和穩定努力,

鼓勵聯邦政府、索馬里聯邦成員州(聯邦成員州)、捐助方和人道協調廳酌情進行相互協調,以確保人道主義援助,包括實物援助的分發顧及性別和年齡因素,並適合民眾的不同需求,並適當針對在獲得援助和保護方面可能面臨具體障礙的弱勢群體,

讚揚聯邦政府制定國家適應計劃框架,認識到氣候變化、環境退化、其他生態變化以及自然災害等因素導致洪水、乾旱、荒漠化、糧食不安全和土地退化,對索馬里的人道主義局勢和穩定產生不利影響,回顧S/PRST/2011/15號安理會主席聲明,

回顧2417(2018)號決議和S/PRST/2023/4號主席聲明,以及武裝衝突與衝突所導致糧食不安全和饑荒威脅之間的聯繫,

注意到有效戰略溝通對於執行聯索援助團任務的重要性,強調需要繼續強化聯索援助團的這方面能力,特別是在建設和平、建設國家、和解、預防衝突、打擊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公民教育、讓婦女參與政治進程、保護人權以及青年、和平與安全議程方面,

歡迎聯索援助團、聯索支助辦、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非索過渡特派團開展合作,着重指出聯合國、非洲聯盟、政府間發展組織、其他多邊和雙邊夥伴及索馬里之間開展協作的重要性,鼓勵所有實體繼續在各級進一步加強彼此關係,包括為此舉辦高級領導協調論壇,

1. 決定將第2158(2014)2592(2021)號決議規定的聯索援助團在索馬里的授權和任務延長至2024年10月31日;

2. 聯索援助團與索馬里聯邦政府(聯邦政府)和索馬里聯邦成員州(聯邦成員州)協商,在符合聯合國安全措施情況下,於安全形勢允許時,繼續維持並加強其在索馬里各地的人員派駐,並繼續加強與索馬里和非洲聯盟的合作,認識到索馬里的政治和安全環境將影響聯索援助團履行任務的能力;

3. 鼓勵聯索援助團繼續協調聯合國的努力,與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充分合作,在相關領域最大程度地利用聯合辦法和聯合方案規劃,以支持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開展以下努力:

(a) 採取切合實際的漸進辦法,推進國家政權建設,包括發展聯邦制度和憲法審查進程,以及確保包括婦女、青年和民間社會在內所有利益攸關方的參與和融入;

(b) 通過在國家和地方一級按商定時間表開展包容各方的透明進程,舉行自由、公正的選舉;

(c) 推進《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密切協作,根據索馬里國家發展計劃和聯合國可持續發展合作框架為機構能力建設提供戰略諮詢,與國際金融機構協作支持經濟和發展援助的調動,確保與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有效、綜合合作並促進與相關夥伴的合作,以期在索馬里最大程度地利用發展籌資,包括為了應對氣候變化、洪水、乾旱和蝗蟲災害;

在當前針對青年黨的軍事行動中,通過以下方式支持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

(d) 支持擴展政府權力並擴大其在建立穩定方面的協調作用,匯集各捐助方提供的支持,以協助當局提供基本服務和實現社群和解,包括在新近或最近從青年黨手中收復的地區以及在脆弱地區,同時考慮到弱勢民眾的具體需求以及當地社會動態;

(e) 加快實施國家穩定戰略和州一級穩定計劃;

(f) 支持建設和平,包括:

㈠ 建立地方治理,提供服務及開展民主進程,包括組建區議會;

㈡ 依照國家安全架構和法治,建立安全安排;

㈢ 支持索馬里確保制定和執行計劃,以便:

⑴ 在交戰之前、期間和之後,保護軍事行動重點地區的平民和社區;

⑵ 確保向所有地區,包括新近或最近從青年黨手中收復的地區以及脆弱地區,提供及時、均衡的支持;

4. 回顧安理會2023年6月7日的新聞談話和第2592(2021)號決議第6(b)段,並請聯索援助團繼續支持聯邦政府在地方、區域和國家各級努力實現部族間和部族內部和解,以和平解決拉斯阿諾德及周邊地區的爭端,包括在必要時與所有各方進行接觸;

5. 注意到聯合國業務支助部的環境戰略(第二階段),其中強調要對資源進行妥善管理而且特派團要留下良好足跡,並確定了在特派團擴大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目標,以加強安全和安保,節約成本,提高效率,使特派團受益;

6. 鼓勵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深化各級合作與協作,以便:

(a) 以符合索馬里根據國際法所承擔義務的方式,在最終敲定憲法,包括最終完成必要立法方面,取得進展;

(b) 籌備全國和地方選舉;

(c) 在聯邦、州和地方各級實施國家安全架構和司法模式,落實索馬里過渡計劃;

(d) 推進國家和地方的政治和解;

(e) 為索馬里各地更具包容性的民主進程創造有利政治和安全氛圍,以促進政治多元化並且讓包括反對黨在內合法組建的政黨參加;

(f) 回顧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及其後所有相關決議;

㈠ 推進婦女的政治、社會和經濟賦權;

㈡ 確保婦女充分、平等和切實地參加和參與所有各級決策並享有代表權,包括參與建設和平、和解和安全部門改革;

㈢ 在選舉過程中,按照《索馬里婦女憲章》的設想,履行承諾,確保婦女在議會兩院至少占30%的席位;

㈣ 通過消除貧困以及提供教育、就業和發展機會,支持婦女權利,包括其社會、文化和經濟權利;

(g) 促進少數部落群體、青年和殘疾人參與和融入;

(h) 維護表達、結社、和平集會和活動等方面自由權利,包括記者自由開展業務的能力,譴責仇恨言論和煽動暴力行為;

(i) 加強文職部門對其安全機構的監督,以便:

㈠ 繼續訂立和實施對所有國防和安全人員的適當審查程序,包括人權方面審查;

㈡ 調查和酌情起訴違反國際法、包括國際人道法和人權法行為以及衝突和衝突後局勢中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的責任人,並在這方面回顧實施秘書長人權盡職政策以及在聯合國向索馬里安全機構和部隊及非索過渡特派團提供支持時適用該政策的重要性;

7. 表示關切一切違反國際人道法行為和侵犯踐踏人權行為,包括衝突中性暴力和性別暴力行為,並:

(a) 促請各方遵守其根據包括國際人道法在內的適用國際法所承擔的義務,包括涉及保護平民人口和民用物件的義務;

(b) 重申亟需追究所有違反國際人道法和侵犯踐踏人權者的責任;

(c) 強調保護和促進表達自由權以及保護記者和其他媒體專業人員及相關人員的重要性;

8. 讚揚索馬里最近在有關少年司法和兒童權利的國內立法方面取得進展,表示深為關切秘書長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年度報告(S/2023/363)中所載述經核實的「六種嚴重侵害」兒童事件數目眾多,其中包括青年黨實施的眾多嚴重侵害行為;

(a) 要求衝突各方採取適當措施,以便:

㈠ 根據國際法規定的相關義務終止和防止侵犯虐待兒童行為,包括「六種嚴重侵害」行為;

㈡ 查明此類侵犯虐待行為的責任人,並追究施害者的責任;

㈢ 按照索馬里聯邦政府認可的《巴黎原則》,將與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有聯繫或已從武裝部隊和武裝團體獲釋或以其他方式與其脫離的兒童主要視為受害者,並確保將這些兒童移交給民事兒童保護行為體;

㈣ 停止違反適用國際法而以國家安全罪名拘留任何兒童;

(b) 促請索馬里聯邦政府充分執行:

㈠ 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㈡ 索馬里聯邦政府2012年簽署的關於終止和防止招募和使用及殺害和殘傷兒童行為的兩項行動計劃;

㈢ 索馬里聯邦政府簽署的2019年路線圖,以加快執行2012年行動計劃,包括在地方一級;

㈣ 2014年移交據稱與武裝團體有關聯兒童的標準作業程序;

㈤ 索馬里聯邦政府2023年7月批准的年齡評估準則和標準化清單;

9. 強烈譴責任何違反國際法濫用或阻撓人道主義援助的行為,包括針對人道主義人員和醫務人員及其運輸工具和設備以及醫院和其他醫療設施實施的暴力、攻擊和威脅,並且:

(a) 要求各方根據國際法的相關規定,給予並協助提供充分、安全、迅速和不受阻礙的通行便利,以便按照人道主義原則,及時向索馬里各地有需要的民眾提供援助,為此應;

㈠ 拆除非法檢查站;

㈡ 消除行政和官僚限制;

㈢ 保護人道主義行為體和社群,使其不因尋求與衝突當事方談判准入問題或根據國際人道法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或醫療援助而遭受任何報復或懲罰;

(b) 着重指出以透明和負責任方式提供國際人道主義救援的重要性;

(c) 確認地方、部族和宗教領袖在促成和談判允許人道主義援助進入索馬里各地方面可以發揮作用,鼓勵繼續支持國際和國內人道主義人員和地方領導人,並保護他們不因尋求進入政府控制範圍以外地區從事人道主義救援而遭受任何形式的報復;

10. 促請聯邦政府、聯邦成員州和所有相關行為體與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協商並按照適用的國家框架和國際義務,在國際社會支持下,協助、支持並酌情實施境內流離失所問題持久解決辦法,包括就地融入或重新安置,並創造有利於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安全、有尊嚴和可持續回返的條件;

11. 重申聯邦政府需繼續依照臨時憲法、索馬里國際法義務和相關立法,建立和運作全國人權委員會、憲法法院和司法事務委員會,並敦促索馬里聯邦政府:

(a) 增進和保護殘疾人和少數群體成員的權利;

(b) 執行旨在保護人權及調查和起訴侵犯踐踏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法以及在衝突和衝突後局勢中實施性暴力和性別暴力等犯罪行為人的立法;

(c) 確保所定立法符合其根據國際法承擔的義務和關於保護兒童和婦女的承諾;

(d) 在聯合國支持下,加速執行《聯合公報》,加速通過和實施關於婦女與和平與安全的國家行動計劃;

(e) 通過婦女和人權發展部,促進和保護索馬里境內人權,包括防範性暴力和性別暴力;

12. 着重指出聯合國以及聯邦政府和聯邦成員州各自在索馬里實施的方案中必須考慮氣候變化、環境退化、其他生態變化和自然災害等因素的不利影響,包括為此就這些因素實施全面、敏感顧及性別問題的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戰略,確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巴黎協定》;

13. 回顧經安全理事會隨後認可的聯索援助團戰略審查建議(S/2022/716),呼籲及時落實這些建議,包括規劃制定最終從聯索援助團向聯合國國家工作隊過渡的路線圖,完成對聯索援助團人員配置和結構組合的審查,以及就結束狀態達成共識;

14. 秘書長提交下列報告:

(a) 定期提供關於索馬里局勢和聯索援助團任務執行情況的最新信息,包括對照戰略審查中概述的基準提供最新信息,包括向安全理事會通報情況和至少提交三份書面報告,第一份報告至遲應於2024年2月1日提交,其後每120天提交一次;

(b) 至遲於2024年9月1日通報在執行戰略審查(S/2022/716)中所載建議方面取得的最新進展;

15. 申明安理會將不斷審查索馬里局勢,並隨時準備根據該國政治動態和局勢變化,視需要審查本決議所載各項規定;

16.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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