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40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408(2002)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409(2002)號決議
2002年5月14日安全理事會第4531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410(2002)號決議

決議 編輯

安全理事會

回顧以前各項有關決議,包括關於改進伊拉克人道主義方案的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號、1999年12月17日第1284(1999)號、2001年6月1日第1352(2001)號、2001年7月3日第1360(2001)號和2001年11月29日第1382(2001)號決議,
深信必須作為暫時措施,繼續向伊拉克人民提供民用必需品,直到伊拉克政府履行各項有關決議,特別是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號第1284(1999)號決議,使安理會能夠根據這些決議的規定就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號決議規定的禁令採取進一步行動,
回顧安理會在第1382(2001)號決議中決定,在安理會進一步商定對第1382(2001)號決議附件內擬議的《貨物審查清單》及其適用程序作任何精細改進之後,將予以通過,以便從2002年5月30日起實施,
決心改善伊拉克境內的人道主義狀況,
重申所有會員國對伊拉克主權和領土完整的承諾,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第986(1995)號決議的各項規定(第4、11和12段除外)和第1360(2001)號決議第2、3和5至13段的規定,在符合第1284(1999)號決議第15段和本決議其他規定的情況下,應在2002年5月30日東部夏令時間0時1分起新的180天期間內繼續有效;
2. 決定通過訂正的《貨物審查清單》及所附經訂正的清單適用程序(S/2002/515),從2002年5月30日東部夏令時間0時1分起實施,作為第986(1995)號決議和其他有關決議所述伊拉克人道主義方案的基礎;
3. 授權各國從2002年5月30日東部夏令時間0時1分起,雖有第661(1990)號決議第3段的規定並須遵守《貨物審查清單》適用程序(S/2002/515),准許向伊拉克出售或供應除第687(1991)號決議第24段所述與軍事商品和產品有關的商品或產品或依照第687(1991)號決議第24段擬定的《貨物審查清單》(S/2002/515)所列未經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核准向伊拉克出售或供應的與軍事有關的商品或產品以外的任何商品或產品;
4. 決定從2002年5月30日東部夏令時間0時1分起,第986(1995)號決議第7段所設代管賬戶內的款項也可用於支付向伊拉克出售或供應上文第3段授權向伊拉克出售或供應的那些商品或產品的貨款,但須滿足第986(1995)號決議第8(a)段的條件;
5. 決定對《貨物審查清單》及其實施程序定期進行徹底審查,並審議可能需要的任何調整,還決定應在依上文第1段規定的180天期間終了前進行第一次這種審查和審議需要的調整;
6. 決定,為本決議的目的,應將第1360(2001)號決議中提及該決議所規定的150天期間解釋為是指上文第1段所規定的180天期間;
7. 秘書長和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在180天期間終了之前至少兩星期提交第1360(2001)號決議第5和6段所指的報告;
8. 秘書長與有關各方協商,在第986(1995)號決議從2002年5月30日起的下一個執行期間終了前提出一份評價報告,說明《貨物審查清單》及其程序的執行情況,並在報告中建議《貨物審查清單》及其程序所需的任何修訂,包括在第687(1991)號決議第20段下合同的處理和第986(1995)號決議第8(a)(二)段所指分配計劃的效用;
9.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4531次會議一致通過。

附件:程序 編輯

1. 以下程序將取代S/1996/636號文件第29至34段和其他現有程序,尤其是關於處理擬由第986(1995)號決議第7段所設代管賬戶付款的申請的第1284(1999)號決議第17、18和25段有關規定的執行程序。

2. 擬由第986(1995)號決議第7段所設代管賬戶付款向伊拉克出售或供應商品或產品,包括供應這種商品和產品所附帶的服務的每項申請(本程序所附「向伊拉克運送貨物的通知或請求」,以下稱為「申請」),均須由出口國通過常駐代表團或觀察員代表團,或由聯合國機構和規劃署提交伊拉克方案辦公室(伊辦)。每項申請均應依照標準申請表的要求列明全部技術規格,締結的安排(例如,合同)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據了解申請中是否包含《貨物審查清單》(清單)所列的任何物品,以便確定申請中是否包含第687(1991)號決議第24段中所述與軍事商品和產品有關的任何物品或清單所列的與軍事有關的商品或產品。

3. 每項申請將由伊辦在十個工作日內審查和登記。遇有技術上不完備的申請,伊辦可要求提供補充資料,然後將申請轉交聯合國監測、核查和視察委員會(監核視委)和國際原子能機構(原子能機構)。如果伊辦確定所要求的資料未在90天內提供,則將認為該項申請的供應商沒有行動。如果再過90天仍未收到所要求的資料,則申請失效。伊辦應將申請狀況的任何變化以書面通知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伊辦將就每項申請指定一位官員擔任聯絡人。

4. 每項申請經伊辦登記後將由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的技術專家評價,以便確定申請中是否包含第687(1991)號決議第24段所述與軍事商品和產品有關的任何物品或清單所列的任何與軍事有關的商品或產品(「清單物品」)。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可自行斟酌,並經661委員會批准發出指南,說明哪些類別的申請不含第687(1991)號決議第24段所述與軍事商品和產品有關的物品或清單所列與軍事有關的商品或產品。監核視委、原子能機構和伊辦可通過協商制定程序,由伊辦對根據指南屬於這些類別的申請進行評價和批准。

5. 第687(1991)號決議第24段禁止向伊拉克出售或供應軍事貨物和服務,這些貨物和服務無須依照清單加以審查。為審議第687(1991)號決議第24段所列的兩用貨物和服務,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應依本程序第9段處理這些貨物和服務。

6. 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收到由伊辦登記的申請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按照第4和第5段對申請作出評價。如果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未在十個工作日內採取行動,則申請被視為獲得批准。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在按照上文第4和第5段進行技術評價時,可要求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提供補充資料。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應在90天內提供所要求的補充資料。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收到所要求的資料後,應在十個工作日內按照第4和第5段規定的程序對申請作出評價。

7. 如果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確定,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未在上文第6段規定的90天內提供所要求的補充資料,則將認為該項申請的供應方沒有行動,並在收到資料之前不再處理該項申請。如果再過90天仍未收到所要求的資料,則申請失效。伊辦應將申請狀況的任何變化以書面通知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

8. 如果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確定申請中含有第687(1991)號決議第24段所述與軍事商品和產品有關的物品,則申請將視為不宜批准向伊拉克出售或供應。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將通過伊辦以書面向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解釋這一決定。

9. 如果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確定申請中含有任何清單物品,它們將立即通過伊辦通知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根據下文第11段的規定,如果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未在十個工作日內要求複議,伊辦將把含有清單物品的申請轉交661委員會,以評價有關清單物品是否可以出售或供應給伊拉克。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將通過伊辦以書面向661委員會解釋這一決定。此外,如經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請求,伊辦、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將就批准或拒絕清單物品所產生的人道主義、經濟和安全影響,包括含有清單物品的整個合同的可行性和這些物品轉用於軍事用途的風險,向661委員會作出評估。伊辦應將提供給委員會的評估同時送交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伊辦將立即通知聯合國有關代理人,說明申請中發現了清單物品,這一(這些)清單物品不得出售或供應給伊拉克,除非伊辦另行通知說第11和第12段規定的程序已經導致批准向伊拉克出售或供應有關清單物品。申請中的其餘物品,經確定未列在清單上,將視為批准向伊拉克出售或供應,由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自行斟酌,並經合同各方同意,按照下文第10段的程序加以處理。經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要求,可為這些核准物品發出相應的批准函。

10. 如果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確定申請中不含上文第4段所述任何物品,伊辦將立即以書面通知伊拉克政府和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在聯合國代理人核實申請中的物品已按合同運抵伊拉克後,出口商就有資格從第986(1995)號決議第7段所設代管賬戶領取付款。伊辦和聯合國財務部門將在五個工作日內通知銀行申請中的物品已經運抵伊拉克。

11. 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如果不同意關於申請中含有第687(1991)號決議第24段所述與軍事商品和產品有關的物品或清單所列的與軍事有關的商品和產品的決定,則可在十個工作日內請求伊辦根據其所提供的原先申請中未列的技術資料和(或)解釋對該項決定進行複議。在此情況下,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將按照上文第4至6段規定的程序對該物品進行複議。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的決定將是最終決定,不得再行複議。監核視委和(或)原子能機構將通過伊辦以書面向661委員會解釋複議過程所作的最終決定。在申請複議期限終了而沒有提出請求時,才應將申請轉交661委員會。

12. 661委員會收到依照上文第9或第11段轉來的申請後,將有10個工作日根據現有程序確定該物品是否可出售或供應給伊拉克。委員會可以下列方式對有關物品作出決定:(a) 批准;(b) 批准,但須滿足委員會規定的條件;(c) 拒絕;(d) 要求提供補充資料。如10個工作日內沒有委員會成員採取行動,則申請將視為獲得批准。委員會成員可要求提供補充資料。如果補充資料未在90天內提供,則將認為有關物品的供應商沒有行動,在收到資料之前不再處理該項申請。如果再過90天仍未收到所要求的資料,則申請將視為失效。伊辦應將申請狀況的任何變化以書面通知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委員會收到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提供的補充資料後,有20個工作日對所要求的資料進行評價。如在20個工作日內委員會沒有採取行動,則該物品將視為獲得批准。

13. 如果661委員會不批准向伊拉克出售或供應該物品,委員會將通過伊辦通知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並作出解釋。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將有30個工作日的時間要求伊辦請661委員會根據在661委員會審查的申請中先前未列的新資料,對其決定進行複議。661委員會對在此期限內收到的複議請求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這一決定應視為最終決定。如在30個工作日內沒有提出複議請求,該物品應視為不宜出售或供應給伊拉克,並由伊辦通知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

14. 某物品如被認定不宜出售或供應給伊拉克或被視為失效,供應商可根據新的或經修訂的合同提交一份新的申請。將根據本文件所述程序對該新申請作出評價,新的申請應附列原先的申請(謹供參考,以便利審查)。

15. 如以某物品取代被認定不宜出售或供應給伊拉克或被視為失效的物品,則新物品將根據本文件所述程序作為新的申請提出並附列原先的申請(謹供參考,以便利審查)。

16. 伊辦、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負責評價申請的專家應從儘可能廣泛的地域選出。

17. 聯合國秘書處將在每一階段終了時向661委員會報告在此期間提交的所有申請的狀況,包括依下文第18段重新分發的合同。秘書處將應要求,在伊辦、監核視委和原子能機構批准申請之後三個工作日內,向661委員會成員提供這些申請的副本,僅供參考。

18. 伊辦會將目前擱置的合同分成兩類--A類和B類。A類將包括監核視委指定為含有聯合國安理會第1051號決議一項或多項清單上所列物品而擱置的合同。A類也將包括那些在安全理事會通過第1284號決議以前受理並經制裁委員會一個或多個成員評估為含有聯合國安理會第1051號決議一項或多項清單上所列物品的合同。伊辦將把A類合同作為應「退回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一類,並就此通知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如有可能也列入國家意見。提件的代表團或聯合國機構可將A類合同作為清單程序下新的申請提出。B類是目前擱置的所有其他合同。B類合同將由伊辦在清單程序下重新分發。伊辦將把原來的委員會登記號和國家意見附於任何重新分發的合同,但僅供參考。伊辦應在本決議通過後60天內開始這項重新分發程序,並在其後60天內完成重新分發進程。

2002年5月修訂

安全理事會關於伊拉克與科威特間局勢的第661(199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
向伊拉克運送貨物的通知或請求
如需填表方面的其他幫助,請查伊辦網址(www.un.org/Depts/oip/index)
(由秘書處填寫)
COMM.編號 登記日期 監核視委/原子能機構收到日期(如果適用) 送交委員會的日期(如果適用)
(由預期出口國或國際組織填寫)
1. 代表團或國際組織 2. 核證簽字和正式印章
3. 提交日期 4. 代表團查詢編號
5. 擬運貨物(貨物的一般性說明) 6. EXECL格式附件中的項目數目 7. 總價值 8. 貨幣標準化組織ISO編碼
9. 出口商
名稱:
地址:
國家:
電話/傳真/電子郵件:
10. 貨物原產地(如果不是申請國)
11. 收貨公司/組織
名稱:
地址:
電話/傳真/電子郵件:
12. 貨運安排:
選定進入伊拉克的一個入境點
□特雷比勒 □瓦利德 □扎胡 □烏姆卡斯爾
13. 最終用戶實體(如果不是上述收貨公司/組織)
名稱:
地址:
電話/傳真/電子郵件:
14. 最終用途
提供預定最終用途的詳細情況
(如有必要,可加頁)
15. 支付方法
□根據安理會第986(1995)號決議從伊拉克帳戶支付
如屬此種情況,請填寫第2頁(必須附上有關文件,包括合同)
□按照其他安排(如屬此種情況,不必填寫第2頁)
16. 補充資料:
(如有必要,可加頁)

如果向伊拉克運送貨物的通知或申請中的貨物是根據安理會第986(1995)號決議從伊拉克帳戶中支付,請填寫下表

(見第1頁方框15)

代表團查詢編號:
17. 先前提交的同樣貨物:
說明先前是否申請過同樣貨物。
□是 □否 □無法確定
如果是,請向委員會提供COMM編號,和有關物品編號。
18. 貨物詳細清單:
說明供應貨物中是否包括任何零件、附件、套件、裝具、工具盒、工具、設備、特殊工具、批貨或消費品。
□是 □否
如果是,請說明零件、附件、套件、裝具、工具盒、工具、設備、特殊工具、批貨或消費品的所有內容是否都在所附的EXCEL格式的申請表中,作為單獨項目列出,並附有有關說明、數量和價格。
□是 □否(這樣,秘書處就不會登記此文件)
19. 技術說明:
說明供應貨物中是否包括伊辦網址(www.un.org/Depts/oip/cpmd/delays)上具體規定的任何貨物和(或)技術(無論是單獨還是作為大項目的一部分)
□是 □否
如果是,說明是否已填寫每個項目的有關技術規格,並附在申請書後。
□是 □否
20. 與貨物審查清單有關的項目和(或)技術:
說明供應貨物中是否包括貨物審查清單中列出的任何項目。貨物審查清單可在伊辦網址(www.un.org/Depts/oip…)上查閱。
□是 □否 □無法確定
如果是,請在以下表格中列出被認為屬於貨物審查清單內的貨物在EXCEL報表中的項目編號和說明
項目編號 說明 貨物審查清單參考號

(如需要,可加頁)

以下附件必須提交

1. EXCEL格式的申請表,詳細列出所有貨物(包括所有零件、附件……),及磁盤
2. 雙方簽署的合同,及所有附件、附文和附錄
3. 所有有關文件和(或)貨物技術規格說明(例如,小冊子、圖片、圖表、化學組成、材料組成等)

如需填表方面的其他幫助,請查伊辦網址(www.un.org/Depts/o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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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帶有聯合國標誌發佈的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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