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409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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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编辑安全理事会,
- 回顾以前各项有关决议,包括关于改进伊拉克人道主义方案的1995年4月14日第986(1995)号、1999年12月17日第1284(1999)号、2001年6月1日第1352(2001)号、2001年7月3日第1360(2001)号和2001年11月29日第1382(2001)号决议,
- 深信必须作为暂时措施,继续向伊拉克人民提供民用必需品,直到伊拉克政府履行各项有关决议,特别是1991年4月3日第687(1991)号和第1284(1999)号决议,使安理会能够根据这些决议的规定就1990年8月6日第661(1990)号决议规定的禁令采取进一步行动,
- 回顾安理会在第1382(2001)号决议中决定,在安理会进一步商定对第1382(2001)号决议附件内拟议的《货物审查清单》及其适用程序作任何精细改进之后,将予以通过,以便从2002年5月30日起实施,
- 决心改善伊拉克境内的人道主义状况,
- 重申所有会员国对伊拉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承诺,
-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
- 1. 决定第986(1995)号决议的各项规定(第4、11和12段除外)和第1360(2001)号决议第2、3和5至13段的规定,在符合第1284(1999)号决议第15段和本决议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应在2002年5月30日东部夏令时间0时1分起新的180天期间内继续有效;
- 2. 决定通过订正的《货物审查清单》及所附经订正的清单适用程序(S/2002/515),从2002年5月30日东部夏令时间0时1分起实施,作为第986(1995)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所述伊拉克人道主义方案的基础;
- 3. 授权各国从2002年5月30日东部夏令时间0时1分起,虽有第661(1990)号决议第3段的规定并须遵守《货物审查清单》适用程序(S/2002/515),准许向伊拉克出售或供应除第687(1991)号决议第24段所述与军事商品和产品有关的商品或产品或依照第687(1991)号决议第24段拟定的《货物审查清单》(S/2002/515)所列未经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核准向伊拉克出售或供应的与军事有关的商品或产品以外的任何商品或产品;
- 4. 决定从2002年5月30日东部夏令时间0时1分起,第986(1995)号决议第7段所设代管账户内的款项也可用于支付向伊拉克出售或供应上文第3段授权向伊拉克出售或供应的那些商品或产品的货款,但须满足第986(1995)号决议第8(a)段的条件;
- 5. 决定对《货物审查清单》及其实施程序定期进行彻底审查,并审议可能需要的任何调整,还决定应在依上文第1段规定的180天期间终了前进行第一次这种审查和审议需要的调整;
- 6. 决定,为本决议的目的,应将第1360(2001)号决议中提及该决议所规定的150天期间解释为是指上文第1段所规定的180天期间;
- 7. 请秘书长和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在180天期间终了之前至少两星期提交第1360(2001)号决议第5和6段所指的报告;
- 8. 请秘书长与有关各方协商,在第986(1995)号决议从2002年5月30日起的下一个执行期间终了前提出一份评价报告,说明《货物审查清单》及其程序的执行情况,并在报告中建议《货物审查清单》及其程序所需的任何修订,包括在第687(1991)号决议第20段下合同的处理和第986(1995)号决议第8(a)(二)段所指分配计划的效用;
- 9.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4531次会议一致通过。
附件:程序
编辑1. 以下程序将取代S/1996/636号文件第29至34段和其他现有程序,尤其是关于处理拟由第986(1995)号决议第7段所设代管账户付款的申请的第1284(1999)号决议第17、18和25段有关规定的执行程序。
2. 拟由第986(1995)号决议第7段所设代管账户付款向伊拉克出售或供应商品或产品,包括供应这种商品和产品所附带的服务的每项申请(本程序所附“向伊拉克运送货物的通知或请求”,以下称为“申请”),均须由出口国通过常驻代表团或观察员代表团,或由联合国机构和规划署提交伊拉克方案办公室(伊办)。每项申请均应依照标准申请表的要求列明全部技术规格,缔结的安排(例如,合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据了解申请中是否包含《货物审查清单》(清单)所列的任何物品,以便确定申请中是否包含第687(1991)号决议第24段中所述与军事商品和产品有关的任何物品或清单所列的与军事有关的商品或产品。
3. 每项申请将由伊办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和登记。遇有技术上不完备的申请,伊办可要求提供补充资料,然后将申请转交联合国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监核视委)和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如果伊办确定所要求的资料未在90天内提供,则将认为该项申请的供应商没有行动。如果再过90天仍未收到所要求的资料,则申请失效。伊办应将申请状况的任何变化以书面通知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伊办将就每项申请指定一位官员担任联络人。
4. 每项申请经伊办登记后将由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的技术专家评价,以便确定申请中是否包含第687(1991)号决议第24段所述与军事商品和产品有关的任何物品或清单所列的任何与军事有关的商品或产品(“清单物品”)。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可自行斟酌,并经661委员会批准发出指南,说明哪些类别的申请不含第687(1991)号决议第24段所述与军事商品和产品有关的物品或清单所列与军事有关的商品或产品。监核视委、原子能机构和伊办可通过协商制定程序,由伊办对根据指南属于这些类别的申请进行评价和批准。
5. 第687(1991)号决议第24段禁止向伊拉克出售或供应军事货物和服务,这些货物和服务无须依照清单加以审查。为审议第687(1991)号决议第24段所列的两用货物和服务,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应依本程序第9段处理这些货物和服务。
6. 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收到由伊办登记的申请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第4和第5段对申请作出评价。如果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未在十个工作日内采取行动,则申请被视为获得批准。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在按照上文第4和第5段进行技术评价时,可要求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提供补充资料。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应在90天内提供所要求的补充资料。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收到所要求的资料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按照第4和第5段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作出评价。
7. 如果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确定,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未在上文第6段规定的90天内提供所要求的补充资料,则将认为该项申请的供应方没有行动,并在收到资料之前不再处理该项申请。如果再过90天仍未收到所要求的资料,则申请失效。伊办应将申请状况的任何变化以书面通知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
8. 如果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确定申请中含有第687(1991)号决议第24段所述与军事商品和产品有关的物品,则申请将视为不宜批准向伊拉克出售或供应。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将通过伊办以书面向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解释这一决定。
9. 如果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确定申请中含有任何清单物品,它们将立即通过伊办通知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根据下文第11段的规定,如果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未在十个工作日内要求复议,伊办将把含有清单物品的申请转交661委员会,以评价有关清单物品是否可以出售或供应给伊拉克。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将通过伊办以书面向661委员会解释这一决定。此外,如经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请求,伊办、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将就批准或拒绝清单物品所产生的人道主义、经济和安全影响,包括含有清单物品的整个合同的可行性和这些物品转用于军事用途的风险,向661委员会作出评估。伊办应将提供给委员会的评估同时送交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伊办将立即通知联合国有关代理人,说明申请中发现了清单物品,这一(这些)清单物品不得出售或供应给伊拉克,除非伊办另行通知说第11和第12段规定的程序已经导致批准向伊拉克出售或供应有关清单物品。申请中的其余物品,经确定未列在清单上,将视为批准向伊拉克出售或供应,由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自行斟酌,并经合同各方同意,按照下文第10段的程序加以处理。经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要求,可为这些核准物品发出相应的批准函。
10. 如果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确定申请中不含上文第4段所述任何物品,伊办将立即以书面通知伊拉克政府和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在联合国代理人核实申请中的物品已按合同运抵伊拉克后,出口商就有资格从第986(1995)号决议第7段所设代管账户领取付款。伊办和联合国财务部门将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银行申请中的物品已经运抵伊拉克。
11. 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如果不同意关于申请中含有第687(1991)号决议第24段所述与军事商品和产品有关的物品或清单所列的与军事有关的商品和产品的决定,则可在十个工作日内请求伊办根据其所提供的原先申请中未列的技术资料和(或)解释对该项决定进行复议。在此情况下,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将按照上文第4至6段规定的程序对该物品进行复议。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的决定将是最终决定,不得再行复议。监核视委和(或)原子能机构将通过伊办以书面向661委员会解释复议过程所作的最终决定。在申请复议期限终了而没有提出请求时,才应将申请转交661委员会。
12. 661委员会收到依照上文第9或第11段转来的申请后,将有10个工作日根据现有程序确定该物品是否可出售或供应给伊拉克。委员会可以下列方式对有关物品作出决定:(a) 批准;(b) 批准,但须满足委员会规定的条件;(c) 拒绝;(d) 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如10个工作日内没有委员会成员采取行动,则申请将视为获得批准。委员会成员可要求提供补充资料。如果补充资料未在90天内提供,则将认为有关物品的供应商没有行动,在收到资料之前不再处理该项申请。如果再过90天仍未收到所要求的资料,则申请将视为失效。伊办应将申请状况的任何变化以书面通知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委员会收到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提供的补充资料后,有20个工作日对所要求的资料进行评价。如在20个工作日内委员会没有采取行动,则该物品将视为获得批准。
13. 如果661委员会不批准向伊拉克出售或供应该物品,委员会将通过伊办通知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并作出解释。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将有30个工作日的时间要求伊办请661委员会根据在661委员会审查的申请中先前未列的新资料,对其决定进行复议。661委员会对在此期限内收到的复议请求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这一决定应视为最终决定。如在3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复议请求,该物品应视为不宜出售或供应给伊拉克,并由伊办通知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
14. 某物品如被认定不宜出售或供应给伊拉克或被视为失效,供应商可根据新的或经修订的合同提交一份新的申请。将根据本文件所述程序对该新申请作出评价,新的申请应附列原先的申请(谨供参考,以便利审查)。
15. 如以某物品取代被认定不宜出售或供应给伊拉克或被视为失效的物品,则新物品将根据本文件所述程序作为新的申请提出并附列原先的申请(谨供参考,以便利审查)。
16. 伊办、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负责评价申请的专家应从尽可能广泛的地域选出。
17. 联合国秘书处将在每一阶段终了时向661委员会报告在此期间提交的所有申请的状况,包括依下文第18段重新分发的合同。秘书处将应要求,在伊办、监核视委和原子能机构批准申请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向661委员会成员提供这些申请的副本,仅供参考。
18. 伊办会将目前搁置的合同分成两类--A类和B类。A类将包括监核视委指定为含有联合国安理会第1051号决议一项或多项清单上所列物品而搁置的合同。A类也将包括那些在安全理事会通过第1284号决议以前受理并经制裁委员会一个或多个成员评估为含有联合国安理会第1051号决议一项或多项清单上所列物品的合同。伊办将把A类合同作为应“退回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一类,并就此通知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如有可能也列入国家意见。提件的代表团或联合国机构可将A类合同作为清单程序下新的申请提出。B类是目前搁置的所有其他合同。B类合同将由伊办在清单程序下重新分发。伊办将把原来的委员会登记号和国家意见附于任何重新分发的合同,但仅供参考。伊办应在本决议通过后60天内开始这项重新分发程序,并在其后60天内完成重新分发进程。
2002年5月修订
安全理事会关于伊拉克与科威特间局势的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向伊拉克运送货物的通知或请求 如需填表方面的其他帮助,请查伊办网址(www.un.org/Depts/oip/index)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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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秘书处填写) | |||
COMM.编号 | 登记日期 | 监核视委/原子能机构收到日期(如果适用) | 送交委员会的日期(如果适用) |
(由预期出口国或国际组织填写) | |||
1. 代表团或国际组织 | 2. 核证签字和正式印章 | ||
3. 提交日期 | 4. 代表团查询编号 | ||
5. 拟运货物(货物的一般性说明) | 6. EXECL格式附件中的项目数目 | 7. 总价值 | 8. 货币标准化组织ISO编码 |
9. 出口商 名称: 地址: 国家: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
10. 货物原产地(如果不是申请国) | ||
11. 收货公司/组织 名称: 地址: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
12. 货运安排: 选定进入伊拉克的一个入境点 □特雷比勒 □瓦利德 □扎胡 □乌姆卡斯尔 | ||
13. 最终用户实体(如果不是上述收货公司/组织) 名称: 地址: 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
14. 最终用途 提供预定最终用途的详细情况 (如有必要,可加页) | ||
15. 支付方法 | |||
□根据安理会第986(1995)号决议从伊拉克帐户支付 如属此种情况,请填写第2页(必须附上有关文件,包括合同) |
□按照其他安排(如属此种情况,不必填写第2页) | ||
16. 补充资料: (如有必要,可加页) |
如果向伊拉克运送货物的通知或申请中的货物是根据安理会第986(1995)号决议从伊拉克帐户中支付,请填写下表
(见第1页方框15)
代表团查询编号: | |||||||||
17. 先前提交的同样货物: 说明先前是否申请过同样货物。 □是 □否 □无法确定 如果是,请向委员会提供COMM编号,和有关物品编号。 | |||||||||
18. 货物详细清单: 说明供应货物中是否包括任何零件、附件、套件、装具、工具盒、工具、设备、特殊工具、批货或消费品。 □是 □否 如果是,请说明零件、附件、套件、装具、工具盒、工具、设备、特殊工具、批货或消费品的所有内容是否都在所附的EXCEL格式的申请表中,作为单独项目列出,并附有有关说明、数量和价格。 □是 □否(这样,秘书处就不会登记此文件) | |||||||||
19. 技术说明: 说明供应货物中是否包括伊办网址(www.un.org/Depts/oip/cpmd/delays)上具体规定的任何货物和(或)技术(无论是单独还是作为大项目的一部分) □是 □否 如果是,说明是否已填写每个项目的有关技术规格,并附在申请书后。 □是 □否 | |||||||||
20. 与货物审查清单有关的项目和(或)技术: 说明供应货物中是否包括货物审查清单中列出的任何项目。货物审查清单可在伊办网址(www.un.org/Depts/oip…)上查阅。 □是 □否 □无法确定 如果是,请在以下表格中列出被认为属于货物审查清单内的货物在EXCEL报表中的项目编号和说明
(如需要,可加頁) |
以下附件必须提交
- 1. EXCEL格式的申请表,详细列出所有货物(包括所有零件、附件……),及磁盘
- 2. 双方签署的合同,及所有附件、附文和附录
- 3. 所有有关文件和(或)货物技术规格说明(例如,小册子、图片、图表、化学组成、材料组成等)
如需填表方面的其他帮助,请查伊办网址(www.un.org/Depts/o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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