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460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459(200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460(2003)號決議
2003年1月30日安全理事會第4695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461(2003)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重申其1999年8月25日第1291(1999)號、2000年8月11日第1314(2000)號和2001年11月20日第1379(2001)號決議,這些決議為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提供了全面框架,
還回顧1999年9月17日第1265(1999)號、2000年4月19日第1296(2000)號、2000年7月5日第1306(2000)號、2000年7月17日第1308(2000)號和2000年10月31日第1325(2000)號決議,以及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所有主席聲明,並注意到秘書長2002年10月16日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問題的報告(S/2002/1154),
重申安理會對維護國際和平及安全的負主要責任,因此決心處理武裝衝突對兒童的廣泛影響,
強調有關各方必須遵守《聯合國憲章》的條款和國際法,尤其是關於兒童的規定,
強調各國有責任終止有罪不罰現象,起訴應對種族滅絕、危害人類罪、戰爭罪和對兒童犯下的其他惡劣罪行負責者,
強調必須讓人道主義人員和物品充分、安全、無阻地進入,向受武裝衝突影響的所有兒童提供人道援助,
歡迎《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兒童捲入武裝衝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生效,
注意到最近生效的《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將徵召或招募15歲以下兒童參加國家武裝部隊或利用他們積極參與敵對行動定為一項戰爭罪行,
審議了秘書長2002年11月26日的報告,其中除其他外說明第1379(2001)號決議的執行情況,
1. 支持秘書長有關邁向「落實的時代」的呼籲,將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的國際準則和標準付諸實施;
2. 鼓勵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計劃署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在保護處於武裝衝突中的兒童方面加強合作和協調;
3. 呼籲違反對其適用的國際義務而招募或利用兒童的武裝衝突各方立即停止招募或利用兒童;
4. 表示打算酌情同違反對其適用的國際義務在武裝衝突中招募或利用兒童的武裝衝突各方進行對話,或支持秘書長同其進行對話,以制定限時終止這種做法的明確行動計劃;
5. 關切地注意到秘書長的報告所附名單,呼籲名單所列各方向秘書長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提供資料,說明已採取哪些步驟來停止違反對其適用的國際義務在武裝衝突中招募或利用兒童的做法,同時考慮到安理會第1379(2001)號決議第9段的規定;
6. 因此表示,如果安理會在審查秘書長下次報告後認為進展不足,它打算根據《聯合國憲章》和第1379(2001)號決議,考慮採取適當步驟進一步處理這一問題;
7. 敦促各會員國根據聯合國《防止、打擊和消除小武器和輕武器非法貿易行動綱領》,以符合有關國際法規定的各國現有責任的方式,採取有效行動,其中包括解決衝突和制定、執行國家立法,制止同不充分遵守適用於武裝衝突中兒童權利和保護問題的國際法有關規定的武裝衝突各方進行非法小武器貿易;
8. 呼籲各國充分遵守適用於武裝衝突中兒童權利和保護問題的國際人道主義法,特別是1949年《日內瓦四公約》,尤其是《關於戰時保護平民的公約》的有關規定;
9. 重申決心繼續在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的任務中具體列入保護兒童的規定,包括推薦兒童保護顧問以及對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兒童保護和兒童權利方面的培訓;
10. 關切地注意到人道主義危機中的性剝削和虐待婦女與兒童、特別是女童的案件、包括涉及維和人員和人道主義工作者的這種案件,請部隊派遣國在維持和平人員相關行為守則中列入緊急情況機構間常設委員會的六項核心原則,並制定適當的懲戒和問責機制;
11. 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計劃署在部隊派遣國的支持下,對所有聯合國維和人員、警察和人道主義人員開展有關艾滋病/艾滋病毒的教育,提供艾滋病毒檢查和諮詢服務;
12. 呼籲有關各方確保把兒童的保護、權利和福祉納入和平進程、和平協定以及衝突後恢復和重建階段;
13. 呼籲各會員國和國際組織確保受武裝衝突影響的兒童參與所有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同時考慮到女童的具體需要和能力,以及確保這些進程有足夠的時間供順利過渡到正常生活,尤其注重教育,包括通過學校等機構監測復員的兒童以防再遭徵募;
14. 呼籲武裝衝突各方遵守它們向秘書長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特別代表作出的具體承諾,並在履行承諾時與聯合國系統充分合作;
15. 秘書長確保在他提交安全理事會的所有關於具體國家局勢的報告中,把保護處於武裝衝突中的兒童問題列為報告的一個具體內容;
16. 還請秘書長在2003年10月31日前提交一份報告,說明本決議和第1379(2001)號決議的執行情況,其中除其他外應包括:
(a) 在其報告附件中所列各方停止違反對其適用的國際義務在武裝衝突中招募或利用兒童方面取得的進展,還考慮到根據第1379(2001)號決議第16段的規定在報告中提到的其他武裝衝突當事各方招募或利用兒童的情況;
(b) 評估在武裝衝突中侵犯兒童權利和虐待兒童的情況,包括涉及在衝突地區非法開採和販運自然資源以及非法販運小武器的情況;
(c) 就如何在聯合國現有體制內更切實、高效地監測和匯報關於保護處於武裝衝突局勢下的兒童的國際規範和標準的所有方面的實施情況提出具體建議;
(d) 把武裝衝突中兒童的特殊需要納入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的最佳做法,包括維持和平和建設和平支助行動中兒童保護顧問的評估,以及為停止違反對有關各方適用的國際義務在武裝衝突中招募或利用兒童而進行談判的最佳做法;
17.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4695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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