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583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582(200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583(2005)號決議
2005年1月28日安全理事會第5117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584(2005)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黎巴嫩問題的所有決議,包括1978年3月19日第425(1978)號第426(1978)號及2004年7月29日第1553(2004)號決議,以及其關於黎巴嫩局勢的主席聲明,特別是2000年6月18日的聲明(S/PRST/2000/21),
還回顧2001年5月18日安理會主席給秘書長的信(S/2001/500),
又回顧秘書長的結論,即截至2000年6月16日,以色列已根據第425(1978)號決議將其部隊撤出黎巴嫩,滿足了秘書長2000年5月22日的報告(S/2000/460)內規定的要求,並回顧秘書長的另一結論,即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聯黎部隊)基本完成了三項任務中的兩項,現正集中執行其餘的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任務,
嚴重關切藍線沿線的緊張局勢和暴力活動持續不斷,
再次強調聯黎部隊的臨時性質,
回顧其2000年7月17日第1308(2000)號決議,
又回顧2000年10月31日第1325(2000)號決議,
還回顧1994年12月9日通過的《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所載的相關原則,
回應黎巴嫩常駐聯合國代表2005年1月11日給秘書長的信(S/2005/13)中所述黎巴嫩政府關於將聯黎部隊的任務期限再延長6個月的請求,同時重申,為確認以色列已按照第425(1978)號決議撤軍的目的,安理會承認藍線是有效的,藍線全線必須得到尊重,
表示關切秘書長1月20日的報告(S/2005/36)所提及的緊張局勢和升級的可能,
1. 贊同秘書長1月20日關於聯黎部隊的報告(S/2005/36);
2. 決定將目前的任務期限延長至2005年7月31日;
3. 重申堅決支持黎巴嫩在其國際公認疆界內並在黎巴嫩政府擁有唯一、專屬管轄權之下的領土完整、主權和政治獨立;
4. 籲請黎巴嫩政府在整個南部充分擴展並行使其唯一和有效管轄,包括部署足夠的黎巴嫩武裝部隊和安全部隊,確保包括藍線沿線在內的整個地區有平靜環境,並控制黎巴嫩境內及自其境內的使用武力情況;
5. 籲請各方如秘書長報告所述,確保聯黎部隊獲得在整個行動區的充分行動自由,並請聯黎部隊報告履行任務時遇到的任何阻礙;
6. 再次籲請各方繼續履行它們所作的承諾,充分尊重秘書長2000年6月16日的報告(S/2000/590)所述、經聯合國確定的整條撤離線,力行克制,與聯合國和聯黎部隊充分合作;
7. 譴責一切暴力行為,包括最近發生、造成聯合國軍事觀察員傷亡的跨越藍線事件,表示極為關切嚴重違規及從海上、陸地上和不斷從空中侵犯撤離線的行為,並敦促各方制止這些侵犯行為,避免會使緊張局勢進一步升級的任何行動或挑釁,嚴格履行其尊重聯黎部隊及其他聯合國人員安全的義務;
8. 支持聯黎部隊繼續努力,通過流動巡邏和從固定據點進行觀察以及與有關各方密切聯絡,沿撤離線維持停火,以便糾正侵犯行為,解決發生的事件,防止事件升級,同時強調各方在這方面負有首要責任;
9. 歡迎聯黎部隊為實地排雷工作繼續作出貢獻,鼓勵聯合國進一步協助黎巴嫩政府的排雷行動,以支持繼續發展其國家排雷能力並在南部清除剩餘的地雷和未爆彈藥所構成的威脅,讚揚捐助國通過財政和實物捐助支持這些努力,鼓勵國際社會進一步捐助,並強調有必要向黎巴嫩政府和聯黎部隊進一步提供有關地雷位置的地圖和記錄;
10. 秘書長就執行本決議的問題同黎巴嫩政府和直接有關的其他各方繼續協商,並在本期任務終了之前向安理會報告有關情況,以及聯黎部隊的活動和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停戰監督組織)目前執行的任務;
11. 表示打算在本期任務終了時審查聯黎部隊的任務規定和結構,並請秘書長經適當協商,包括與黎巴嫩政府進行協商之後,在其報告中列入這方面的建議,同時考慮到當地局勢、部隊在行動區實際開展的各項活動及其對其餘的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的任務所作的貢獻;
12. 期望聯黎部隊的任務早日完成;
13. 強調根據安理會所有相關決議、包括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號和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號決議在中東實現全面、公正、持久和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第5117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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