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649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48(2005)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649(2005)號決議
2005年12月21日安全理事會第5340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650(2005)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各項決議和主席聲明,尤其是2004年3月12日第1533號、2004年10月1日第1565號、2005年3月30日第1592號、2005年4月18日第1596號、2005年8月15日第1616號、2005年9月6日第1621號和2005年9月30日第1628號決議,以及2005年3月2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5/10)和10月4日的主席聲明(S/PRST/2005/46),
重申決心尊重剛果民主共和國以及該區域各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支持2002年12月17日在比勒陀利亞簽署的《關於剛果民主共和國過渡時期的包容各方的全面協定》的進程,並強調選舉的重要性,因為它是剛果民主共和國長期恢復和平與穩定、實現民族和解和建立法治的基礎,
再次嚴重關注民兵和外國武裝團體繼續在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開展敵對行動,威脅平民,危及剛果民主共和國選舉的舉行,並威脅該區域的穩定,
譴責這些團體和民兵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行為,並強調亟須將應對這些罪行負責的人繩之以法,
欣見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特派團(聯剛特派團)對這些團體和民兵採取強有力行動,並讚揚在極其危險的條件下作業的聯剛特派團人員的獻身精神,
呼籲非洲大湖區所有武裝團體,例如解放盧旺達民主力量(盧民主力量)、解放黨-民族解放力量和上帝抵抗軍,毫不拖延地放下武器,參加復員方案,支持該區域目前開展的鞏固和平努力,
注意到2005年9月16日剛果民主共和國、烏干達、盧旺達和布隆迪作出決定,在三方加一聯合委員會的框架內採取行動,根據不遵守有關期限就對其實行制裁這一諒解,維持盧民主力量在2005年9月30日自願解除武裝的期限,
注意到2005年10月21日代表布隆迪、剛果民主共和國、盧旺達和烏干達參加三方加一聯合委員會的部長們給安理會主席的信,
籲請該區域各國加強合作,終止非法武裝團體的活動,並強調指出,任何用武力威脅一國的領土完整或使用武力破壞其領土完整的行為,都是違反《聯合國憲章》,
為此敦促大湖區和平、安全、民主發展問題國際會議的參加者儘快召開第二次最高級會議,
認識到自然資源的非法開採、這些資源的違禁貿易與軍火擴散和販運有聯繫,是助長和加劇非洲大湖區、尤其是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衝突的因素之一,
讚揚捐助界向剛果民主共和國提供援助,並鼓勵它們繼續提供這種援助,
注意到2005年11月4日至11日安全理事會中部非洲區域訪問團的報告(S/2005/716),並贊同其建議,
指出剛果民主共和國的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譴責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的外國武裝團體仍不放下武器,要求所有這些團體毫不拖延,也不設先決條件,自願着手解除武裝、返回本國和重新定居;
2. 決定在截至2006年7月31日的期間內,把第1596(2005)號決議第13至16段的規定擴大適用於經第1533(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委員會」)認定的下列人士:
(a) 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活動的外國武裝團體的那些阻礙下屬戰鬥人員解除武裝和自願返回本國或重新定居的政治軍事領導人;
(b) 阻礙其戰鬥人員參加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的那些接受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外援助的剛果民兵政治軍事領導人,特別是在伊圖里活動的那些領導人;
3. 決定上文第2段所定措施以及第1596(2005)號決議第13段所定措施不適用於下述情況:經委員會逐案預先批准,返回國籍國的人的過境,或參與為把嚴重侵犯人權或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人繩之以法而作出的努力;
4. 決定擴大第1596(2005)號決議第18段規定的委員會的任務,使其也包括上文第2段作出的規定;
5. 秘書長和第1533(2004)號決議所設專家組,在其能力範圍內,在不妨礙開展其任務規定中的其他工作的情況下,協助委員會指認上文第2段所述領導人;
6. 決定,除非秘書長通知安理會,剛果民主共和國境內活動的外國武裝團體和剛果民兵解除武裝的工作正在完成之中,否則上文第2段至5段的規定於2006年1月15日生效;
7. 決定安理會應根據剛果民主共和國和平與過渡進程取得的進展,尤其是外國武裝團體解除武裝方面的進展,至遲在2006年7月31日審查上文第2段規定的措施;
8. 敦促民族團結和過渡政府切實將國家權力擴展到剛果民主共和國全境,尤其是北基伍省、南基伍省和伊圖里區,竭盡全力確保平民、包括人道主義工作人員的安全;
9. 回顧安理會在第1565(2004)號決議中授權聯剛特派團支持在剛果民主共和國部隊主導下進行的解除外國戰鬥人員武裝的行動,協助已解除武裝的外國戰鬥人員及其家屬自願返回本國;
10. 為此秘書長與所有相關的利益有關者,特別是全國團結與過渡政府,密切協調,根據國際法的適用準則,在尊重人的權利和自由並顧及軍事、政治、經濟和司法等相關因素,其中包括聯剛特派團在現有任務範圍內可以提供的協助的情況下,至遲在2006年3月15日向安理會提交一份外國戰鬥人員解除武裝、遣返和重新定居的全面綜合戰略,以供其審議;
11. 強調指出,按第1565號決議的規定,聯剛特派團有權使用一切必要手段,在其能力範圍內,在它部隊的部署區內,不讓任何外國武裝團體或剛果武裝團體試圖用武力來威脅政治進程,保護人身即將遭受暴力威脅的平民;
12. 敦促民族團結和過渡政府改革安全部門,迅速整編剛果民主共和國的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尤其是確保其人員有及時和足夠的薪餉和後勤支助,使他們除其他外,能迅速解除在剛果境內活動的武裝團體的武裝,並適當地注意到安全理事會中非訪問團報告提及的歐盟安全改革援助團的建議;
13. 再次籲請捐助者作為緊急事項,繼續穩固提供整編、訓練和裝備剛果民主共和國武裝部隊和國家警察所需要的援助,並敦促民族團結和過渡政府為此推動採取一切可能的手段,促進和加快合作;
14. 秘書長就2005年10月21日代表布隆迪、剛果民主共和國、盧旺達和烏干達參加三方加一聯合委員會的部長們給安理會主席的信提出意見,並在他認為必要時,提出建議;
15. 要求烏干達、盧旺達、剛果民主共和國和布隆迪政府採取措施,防止有人利用其領土支持違反安理會第1493(2003)號第1596(2005)號決議規定的、經第1616(2005)號決議延長的軍火禁運的活動,或支持在該區域的武裝團體的活動;
16. 又要求與剛果民主共和國毗鄰的所有國家及民族團結和過渡政府,阻止對非法開採剛果自然資源的活動提供任何支持,尤其是防止這些資源經本國領土流通;
17. 有關國家,尤其是該區域的國家,對其境內的外國武裝團體的政治軍事領導人採取進一步措施,包括在必要時採取行動,將其繩之以法,或採取適當的國際合作和司法援助措施;
18. 再次籲請剛果當局毫不拖延地將嚴重侵犯人權和嚴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人繩之以法,並重申,第1565(2004)號決議為聯剛特派團規定的任務包括與旨在將這些人繩之以法的努力合作;
19. 要求所有各方同阿魯沙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充分合作,尤其是在逮捕和移送依然在逃的被告方面進行合作;
20.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第5340次會議一致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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