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70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05(200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706(2006)號決議
2006年8月31日安全理事會第5519次會議通過
聯合國安理會第1707(2006)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

回顧其以往關於蘇丹局勢的各項決議,尤其是2006年5月16日第1679(2006)號、2006年3月29日第1665(2006)號、2006年3月24日第1663(2006)號、2005年3月31日第1593(2005)號、2005年3月29日第1591(2005)號、2005年3月24日第1590(2005)號、2004年11月19日第1574(2004)號、2004年9月18日第1564(2004)號和2004年7月30日第1556(2004)號決議,以及關於蘇丹的各項主席聲明,
又回顧其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決議、關於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聯合國人員的第1502(2003)號決議、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的第1612(2005)號決議和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決議,第1674(2006)號決議除其他外,重申了2005年聯合國世界首腦會議成果文件第138和139段的規定,並回顧2006年6月4日至10日前往蘇丹和乍得的安理會訪問團的報告,
重申安理會對維護蘇丹主權、統一、獨立和領土完整的堅定承諾,此項承諾不會因向聯合國達爾富爾行動過渡而受到影響,並重申對和平事業的堅定承諾,表示決心與民族團結政府合作,在充分尊重蘇丹主權的情況下協助解決蘇丹面臨的各種問題,聯合國達爾富爾行動應儘可能以非洲為主要參與方並具有鮮明的非洲特色,
歡迎非洲聯盟作出努力,為達爾富爾危機尋求解決辦法,包括發揮牽頭作用,在尼日利亞阿布賈成功舉行關於達爾富爾衝突的蘇丹和平會談,尤其是使各方商定解決達爾富爾衝突的框架(《達爾富爾和平協議》),讚揚《達爾富爾和平協議》簽署方所作的努力,認為該協議是達爾富爾實現持久安全的基礎,重申安理會歡迎蘇丹代表2006年5月9日在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達爾富爾問題特別會議上所作的關於民族團結政府全面承諾執行協議的聲明,強調與非洲聯盟一道儘快開展達爾富爾-達爾富爾對話和協商的重要性,並認識到國際社會為執行協議提供支助對於協議能否得到成功執行至關重要,
讚揚非洲聯盟為成功部署非洲聯盟駐蘇丹特派團(非盟特派團)所作的努力,以及協助非盟特派團進行部署的會員國、區域組織和國際組織所作的努力,並讚揚非盟特派團在減少達爾富爾境內有組織的大規模暴力行為方面所起的作用,回顧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06年3月10日的決定,以及其公報第10段所述的2006年6月27日的決定,即如果民族團結政府與聯合國當前的磋商最終導致達成向聯合國維持和平行動過渡的協議,非洲聯盟準備審查非盟特派團的任務規定,強調非盟特派團需要協助執行《達爾富爾和平協議》,直至向聯合國駐達爾富爾部隊過渡的工作完成,欣見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06年6月27日決定加強非盟特派團的任務和工作,其中包括保護平民,認為非盟特派團亟需得到增援,
重申關注達爾富爾的持續暴力可能對蘇丹國內其他地區以及整個區域,尤其是對乍得和中非共和國帶來進一步負面影響,強調要在達爾富爾長期實現和平,就必須解決區域安全問題,
繼續深為關切蘇丹與乍得的關係最近惡化,促請兩國政府履行2006年2月8日《的黎波里協定》以及2006年7月26日蘇丹與乍得在恩賈梅納簽署的協定為其規定的義務,並開始執行雙方自願商定的建立信任措施,欣見蘇丹與乍得最近重新建立外交關係,籲請該區域各國開展合作,確保區域穩定,
再次嚴厲譴責在達爾富爾發生的所有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行為,籲請民族團結政府緊急採取行動,處理在達爾富爾發生的基於性別的暴力行為,包括採取行動執行《在達爾富爾打擊對婦女暴力行為行動計劃》,尤其是着力廢除第8號表格和提供訴諸法律的途徑,
深為關切人道主義援助人員的安全和他們能否接觸到需要援助的人,其中包括難民、境內流離失所者和其他受戰爭影響的人,籲請所有各方,尤其是民族團結政府,根據國際法相關規定,確保救濟人員在不受阻礙的情況下,安全地同達爾富爾境內所有需要援助的人進行全面接觸,並確保人道主義援助物品的送達,尤其是送達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
注意到非洲聯盟和平與安全理事會2006年1月12日、3月10日、5月15日和6月27日發表的關於非盟特派團向聯合國行動過渡的公報,
注意到2006年7月28日秘書長關於達爾富爾問題的報告(S/2006/591),
認定蘇丹局勢繼續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1. 決定在不妨礙第1590(2005)號決議為聯蘇特派團規定的現有任務和作業的前提下,為了支持早日切實執行《達爾富爾和平協議》,應按下文第8、9和12段所述,擴大聯蘇特派團的任務規定,聯蘇特派團應在達爾富爾境內部署,因此邀請民族團結政府同意這一部署,並敦促會員國提供迅速部署的能力;
2. 秘書長按其2006年7月28日報告中的建議作出安排,迅速增加聯蘇特派團的能力,使聯蘇特派團能在達爾富爾境內部署;
3. 決定加強聯蘇特派團的實力,最多可增至17 300名軍事人員,並增加一個相應的文職部門,包括最多可有3 300名民警和16個建制警察單位,表示決心在考慮到實地局勢的演變並在不妨礙第1590(2005)號決議為聯蘇特派團規定的現有作業和任務的前提下,定期審查聯蘇特派團的人數和結構;
4. 表示打算應秘書長的要求,考慮在2006年7月28日秘書長報告第87段所建議的兵力範圍內,核准臨時額外增強聯蘇特派團的軍事部門;
5. 秘書長與包括民族團結政府在內的《達爾富爾和平協議》締約方保持密切、持續的磋商,就非盟特派團向聯合國達爾富爾行動過渡的計劃和時間表與非洲聯盟共同磋商;決定至遲於2006年10月1日開始部署2006年7月28日秘書長報告第40至58段所述的人員裝備,並在其後儘快部署更多的能力,作為向聯合國行動過渡的進程的一部分,聯蘇特派團應在非盟特派團的任務期限結束後接替後者負責協助執行《達爾富爾和平協議》,但無論如何不得遲於2006年12月31日;
6. 指出第1590(2005)號決議所述的聯蘇特派團與蘇丹簽訂的部隊地位協定,適用於聯蘇特派團在蘇丹全國,包括在達爾富爾境內的作業;
7. 秘書長採取必要步驟,利用聯合國的現有資源和其他資源加強非盟特派團,以期向聯合國達爾富爾行動過渡;授權秘書長在過渡期間按2006年7月28日秘書長報告所述,對非盟特派團提供長期支助,包括提供航空資產、成套地面機動設備、培訓、工程和後勤、移動通信能力及廣泛的公共信息援助;
8. 決定聯蘇特派團在達爾富爾的任務是支助執行2006年5月5日《達爾富爾和平協議》和《關於達爾富爾衝突的恩賈梅納人道主義停火協議》(「兩項協議」),包括履行以下任務:
(a)監測並核查各方執行《達爾富爾和平協議》第3章(「全面停火和最後的安全安排」)和《關於達爾富爾衝突的恩賈梅納人道主義停火協議》的情況;
(b)根據兩項協議,利用地面和空中手段觀察並監測聯蘇特派團部署地區內的武裝團體的動向和部隊調動情況;
(c)調查違反兩項協議的事件並將其上報停火委員會;協同其他國際行為體,與停火委員會、聯合委員會及依照兩項協議設立的協助和監測人道主義行動聯合股進行合作與協調,包括提供技術援助和後勤支助;
(d)派駐人員,尤其是在《達爾富爾和平協議》所設的緩衝區、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內、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周圍和營地內的非軍事區等關鍵地區派駐人員,以利於重新建立信任和抑制暴力,尤其是遏制武力的使用;
(e)監測武裝團體在蘇丹與乍得和中非共和國邊界沿線的越界活動,尤其是為此定期進行地面和空中偵察活動;
(f)按《達爾富爾和平協議》的要求,並根據第1556(2004)號第1564(2004)號決議,協助擬訂和執行一個全面、可持續的前戰鬥人員及與戰鬥人員有關係的婦女和兒童的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
(g)與其他國際行為體合作,協助各方籌備並進行《達爾富爾和平協議》規定的全民投票;
(h)與非洲聯盟協調,協助兩項協議締約方促使民眾了解和平協議及聯蘇特派團的作用,包括針對社會各階層開展有效的宣傳運動;
(i)與達爾富爾-達爾富爾對話和協商(對話和協商)主席密切合作,向他提供支助和技術援助,為此協調其他聯合國機構的活動,並協助對話和協商各方採取所需的包容各方辦法,包括發揮婦女的作用,以實現和解及建設和平;
(j)與雙邊和多邊援助方案相協調,協助《達爾富爾和平協議》締約方按照以民主方式維持治安的原則改組蘇丹的警察部門,舉辦一個警察培訓和評價方案,並以其他方式協助民警的培訓;
(k)協助《達爾富爾和平協議》締約方促進法治,包括建立獨立的司法系統和保護蘇丹全國人民的人權,為此執行一項全面和協調的戰略,以打擊有罪不罰現象及促進長期和平與穩定,並協助《達爾富爾和平協議》締約方發展和鞏固國家法律框架;
(l)確保聯蘇特派團內部具備處理人權和社會性別問題的適當人員、能力和專門知識,以開展促進人權、保護平民和監測活動,包括尤其關注婦女和兒童的需要;
9. 還決定聯蘇特派團在達爾富爾的任務也包括:
(a)與相關的聯合國機構密切合作,根據其能力,在部署區內協助和協調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回返及人道主義援助的送達,尤其是協助在達爾富爾境內創造必要的安全條件;
(b)協助國際社會為在達爾富爾保護、促進和監測人權而作出的努力,並協調國際社會為保護平民而作出的努力,尤其關注弱勢群體,包括境內流離失所者、回返難民及婦女和兒童;
(c)同地雷行動領域的其他國際夥伴合作,向兩項協議締約方提供協助,包括提供人道主義排雷援助、技術諮詢和協調,以及執行針對社會各階層的提高地雷意識方案;
(d)同國際社會密切協作,幫助處理區域安全問題,以改善蘇丹與乍得邊界和蘇丹與中非共和國邊界沿線地區的安全形勢,包括建立多層面的存在,即在乍得境內重要地點,包括在境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營地,且必要時在中非共和國境內,派駐政治、人道主義、軍事和民警事務聯絡官,並協助執行2006年7月26日蘇丹與乍得簽署的協定;
10. 籲請所有會員國確保所有人員以及供聯蘇特派團在達爾富爾執行公務專用的裝備、輜重、補給和其他物品,包括車輛和備件,自由和不受阻礙地迅速抵達蘇丹;
11. 秘書長定期向安理會通報執行《達爾富爾和平協議》、遵守停火和聯蘇特派團在達爾富爾執行任務的進展,並酌情向安理會報告為執行本決議而採取的步驟及未能遵照安理會的要求的情況;
12.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a)決定授權聯蘇特派團在其部隊部署區內並在其認為力所能及的情況下採取一切必要的手段:
– 保護聯合國人員、設施、裝置和裝備,保障聯合國人員、人道主義工作者及評估和評價委員會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防止武裝團體干擾《達爾富爾和平協議》的執行工作,並在不妨礙蘇丹政府履行責任的情況下,保護人身受到暴力威脅的平民,
– 防止針對平民的攻擊和威脅,以支持早日切實執行《達爾富爾和平協議》,
– 酌情沒收和收繳違反兩項協議及第1556號決議第7和8段所定措施而在達爾富爾出現的武器或有關物資,並酌情予以銷毀;
(b)秘書長、乍得政府和中非共和國政府儘快締結部隊地位協定,要考慮到大會關於《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法律保護範圍的第58/82號決議,決定在與乍得或中非共和國締結這一協定前,1990年10月9日的部隊地位示範協定(A/45/594)應暫時對在蘇丹境內作業的聯蘇特派團適用;
13. 秘書長向安理會提出報告,說明在難民和境內流離失所者營地保護平民的情況,並說明如何改善乍得與蘇丹邊界乍得一側的安全形勢;
14. 籲請《達爾富爾和平協議》締約方信守承諾,毫不拖延地執行協議,敦促尚未簽署這項協議的各方毫不拖延地簽署協議,不採取任何妨礙執行協議的行動,並重申打算採取有力、有效措施,例如凍結資產或禁止旅行,包括應非洲聯盟的要求採取這些措施,以制裁違反協議或企圖阻撓執行協議或侵犯人權的個人或團體;
15. 決定繼續處理此案。

第5519次會議以12票對零票、3票(中國、卡塔爾和俄羅斯聯邦)棄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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